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研究报告*(上)

2013-09-20 10:22:55顾永忠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中国司法 2013年1期
关键词:刑事法律历年法律援助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陈 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研究报告*(上)

■顾永忠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

■陈 效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其中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又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虽然起步较晚,历史不长,但在近二十年来得到快速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在此过程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也有重要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2012年3月,我国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又一次大修改,从而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迈上新的发展阶段。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经过大量研究工作,我们完成了本篇“中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研究报告”,旨在回顾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总结业已取得的成就和经验,分析、正视存在的问题,探讨改革完善之路和发展目标。

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回顾

与国外法律援助制度数百年的历史相比,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历史还比较短。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

新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最初源于刑事辩护的需要,并伴随律师制度的建立而产生。1954年9月,我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正式颁行。其中,《宪法》第76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律师为他辩护,可以由人民团体介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为他辩护,可以由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为他辩护。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指定辩护人为他辩护”。于是,从1955年起,北京、上海、南京、武汉、沈阳等20多个城市开始试行律师制度。1956年1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提出《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并于同年7月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准。根据这项报告,当时计划凡30万人口以上的市和高、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市、县在本年内都要建立法律顾问处。到第三个五年计划全国配备24400名律师①参见徐家力等著:《中国律师制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181页。。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援助的产生起因于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时候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需要。

1979年7月,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制定通过,正式确立了辩护制度。其中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等为其辩护。不仅如此,第27条还明确规定: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他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于是,恢复重建1957年被左倾路线湮灭在摇篮中的律师制度及法律援助制度被正式提上日程。

1980年8月26日,《律师暂行条例》获得通过,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的正式恢复重建。其中,在规定“律师的主要业务”时指出,“接受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再次表明“律师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重要起因。然而,在当时这只能说是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

(二)建立阶段

1993年,经国务院批准,司法部提出并推行深化律师工作改革方案,与此同时,积极推动把法律援助写入将要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准备制定的第一部《律师法》中,并以此为契机逐步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

1996年3月,在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理念的指导下,立法机关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大修改,其中第34条专门就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作了集中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该规定扩大了法定法律援助的对象,增加了对盲人被告人和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法律援助;同时明确了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和主体,即应当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1996年5月,我国第一部《律师法》被通过,其中专设“第六章法律援助”,就法律援助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该法第41条规定: “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法律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第42条规定: “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第43条规定: “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显而易见,这些规定已远远超出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为日后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提供了框架,奠定了基础。

1996年11月,司法部召开了“全国首届法律援助理论研讨暨经验交流会”,全面总结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结合国情讨论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点。同年12月,作为指导、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机构,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成立。1997年3月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也获准正式成立。再加上当时已形成的法律援助工作基础及1993年后通过深化改革而带动起来的律师队伍的繁荣发展,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步入坦途。

(三)快速发展阶段

2003年7月,国务院发布《法律援助条例》。它从“总则”、“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法律援助实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方面对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了系统、明确的规定。其开宗明义第一条明确规定: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确立了本条例在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重要地位。同时明确“法律援助”的核心内容就是“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更重要的是,《条例》首次明确指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法律援助条例》的发布、实施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快速发展。

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运行现状

(一)法律援助机构情况

图表1:历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总数(1999年-2011年)②同上。

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672个,比1999年增加了1.97倍,实现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均有法律援助机构。

(二)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及其专业情况

图表2:历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总数(1999年-2011年)③ 以上数据参见“全国历年法律援助数据图”,中国法律援助网,地址:http://www.chinalegalaid.gov.cn/China_legalaid/content/2010-08/27/content_2263187.htm?node=24953。

截至2011年底,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有工作人员14150人,平均每个法律援助机构3.85人,比1999年总数增加了2.61倍;其中,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10888人,占总人数的76.9%,比1999年总数增加了2.89倍。

(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

图表3:历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案件总数(1999年-2011年)④ 以上数据参见“全国历年法律援助数据图”,中国法律援助网,地址:http://www.chinalegalaid.gov.cn/China_legalaid/content/2010-08/27/content_2263187.htm?node=24953。

2011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案件844624件,每个法律援助机构年平均办理案件230件。与此同时,2011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接受法律援助咨询5334383次,每个法律援助机构年平均接受咨询1452.7次,每名工作人员年平均接受咨询近377次,咨询总数比1999年增长了5.78倍。

图表4:历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接受咨询总数(1999年-2011年)⑤同上。

