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勇 (司法部办公厅)
循证矫正的理念、方法与价值
■周 勇 (司法部办公厅)
2013年1月召开的全国司法厅 (局)长会议明确要求,要探索开展循证矫正。那么什么是循证矫正?其理念、方法如何,具有怎样的价值和益处?弄清楚这些问题是探索开展循证矫正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本文拟对循证矫正的理念、方法和价值作初步探讨。
循证矫正 (Evidence-base Correction),本意为“以证据为基础的矫正”,引申为“遵循证据进行矫正”,即矫正系统应根据科学有效的证据来进行评估、分类、管理和教育等各种矫正活动。对矫正工作者而言,尽管循证矫正这一术语比较新颖,但遵循证据进行矫正的思想既不深奥,也不陌生。事实上,在我们日常的矫正实践和监狱工作改革发展中就蕴含着丰富的遵循证据实践的思想。比如,每当开展矫正工作特别是某项新的矫正工作时,许多矫正工作者常常都会不由自主地去想,这项工作前人或别人是怎么去做的,有没有一些成功的经验或做法可供参考借鉴,然后想方设计地去寻找已有的好做法并在自己的矫正实践中予以应用。再比如,近些年来监狱改革发展的许多工作,如监狱体制改革、罪犯职业技能教育、出监教育等,采用的通行做法都是先在部分单位进行试点,待取得成效后再逐步推开。在这些工作中,为什么要应用前人或别人的成功做法呢?为什么要先进行试点呢?答案不言而喻,因为前人或别人的成功做法经过了实践的检验,被证明是有效的,按照这些做法来做工作,容易取得成功;而通过试点则可以告诉我们有关工作和实施方法是否行得通、有没有效果、能不能推广,进而避免走弯路、做错事。当然,虽然说我们日常的矫正工作中已经蕴含了遵循证据矫正的思想,但并不能说这就是循证矫正。这是因为,我们日常矫正工作中所蕴含的遵循证据实践的思想,顶多属于一种原始的、自发的、朴素的意识或常识,还算不上现代意义上的循证矫正理念。
笔者认为,现代意义上的循证矫正理念,不仅强化了人们希望遵循证据进行矫正的信念,而且赋予更多、更深的精神内涵。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循证矫正理念强调矫正实践的科学有效性。从循证矫正的产生来看,正是对矫正实践的科学有效性的质疑才导致了循证矫正的兴起。面对耗资日益巨大的矫正工作,1974年,美国学者马丁森(R.Martinson)发表了题为《是否有效?关于监狱改革的问题与答案》的研究报告,提出了当时采取的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对减少重新犯罪没有明显效果即“矫正无效”的结论,成为震撼矫正界的著名的“马丁森炸弹”(Martinson’s Bombshell)。后来,在许多研究者批评下,马丁森放弃了自己原来的结论,认为一些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对累犯的确有明显效果,而另一些则无效。20世纪90年代,应美国国会的要求,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资助以马里兰大学教授谢尔曼 (L.W.Sherman)为首的研究小组,采用一套统一的、合理的、客观的科学评估体系,对全美500多个犯罪预防项目的成效进行了评估,发现在目前所实施的矫正项目中,有些对减少重新犯罪是有效的,有些是无效的,有些尚无定论。在这些研究的基础上,矫正界的有识之士越来越认识到,提高矫正成效、实现矫正资源效益最大化的根本条件是所采用的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具有科学有效性,为此在矫正实践中必须尽可能采用那些经过实证研究证明确实有效的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同时要尽可能避免采用那些无效的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也就是说,一定要按照已被证明有效的证据来开展矫正工作。由此可见,追求科学有效是循证矫正理念的灵魂所在。
