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变电工程清单工程量引起的价款调整研究

2013-10-08 07:27范殷伟潘红武王赛香
浙江电力 2013年7期
关键词:总价发包人价款

范殷伟,潘红武,王赛香

(湖州电力局,浙江 湖州 313000)

为推进国家电网公司基建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统一公司系统输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发布了有关输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现工程结算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形成工程招标、工程量过程控制、工程结算的同口径管理手段,能够有效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进一步提高工程结算质量和效率,提升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在推行该标准的过程中,受传统定额与预算制度的影响,在输变电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的各环节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清单实体工程量的调整就是有关建设各方经济利益的焦点问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影响工程价款调整的因素有很多,在清单计价下,有其自身条件和特点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主要是指工程量自动变更、清单漏项及其它特殊情况下的价款调整。

1 工程量清单与合同形式

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工程的总价,承包人据此完成全部项目内容的合同。总价合同一般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出总价,在这个价格下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项目。总价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太大的项目。

当准备发包的工程项目内容和设计不能十分确定,或是工程量可能出入较大时,宜采用单价合同形式。发包人准备招标文件时,列出工程量清单及估算的工程量。投标人在投标时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工程单价,据此算出“名义合同总价”,作为投标报价。施工过程中每月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工程竣工时以竣工图最终结算工程总价[1]。

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主要合同形式[2],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采用单价合同形式时,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内容,其中的工程量一般具备合同约束力,工程款结算时按照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调整。采用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具备合同约束力,工程量以合同图纸的标示内容为准,工程量以外的其他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

2 工程量自动变更

工程量自动变更是指在设计图纸未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施工过程中根据设计图纸、相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重新计算所得的设计工程量出现了差异,这是由于在招投标阶段根据设计文件计算的清单工程量有错误或是某项清单项目固有的不可预见或暂定而造成的[1]。

2.1 单价合同下的工程量自动变更

清单计价可以适应不同的设计深度,包括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甚至方案设计,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工程结算时,工程量按实际完成设计图示工程量为准,发包人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设计图示的工程量及其在工程量清单项目中填报的单价的乘积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从风险合理分担的角度,承发包双方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工程量自动变更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由承包人承担,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在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外,由业主承担,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在固定单价合同中,当其数量变化超过一定范围时,综合单价也应该作出一些调整。其主要原因在于,在单价合同条件下,招标所采用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估计的,承包人是按此工程量分摊完成整个工程所需要的管理费和利润总额,即在投标单价中包含一个固定费率的管理费和利润。当工程量自动变更时,承包人实际通过结算所获得的管理费利润也随之变化。当这种变化超过一定幅度后,应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这样既保护承包人不因工程量大幅度减少而减少管理费和利润,又保护发包人不因工程量大幅度增加而造成更大的支出。这就是费用的分摊,在国际工程估价中,全费用单价情况下,尤其需要采用这样的估算总额然后分摊的方法,采用“总额估算→分摊→费率”的观念。由于费用分摊方法的实质性存在,才引起了固定单价合同的单价调整,才有在工程量自动变更超过一定限度之后合同单价的调整。

2.2 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自动变更

当招标文件提供的图纸能够达到施工图设计深度,招标用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能够计算精确且工期较短时,也可以采用总价合同。施工过程中只要不发生现场条件变更、设计变更,中间结算不存在工程量重新计算的问题,合同签订时的合同总价即是结算总价。承包人承担工程量误差的风险,清单项目无须一一计量,清单只是报价格式要求。

因此,如果承包人在施工阶段才发现签订合同时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工程量自动变更,发包人认为合同承包范围没有改变,所有的工程量自动变更视为承包人应该合理预计的风险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不能调整结算工程量、增加结算合同价款。

3 清单漏项

3.1 单价合同下的清单漏项

清单漏项是指招标人提供的清单遗漏实体工程量项目,或者关于清单项目工程内容的描述遗漏了附属相关工作。

在固定单价合同下,对于属于发包人的错误、清单编制人的失误而造成的漏项,应该属于发包人的风险范围,由此发生的费用应该由发包人负责。因清单漏项的工作内容属于承包人原承包范围工作内容,在调整这部分工作内容时应当维持原清单单价的报价水平。具体价款调整方法按双发在合同中约定的办法处理,若没有约定,合同价款调整的原则可以参考Q/GDW 593.1-2011《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1部分:变电工程》第6.7.3款执行。

但是,凡图纸中已明示的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没有明示为招标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知道的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所必须经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内容,即使工程量清单有缺漏,合同价款不作调整,均认为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例如,在一项清单组项中,要完成多个定额内容或一个施工流程包括多个施工步骤。编制清单中注意工程量大的工作内容,而遗漏了数量相对小的项目,这时,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理所应当发现招标文件及清单中的问题和漏洞,承包人是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的[4]。

3.2 总价合同下的清单漏项

若招标要求实行固定总价合同,但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又有漏项,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包干的范围来确定:

(1)如果包干范围仅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而言,出现漏项属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应由发包人负责并补充计入相应费用。

