董克清
从本世纪初开始,我国上市公司涌现出一连串骇人听闻的区域性担保圈(连环互保),从福建担保圈、新疆担保圈、深圳担保圈、上海担保圈,到2012年浙江爆发的浙江担保圈。本无任何关联的上市公司由于资金的原因,通过连环互保方式而产生联系,涉及范围广、金额大。此种情况下,一旦遇到宏观经济紧缩、内部现金流紧张等问题,其中的一家上市公司陷入资金链断裂的危机,致使多家甚至几十家上市公司陷入泥潭,从而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将风险扩散至其他涉及担保的上市公司,从而引发上市公司债务违约危机,银行债权安全因此而受到严重的影响。据上交所和深交所公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截止到2012年12月为止,2012年涉及上市公司互保的临时公告多达61个;牵涉41家上市公司,而这仅仅是公开的签署互保协议的一小部分上市公司。这种看似合理合法的互保制度、互保行为已然成为上市公司与利益相关方——商业银行的恶疾。
互保就是企业之间对等为对方提供保证担保贷款,当一方到期无法偿还银行债务时,另一方需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连环互保是指多家企业相互担保,交织形成互保链、网、圈,若干个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形成复杂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行为。
互保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担保双方签订互保协议,规定一定金额范围内、一定期限内的担保事项;另一种是没有签订互保协议,但在不同的时间为对方提供不同期限和金额的担保。
连环互保的类型较为复杂,以链形互保链、环形互保链较为常见。我们以3个公司为例作一般性的分析。链形互保链即公司A为公司B担保,公司B为公司A、C担保,公司C为公司B担保。环形互保即公司A为公司B担保,公司B为公司C担保,公司C为公司A担保;反过来,C公司可能又为B公司担保,B公司又为A公司担保。更复杂的连环互保是在这个基础上做延伸,形成涉及更多数量公司,互保关系更复杂的链形、环形或圈形,如常见的T字形(见图4)互保链和“金字塔”形的互保(见图5)。
(1)上市公司信贷融资需求
上市公司互保行为的目的就在于双方相互担保,以便于都能顺利地从银行获取贷款。由于上市公司具有较强的经营能力、较高的信誉,是各大商业银行争抢的“黄金客户”。商业银行为了确保资金的安全流动、控制贷款的风险,往往只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保证担保即可,保证担保即意味着担保方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上市公司习惯于找上市公司或关联公司作互保公司,而商业银行对担保主体和被担保主体的担保能力和偿债能力,以及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疏于判断,在客观上纵容了上市公司连环担保行为的发生,亦为连环互保风险无限扩大埋下了伏笔。
(2)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寻找的担保方一般都是关联方或者关系方,这些公司和上市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控股股东或股东附属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上市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互保、上市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互保、上市公司和其他有业务往来的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之间的互保。紧密而又复杂的关联关系交织在一起,而上市公司往往成为提款机或替罪羊,许多公司通过股东利益输送等各种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3)担保法律法规不健全
对上市公司互保、连环互保行为缺乏法律意义上的界定,对于哪些互保行为是合法的,哪些互保行为是不合法的,什么样的互保方式是有效的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而上市公司互保、连环互保的金额、期限、担保方与被担保方之间的关系更加缺乏明细的规定。
从最早有关担保的《民法通则》,到后来《公司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里面的有关担保的条款,再到其后颁布的《担保法》等都为担保提供了一些法律支持。
从证监会于2000年6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到2003年8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再到2006年1月起执行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范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法律法规层出不穷,但是监管效果却并不明显。而上市公司互保、连环互保行为不断地引发一轮又一轮债务危机的发生。
互保作为担保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辅助手段,而运用不当,则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互保对象的问题。从银行发放担保贷款的实践中,我们发现互保的双方绝大部分都存在很强的关联关系。具体包括:互保双方是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和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上市公司子公司和子公司、上下游公司、亲戚公司和朋友公司等。