(四)法律援助受援人情况

1、受援人总数

图表5:历年全国法律援助受援人总数(1999年-2011年)⑥ 以上数据参见“全国历年法律援助数据图”,中国法律援助网,地址:http://www.chinalegalaid.gov.cn/China_legalaid/content/2010-08/27/content_2263187.htm?node=24953。

2011年,各类受援人总数达 946690人次,比1999年增长3.97倍;其中,2005年增幅最大,比2004年增长47.5%。

2、各类受援群体人数及比例

残疾人:

图表6:历年残疾人受援人数 (1999年-2011年)⑦同上。

老年人:

图表7:历年老年人受援人数 (1999年-2011年)⑧ 以上数据参见“全国历年法律援助数据图”,中国法律援助网,地址:http://www.chinalegalaid.gov.cn/China_legalaid/content/2010-08/27/content_2263187.htm?node=24953。

未成年人:

图表8:历年未成年人受援人数 (1999年-2011年)⑨同上。

女性:

图表9:历年女性受援人数 (1999年-2011年)⑩ 以上数据参见“全国历年法律援助数据图”,中国法律援助网,地址:http://www.chinalegalaid.gov.cn/China_legalaid/content/2010-08/27/content_2263187.htm?node=24953。

(五)法律援助经费及其使用情况

1、法律援助经费收入

图表10:历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收入(1999年-2011年)⑪同上。

2011年,全国法律援助经费收入总额为127718.03万元,是1999年总额的46.3倍,年均增长10413.33万元。此外,2005年,中央首次拨付5000万元专款补助地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财政拨款金额及比例

图表11:历年财政拨款金额及所占比例(1999年-2011年)⑫ 以上数据参见“全国历年法律援助数据图”,中国法律援助网,地址:http://www.chinalegalaid.gov.cn/China_legalaid/content/2010-08/27/content_2263187.htm?node=24953。

2011年,各级政府财政拨款总额共计126186.57万元,占法律援助经费收入总额的98.8%,是1999年财政拨款总额的67.5倍。

3、办案支出及比例

图表12:历年办案支出及所占比例(2003年-2011年)⑬同上。

2011年,用于办案的法律援助经费支出为37116万元,比1999年增长6.96倍,占全年法律援助经费总额的29%;全年各类法律援助案件平均每件支出为439.4元,比1999年每件支出多42.7元。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的发展及现状

(一)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法律援助条例》第11、12条的有关规定,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包括通过两种途径获得法律援助的七类对象。第一种途径,由人民法院为以下被告人指定辩护,具体包括:(1)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 (2)未成年被告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 (4)盲、聋、哑被告人。对对象 (1),法律规定可以指定辩护律师,对对象 (2)(3)(4),法律规定应当指定辩护律师。第二种途径,由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具体包括:(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从司法实践看,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几类对象上。

图表13:历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分类情况(2005年-2009年)⑭ 以上数据参见“历年全国法律援助统计分析”,中国法律援助网,地址:http://www.chinalegalaid.gov.cn/China_legalaid/content/2010-08/27/content_2263187.htm?node=24953。

2005年至2009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历年法院指定辩护案件分别占全年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88.6%、87.2%、83.9%、83.6%、82.4%。

在上述通过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规定,即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并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的数量如下图所示并不太多。

图表14:历年获得法律援助申请批准的犯罪嫌疑人总数 (2005年-2009年)⑮ 以上数据参见“历年全国法律援助统计分析”,中国法律援助网,地址:http://www.chinalegalaid.gov.cn/China_legalaid/content/2010-08/27/content_2263187.htm?node=24953。

2005年至2009年,在侦查阶段获得法律援助申请批准的犯罪嫌疑人分别仅占全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5.7%、8.0%、6.2%、6.4%、6.0%。

(二)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历年办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及与民、行案件的比较

我国法律援助案件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类案件。已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三类案件所占的比例有所不同并不断变化,如下图所示:

图表15:历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2003年-2011年)⑯以上数据参见“全国历年法律援助数据图”,中国法律援助网,地址:http://www.chinalegalaid.gov.cn/China_legalaid/content/2010-08/27/content_2263187.htm?node=24953。

从绝对数看,2011年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113717件,比2003年增长40.38%。但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在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中的比重看,则呈递减趋势,从2003年的40.7%逐年递减至2011年13.5%,减幅达27.8个百分点。

图表16:历年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总数(2003年-2011年)⑰同上。

相比之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总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3年至2011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增幅达7.6倍,2011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占全部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86.1%。

(三)各类法律援助人员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情况

实践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与社会律师办理,但社会律师办理的案件数多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

