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价值功能及实现路径初探

2013-01-30 06:00:58刘振宇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局长
中国司法 2013年1期
关键词:戒毒司法行政

■刘振宇〔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局长〕

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价值功能及实现路径初探

■刘振宇〔司法部劳动教养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局长〕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提出了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确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对新的时代条件下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了全面部署,对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明确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和创新对特殊人群的管理和服务。中央文件要求将包括戒毒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管理服务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既为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工作 (以下简称“戒毒工作”)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对戒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作为我国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平安中国、促进社会和谐中更好地发挥作用,实现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科学发展,实现新的突破,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已成为新时期各级司法行政戒毒机关需要努力破解的重大课题。本文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为主线,以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特殊属性、功能等为视角,以实现最佳戒治效果为目标,对最大限度实现其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平安中国中的价值功能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对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科学发展有所裨益。

一、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特殊属性

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严重人员和其他适用于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吸毒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戒毒措施。强制隔离戒毒制度是在总结原有公安机关的强制戒毒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劳教戒毒基础上创设的一项新的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与其他强制性措施相比除了具有一般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性、强制性、非制裁性等特征外,还具有一些特殊属性。

(一)实施目的特殊。吸毒者不是一般的违法人员,其具有违法者、病人和受害者三重属性。 《禁毒法》以此为立足点,在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这是我国戒毒工作遵循的工作方针,也是在戒毒工作中应当坚持的原则。强制隔离戒毒所作为国家依法设置的实现这一价值目标的重要阵地,一切执法活动都是为服务于戒毒人员戒除毒瘾这一终极目标而进行,每一项执法活动都是戒毒工作规律在法律层面的体现。由此可见,制定这一制度的法律目的,不仅在于使戒毒人员认识到吸毒行为的违法性,其目的更多地侧重于帮助他们从生理上和心理上戒除毒瘾,这也是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确立科学理念、制定工作措施、创新方法模式的依据和前提。

(二)实施手段特殊。强制隔离戒毒目的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实施手段的特殊。这是因为,吸食毒品种类不同、成瘾程度不同,戒毒治疗的方法不同,再加上吸毒人员个人情况复杂多样,因此不可能采取一种方法、一种措施、一种模式就能戒除毒瘾。实践中主要通过对戒毒人员采取生理治疗、心理矫治和身体康复训练等多种手段,帮助其实现思想和行为习惯的转变,最终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顺利回归社会,达到教育挽救戒毒人员的目的。因此,相比一般行政强制措施而言,强制隔离戒毒的实施手段具有种类多、内容丰富、方式灵活等特点,对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医疗、教育工作等方面的人、财、物资源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实施时间特殊。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一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较短,且都由同一个机关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3年。同时,《戒毒条例》规定,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在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时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这种特殊的执行制度设计决定了:从强制隔离戒毒执行期限一般为2年看,戒毒人员在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执行时间更长;从执行全过程看,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是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最后环节,将在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及出所衔接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适用对象范围特殊。《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规定适用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对象包括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具体到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由于实行分阶段执行,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的对象既包括经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一段期限后转送执行的;也包括少数地方考虑资源统筹等因素将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全部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的例外情形下,由决定机关决定后直接送交执行的;还包括经公安机关同意,自愿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而从吸毒成瘾的治疗过程看,戒毒人员一般要经过半个月时间的急性生理脱毒,然后进入心理康复治疗阶段,因此,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的收治对象既有需要进行全面戒毒的戒毒人员,又有需要重点进行心理康复治疗的戒毒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收治对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有别于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要求,这些特殊的要求既是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发展的方向和空间,也是实现其特殊价值功能的着力点。

二、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价值功能

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深入贯彻实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积极履行戒毒工作职能,大力推进戒毒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发挥了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一)成为有效遏制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阵地。毒品消费是引发非法种植、制造、运输、贩卖、走私和销售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直接原因,同时也是诱发与吸毒有关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尤其是因贩毒活动而形成的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以及由此引发的暴力、凶杀、贿赂和洗钱等犯罪活动的重要因素。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累计收治强制隔离戒毒人员30余万人,实现百分百的所内戒断,实现了戒毒人员与毒品的有效物理隔离,客观上减少了毒品需求,压缩了毒品消费市场,有效抑制了制贩毒犯罪活动,发挥了预防和减少毒品违法犯罪的作用。

