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杰 陈凤英 朱德全
在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结构分化的双重作用下,中国开始进入利益分化和利益博弈的时代。在这个时代里,任何一个具体的经济社会事务都可以成为一种利益,从中滋生出一群分享这种利益并围绕其进行博弈的人[1]。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根本途径,在实际开展进程中同样存在着利益博弈,就其实质来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就是参与主体之间的博弈过程。鉴于校企合作中暴露出因利益博弈而引发的“单方合作”、“搭便车”、“挖墙脚”等大量非道德行为,我们迫切需要搭建好企业与职业院校之间合作的桥梁,建构合理的道德博弈机制加以引导,进而有效推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联动发展。
自冯·诺依曼和奥斯卡·摩根斯坦合著的《博弈论和经济行为》于1944年出版以来,博弈论(Game Theory)在系统理论与实际应用上都得到了广泛的发展。通俗的讲,博弈论就是研究竞争环境下多人互动决策,且主体之间的决策会相互影响的理论。它至少包含三个条件:第一,博弈的参与者;第二,策略集合;第三,支付函数。博弈论原本是分析经济领域问题的重要工具,将其用于分析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参与主体的博弈过程,对职业院校与企业的持续发展有裨益。利益博弈时代的到来,催生出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一系列问题: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博弈主体有哪些?主体之间的博弈表现在哪些方面?他们如何进行博弈?博弈的结果怎样?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维度对其进行解读:
职业院校(S)与企业(C)参与校企合作的策略集合分别是 S={参与,不参与},C={参与,不参与},根据二者不同的抉择方式会产生四种情况,每种情况的支付函数分别用 a1、a2、a3、a4 表示为:a1={S合作,C 合作},a2={S 不合作,C 不合作},a3={S 合作,C不合作},a4={S不合作,C合作}。校企合作本应是一种非零和合作博弈,即通过合作所得的收益大于不合作的收益(a1>a2),因此双方都选择合作是博弈的均衡解。但博弈论的前提假设是博弈参与者都是理性的,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因此,职业院校在进行决策时,会考虑到不参与合作会难以培养出适合的人才,从而降低就业率,进一步影响学校生源,所以职业院校迫切希望与企业合作;而对于企业而言,参与校企合作的短期效益不明显,且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企业缺乏合作的内驱力[2];由此导致了合作进程中职业院校“热”而企业“冷”的局面。合作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因此,{S合作,C不合作}、{S不合作,C合作}不能谓之合作,事实上,这种情况 也不会产生。
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推进,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大量合作拉开帷幕。但这些合作多数是学校一厢情愿的合作。表面看来,企业通过形式上的契约关系与职业院校进行合作,实际上,这些企业为了使自身合作的风险最小化、所得利益最大化,自私地减少合作的应有投入成本。反之,职业院校却要因此支付大量的成本以确保校企合作顺利开展,毋庸置疑,如此的行为加重了职业院校的办学成本。企业在相关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投机取巧,以欺骗之类的不道德经营方式为自身谋取暂时的暴利,却损害了遵守道德规范会为企业、职业院校及社会带来的长远经济价值。道德的经济价值是一个社会整体的追求,其产生方式是通过个人的经济行为来影响整个社会,通过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使不同的博弈主体获得共同发展。以此看来,倘若企业不能够以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又怎会使得校企合作在一个道德的环境中顺利推进,以发挥道德对于职业院校和企业的经济价值呢?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可以用博弈论的经典案例“囚徒困境”进行分析。囚徒困境,讲的是甲、乙两名被警方抓获的嫌疑犯,被关在不同的房间接受审讯,二者不能互通信息。由于警方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他们犯罪,因此,需要取得嫌疑犯对罪行的坦白。在这种情形下,两名嫌疑犯都有两种不同的选择,即坦白与否认。如果甲和乙都否认罪行,则二者只会服刑1年;如果甲、乙中任何一方承认罪行,另一方否认,则坦白方释放,而否认方服刑10年;若甲乙双方均坦白罪行,那么二者均服刑5年,如表1所示。两名嫌疑犯在作选择时,均会考虑对方的策略选择,彼此互不相信对方的合作精神,最终都会基于个人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选择背叛同伙,两人各服刑5年。这就是博弈论中的纳什均衡,看似最佳的策略选择,实质上既没有实现集体利益的最大化,也没有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