图表17:历年各类人员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2007年-2009年)⑱ 以上数据参见“历年全国法律援助统计分析”,中国法律援助网,地址:http://www.chinalegalaid.gov.cn/China_legalaid/content/2010-08/27/content_2263187.htm?node=24953。

如图所示,2007年至2009年,社会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分别占全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61.1%、63.3%、64.7%,呈逐年上升趋势。社会律师在刑事法律援助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图表18:2007年至2011年各类人员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数 (五年)⑲以上数据系项目组赴当地实证调研统计。

但具体到各地情况有所不同。2012年7月至8月我们到黑龙江省、青海省分别对鸡西市、双鸭山市及海东地区的调研数据显示,该三个地方的社会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如上图所示,分别为82.7%、17.8%、37.5%。之所以有上述差别,主要取决于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内部的律师资源多寡。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占法院一审刑事案件总数比例

图表19:历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占全年一审审结刑事案件比例 (2003年-2011年)⑳以上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刑事案件总数源自历年《中国法律年鉴》公布的数据。实际上,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所占的比例达不到平均14.5%,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是按一人一案统计的,而法院案件数是以起诉书或判决书为统计依据的,共同犯罪案件也统计为一案。

2003年至2011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占全国一审审结刑事案件平均比例为14.5%。

(五)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的情况

一般认为,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在30%左右。对此我们通过查阅卷宗、收集相关资料等途径进行了专题调研。

1、青海省海北州的情况

图表20:青海省海北州刑事案件辩护率统计(2009年-2011年)㉑以上数据由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青海省海北州是一个人口只有28万、面积3.43万平方公里、以少数民族为主要居民的高原地区。2009年至2011年,下辖四个基层法院共审结刑事案件558件,其中有律师辩护的案件168件,平均律师辩护率为30.1%。在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中,个人聘请律师辩护的案件总数142件,占案件总数的25.4%;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26件,占案件总数的4.7%。

2、黑龙江省密山市的情况

图表21:黑龙江省密山市辩护率统计(2010年-2011年)㉒以上数据系项目组赴密山市检察院查阅法院判决书统计。

黑龙江省密山市是靠近中俄边境地区以农业为主的县级市,人口40余万,面积7000多平方公里。按被告人一人一案统计,2010年至2011年,共办理刑事案件496人 (件),其中有律师辩护的案件100人(件),平均律师辩护率为20.2%。在有律师辩护的案件中,个人聘请律师辩护案件总数为56人 (件),占案件总数的11.3%;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44人(件),占案件总数的8.9%。

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的情况

图表22:历年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辩护率统计(2007年-2011年)㉓以上数据系项目组赴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查阅案卷统计。

双鸭山市地处北大荒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产区和煤炭资源基地,全市150多万人口,2.2万平方公里。经查阅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2011年已审结的刑事一审案件卷宗,按被告人一人一案统计历年刑事案件辩护率,具体情况如下:2007年审结75人(件),有律师辩护65人,辩护率为86.7%;2008年审结78人 (件),有律师辩护71人,辩护率为91%; 2009年审结85人 (件),有律师辩护79人,辩护率为92.9%;2010年审结93人 (件),有律师辩护79人,辩护率为85%;2011年审结55人,有律师辩护49人,辩护率为89.1%。五年共审结386人 (件),有律师辩护343人,平均辩护率为88.9%,远远高于一般认为的30%的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

4、北京市某区的情况

图表23:历年北京市某区基层法院刑事案件辩护率统计表 (2005-2009年)㉔相关数据参见冀祥德:“中国刑事辩护若干问题调查分析”,《中国司法》,2011年第7期。

上图为有关研究人员对北京市某区历年刑事案件律师参与辩护的统计,该区历年来平均律师辩护率为31%。其中,除被告人个人聘请的律师及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外,还有部分案件为非律师辩护人办理的案件,其在2005年-2009年历年所占的比例分别为:13.1%、4.2%、2.9%、1.3%、0.3%,但该部分数据未纳入上图中。

此外,我们还对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广西南宁市兴宁区等九个基层法院网站所公布的2011—2012年刑事判决书逐案进行统计 (每个法院不少于100个案件),各个法院有无律师辩护的案件及所占比例如下:

图表24:2012年各地基层法院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抽样统计㉕上述数据均来自对各该法院网站公布的刑事判决书的统计。

以上各法院的律师辩护率分别为:27%、9%、15%、10%、26.5%、25%、29%、34%、21%。在总计1126个案件中,只有235个案件有律师参与辩护,平均律师辩护率为20.8%。由于网上公布的判决书并不是各法院所审结的全部刑事案件,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可反映出各法院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

