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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月,北京市司法局立足“转作风、办实事、促发展”,在全市部署开展了“北京司法大讲堂”活动,由市司法局和各区县司法局聘请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等骨干力量以及部分专家学者组成“北京司法大讲堂”宣讲团,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群众生产生活遇到的、社会发展需要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地到一些社区、村居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目前,司法大讲堂活动第一阶段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据统计,截至5月底各区县已组织法律讲座841场次,开展法制宣传217次,直接服务市民超过20万人。
司法大讲堂活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区县紧紧围绕城乡一体化、村委会换届、环境整治等中心工作,整合法律服务力量及时开展宣讲,解答咨询。门头沟区围绕棚户区改造,建立重点工程法律服务团队,深入拆迁一线提供法律服务。丰台区组织志愿律师成立“园博会法律护航”工作室,向群众宣讲与园博会有关的法律知识,解决涉园法律纠纷;平谷区围绕村委会换届选举,发放宣传材料,现场接受法律咨询;大兴区大力开展城市环境依法整治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新机场建设、老旧小区改造等营造法治氛围;海淀区以推进中关村核心区建设为目标,建立商务楼宇普法工作站,为企业和员工提供法律服务。各区县司法局紧扣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民生问题,开展论坛、学堂、演讲、文艺演出、播放法制电影等多形式、多主题的法制宣讲。西城区什刹海街道司法所推出自主设计的“什刹海热线”手机应用程序,服务对象通过QQ、新浪微博、腾讯微博、人人网登陆,在“社区互动”板块内发布信息、寻求法律帮助、答复法律问题;平谷区部分司法所利用镇村两级“智能广播”,结合原有“法律服务半小时”栏目,开展“空中司法大讲堂”;延庆县通过播放法制微电影、为社区学生举办“放学来吧、法制课堂”等活动,扩大了活动覆盖面,受到了群众欢迎。
(北京市司法局)
近期,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依法治省办公室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黑龙江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及考核验收等工作作出规定。一是明确考核对象。 《办法》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分为常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和新任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两种。常规领导干部考试对象为:市(地)、厅 (局)级以上单位的处(含副)级以上干部,县 (市、区)级单位的科 (含副科)级以上干部。新任领导干部考试对象为:新提拔担任或由同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二是确定考试考核内容和学法用法机制。在内容上,突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新颁布的、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机制上,除自学外,明确了五项学法用法制度。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法制度,要求县处级以上党委 (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集体学法不少于2次;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规定省委中心组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2次,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法制讲座每年不少于3次;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培训 (轮训)制度,要求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校把法制课作为领导干部必修课程;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档案管理制度,科级以上单位要将干部的学法用法情况和考试考核结果记入学法档案,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和监督;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要求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应进行法律咨询和论证,建立政府顾问制度。三是规定考试方式和程序。《办法》规定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试按照全省统一命题,统一考试,逐级组织的办法进行。常规考核中,省直机关处级以上干部的学法考试由省直机关工委和省委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市 (地)、系统、县(市、区)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级党政群机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处、科级干部的考试考务工作。新任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考试在党校学习期间进行,不经党校学习的机关报任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由各级组织部门与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组织。国家如有重大法律出台,也可适时组织专题考试。四是明确考核结果评定和运用。领导干部学法考试成绩合格者,由省、市(地)、系统党委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领导干部学法考试合格证》;考试不合格者,进行补考。新任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者,分别由省、市 (地)党委组织部和党委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新任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及成绩通知书,成绩通知书由干部管理部门存入干部档案。考试不合格者,由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补考。 《办法》中还明确,领导干部法律素质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管理和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黑龙江省司法厅)