二是,循证矫正理念强调遵循现有最佳证据,而非一般性的证据。这一点是现代意义上的循证矫正理念的本质特征。如前所述,在矫正工作中,矫正工作者通常都会遵循一定的证据来开展工作。但其中的证据大多属于一般性的证据,主要包括个人在学校和书本中获得的经验以及师徒传授的经验、在矫正实践中探索积累的经验以及他人的示范和榜样等。这些证据尽管有一定的正确性,在实践中还会不断加以修正,但总体而言,它们只经过片面的经验验证,其正确性、有效性难以得到保证,不是最有效的证据。而且同时,许多证据都是很早以前取得的,随着时间的发展,一些当初最有效的证据到现在可能并不是最新、最有效的证据。与以往的矫正工作理念不同,循证矫正理念特别强调所遵循的证据应当是现有最佳证据,由于现有最佳证据是从同类问题大量研究中挑选出来的、与解决所需问题最为契合、到目前为止成效最好的研究证据,经过了全面的科学验证并且符合严格的科学规范,代表着当前最高水平,因此,遵循现有最佳证据的矫正实践要比遵循一般性证据的矫正实践,在科学性、有效性方面有显著提高。可见,遵循现有最佳证据是循证矫正科学高效的重要保证。这里不妨再回到前面的例子,之所以说我们以前的矫正工作尽管带有遵循证据实践的意识,但却算不上现代意义上的循证矫正,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能保证其中所遵循的证据是现有最佳证据。比如,矫正工作者主要凭借个人经验来实施矫正,倾向于选择自己熟悉、方便而不是最新、最有效的矫正方法、措施,这样容易导致矫正资源浪费严重、矫正方法明显滞后、矫正效率低下甚至无效等问题,究其原因,最关键的就是没有遵循现有最可靠、最有效的证据。
三是,循证矫正理念强调矫正研究和矫正实践的融合。通常,矫正研究和矫正实践是脱节的,矫正研究是矫正研究,矫正实践是矫正实践;矫正研究的任务是为矫正实践提供研究证据和理论支持,矫正实践则为转化、应用矫正研究成果提供舞台。而在循证矫正理念下,矫正研究和矫正实践是紧密相联的,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循证矫正理念从证据的提供与使用角度将所有工作大致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工作是生产、提供证据,相应工作人员称为证据提供者,另一部分工作是遵循、使用证据,相应工作人员称为证据使用者。从面上看,证据提供似乎属于矫正研究工作,证据使用似乎属于矫正实践工作,但实际上并不然。证据提供者为了使自己产生的证据能够被采纳、使用,必须尽可能贴近实践、立足实践,着眼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也就是说从实践者的角度去研究、生产证据;而证据使用者分析界定欲解决的问题,搜集并找出适合解决这一问题的现有最佳证据,其中离不开研究和思考,也就是说,需要带着研究者的眼光去搜集、使用证据。更进一步,证据提供者在生产证据的过程中会用到已有的一些证据,这时便成为了证据使用者;证据使用者使用证据后的实践成果,会自动成为下一次循证矫正的一个新证据,这样,原先的证据使用者便成了新证据的证据提供者。从人员身份看,研究人员和实务工作者均可以成为循证矫正的证据提供者、证据使用者。由此可见,在循证矫正理念下,矫正研究 (主要指应用研究)和矫正实践有机融为一体,有力促进矫正研究的深入开展和矫正实践的发展进步,实现了双方共赢。
归纳起来,循证矫正的理念就是,罪犯矫正的每一项工作,包括评估、分类、管理、教育干预等,都应当尽可能采用当前最佳证据来开展或实施,尽可能避免或者消除按照错误无效的、不恰当的、昂贵的和可能有害的证据来开展或实施,以取得尽可能好的效果。其中的内在逻辑关系简单明了,要想矫正活动尽可能科学有效 (高效),就必须寻找并遵循现有最佳证据来开展矫正活动。
循证矫正的理念看起来简单,但要把它落到实处、变成现实,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往往会遇到诸多难题,比如,针对所面临的矫正实践问题,缺乏证据怎么办?如果有,那么如何搜集证据?如果搜集了一些证据,如何从中寻找出最佳的证据,其中的评估手段和标准是什么?如果按照最佳证据进行矫正实践,是不是适用于目前的现实环境,会不会受到其他因素如罪犯的文化背景、价值信仰和偏好的影响?等等。为了破解这些难题,使循证过程具有操作可行性,在研究方法巨大进步和高新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强有力支持下,循证矫正形成了“遵循现有最佳证据进行矫正实践”的方法步骤。