(二)成为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的有效措施。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吸毒人员本身具有较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在吸毒成瘾人员中大部分人曾有违法犯罪行为,因毒瘾发作引发重大、特大案件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同时,吸毒严重损害吸毒人员家庭关系,轻则亲人之间反目成仇,重则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为社会增加了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通过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帮助他们戒除毒瘾,重获新生,构建良好的家庭关系和社会人际关系,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诱因,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

(三)成为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特殊医院。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成瘾的人存在着大脑神经功能的严重损伤,吸毒成瘾是一种顽固的、反复发作的脑部疾病。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戒毒人员在戒毒过程中不同时期或阶段的身心特点以及患病等情况,提供规范的戒毒医疗服务,采取有针对性疾病救治措施,科学运用心理矫治方法,帮助他们恢复身体机能、增强身体素质,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有效提高抵制毒品和适应社会的能力。从法律角度看,被强制隔离戒毒的戒毒人员的吸毒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了禁毒法律法规保护的特定社会关系,是一种违法行为。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通过法制教育帮助他们了解法律知识,增强其法制观念;从道德角度看,吸毒人员吸毒既损人又不利己,通过道德教育帮助他们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社会、家庭责任感,遵守公民道德、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从吸毒造成的后果看,长期吸毒行为对戒毒人员的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戒毒人员自身无法控制对毒品的渴求,深陷毒品深渊而不能自拔,仅靠个人意愿无法完成戒毒任务。强制隔离戒毒所通过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要求戒毒人员必须遵守所规所纪,维护场所秩序,并对他们进行思想认知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通过开展职业技能教育等,帮助戒毒人员掌握一技之长,增强谋生的本领。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通过采取医疗、法律、道德等综合措施帮助戒毒人员实现戒除毒瘾顺利回归社会。

(四)成为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直接力量。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共同理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是建设法治中国、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也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目标任务。从事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代表国家履行行政执法权,是法律的执行者、适用者,特别是在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从事具体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身处封闭的特殊环境,与戒毒人员朝夕相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国家法治的权威,都关乎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这种特殊的工作环境和工作职责决定了其在推进社会公平正义中承担着重要的责任,是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线力量。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广泛接受监督,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实施阳光执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落实在每一个执法环节,体现在每一个执法行为之中。

三、实现司法行政戒毒工作价值功能的路径选择

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最新成果,是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的特殊属性决定其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平安中国中的特殊价值功能,新时期要更好地发挥这些价值功能,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统筹兼顾,以教育挽救戒毒人员为目标,以完善制度体系、工作体系、保障体系、模式构建、队伍建设五位一体为布局,实现戒毒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应着力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一)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最大限度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

以人为本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立场。以人为本,强调人的主体地位和根本性作用,通过研究人的需要、动机和行为,并以此激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实现效益最大化。在戒毒工作中,“人”是多元的,主要涉及从事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戒毒人员以及其他戒毒工作的参与者,这些人对戒毒工作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从事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和戒毒人员这两类群体,对戒毒工作有着决定意义。就从事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与戒毒工作两者而言,以人为本,就是坚持戒毒人民警察在戒毒工作中的主导性作用,充分培养和发挥他们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以开拓性、创造性的工作,主动研究戒毒人员动机、需求和行为,准确把握他们的身心特点,并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提高戒毒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更好地帮助戒毒人员提高认知能力,彻底戒除毒瘾。就戒毒人员与戒毒工作两者而言,以人为本,就是一切工作要以戒毒人员为中心和出发点,充分认识到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在事物变化发展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戒毒人员自身主观能动性发挥的如何直接影响到戒毒效果的好坏。因此,在戒毒实践中,要高度重视戒毒人员自身对戒除毒瘾起着决定性作用这一客观事实,最大限度调动和发挥戒毒人员接受教育矫治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实现由要我戒到我要戒,由强制戒到自觉戒,不断提高其自身抗毒拒毒能力。当法律政策和工作要求得到正确全面的执行和落实,戒毒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戒毒人员的戒毒意志力不断增强,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的目标的实现也就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二)更加注重把握全局,统筹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