(2)如果包干范围是图纸内容,此时,在图纸对于该部分工作没有产生任何变更的情况下,漏项项目将不能得到补偿,发包人可以认为该漏项项目产生的费用包含在报价中。这种图纸包干是发包人采用的一种风险转移,把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漏项风险转移给了承包人。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该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以及图纸内容,若出现漏项现象应该在招标答疑阶段及时提出,或者把该部分费用分摊到别的项目费用中。

投标人为转移清单漏项的风险,可以在总价合同中作如下约定:承包人在投标前已复核过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承包人确认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内所有施工内容的所有费用。发包人不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任何责任。凡图纸中已明示的项目、本合同协议书及技术标准与要求中没有明示为承包范围之外的项目、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知道的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所必须经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内容,即使工程量清单有缺漏,均认为已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是交易型作价方式,工程量清单本质上是支付清单,除非明确约定是单价合同,否则,全部清单子目作为“有言在先”的支付子目,本质上不存在“缺漏”概念。该缺漏是否补正,需要视合同形式而定。

4 其他特殊情况下的价款调整

4.1 单价和合价未填或填写“零”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清单单价和合价中。工程量清单计价时,对于未填和填写为“零”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包括了“包含”与“免费”的解释,一般没有合同的另外约定,可以认为未填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包含在其他项目报价中,填写“零”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认为是承包人免费提供的工作。

当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写和填写为“零”的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增加变更时,引起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是一致的,需要按双发在合同中约定的方法重新确定项目增加部分的单价和合价;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填写和填写为“零”的单价或合价的清单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变更时,两者的调整方式则不同,未填写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变更时,需要在结算时扣除按双方在合同约定方法确定的项目价款,但是填写为“零”的单价或合价的项目发生工程量减少变更时,工程价款不作任何调整。

4.2 承包人计算错误

承包人在报价过程中,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计算上的错误,比如说电缆桥架的综合单价与合价,承包人可能出现下两种情况的错误,表达式如下:

在出现①的错误时,承包人可能觉得自己对于综合单价已经明确写着800元/m,结算应该以单价为准,而发包人会认为评标没有发现该计算错误,合同价款是以该总价计入的,尽管单价明确写着800元/m,但总价中实际计入的单价仅仅为80元/m,因而结算价应该以80元/m结算。当发生②的错误时,双方的理由将会调换,承包人会要求以单价8 000元/m计入,而发包人会要求以单价800元/m计入。

承发包双方立场的对立,对于不同错误要求处理的原则和方法也会相应对立,双方都会在不同的错误情况力争有利于自己的处理方法。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合同条款有不同解释时,一般对于该条款解释的最终确定都会以不利于制定方的解释为准。当出现上述2种情况的错误时,由于是承包人填写的错误而导致了双方的争议,因而对于该种错误的处理应该遵循不利于承包人的处理原则。

在①错误中,可能就是由于总价的少计入而导致了该承包人的中标,如果以实际总价计入,可能该承包人的报价将不会有竞争性,其结果也可能导致该承包人不一定中标。此时,对于结算单价应该采取80元/m计入,以保持招投标的严肃性,不能使发包人利益受到连续性损害。

在②错误中,承包人可能会解释说自己是由于在别的子目中亏本而使该部分总价虽然错误依然能够使自己的报价保持一定的竞争性,最终依然能够中标。承包人会力争认为自己的总价扩大10倍的计入,自己在评标阶段已经承担了不中标、或者总价在修改后其他项目亏本的危险。当评标结束后,说明自己的风险已经结束,应该采取新的单价。如果独立地看待这种解释,可能也有一些道理,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双方都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包人的计算错误必须自己负责,不能要求合同的另一方为自己的失误负责,不能使发包人的利益受到连带性的损害。因而,这种情况下,依然应该作出不利于承包人的处理原则,单价采取800元/m,而不能采取8 000元/m。

当然为了减少双方的争议,合同签订时最好能够作出约定,对该种处理原则明确在合同中,以要求承包人尽量减少这种错误,也减少双方的争端。

5 结语

输变电工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清单工程量引起工程价款调整的问题时,只有把工程量清单计价和工程采用的合同形式结合起来考虑,才能比较清楚地划分责任,避免纠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根据工程设计图纸提供的预计工程量,目的是为承包人提供了一个共同的投标竞争基础,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中应予完成合同工程的实际和准确工程量。

清单工程量引起工程价款调整问题,也是由于我国电力行业企业水平参差不齐,普遍不重视风险防范,抗风险能力差,同时建设方没有足够的经验,不规范操作等多种客观因素造成的,不可能把这一风险简单地归于承包人,而应该分析其中原因,分别加以处理。

[1]沈杰.工程造价管理[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2]ANAND PAUL,GENARO GUTIERREZ.Simple probability models for project contracting[J].European Journal of Operational Research,165(2005):329-338.

[3]国家电网公司.Q/GDW 593.1-2011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第1部分:变电工程[S].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1.

[4]杨文松,王晶.固定总价前提下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应对于预防[J].中国招标,2010(35):30-32.

猜你喜欢
总价发包人价款
行政处罚中“工程合同价款”的认定研究
合同对价款没有作出约定怎么办
论如何在破产程序中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刚需”入市带动广州楼市进入复苏期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情况的工程价款结算分析
巧用一元一次不等式解决实际问题
印章之争
未经验收已被使用的工程欠付的工程款是否具备支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