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妙荣
摘 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利益与多元思想并存,各种冲突大量涌现,矛盾错综复杂,长期被忽略的社会公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相对集中在权利不公平、机会不平等、分配不公平和规则不公平等社会不公问题上。预防和根除群体性事件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推进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公平正义;社会矛盾;群体性事件;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2-0034-03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当代中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多元利益与多元思想并存,各种冲突大量涌现,矛盾错综复杂,长期被忽略的社会公平问题也日益凸现出来。各种突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社会群体性矛盾的外在表现,也是公众不满情绪的集中表达,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但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相对集中在社会不公问题上。从长期看,预防和根除群体性事件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推进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一个社会只要能够提升其公正程度,那么,社会问题出现的种类与强度均为减少或减小,同时社会也可以增强解决已经出现的社会问题的力度。”[1]2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
公平正义,是人类始终追寻的价值理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所谓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得到有效处理,社会公平和公正得到切实维护,使大多数社会成员都能享受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成果。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2]231在这里,罗尔斯把正义看作是衡量、评价一种社会制度的“首要”的价值尺度。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真正的自由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3]582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和基本价值取向的是公平正义,它是这一马克思主义最高价值目标——“一切人自由而全面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具体化。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不仅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也是全体人民所期待的。在2008年3月的两会记者招待会上,温家宝旗帜鲜明地指出,“我们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治文明发展的方向,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是社会和谐的巩固基石,是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切实体现。中国当前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或者说矛盾的高发期、凸显期,要缓解社会矛盾、凝聚人心,只有从制度上促进公平正义,才能持续地增强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协调,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整个社会才会更加和谐稳定,全体人民才能进一步同心协力地共同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只有致力于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会获得坚实的基础,才能实现长久的、稳定的和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本质上就是以“公平正义”为价值主导的社会。
二、诱发群体性事件的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相对集中在社会不公问题上
当前,总的来说我国社会是稳定的,但社会的公平程度与和谐程度还不够理想,有些方面潜伏着不稳定的因素,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错综复杂。“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对抗和激化的具体表现,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严重影响、干扰乃至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社会冲突事件”[4]。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我国,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任何小事如果处置不当就可能酿成大祸。总体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大多是由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造成的,但一系列社会矛盾和问题却相对集中在社会不公问题上。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权利不公平
权利公平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在现代文明社会中,每一个人都享有种种同等的公民权利,如教育权、就业权、居住权、迁移权等。在我国转型期,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社会阶层分化严重,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往往被强势利益所排斥。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一方面社会公平在发展,人们的普遍权利不断扩大。但是近年来,在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如部门特权、垄断特权、行业特权、精英特权等特权的存在,由此产生了一些新的不公平现象。所谓“弱势群体”的产生,实际上是相对“特权群体”的扩张而言的。现在,公民的维权意识提高了,但是反映民众呼声和诉求的渠道还不完善。既存的渠道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且无法律上的有效保障,导致民众无法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尤其是在城市化进程中,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事情比较多,由此产生了大量的群体性事件。
(二)机会不平等
机会平等是公平正义的核心内容。没有机会公平就必定没有结果的公平,机会公平的实现程度直接体现着社会公正的程度。“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其主导性的平等原则只能是用机会均等来考察社会平等问题”[5]175。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个人禀赋及先天条件与环境都是不同的,而且都处于某种不平等的状态,任何社会都不会容忍慵懒者和辛勤劳作者获得同等的待遇。在转型期的中国,群体之间利益差别造成了众多的社会矛盾,原因就在于起点上的不平等。突出表现在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享受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机会、利益表达机会等方面的不平等。如在就业环境方面,存在着学历歧视、年龄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等等,就业歧视不仅使整个社会得不到这部分人所带来的利润,而且背离了机会平等的基本规则,这必然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公平正义也难以体现。
(三)分配不公平
分配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实质所在,分配合理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就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来说,没有一定的贫富差距,当然是不现实的。但如果贫富差距过大,导致两极分化,损害人们的公平正义感,从而就会引发社会心理失衡,增加社会不稳定风险。社会转型期由于利益格局的变动,导致利益分配不公,成为引发群众不满甚至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前,人民内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特别是经济利益性矛盾比较突出,城乡居民之间、区域之间、不同阶层之间、行业之间等收入差距越拉越大,甚至在一些领域和一些方面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公平正义缺失问题。虽然近年来这一问题一直受到关注,但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同时,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严重侵蚀社会公平。那些贪官污吏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侵吞公共财产,腐败问题突破民众承受底线,进一步激化了群众的不满情绪,成为当前干群矛盾激化、发生群体性事件的主导诱因。
(四)规则不公平