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实现科学发展必须统筹兼顾,善于把握戒毒工作发展全局,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各种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严格执法与人文关怀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严格执法,要求执法主体有法必依,不偏不倚,体现的是法律的刚性力量,彰显的是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人文关怀,要求执法主体尊重执法对象的个体差异,关心每一个执法对象丰富多样的个体需求。在戒毒工作中要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就是要坚持刚柔并济,把和谐理念和服务理念融入戒毒工作中,在对戒毒人员严格执法的同时,努力解决他们面临的实际困难,耐心疏导他们的不良情绪和心理,营造良好的所区环境氛围,为促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他们感到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心情更加舒畅;将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落实涉及戒毒人员权利义务的执法各环节,落实在每一个具体的执法行为中,及时发现问题,主动调节干预,有效化解矛盾冲突,帮助戒毒人员与警察、家庭、社会之间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正确处理好与相关部门的关系,实现发挥自身作用与密切配合的有机统一。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是强制隔离戒毒实施程序调查、决定、执行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处在承上启下的重要位置。具体到司法行政戒毒工作,要搞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既要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做好直接送交执行和转送执行的戒毒人员及相关文书材料等的交接,提前解除、延长期限的报批,所外就医的报备案以及解除时的通知等工作,还需要与戒毒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协助做好戒毒人员出所后有关信息报送及出所衔接工作。同时,加强与戒毒康复、社区康复、社区戒毒等其他戒毒措施的衔接配合,做好对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的指导工作,为公安机关实施对戒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提供相关便利,在深入推进禁毒人民战争中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戒毒工作职能作用,在服务戒毒工作大局中实现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三是正确处理好以我为主与社会支持的关系,实现自我提升与形成合力的有机统一。戒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它的具体业务工作内容看,涉及卫生、药监、教育、人社、民政等诸多部门;从它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看,需要相关院校及科研究机构等大力支持;从它帮助戒毒人员实现回归的终极目标看,需要社会团体、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因此,既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自身业务范围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又要加强与相关部门配合,争取社会资源支持,努力在保障政策落实、医疗服务、实践探索、理论研究、队伍专业化建设等方面形成合力,推动工作健康发展。四是正确处理好借鉴与创新的关系,实现在创新中发展和发展中创新的有机统一。吸毒成瘾有其特定的成瘾原理和机制,需要科学的方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减轻因毒品造成的身体与精神方面的痛苦,以最实用、有效的路径实现戒毒目的。同时,科学的戒毒方法是对戒毒本质和规律认识的结果,是对戒毒工作经验的总结和提炼,是开放的、动态的,必然随着戒毒人员特点、毒品种类、社会环境等情况变化不断丰富完善。因此,坚持科学戒治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的过程,这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吸收借鉴人类社会在戒毒认识和实践中所运用的全部正确方法。既要吸收借鉴我国原有强制性戒毒方面的成功经验,还要合理借鉴国际戒毒方面最新实践和理论成果,加强对戒毒人员身体机能、心理特征等方面的研究,探索中西医结合、国学、循证矫治等方法提高戒毒效果,推行符合我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戒毒措施,推动工作创新发展。

(三)更加注重工作制度机制的健全完善,实现戒毒效果的最优化

制度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十八大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工作机制是若干制度有机联系的整体,贯穿于工作的各个环节。探索建立科学的戒毒工作机制,就是将法律的要求和实际工作的需要落实到具有稳定性和长远性特点的具体制度上,落实到衔接紧密、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上,构建与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相适应,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工作体系、有力的保障体系和科学的戒毒模式。