(一)循证矫正的实施步骤
一个完整的循证矫正实施步骤通常由五个A组成:第一步是提出问题 (Ask),即矫正工作者发现和明确要解决的问题;第二步是获得证据 (Access),即矫正工作者通过文献检索等方法全面查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所有证据;第三步是评价证据 (Appraisal),即矫正工作者对检索到的所有证据的正确性、有效性以及可推广性、可执行性、成本-效益状况等作出评价,从中找出适合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证据;第四步是应用证据 (Apply),即矫正工作者遵循最佳证据实施矫正;第五步是后效评估 (Assess),即矫正工作者对本次遵循最佳证据开展的矫正实践及其效果进行总结、作出评估。本次循证矫正实践经评估后,便成为了下一次循证矫正实践的一个新证据。
(二)循证矫正的主要方法技术
循证矫正是一种遵循证据开展矫正的实践模式。循证矫正的方法技术围绕证据展开,主要包括证据分级评价体系、证据生产技术、证据使用技术等方面。
1、证据分级评价体系。如何从众多的证据中找出质量最高、最有效、最具有指导价值的证据,是影响循证矫正顺利开展的难题之一。解决这一难题的关键在于建立科学有效、简便实用的证据分级评价体系(Evidence Grading Scheme)。所谓证据分级评价体系,是指对证据的质量和有效性水平以及指导价值进行高低分级的标准体系。目前,比较常用的循证矫正证据分级评价体系是从研究者的角度制定的。它根据获得证据所采取的方法的严格程度将研究证据划分为五级(见表一),其中,建立在全部随机对照试验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s,RCTs)上的系统评价 (systematic review)/元分析 (meta-analysis)研究获得的证据级别最高,效力最大,单个大样本的随机对照研究、非随机的对照研究、无对照研究或观察性研究获得的证据级别次之,而专家意见、个人经验等证据级别最低,只有在高级别证据不存在的情况下才可采用。在循证矫正中,证据分级评价体系非常有用,不仅可以帮助证据使用者评价和判定评定所获取的证据的质量好坏,而且十分有助于证据提供者按照证据分级体系的要求生产出高质量的好证据。
表一 五级证据分级评价体系
2、证据生产技术。证据特别是最佳证据在循证矫正中的地位很重要,如果没有可供遵循的证据,循证矫正也就无从谈起。因此,生产科学、有效、过硬的证据,对开展循证矫正至关重要。这里主要介绍几种常见的生产高质量证据的方法和技术。
(1)随机对照试验。随机对照试验是一种对某种疗法的效果进行检测的手段,最早常用于医药学、生物学、农学中,后在司法、教育、社会科学等其他领域也有所应用。随机对照试验的基本方法是,将研究对象按随机化的方法分为试验组与对照组,然后,试验组给予治疗措施,对照组不给予欲评价的措施,最后对两组不同的效果进行比较。在错综复杂的临床研究环境下,由于随机对照试验遵循随机、对照和重复三原则,利用统计学知识,通过设置对照组 (control)、对研究对象进行随机化分组 (Randomization)和采取盲法设计 (blind)等一系列研究程序和管理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排除各种无关因素对效果的影响,进而得出疗效不同就是因为治疗措施的不同所致的可靠结论,因此,采用随机对照试验获得的证据被认为是最有效、最可信的证据之一。
(2)系统评价。系统评价是针对某一具体的临床问题,系统全面地收集所有已发表或末发表的临床研究结果,采用统一的科学评价标准,筛选出符合质量标准的文献,进行定性或定量合成,得出综合可靠结论的方法。随着新的临床研究的出现,系统评价应及时更新。系统评价的过程与步骤包括:①确立题目;②收集文献;③选择文献;④评价文献;⑤收集数据;⑥分析数据;⑦解释结果;⑧更新系统评价。由于系统评价对不同研究结果的质量进行了严格评价,增大了样本含量,因此,所得出的结论更为可靠。目前发达国家已越来越多地使用系统评价结果作为制定循证指南和作出循证决策的依据。
