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研究

2013-09-22 06:54林濂薇
投资与创业 2013年1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法律意识食品安全

林濂薇

摘要: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对一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有重要的影响,全文从解释现阶段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表现,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呼吁全社会都来反思自己的行为,因为食品安全问题,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国计民生的大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政府监督;食品安全法;法律意识

一、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食品安全是指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生产或食用时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一种担保。食品的安全性强调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物质或因素。要求食品绝对安全是不可能的,食品安全一般指相对安全性,是指一种食物或成分在合理食用方式和正常食用量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实际确定性。从卫生角度来说是指食品应该不包含会引起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或疾病感染的因素;从法律层面来说是指食品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的标准要求。

当前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花样百出,如用“焦亚”泡出鲜亮虾仁,甲醛能让变质乌贼“起死回生”,苯甲酸钠可以让臭鱼烂虾“永葆青春”:加“福尔马林”防腐保鲜的毒血旺:使用有毒化工原料硫磺进行熏制过的“毒生姜”,用工业盐和腐烂发黑的猪肉腌制的腊肉,涂染“罗丹明B”的毒花椒;加日落黄和日落红来上色的卤鸭。注水的牛肉:到期后掺入配料获重生的回炉面包;用硫磺熏过翻新的土豆,吃了会绝育的黄瓜:用尿素兽药催生的毒豆芽,乃至湖南重金属超标的大米……这些触目惊心的食物堂而皇之地出现在菜市场、饭店、超市……

二、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

为何食品安全问题屡出不穷,从当前的形势看,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深层原因,就其实质上来讲,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经济利益驱使

在市场经济中,生产经营者一方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消费者一方追求的则是效用最大化,如此,两者便建立了相互对立的关系。那么,要想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必须获得足够的关于食品特性的共同信息,而现实中的买卖双方对此类信息的了解通常都是不对称的。食品的生产加工者和食品的销售者处于强势地位,他们比消费者更加了解相关的食品安全信息,出于个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使,生产者和经营者就可能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提供虚假、过时或是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信息,甚至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对消费者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的产品,从而引发食品安全问题。而消费者有时候也贪一时的小便宜而购买廉价的产品,这样一来,就为那些试图牟取暴利的不法食品供应商生产不安全食品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二)政府管制力度不足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市场经济建设,市场发育不够充分,市场体系不够健全,价格和竞争机制不够完善等等,这些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都是不可避免的。府职能转变,退出市场以后,由微观管理变为宏观管理,此时,市场机制并不能够正确地发挥作用,政府功能仍然存在着发挥不当的问题,这就导致了食品安全以及食品监管领域中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政府对食品监督职能分工不明,导致问题出现后,无人受理:其次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监督惩处力度不够,很多安全问题长期存在,甚至人尽皆知,可以逍遥法外大肆制造有毒食品,政府都不闻不问,正是政府监管部门对安全隐患的怠慢态度,助长了犯罪的滋长。

(三)法制不完善和群众道德和法律意识水平有待提高

《食品安全法》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给了犯罪分子有漏洞可以钻。三鹿事件中,问题奶粉主要是在农村市场中18元一袋的婴幼儿奶粉。农村的消费水平低,农民辨别真伪的能力也不高,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就是在权益受到损害后,也不知道如何维护。有毒食品的生产者法律意识水平也很低下,往往只顾经济利益。不管群众死活。

三、完善食品安全体制,填补法律漏洞,保障公民的健康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和相关的配套法律监督制度。

从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新出的几个制度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法制建设取得较大的进步。《食品安全法》共10章、104条,对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法律责任等各项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食品安全法》规定,对问题食品实行召回制度,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添加剂都不能使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保健食品不能宣传治疗功效,要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加强对食品添加剂加强监管,《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企业生产的添加剂,都应当接受专业审查人员的现场审查,对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保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国家同时规定,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生产,应当向国务院卫生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评估材料,通过安全性的评估后,方可申请生产许可。如果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也同时应向相关部门提出报告,相关部门也要进行跟踪审查。《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严禁往食品里添加目录以外的物质。不在目录里的,暂时证明对人体无害的,也不能添加。同时,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使用了何种添加剂及其用量,也要在产品包装标签上严格注明,标签必须与实际内容相一致,否则就要接受严惩。取消了免检制度,为保障食品安全,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一直以来,为了节约企业成本,一些企业取得“国家免检”的资格,但是在这种特权之下,却存在巨大的隐患,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的主角三鹿就享有“国家免检”特权。实行免检制度是监管部门主动放弃监管职责,给食品安全埋下了隐患。《食品安全法》废除了这一制度,对于食品生产行业的长远利益与整体发展具有非常深远的意义。

(二)强化政府监督管理职能力度。

在食品安全中首先政府承担着重要的责任。一旦政府失职,将会给公民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针对市场监管不足的问题,政府应当明确部门职责,责任追究到个人,避免一些行政机关对待有利的职责(如,收费权、审批权、处罚权),就像橄榄球比赛一样,你争我夺;对待利益不大的职责,就像击鼓传花一样唯恐落在自己身上,切实把人民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办好。其次,公司要加强自己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其实,承担社会责任并非消极的只是一种负担,只要把握和利用的好完全可以转化为一种企业发展的机会。一个长期奉公守法、善待社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还可以提升自己的形象,增加无形资产。这则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政府监督是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而目前我国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方面,企业监督的欠缺比较严重。因此必须建立良好的监督机制,督促企业不断树立社会责任意识。再次,政府要为企业提供诚信的土壤。当然这这不仅要靠政府,还需要各种行业协会、媒体监督等力量多管齐下,才能矫正企业因利益驱动而产生不诚信的行为,只有在各方督导下才能让企业自觉回到关注社会责任和企业责任的层面上。

(三)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教育工作,尤其要加强农村的食品安全工作。

我国在基层食品卫生监管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基层食品卫生管理人员不足,现存的食品卫生人员素质不高,没有相应的专业知识,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基层食品卫生监管中,我们要加强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对他们组织相关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同时,我们要在广大的农村地区加强食品安全的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让农民了解食品卫生的相关知识和法律,了解相关权利和处罚措施,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采取相关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鼓励他们遵法守法,做好基层的食品安全工作。呼吁全社会行动起来,让社会监督成为政府监管的有力助手。

综述

近日香港的奶粉禁令引起舆论一片哗然,也从另外一面反射出民众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忧心与不信任,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关乎国民的健康,更是一个经济问题,不断披露出来的食品安全丑闻,挑战着国民对国产食品的信任,给民族企业带来的重创也是致命性的,湖南过去是全国的大米培植重地,现在只要知道是湖南的米,民众都要退货。培养一个民族品牌,振兴一个民族企业要付出好几代人的努力,但一个食品安全丑闻就足以将一切顾客的信任毁于一旦,为何国人崇尚洋货,或许企业本身、商贩自身以及国家监管部门都应该反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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