1、构建完善的工作体系。完善的工作体系是强制隔离执行工作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一是健全的医疗服务工作体系。强制隔离戒毒要求对戒毒人员实施戒毒治疗,同时由于毒品的强烈毒害作用,吸毒者特别是吸毒成瘾人员的身体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患有心血管系统、肝、肺等严重疾病的比例较高,体质普遍低下。这对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医疗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场所医疗工作需要完善医疗机构、医疗设备和医疗人员等医疗资源,满足对处在急性脱毒阶段的人员实施急性脱毒治疗,减轻吸毒成瘾戒断症状,以及对其他疾病人员做好医疗诊治的工作需要。从措施上包括严格落实入所体检、定期巡检等制度,建立重点病人监测预警制度,完善救治措施和预案,协调社会医疗机构、开辟救治绿色通道等方面。二是严格的管理工作体系。严格管理是保障场所顺利实施戒毒措施的重要手段,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应有之义和法律要求。要形成涵盖戒毒人员入所到出所期间,保证各项戒毒措施顺利实施的对戒毒人员的生活、学习、劳动、康复四大现场的管理制度和流程。内容上包括严格的直接管理和在管理人员指导下的戒毒人员自我管理。三是完善的教育矫治工作体系。教育矫治是提高戒毒效果的重要途径。发挥好教育手段在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中的应有作用,需要在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工作方式方法、建立科学教育质量评价体系等方面上下功夫。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戒毒人员自身情况为出发点,以他们回归社会后的实际需要为落脚点,合理安排教育内容。要坚持一人一策,因人施教,重点加强个别教育,开展跟踪式教育,不断提高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重视文化对人的潜移默化功能,营造良好的、积极向上的所区文化氛围。要针对戒毒人员特点充分考虑不同阶段戒毒人员的身心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教育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以及工作要求,并建立相应的教育效果评价标准,构建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四是科学的心理矫治工作体系。在戒毒中,由毒品造成的心理依赖是比生理伤害更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要针对戒毒人员对毒品的心理依赖和其他心理问题加强以心理测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干预等为主要内容的心理矫治工作,满足戒毒人员心理脱毒的需要。五是良好的社会支持体系。良好的社会支持既是帮助戒毒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现实需要,也是防止戒毒人员复吸的必要条件。要着眼于戒毒人员出所就业,积极联系人社部门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组织具有就业前景或具有定向培训性质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要着眼于重建良好的家庭关系,为戒毒人员与父母、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沟通联系创造必要的条件,充分发挥亲情在教育人、感化人中的重要作用。要着眼于消除社会歧视,建立戒毒人员重新融入社会的自信心,为禁毒志愿者、社区工作者等热心于社会公益的群体参与戒毒工作提供便利,让戒毒人员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支持和接纳。六是科学的戒毒工作质量评价体系。对戒毒工作质量进行评价,是掌握戒毒工作运行状况,了解现有工作制度、措施和方法的实践意义和价值的关键环节,是改进和完善戒毒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和重要依据,对于促进工作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戒毒人员与戒毒工作关系看,戒毒人员个体戒毒效果如何直接反映了戒毒工作的效果,而戒毒工作内容是否合理,措施是否科学,操作是否规范等又对戒毒人员个体戒毒效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戒毒工作质量的评价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戒毒人员个体戒毒效果评价体系和戒毒工作效果评价体系。戒毒人员个体戒毒效果评价,是以戒毒人员为对象,对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日常行为表现以及社会环境与适应能力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客观评价。戒毒工作效果评价,是以强制隔离戒毒所为对象,对围绕戒毒人员开展的管理、教育、戒毒治疗、生活卫生、康复等工作进行全面综合考核、客观评价。同时,要围绕上述评价内容,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制定规范的、可操作性的评价程序,并提出评价结果运用的途径。

