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计算机软件保护

2013-09-30 06:39高琴贺蕴彬
中国信息化·学术版 2013年6期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保护互联网

高琴 贺蕴彬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的出现与发展无疑是这个时代划时代的标志,加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迅速发展,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共的利益,一直都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而在互联网出现并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后,在享受网络的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关键词]互联网 计算机软件 保护

[中图分类号]F224-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6-0062-01

2004年6月,国家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和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在京联合发布了关于“中国软件行业发展环境的调查报告”,在“盗版软件对软件企业的影响情况”中,盗版光盘占到21%,互联网传播站到11%。结果表明,网络传播也是软件侵权的主要途径之一。计算机软件由于其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在司法实践中对其法律保护比较困难。原因是一原、被告的身份难以确定。二是侵权行为的认定难。三是取证难。首先,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证据特殊(软件的完整性、精确性、可靠性,软件安装人计算机的证据)。其次,这些证据不能使用传统的鉴别方法来检验。再次,这些证据处于不稳定状态,容易修改、伪造,不易辨别,当事人不容易举证,法官不易采信。而且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犯罪成本太低,法律对罪犯的实际惩罚要比其应当受到的惩罚低得多。因此,网络环境下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软件的侵权行为的研究对完善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外对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情况

国际公约存在于1883年至1971年,是因为1883年《巴黎公约》与1886年《伯尔尼公约》这两个国际性公约的缔结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国际化第二阶段的起点。

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的保护范畴。欧美国家曾经试图从专利权保护的角度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但是由于专利权要求的创新性等严格标准,计算机软件通常并不能达到创作性的高度,不甚符合专利权的基本特征。另外,著作权的保护标准没有专利权的要求严格,对于需要巩固海外市场,在信息时代继续维持竞争优势的欧美国家来说,利用著作权的要求保护计算机软件更加符合其自身利益。进一步说,美国从著作权的角度保护计算机软件还有深刻的内在原因。美国的软件业比较发达,不但需要强大的国内法保护,还需要寻求一个有效的国际保护途径,为计算机软件提供版权保护,能够以最低的成本实现最高的保护效率,也便于其以保护计算机软件名义在对外贸易中占领更多高地。

计算机软件,特别是复杂的系统软件开发成本巨大,而复制成本几乎为零,且复制件不影响正常的功能性使用。通常认为,盗版是指未经版权人许可而使用版权的行为。

二、国内对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情况

盗版情况在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尤其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了盗版软件发展的温床,在网络虚拟环境中打击盗版活动非常复杂且很困难,但社会的发展必须采取措施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版权和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国内在保护计算机软件方面也做出了很多努力。加强计算机软件的保护,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健康迅速发展,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共的利益,一直都是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

2000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年后出台了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之配套,形成了我国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立法体系。总的来说是采取行政手段与司法手段相结合,提高版权人保护意识和提高软件保护技术手段来实现软件版权人对计算机软件的控制能力。

1 技术保护措施:

1)防复制技术。防止用户复制行为,例如序列号和网络认证技术,典型代表“SCMS”系统。该系统既可以控制软件首次次复制也可以控制软件再次复制的优点。

2)启封认证技术。软件附带标准条款合同(使用范围、质量保证、使用期限、免责条款、版权协议、仲裁协议)。其中版权协议包括使用者保证不向第三人传播使用、不复制、不破解等。用户接受上述相关条款才能使用软件产品。

3)追踪反馈技术。通过互联网数据实时反馈信息,保证版权人实时掌控软件,获得版权人许可才可使用。

4)电子水印技术。又称数字指纹或签名技术,在软件产品中设定特定标识来鉴定软件的真假。

5)标准系统技术。不同区域使用不同标准,即使有侵权现象也只是一定区域在可控范围内。

6)ECMS系统。鉴别版权人身份,密码保护措施,像契约一样与用户进行交易。

2 计算机软件行政保护体系

我国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行政保护体系,以版权局为中心,以知识产权会议为指导,技监局、工商局为辅助行政单位形成的比较完整的软件行政保护执法体系。

3 司法保护措施

计算机软件是一个集合高技术和高智慧的结晶,版权人的权利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力。91年我国也制定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K2001年对其进行修订,并于02年正式颁布。目前,世界各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形式基本都是采用版权保护法。

总结:

在当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下,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越来越困难,虽然我国台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在该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与保护问题规定甚少,而此前的司法解释暂且不论其法律效力的高低,从内容上来看,已跟不上目前飞速发展的网络世界的需要。因此,网络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与保护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参考文献

[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肖波:《互联网环境下计算机软件的侵权与保护》,西南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3]谷照明:“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体系”,载《知识产权》1996年第3期

[4]姚新超:《解析欧盟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措施新指令》,《环球经贸》2004年8月

[5]张炎:《国际知识产权法基本理论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6]郑成思著:《版权法》(修订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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