表1 囚徒困境示意表
校企合作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正如囚徒困境所示,假设某个产业只有A、B两个规模相当的企业,对于校企合作,二者均有两种策略:参与、不参与。参与校企合作的收益为6,成本为2,若两家企业都参与,并订立协议不挖对方墙角,每家净收益为4。如果一家参与而另一家不参与,假设不参与方将通过“搭便车”的形式抢走人才,则该方净收益为5(挖墙角成本为1),参与方的净收益为-2。这一博弈即为囚犯困境问题,唯一的纳什均衡(不参与,不参与)为占优解。但如果两家企业都不参与校企合作,只会导致职业教育发展举步维艰[3]。这样短视、自私的抉择非但无益于社会整体发展,而且会影响到企业与职业院校的长远利益。
由上可以看出,职业院校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因利益博弈引发的道德问题,已成为阻碍校企合作发展的桎梏和顽疾,这迫切需要我们进行道德建构,彰显道德的集体经济价值。本文由此提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程中因利益博弈而引发的“道德博弈”问题。
“道德博弈”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道德的博弈,即利益博弈手段的道德性;二是指获取合乎道德的利益,即利益博弈目的的道德性[4]。在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合作进程中,片面追求单边利益最大化的超功利行为成了合作推进的绊脚石,唯有双边利益的互惠协调才是合作良性运转的纽带。道德博弈恰好在促进单边利益与双边利益的平衡过程中起着“催化剂”的作用。
在博弈过程中,人总是以追求自身单边利益最大化为目的而做决策,但实际上,这种个人的理性行为往往导致集体的不理性。第一,企业与企业之间博弈而产生的“搭便车”、“挖墙角”等建立在摒弃道德基础上的行为看似可以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单方利益,但囿于个人理性的局限性和合作交往的复杂性,博弈方没有考虑到在后续发展中,可能出现的交替欺诈行为。在多次重复博弈后,博弈主体会发现交替背叛只能使得双方同归于尽;第二,从本质上说,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而职业院校是以培养人才为目的的育人场所,因此,职业院校与企业的利益兼容性较弱。尽管二者在技能型人才培养上具有利益相关性,但企业着眼于 “现在”,职业院校着眼于“未来”,因此,企业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现有员工的继续教育上,而不愿与学校长期合作以培养未来的技能型人才[5]。加之我国现行校企合作缺乏基于文化融合的沟通机制,因而双方利益将逐步走向分化。如果学校和企业均考虑自身单边利益,而对于合作方的利益全然置之不理,势必导致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全盘崩溃。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企业抑或是职业院校,如果在博弈过 程中一味地追逐单边利益最大化,只会形成校企合作的恶性循环,使各主体均不能实现持续协调发展。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直接利益相关者——职业院校和企业,双方存在着客观的利益冲突。囚徒困境明示我们,个体最佳选择并非集体的最优策略,因此,面对利益冲突,需要校企双方通过合作的方式来平衡冲突,以实现个体或团体利益的最优解,从而达到双边利益的互惠协调。首先,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博弈而言,重复博弈的结局明示企业:交替欺诈是不可取的,而互惠合作却能扭转恶化的局面,避免“囚徒困境”对集体的损害,最终实现自存——存人的双赢结局[6]。再者,对于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博弈,即便二者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但实际上,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在一定范围内,二者的经济具有互补性。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上的合作,就能够使职业院校与企业真心参与到合作中来,并在资源优势互补的条件下获得最大化的双边利益。尽管双边利益的实现是博弈主体在经历了多次博弈之后作出的妥协,但这种妥协并不是自私的妥协,而是互惠的妥协,它能够实现职业院校与企业发展的共生共荣。
苏联教育家马卡连柯曾说:“任何一种不为集体利益打算的行为,都是自杀的行为,它对社会有害”。单边利益的追求便是一种只为个体、不为集体的自私行为,而双边利益恰好相反,它对于个体、集体甚至社会都是有利的。只考虑单边利益而对双边利益丝毫不顾的行为正如脱离树干的树枝很快就会枯死,因此,单边利益必须与双边利益保持平衡才能维系校企合作的顺利发展。如何才能使二者达到平衡呢?