2、构建强有力的保障体系。有力的保障是推进工作的基础,健全完善的保障体系是实现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科学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是组织机构保障。健全的组织机构是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现有的包括管理机关和执行场所在内的组织机构与实际戒毒工作任务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积极争取支持,抓紧协调,理顺关系,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形成上下贯通的组织机构体系,保障戒毒工作依法顺利开展。二是人员编制保障。《戒毒条例》明确要求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实践中,各地为了满足戒毒执法、场所安全、管理教育、治疗康复等工作需要,配备了相应的警力。由于没有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管理人员与戒毒人员配备比例作出明确规定,人员编制配备各地情况各异,特别是戒毒人员收治数量迅速增加的地区,警力配备严重不足,增加了安全隐患,妨碍了工作的深化、细化及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与司法行政戒毒工作组织机构设置、工作职能任务、场所规模相适应的警力配备具体标准,以及强制隔离戒毒所一线警力与戒毒人员配备比例。三是经费保障。在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戒毒工作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建立符合戒毒工作规律,科学、合理的具体标准。特别要针对急性脱毒治疗和患病人员多、救治需求大的情况,加大戒治经费和其他疾病治疗经费投入;针对戒毒人员普遍体弱多病需要加强营养的情况,加大戒毒人员伙食经费投入,充分保障戒毒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为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创造良好的经费保障条件。四是硬件设施保障。要加大场所建设力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十二五”发展规划并根据戒毒工作发展,稳步推进场所分类设置和合理布局,进一步完善各项设施设备,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信息化,形成有利于戒毒模式运行的封闭场所环境和具备相应管理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的分期流程化管理的所区环境。五是制度保障。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完善的工作制度是做好戒毒工作的重要保障。要健全完善戒毒工作规范体系,及时完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入所交接、管理、医疗、教育矫治、生活卫生、诊断评估等涵盖工作各方面、执法各环节的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到靠规范管人、按规范办事。

3、构建科学规范的戒毒工作模式。模式一般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这种标准是从不断重复出现的事件中发现和抽象出的规律,是解决问题形成经验的高度归纳总结。把模式运用到戒毒工作中,建立符合强制隔离戒毒制度需要、行之有效的戒毒工作模式,就是围绕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身心治疗和身体康复等环节,充分利用现有的场所资源、警力资源、医疗资源和社会资源,建立完备的贯穿戒毒人员入所到出所全过程的工作规范和标准。这种模式应当以合法性为前提,同时具有科学性、统一性和规范性的特点。合法性是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戒毒模式的前提,合法性原则要求模式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必须在《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进行;科学性要求探索建立模式的理念要科学,模式设计要符合戒毒人员的身心特点、有利于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统一性要求模式能够在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普遍适用;规范性要求模式要有可供遵循的标准和流程。

目前,各地结合实际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戒毒工作模式。这些模式的探索和实践对提高戒毒效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推进戒毒工作创新发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但客观地说,这些探索仍然是初步的或尝试性的,也是区域性的。随着《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建立与法律规定的强制隔离戒毒制度相适应的戒毒工作模式,将戒毒工作原则性的一般性的共性要求和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特殊性的内在要求加以总结提炼,探索建立科学规范的适用于全国的戒毒工作模式十分必要。科学的戒毒模式应包括以下要素。一是分期。根据国内外戒毒工作的成功经验,完整的戒毒过程一般分为急性脱毒、心理康复治疗、回归社会等阶段。每个阶段所需要的时间都相对固定。因此,戒毒工作模式总体框架,应该是根据戒毒人员总体情况和所处不同阶段的身心特点,将法律规定的2年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分为几个不同的时期。每一个时期对应特定的戒毒人员,并对他们实行相应的动态管理、针对性的教育和医疗护理等综合性的戒毒措施。二是分级。分级是指根据戒毒人员的入所期限和戒毒表现,划分管理等级,实行差别处遇,管理环境逐步与社会环境接轨的管理方式。具体说来就是对入所戒毒人员进行分流,使得戒毒人员能在不同的戒毒阶段去合适的区域或环境获得与他身心特点相适应的待遇。这种分级,一方面可以逐步增强戒毒人员适应社会的能力、符合帮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顺利回归社会的要求,另一方面其处遇的差异性可以有效激发戒毒人员的积极性,强化戒毒人员的戒毒信心和决心,有利于提高戒毒效果。三是分类。分类是指根据戒毒人员性别、年龄、患病以及注射、吸食毒品种类、成瘾程度不同等情况对他们实行有条件的分开管理。包括男性、女性分开管理,成年人、未成年人分开管理,阿片类药物依赖戒毒人员与苯丙胺类药物依赖戒毒人员分开管理,患传染性疾病的与其他戒毒人员分开管理等。