四、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虽取得显著成就,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制约着发展。

(一)法律援助机构的体制问题

法律援助工作主要靠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和实施。但是我国法律援助机构在体制上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其一,一些地方在履行“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方面缺乏统一要求或标准,以致在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编制及经费保障等方面地区差异较大。

其二,一些地方主要是市级 (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定位不清,既是管理机构,又是实施机构,职责混杂。

其三,各地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多样,主要有行政体制、事业体制,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三种形态。此外,还有没有正式编制的机构以及工作人员。由此造成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五花八门。我们对山西、青海两地211名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问卷调查显示,属于公务员身份的65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123人,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5人,其他身份的14人。

机构的性质及人员身份不同,意味着社会地位不同,人员的入口、管理、待遇等也不同。从事同样的工作,却有着如此之大的差别,势必影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造成人才的流失。

(二)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不足,律师办案补助偏低

客观地说,从纵向看,近些年来我国法律援助经费的总投入增长很快。但从法律援助总的需求等看,还有相当差距。此外,法律援助经费的支出使用中,用于法律援助办案支出的比例相对偏低。在办案支出比例偏低的情况下,平均每个案件的办案补助更是相对较少。以青海省海北州为例。2007年至2011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助分别为300元/件、200元/件、200元/件、500元/件、500元/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助分别为300元/件、300元/件、300元/件、600元/件、600元/件。在对海北州法律援助专职办案人员关于法律援助制度所存在问题的调查中,38%的人认为“办案补助少”是现行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㉖相关数据来自本项目组赴青海省海北州实证调研统计。。

(三)刑事法律援助在法律援助整体布局中地位不当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律援助的核心内容应该是刑事法律援助。如前所述,新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起因产生于刑事辩护的需要。但是,根据前述图表所示,在已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却在逐步下降,不仅如此,所办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在全国刑事案件的总数中所占比例也比较低。2003年至2011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占全国一审审结刑事案件的平均比例为14.5%。同时,在法律援助机构所办理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多数案件属于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而依据当事人申请的案件总数只占很少一部分。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比较低,也相应造成我国刑事诉讼中律师参与辩护的比例比较低,一般认为只有30%左右 (其中包括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这就意味着在我国有近70%左右的刑事案件没有律师参与辩护。

(四)各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

由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所决定,各项事业都呈现出发展不平衡的特点。就法律援助工作而言,各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因地而异。从全国范围来看,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已建立法律援助机构3274个,其中属于政府行政机构的有1679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648个,这两类机构占机构总数的71.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共882个,占总数的26.9%㉗数据参见“2009年全国法律援助统计分析”,载中国法律援助网,地址:http://www.chinalegalaid.gov.cn/China_legalaid/content/2010-08/27/content_2263187.htm?node=24953。。具体到地方,不仅在一个省,甚至在一个市的范围内,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也是多种形态。

其二,各地法律援助队伍人员数量及业务素质发展不平衡。在西部地区,相当多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具备基本的办案队伍。如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法律援助中心仅2011年才有一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办案人员。而在海北州门源县、祁连县、刚察县更是需要依托当地律师事务所,才能满足基本的办案需求。而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仅刑事法律援助业务,区法律援助中心就建立了一支由50名律师组成的骨干队伍,有效保证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㉘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新形势下浦东新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的挑战与对策》,2012年山东日照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会议材料。。

其三,各地法律援助经费收入差别较大。如2008年,全国人均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为0.51元。具体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均法律援助财政拨款差距明显,有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均水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同时,各地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也存在着一定差距。以我们在各地调查获得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为例。

各地历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 (2007年-2009年)㉙相关数据取自本项目组赴当地法律援助机构调研统计。

(五)刑事法律援助范围小,介入诉讼的时间过晚

无论从法律规定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很有限,主要是法定的三种人。更突出的是刑事法律援助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过晚,主要集中在审判阶段,侦查阶段获得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很少。(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 张文静)

*本报告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顾永忠教授主持的“刑事法律援助实证研究”项目组完成,由顾永忠、陈效执笔;项目组成员有:左宁博士;博士研究生陈效、王颂勃、李辞、徐磊;硕士研究生方晨辰、刘植、贺园丁、陈婷婷、宋姗姗、车怡轩、王静迪、胡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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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调整与监狱工作
刑法论丛(2018年3期)2018-10-10 03:36:32
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实证研究
中国司法(2016年1期)2016-08-23 11:56:30
论有效辩护在法律援助中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