(3)元分析。元分析是运用定量方法去分析、综合、概括多个研究结果的一种系统评价。它是一种对多项同一类型独立研究结果进行系统定量的综合性分析方法,是文献的量化综述。元分析的统计目的是,对多个同类独立研究的结果进行汇总和合并分析,以达到增大样本含量,提高检验效能的目的,尤其是当多个研究结果不一致或都没有统计意义时,采用元分析可得到更加接近真实情况的统计分析结果。
(4)马里兰科学方法评分法。马里兰科学方法评分法 (the Maryland Scale of Scientific Methods)是评估犯罪预防项目有效性的评估体系,因被马里兰大学教授谢尔曼研究小组采用而得名。其前身是预防吸毒中心在评估预防吸毒项目的有效性时大量采用的一套评价方法,其中的评估方法和标准,经过过去一百多年来在多个学科领域的运用和发展,已较为成熟。马里兰科学方法计分法指出,对一个研究的总体评价主要依赖于以下三个因素:①研究中控制无关变量的能力(例如,排除主要的相反假设,条件随机分布,实验组与对照组非常匹配,或用统计方法控制无关变量,使测量误差降低到最小水平);②有意义差异的统计力 (例如,真差异检验力。预期的预防效果越小,得出真差异所需要的样本容量就越大);③其他影响因素如反应率、研究中样本的损耗以及适当的统计方法的采用等。马里兰科学方法计分法采用5分制的评分方法。5分代表得出结论的证据非常强,其科学性水平最高;1分代表得出结论的证据非常弱,其科学性水平最低。
(5)循证指南、原则、标准和手册。循证指南、原则、标准和手册是基于现有最好的所有相关的证据所制定的指导性建议。针对矫正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制定出经过科学验证的矫正指南、原则、标准和手册,直接提供给矫正实务工作者作为遵循的最佳证据使用,是广泛推行循证矫正实践的一个有效做法。循证矫正指南、原则、标准、手册等开发的一般程序:①确立选题;②组建指南开发小组;③严格制定指南 (证据的收集与评价、形成推荐意见);④起草指南;⑤指南的修改、评审及定稿。目前,国外在多年研究基础上已经制定形成了循证矫正应遵循的八个方面的原则,即:风险与需求精确评估原则、强化内在动机原则、目标干预原则 (具体包括风险原则、需求原则、因人施教原则、干预度原则、处遇原则)、技能培训原则、增加正面强化原则、在自然社区中持续支持原则、过程考核原则、反馈评估原则。在实践中,只要确保罪犯干预措施和矫正项目符合这些原则,那么就属于循证矫正。
(6)证据数据库。建立证据数据库是开展循证实践的通行做法,如1993年成立、致力于循证医学研究和应用的科克伦协作网 (Cochrane Collaboration)和2000年成立的、致力于循证犯罪预防与司法的坎贝尔联盟 (Campbell Collaboration)等。在循证矫正领域,根据已有的矫正研究成果,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手段设计开发和建立致力于循证矫正的证据数据库,涵盖收集、整理、维护、发布、传播、转化和推广循证矫正领域最新研究证据等功能,为开展循证矫正提供方便高效的证据检索和查询服务。
3、证据使用技术。在循证矫正中,证据的使用涉及到从发现和明确矫正问题,到检索收集解决矫正问题的证据,对证据进行评鉴从中找出最佳证据,将最佳证据应用于实践,评估应用结果等环节。这些环节中相应的方法技术包括文献查询技术、文献评鉴技术、将证据应用到实践中的技术等。掌握这些证据使用技术是顺利、有效开展循证矫正的基本要求。为此,可以通过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实际演练和操作实施,使矫正工作者来学习掌握并不断提高证据使用技术。