(四)更加注重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实现戒毒工作效能的最大化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戒毒工作是一项职业化、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培养具有专业化水准的戒毒工作人才队伍既是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行政戒毒机关履职尽责的必然要求。一般而言,人才的专业化是指从事特定工作需要具备较高水平的专门知识、技能和较高的职业道德,这种知识和技能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专业训练才能获得并需要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由此引申,专业化的戒毒工作队伍需要以良好的政治道德素养为支撑,以良好的禁毒、戒毒法律知识和戒毒业务技能为基础,在工作中爱岗敬业、精通本职,成为戒毒工作的内行和专家。当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加强戒毒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以适应工作需要。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思想政治建设是管根本、管方向、管长远的建设,是戒毒工作队伍建设的核心,也是保证专业化戒毒工作队伍具有较高道德政治素养的必由之路。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要位置,始终确保理论上清醒、政治上坚定。一是要加强理论学习。组织广大干警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始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提高推进工作科学发展的能力水平。二是要坚定理想信念。以思想理论建设为根本,以党性教育为核心,以道德建设为基础,教育引导广大干警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不动摇。更加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做到党在心中、人民在心中、法律在心中、正义在心中。三是要始终坚持党对戒毒工作的绝对领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确保政令畅通。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确保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四是强化宗旨意识。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增强群众观点,增进群众感情,提高服务群众本领。始终坚持执法为民、服务为先。强化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反腐倡廉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执法质量和水平。党的十八大强调,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戒毒工作的行政性和强制性,以及戒毒工作队伍的人民警察及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属性决定了戒毒工作队伍专业化必须以规范执法为前提。一是强化法治理念。依法治国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我们党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和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明确指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工作是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树立法治理念,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认真学习与戒毒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法制观念。要严格执行《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正确适用法律政策,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等要求行使权力,规范行为,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二是强化权利意识。《国家赔偿法》对执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机关实施“举证责任倒置”,是国家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方面的巨大进步,也对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涉及戒毒人员切身利益的执法活动中,要坚持公开透明并对重要执法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强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监督意识需要,有效地应对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和对执法活动持续高度关注,不断赢得支持和认可,完成好党和人民交付的重任。三是强化执法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理念、执法程序、执法标准、执法监督、执法考评等方面构建规范执法工作制度体系,防止人民警察执法过程中主观差异造成执法不公,减少执法的随意性,以制度规范执法行为。要强化执法监督,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构、制度和流程,主动接受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要大力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四是推进执法公开。除法律规定保密的情况外,健全以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所务公开制度,不断完善所务公开内容,创新所务公开方式,畅通所务公开的监督途径,不断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执法水平。

3、优化人才专业知识结构,提升戒毒工作业务能力水平。建设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队伍是戒毒工作队伍专业化的应有之义。目前,司法行政部门从事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的专业构成主要是法律、经济管理、教育学、心理学、监所管理等。从所占比例看,其中一半以上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监所管理、教育学占有一定比例,无论整体上还是具体到各地区各场所,医学类、心理学类专业人才普遍缺乏。在现有队伍编制无法显著增加,部分地区警力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优化戒毒队伍人才专业知识结构,同时加强岗位练兵,促使专业知识尽快转化为专业技能,提高戒毒工作能力和水平。一是加大培训力度,通过脱产培训、组织进修、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对相关专业知识进行补充和更新。二是加大专业人才引进力度。对现有岗位和职能进行专业化分工,明确不同岗位人民警察入职的知识结构、素质条件、技能水平等合乎实际的“门槛”标准,据此通过招录、选调等方式配备一批具有法学、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管理学等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才。三是合理配置警力资源。对现有警力资源的专业、知识、能力、学历、专业岗位等基本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工作任务和职能,按照不同岗位分工,提出不同层次警察应当达到的专业素质、具体标准和要求,据此科学调配警力,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四是实施分类管理。对从事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按照警官、警员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分类管理,对不同类别的人民警察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提供不同的待遇保障。

司法行政戒毒工作是我国禁毒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殊的属性,决定了其价值和地位具有不可替代性。只有牢记使命,认真工作,开拓创新,才能不辱使命,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戒毒工作在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平安中国中应有的作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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