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我国影子银行及其监管

2013-09-22 06:54宋小娇
投资与创业 2013年1期
关键词:影子银行

宋小娇

摘要:游离于传统银行之外的影子银行,既包括众多非金融机构又涵盖银行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对经济社会、金融系统的发展和稳定都起到很大影响,以上海的影子银行现状为基础,论探讨其风险和监管问题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影子银行;系统稳定性;监管建议

08年金融危机爆发,我国货币政策大幅放松,当经济恢复、出现流动性过剩等,2010年末开启一轮信贷收紧,而企业还需资金维系前期投入,便转向影子银行筹资。2012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布报告指出中国要警惕由影子银行急速扩张带来的风险,中国影子银行引起了各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探索国内学者对我国影子银行的研究基础上。结合上海的影子银行的发展状况,对影子银行的风险及其监管问题作进一步研究。

一、影子银行的概念

周小川指出影子银行是那些行使商业银行的功能却基本不受或者较少受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易宪容认为只要涉及非银行借贷关系和银行表外交易等业务就都属于影子银行。坯有学者补充到影子银行不仅涵盖各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还包括那些类似或者替代传统银行的业务部门,发挥金融功能的市场、产品和金融工具等。

综上本文将中国的影子银行定义为受较少监管甚至不受监管、行使部分商业银行的功能,与传统银行有着不同的运作模式、交易方式等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中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包括信托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典当行、地下钱庄等影子银行本身,以及应用影子银行方法于部分业务的传统银行和涵盖影子银行的各种金融工具。

二、影子银行及其监管问题

(一)银行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是“影子银行”的重要形式之一,是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创新和调整表结构的有效措施。据银监会数据,2012年第四季度,上海50家中外资商业银行发7007个理财产品,占全国约14%。截止2012年12月底,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余额为5760.72亿元,环比增2.64%。2012年12月的华夏银行理财产品案将理财产品的风险暴露出来,变相揽存、销售人员对客户误导、错配的银行资金池理财业务、违规理财产品、假借银行平台发售等等风险都亟待解决。上海银监局今年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旨在加强理财产品的监管,但是由于缺乏指导及银行重视不足等,未有效落实政策,仍存在客户适合度评估流于形式、风险提示不到位等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产品

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或组合,转换成可交易证券的融资形式,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行的证券就是证券化产品。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缓慢,上海资产证券化规模也较小,在上海清算所登记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共20只,发行面额共计192.62亿元。上海汽车抵押贷款发展良好,截止2012年11月,16家经批准开业的汽车金融公司,行业贷款为1672亿元。总体来说,上海的资产证券化在资产转移时存在风险,同时信息披露体制不完善、监管不够到位,还缺乏对评级机构的监管、缺乏行为准则规范。

(三)担保公司

担保公司扮演影子银行有两种渠道,一种是担保公司的正常担保业务,第二种是担保公司违规吸存等。调查显示,上海市已有60多家担保公司取得经营许可证,注册资本总额逾150亿元,全行业机构融资性担保余额436.83亿元,非融资性担保余额9.35亿元。规范担保行业的有包括国家的法律及地方法规如《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但是监管效果、管理方面还有问题,业务不规范、风险准备提取不足、杠杆率不达标甚至违规操作等仍在。

(四)典当行

典当行放贷主要是以财物作为质押、而不审核当户的信用程度,进行有偿的有期限借贷融资。2012年上半年上海229家典当企业完成典当总额287.9亿元,比2011年下半年度环比增7.22%,同时典当业务笔数总计为214268笔。典当行的管理落后于发展,《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多是对一些指标、风险警示提醒,缺乏明确的监管措施,具体的监管部门介入并没有纳入条款,法律的实施也不到位。

(五)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以股东缴纳资本和捐赠资本为资金来源,主要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小额贷款业务。统计央行数据,得出截止2012年底上海市有80家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共98.15亿元,贷款余额136.95亿元。上海市2012年12月出台了两个试行条例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但还缺乏抵押登记方面的规范,如房地产交易中心不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抵押登记申请,也缺乏对小额贷款利率安排、协调制度,没有完善记录小额贷款借贷人情况的征信系统。

三、影子银行的风险

影子银行可以“跳出”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通过各种渠道进入实体经济,解决筹资融资、经济发展等问题,但由于发展过快、本身缺陷和缺乏监管不足,暗藏着较大风险。

(一)降低政策有效性

影子银行在提供资金融通时也具有信用创造能力,当越来越多的资金从传统银行“漏出”流向影子银行,却不在央行的监测范围,会导致存款准备金率的效力减弱、货币供应量的监测变难等问题,进而影响货币政策传导和执行。国内影子银行体系中的部分机构或业务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盲区、管理重叠的情况。

(二)增加金融系统风险

影子银行的负债期限较短于资产,存在期限错配,在金融繁荣时可通过“借新还旧”来维持。但当经济下行、出现“挤兑”现象,长期资产不能迅速变现,导致资金链断裂,陷入流动性风险。另外影子银行从事的融资活动多采取高于银行利率范围的利率水平,可能造成贷款逾期风险和利率风险,加大市场的波动,增加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加之影子银行与传统银行之间联系密切,一旦影子银行体系出现问题,影响传统银行,使风险交叉传染。

四、监管建议

对影子银行不能一刀切式的限制,而要疏堵结合、区别对待,合理规范和利用影子银行,并对风险较高、影响较大的部分严格监管,积极引导合理部分的活动阳光发展。

(一)完善监管体系

一要逐步统一影子银行的范畴、统计口径、发展现状,扩大监管范围。二要改变监管模式,不断向机构与功能双重监管并存的模式过渡,制定功能监管安排,确定合理边界、细化业务监管,加强部门之间协作能力,减少监管空白、重叠。三要建立配套的监测体系、风险预警和风险管控机制,如合适的自足资本、杠杆比率等要求,加强跨部门合作部分的审批,建立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的风险隔离机制等。

(二)加强信息披露

要尽快形成各监管机构、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一致的统计标准,并建起相应登记平台,提高信息披露规范准则的要求,披露内容要全面涵盖与机构、产品、交易方式、运行机制等所有相关的信息,同时建立影子银行信息的共享机制,定期公布风险报告。

(三)建立影子银行立法体系

政府要逐步完善金融监管法规,出台相关法律具体实施细则,将影子银行全面纳入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完善信托和融资租赁、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进程,同时发挥行业协会自律监督职能,规范影子银行的活动:尽快出台资产证券化管理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条例办法,完善对其监管的法律依据:明确承认民间融资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区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建立从法律到部门规章完善的影子银行法律规范体系。

(四)规范平稳的推进金融创新

政府加大力度、循序渐进平稳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同时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创新的监管,把涉及到的金融创新活动纳入法律规范体系,始终将风险保持在可控范围之内,还要鼓励机构进行金融自主创新,找到科学合适的风险规避、风险转移工具,降低系统风险,促进金融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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