循证矫正究竟具有什么样的价值或者说能够带来哪些益处?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很有必要对循证矫正与传统矫正的区别作一比较。归纳起来,循证矫正与传统矫正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见表二): (1)指导思想不同。循证矫正和传统矫正的目的尽管都是为了完成任务,但循证矫正追求的是科学高效地完成任务,其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使矫正实践不断变得更科学、更有效,更加节省成本、提高效率,而传统矫正则大多只是应付性地、例行地完成当前的任务。(2)对于证据的态度与处理方式不同。传统矫正通常不太重视证据的收集、评价与使用,证据能收集多少就算多少,很少对证据的可靠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只要是证据,一般不考虑来源如何,使用证据时往往以方便、习惯为原则,使用的主要是一般性证据。循证矫正认为,要确保科学有效,就必须遵循现有最佳证据,为此要全面系统地收集所有的证据,在此基础上对证据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开展评价,从中选择当前对解决问题最新、最有效的证据予以应用,以期取得最佳的实践效果。(3)实践行为的特征和性质不同。传统矫正实践往往是矫正工作者凭借个人经验和技能改造罪犯的行为,具有不可重复性和非验证性。循证矫正实践尽管表面上是矫正工作者个人行为,但实际上已不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矫正工作者群体与罪犯的改造需求之间的一种关系,即集全人类的经验、知识和技能对罪犯进行科学高效的改造,具有可重复性和验证性。(4)研究与实践的关系不同。在传统矫正下,研究与实践彼此相互分离,有着明显的界限。而在循证矫正下,研究与实践紧密相联、相互融合、相互转化,换句话说,开展循证矫正的工作人员需要同时扮演研究者和实践者的角色,带着研究者的思考来开展实践。(5)实践经验的传播不同。在传统矫正下,实践经验主要通过老师带徒弟的方式在小范围内传播和分享,带有明显的封闭性、独有性。而在循证矫正下,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实践经验可以通过网络、以数据库的形式存贮、发布和传播,具有广泛的开放性、共享,任何一个愿意学习的人都能够获得这些知识。从中可见,较之传统矫正,循证矫正无论理念、思路、方法还是知识经验的传播和应用均更为科学、先进、有效。
表二 传统矫正与循证矫正的区别
近些年来,我国罪犯矫正领域的理论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积极创新罪犯教育改造方法,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制度体系、工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广泛开展罪犯心理矫治、分类教育和个案矫正,大力开展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和出 (入)监教育,积极建设教育改造标准库、案例库、专家库,根本目的就是要切实提高教育改造工作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教育改造质量。作为一种致力于提高矫正实践科学性和有效性的先进模式,循证矫正显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论借鉴。参考循证医学、循证教育等循证实践的发展可以推断,循证矫正的引进和推行,将会给我国矫正工作实践带来一场深刻的变革,有利于矫正工作者树立并强化按照最佳证据开展矫正工作的意识,学习并掌握实施循证矫正的技能和本领,促进对矫正活动客观规律的揭示、理解和把握,促进形成重视生产和运用最佳证据的行为习惯和良好氛围,进而推动将以往基于常识与个人经验的矫正活动方式,逐步向遵循“最佳证据”以保证最佳效果的矫正活动方式转变,这对于提升矫正工作的科学化、有效性水平,提高罪犯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促进矫正事业科学发展,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深远的意义。当然,也必须清醒看到,循证矫正是一个积累渐进的过程,也是一项难度相当大的工作,需要矫正工作者秉持科学的态度、立足中国矫正工作实际、坚持不懈地为之努力。
(责任编辑 赵海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