规则公平,就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遵守共同的行为规则。在一个法治社会里,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有法不依的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权力腐败和司法腐败现象还较为严重。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权大于法、执行难等问题,严重损害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人们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疑虑,对诉诸法律手段解决矛盾信心不足,对社会的怨气就特别大。当法律不能成为人们信赖的解决问题的工具时,人们自然又会习惯性地找政府解决。这也是人们不打官司而上访的一个重要原因。在当前的社会生活中,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教育文化领域直到日常生活领域,很突出的一个现象是,公平的规则常常停留在抽象原则的层面上,权钱交易、医疗红包、教育腐败、食品危机等等,事关公众利益的诸多领域都依稀可见“潜规则”的影子。近年来屡屡曝光的“萝卜招聘”丑闻,不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更损害了地方政府的形象,也严重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如果社会上“拼爹”现象屡屡发生、“起跑线”不公时时存在,如果各种“潜规则”大行其道、“明规则”日渐乏力,那么“仇富”、“仇官”心态将会日趋严重,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和关系失衡,引起更大的社会震荡。
三、预防和根除群体性事件必须高度重视并逐步推进社会公平问题的解决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安全阀,有公平社会才会稳定,才能长治久安。公平正义是协调、消弭社会各方面矛盾的思想基础和锐利武器。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要预防和根除群体性事件,避免出现社会危机,就要举起公平正义的旗帜。
(一)大力发展生产力
物质财富的生产是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马克思曾说:“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作为纯粹观念,自由和平等是交换价值过程的各种要素的一种理想化的表现;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6]477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和社会关系出发,指出大力发展生产力,让物质财富充分涌流是实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基本前提。离开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公平正义也就成为空谈。市场经济以效率为导向,优化了社会资源配置,节省了社会资本,创造了更加丰富的物质财富和文化产品,为实现社会正义提供了经济基础、物质保障。因此,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解决社会发展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从根本上解决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健全机会平等机制
起点公平,就是指人们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通过自身的竞争来获取不同的结果。它要求每个人都具有大致平等的竞争机会和权利。和谐社会是让每个人都能获得同等发展机会的社会,它侧重于强调机会平等。源于现代福利经济学的机会平等的观点,被看作是实现社会收入公平的根本途径。它的意思是,所有具有工作能力的人,他们都处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其就业、投资、职务升迁、赚钱盈利的机会都是均等的。一个人只要有能力,踏实勤奋,抓住机会,就可以从低收入者进入高收入者行列,所以机会平等可以促进结果的收入公平。机会平等实际上意味着对身份、学历、性别等歧视的否定、对财产权的有效保护、对未来均等机会的开放。要在制度上保障公民平等竞争的权利,核心是保证公民受教育机会、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起点公平。反歧视、反官商勾结和消除垄断,恰恰是实现机会平等的重要内涵。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马克思认为,“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3]71,正义的守护神。温家宝说:“公平正义的含义很广,从收入分配,到教育权利,但很重要的是司法公正,就是‘立法必当求其公,执法必当务其平。我们常讲的发展经济和社会和谐,其实都离不开法治,法治是基础。”[7]法治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以公平正义作为价值尺度,不仅是防止政治权力失控与异化的有力手段,维护社会正义的坚强后盾,而且也能保证规则公平。因此,要加强法治建设,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法治建设对实现社会公正的保障作用。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法律上的平等权为基础,摒弃先赋性因素(如特权、身份等)的影响,确保民众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即不断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通过发展民主、建设法治,使得社会民众能有序参与政治发展,权利能得到有效保障;民众的诉求与愿望能在民主的制度下得以实现,社会矛盾与利益纠纷能在法治的框架下得到公正解决。
(四)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推进器”,是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是维护社会安定的“稳定器”。在一定意义上,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成为衡量社会正义水平的一把标尺。因此,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政策的调控作用,将重点放在发展社会保障、提供社会福利方面,改变社会分配严重不公的现状,重塑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以化解当前日趋激烈的社会矛盾。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不仅为每个人不同人生阶段的成长与发展提供必要的福利保障,为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的失利者、弱势群体和边缘群体提供必要的经济保障,使他们能够过上“基本生活”,维护作为人的“起码尊严”。这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正义的基本制度保证。
(五)建立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
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为大众所分享,那么它在道义上是不得人心的,而且势必威胁社会稳定。社会群体性事件从根本上反映的是社会利益矛盾的冲突,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根源入手。所以,我们必须建立阶层利益的整合机制,理顺分配关系,建立一个合理、公正的社会分配结构。兼顾效益和公平,防止贫富差距拉大,进一步加快理顺社会的收入分配关系,加强高层调节,规范分配秩序。政府应利用财政、税收、福利等经济手段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坚决取缔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谋取的非法收入,不断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扭转收入差距过大的趋势,实现收入分配的相对公平,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改革发展成果。
(六)加大反腐倡廉力度
当前社会不公平现象,突出地表现在由权力造成的不公平,公众对政府官员以权谋私、贪污腐败和各种寻租行为等极为不满。防范“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措施,就是加强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加大反腐败的力度,不断提高党和政府的社会声望和领导权威,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功能与对社会资源财富调配功能,使社会利益公正化,增强人们的社会信任感与安全感,形成健康文明的社会环境。同时,不断地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和群众观。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要坚决站在群众利益的立场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方面需要。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疏通和化解干群矛盾,彻底根除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诱因。
参考文献:
[1]吴忠民.社会公正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2.
[2]罗尔斯.正义论[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23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82.
[4]王伟光.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N].学习时报,2006-10-03.
[5]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175.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477.
[7]总理同大学生谈心[EB/OL].http://news.xinhuanet.com/news
center/2008-05/04/content_81051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