第二,互保的额度问题。公司在选择融资方式时一般都遵循所谓的“啄食顺序理论”(The Pecking Order Theory),即公司融资将根据成本由低到高的顺序,遵循公司筹资先依靠内部融资,再求助于外部融资;在外部融资中,公司一般优先选择债务融资,如银行贷款,在银行贷款融资中,公司偏向于保证担保融资。一方面,公司缺乏抵押物、质押物,或者抵押物与质押物不足;另一方面,银行固有的“惰性”,为了节省调研费用、降低交易费用,缺乏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进行核实和审查。互保作为是一种信用创新模式,一种融资机制,具备放大公司信用的功能。对上市公司而言,可以从银行超额获取贷款;对商业银行而言,可以有效提升业务量、扩大市场份额,但是也极
法 律易扩大信贷风险。
由于存在以上两个问题,超额担保、虚化担保极易产生互保、连环互保信贷风险。另外,多头授信问题也十分严峻,具体表现在“一对多、多对一”,即一家商业银行向多家互保组的上市公司授信、多家商业银行向同一互保组的上市公司授信,因此将会产生授信过度问题。
对商业银行来说,担保是规避、转嫁信贷风险的工具之一,其目的是为了可以有效收回到期的贷款本息。而互保往往扩大了担保双方的信用,整体来看也增加了双方或有负债的比例。而互保产生或有负债是否发生损失,结果具有不确定性,互保贷款是否会产生损失取决于许多因素,包括宏观经济政策、突发事件的出现、互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管理者的管理能力等。而且,影响或有负债结果不确定性的因素是企业不能控制的。另外,互保产生的或有负债在各种因素下容易转换成真实负债,并且这种转换率随着时间推移在不断提高,或有负债转换成上市公司的真实负债,使得资产负债率提高,财务风险加大。
担保产生的或有负债是有可能发生的债务,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或有负债的规定,只有预计很可能发生损失并且金额能可靠计量,才能在报表中予以披露和反映,否则只需作为报表附注予以披露。这些没有记录在会计报表中的,由互保产生的或有负债一旦成为真实负债,就会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影响企业的流动资金变现能力,导致企业短期或长期偿债负担加重,最后有可能因为资不抵债而导致破产。
第二,互保产生的或有负债对企业现金流量也有影响。互保其实也意味着互保双方都是银行的债务人,发生债务违约的可能性加大,一旦有一方违约,则另一方需履行担保责任,此时或有负债变成真实负债,必然对企业生产、经营、销售中的现金流产生影响,造成企业现金短缺现象,制约企业发展,甚至引起担保企业破产,银行债权安全堪忧。
经济资本又称风险资本,是指在给定的置信水平下,银行用来抵御由风险带来的非预期损失的资本量。为了弥补商业银行的非预期损失所需要的资本,它是根据银行资产风险程度的大小计算出来的,其计算公式为:经济资本=信用风险的非预期损失+市场风险的非预期损失+操作风险的非预期损失。
经济资本管理基于资本具有稀缺性和成本的特征,必须强调对资本的回报并充分考虑到资本所承担的风险,实现收益、风险以及成本的统一。经济资本管理体系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一是经济资本的计量,二是经济资本的预算分配制度,三是以经济增加值(EVA)和经风险因素调整的经济资本回报率(RAROC)为核心的绩效考核制度。
由此可见,互保作为商业银行授信所依托的保证,信用风险非预期损失必然存在,并蕴含着巨大的信贷违约风险,银行的债权存在不安全的隐患。经济资本管理要求银行能够运用量化技术精确地测算上市公司互保贷款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非预期损失大小,并据此衡量业务的风险成本和股东价值增值能力。商业银行可通过测算互保贷款交易的违约敞口、客户的违约率、违约损失率三个关键风险指标,以及这些风险因素综合作用结果的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来制定互保贷款的决策。从本质上说,商业银行从经济资本管理角度发放互保贷款,实质就是控制风险,是建立了风险约束和经济资本回报率约束两个机制,从而保证银行发放互保贷款的债权安全。
在商业银行发放保证担保贷款时,重点要把握两点。第一,增加“物的担保”比例,即提高质押、抵押等担保份额,减少保证担保标的的比例和份额,降低上市公司对保证担保的依赖和偏好。第二,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三大财务报表及披露的对外担保公告,对外担保总额/净资产这个指标最能反映企业真实的担保能力,如果该比例过大,银行应该立刻停止发放担保贷款。同时,要尤其重视上市公司的现金流量表,防止出现企业经营净现金流入量小于零的情况下发放银行保证贷款,保证银行债权安全。
从商业银行内部角度分析,主要把握两方面。第一,内部制度设计。对互保、连环互保贷款的清偿要承担一定的清偿责任,以此激励和约束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其信息优势主动识别有关互保、连环互保的上市公司的贷款风险。第二,应该增强内控机制。为连环担保制定更为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各银行之间应加强合作,加强信息的交流,避免信息不对称造成连环担保、恶意骗贷。商业银行和互保双方之间应保持及时沟通,加强对被担保方财务状况的监督,建立共同防范风险的平台,从而从根本上消除银行债权安全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