道德博弈正是引领单边利益与双边利益走向平衡的一剂良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道德是均衡利益的协调器。道德博弈的产生是博弈主体高级智能不断发展的过程,也是对校企合作关系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它的出现也是为了使各方的利益最大化。企业与职业院校能够通过道德博弈有效协调合作主体之间的利益。第二,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往往代表着社会的正面价值取向,它在节制约束人类社会行为中的地位与作用不容忽视。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学说认为:人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这种身份使得人遵循社会行为准则与规范成为一种必然。在合作中,职业院校与企业能够通过道德博弈对合作中双边利益有更深刻的认识,并且在进行选择时运用道德约束自己,以此规避单边利益带来的损害。第三,道德并不只是约束人们自私自利而人为规定的产物,它还是一种人们公认并愿意践行的美德[7]。道德之于社会,在稳定社会秩序;道德之于个人,在使人向善。个人的善可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反之,稳定的社会秩序也能给人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因此,学校和企业愿意在诚信和互利基础上,保持持久稳定的践行美德的愿望和动机,从而为合作提供良性发展的空间,以此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程中之所以显露出种种“非道德现象”,就在于人们内心的利益冲动力正在膨胀,而道德内驱力却逐渐消弭。因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建构正确有效的道德博弈策略,使各博弈参与者在利益与道德之间保持一定的张力,以凸显道德博弈的集体经济价值,对于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政府对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相关政策呈现出三个特征。第一,合作侧重点在职业院校一方,而刺激企业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政策力度相对较弱。由于企业的根本属性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当合作所获得的收益小于其支付成本时,企业是不会选择合作策略的。第二,以直接政策推动为主,缺乏间接政策实施力度。政府通过直接拨款资助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为主要方式,而没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贡献奖励等间接政策的积极作用。第三,在架设校企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方面,政府角色不到位[8]。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在利用资金投入刺激企业参与合作的力度较弱,鉴于此,政府在统筹分配合作投入资金时,要兼顾到各博弈主体利益的均衡性,以此来激励企业与学校参与合作的热情。此外,政府机构还应在道德博弈中起榜样示范作用,进而引导企业通过道德的手段获取合乎道德的利益,避免出现“表面合作”的假象,减少博弈中的不道德现象。
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虽然是以人的自利性为 基础,但“囚徒困境”的结局使博弈主体逐渐认识到合作的互惠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以自利性假设为基础的市场经济道德。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和企业应以共赢为基础,构建相互开放、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校企合作利益共同体,这是由合作主体在经过充分的双向选择后建立的。一旦校企利益共同体建立起来,就能够充分促进校企之间的深度合作,使各合作主体能在技术开发、人才培养、资源共享、文化交流、师资建设等方面形成优势互补,从而获得多渠道利益收益,且具备足够的能力为对方提供相应的服务[9]。自古以来,“重义轻利”的观念就被人们所信奉,在中国进入利益时代的今天,我们同样应该以道德引领人们塑造合理的利益观。校企合作共同体便为道德博弈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空间,这不仅有利于增强学校和企业之间利益的兼容性,还有助于改变人们的利益观念,使合作主体为着共同的利益而不断推进校企合作,以此实现合作的道德博弈。
道德博弈是校企合作顺利开展的重要条件,有效的执行监督却是必要条件。德国的双元制之所以能享誉全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德国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在我国,由于监督力度不到位,所以导致了“搭便车”等扰乱社会道德秩序的现象。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道德博弈的建设,应着力于建立以第三方监督部门(行业协会)为经线,以人民群众、大众媒体等主体为纬线交织而成的主体贯穿、纵横关联、互相影响的监督体系。以严密的监督体系来约束博弈中的不道德做法,并充分借助现代化的媒体手段来加强舆论的导向功能,对长期道德经营的企业及学校给予相应的公开表彰,扩大其社会影响力;同时,对不道德现象严惩不贷,降低其背弃职业道德的利益期望。只有在强力监督这样的硬约束作用得到发挥时,作为软约束的道德规范才有强力依托,才能使守德成为个人自觉行为,社会守德的中坚力量才会不断壮大[10]。通过这种多元监管、奖善惩恶制度的执行,才能为校企合作的互利双赢创设良好的环境。
评价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质量的优劣,不能仅着眼于某一合作主体的短期收益如何,而应该以道德博弈为出发点,更多地关注合作的过程。建立由政府、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学生代表参与,内容从校内延伸到校外,指标全面的过程性评价。除了评价校企合作本身的质量之外,还应注意关于校企合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完善。通过评价发现问题,为国家政策的制定提供相应的依据和建议,注重发挥过程性评价的反馈激励功能,为职业院校和企业创设优良的沟通平台。依托校企利益共同体,使合作双方把诚实正义与合作作为一种稳定的行为倾向,从而理性接受基于契约合作性的互惠安排,以此为道德博弈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开展时间不断延续,但其效益却停滞不前。人们普遍将其归结为企业的主体性不到位,而对于企业缺乏合作积极性的深层原因却少有人问津。笔者认为,运用博弈理论对其分析已然明示我们,顺利推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关键就在于能否找到职业院校、企业乃至整个社会共同利益的契合点,而道德博弈正是这个契合点的补给源。道德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诉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校企合作必须充分发挥道德的引领作用,才能为社会创造更大的价值。为了彰显道德博弈在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进程中的价值,需要政府、企业、职业学校及公众付诸共同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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