为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和管理水平,宁夏司法厅今年以案件质量管理为核心,在全区开展了“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规范年”活动,通过五个环节的“规范”,努力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一、规范案件受理,把好案件入口关。坚持案件统一受理,公示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及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全面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给予援助的书面决定。改进案件指派方式,根据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案件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进行合理指派,注重提高社会律师承办案件比例。二是规范案件办理,把好案件承办关。法律服务机构在接到指派后当日确定承办人员、办理手续告知相关部门;承办人员及时递交相应法律文书,完成调查取证、会见、阅卷、出庭及提交辩护词、代理词、调解协议书等案件办理工作。实行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和报告制度。三、规范案件归档,把好案件结案关。根据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文书格式》要求,结合实际,严格时限要求,要求所有办结案件在归档时限内报送法律援助机构,完善相关文书送达方式,对不同阶段和群体性案件的立卷要求进行了明确。要求案卷文书案号前后一致,并保持卷宗材料的完整性,重大疑难案件必须有集体讨论研究记录,对不符合规定的案卷不予认定。明确了法律援助机构对案卷进行审查、接收、登记、分类、保管的责任。四、规范案件申报,把好案件评估关。严格依据《宁夏案件质量评估及办案补贴管理办法》,建立法律援助案件分级负责、逐案审核、季度会审、集体研究制度。建立与办案质量挂钩的补贴制度,根据案件办理阶段、复杂程度、工作量、办理结果、社会影响、受援人的评价等综合因素将案件确定为一、二、三类,分别予以补贴。建立了“一组两委会”评审制度,即由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社会律师、纪检人员等分别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委员会、质量监察委员会,对案件进行评审,最终报司法局办公会议集体审核。严格区分人民调解案件和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案件,避免一案两报的不规范行为。五、规范案件回访,把好案件监督关。通过电话、上门等方式对案件承办情况进行回访并记录在卷,回访案件量一般不低于案件总数的30%;定期或不定期对案件庭审进行旁听,旁听庭审案件量一般不低于案件总数的15%。在全区机构全部使用法律援助信息化管理系统,依托信息系统完成从案件受理到卷宗归档全过程,并实现对案件实时全程监督。
(宁夏自治区司法厅)
江苏省南通市司法局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精心打造“五型”队伍,组建南通市司法行政品牌团队,为促进南通市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一是打造学习型队伍。在南通市委党校建立司法行政学院,定期组织干警和法律服务人员教育培训,提升队伍综合素质。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在线学法系统、青年讲坛、微博课堂、QQ群学堂等,创新学习载体。开展“日读千字、年学一技”活动,向干警发放读书卡,对通过司法考试、专业社工、心理咨询师等资格考试的干警予以适当奖励。组织岗位大练兵、技能大比武和效能大考核活动,营造比学赶超、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今年1月,在江苏省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基层创新征文活动中,南通市司法局荣获优秀成果奖,一名局领导被表彰为“全省干部在线学习先进个人”, “日读千字、年学一技”学习活动被授予“南通市机关十佳特色学习品牌”。
二是打造勤廉型队伍。设立“道德讲堂”,发挥先进人物的模范引导作用。组织“5·11”思廉日活动等,深化职业道德教育。设立司法行政“啄木鸟奖”,主动向社会征集意见建议,如被采纳,对意见建议人给予奖励。南通市司法局党组与县 (市)区司法局和律师事务所分别签订廉政建设、行风建设责任书,严格监督机制。在机关实行“赴基层检查工作备案制度”,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
三是打造服务型队伍。成立“行政服务处”,在南通市政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向行政服务窗口授权集中,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门受理办结、一人负责到底”。在法律服务行业全面倡导八种服务:提前“预约服务”、下班“延时服务”、见面“微笑服务”、迎送“站立服务”、全程“跟踪服务”、窗口“精细服务”、城乡“网络服务”、优质“贴心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局机关开展“每月服务之星”和“十大服务之星”评比,形成争创服务典型的良好氛围。
四是打造活力型队伍。大力推行“竞争上岗、竞争选岗、竞争任岗”的选人用人机制,在人员招考、职级升迁、干部任用等方面一律采取竞争性操作。实施双向轮岗交流。推行系数定岗,通过全体人员投票推选出四档岗位系数,定人定岗,按系数领取津贴。成立全市市级机关首家青年工作委员会,推出“青年成长卓越工程”,组织青年干部进社区挂职锻炼。
五是打造创新型队伍。适应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要求,以信息化和机制整合为抓手,成立新闻信息、法律服务、法宣研发、维稳管控、综合保障“五大中心”,采取大科室运作机制,减少管理层级,提高行政效率。设立“创新奖”、“金点子奖”,对打造工作创新品牌、提出合理创新建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南通市司法局在全国率先构建了具有特色的“队建制、双配置”社区矫正执法机构管理模式和“二维码”普法模式,法律援助星火计划获评南通市政府系统创新奖。
(江苏省南通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