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社加盟:农业经营新途径

2013-09-16 03:18史志诚
西部大开发 2013年10期
关键词:经营农产品农民

□文/史志诚

企社加盟:农业经营新途径

□文/史志诚

“企社加盟”是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的一种经营组织新模式。实践证明,这种新经验有效地解决了农产品买卖难问题,成为一条农业产业化经营新途径。

宝鸡市眉县秦旺果友猕猴桃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包装车间里,工人们根据订单要求对猕猴桃进行包装。

(史志诚:教授,博士生导师,陕西省农业厅原厅长,现任陕西省老年科技教育工作者协会副会长,陕西省经济学会农业产业发展专业委员会主任)

“企社加盟”就是以产业为依托、市场为导向、品牌为纽带、产权联合为手段,引导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进行多种方式的联合与合作。

形成背景

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仍未确立,其原因之一就是农产品市场经济的经营体制还不够完善。在农村,以分散的个体农户为主的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还没有根本转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城市大多数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仍然以“公司+农户”的不稳定购销关系维系农产品的经营,农产品的买难、卖难现象常有发生;“农超对接”的概念模糊,政策不配套,农户进入超市难,加盟费用高,而且回款慢。

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农产品市场主体尚未形成。生产与销售分割为两部分,负责农产品生产的部分是分散的农户、农业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农产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的则是农业龙头企业。这两个经营主体在农产品专业化、一体化经营的链条中各占了一半,因而被媒体记者形容为两个“半个产业化”。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农产品产加销专业化、一体化机制尚未形成。

最近,我们在农村调研过程中,看到各地在推进城市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同时,“扩展型”与“自生型”的“企社加盟”形式开始萌生。这些新兴的“企社加盟”方式代表了现代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大方向,积累了建立和推进农产品市场经济新体制的新经验。

组建的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都是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组织,因此,“企社加盟”实质是企业与企业、法人与法人的联合。企业和合作社都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不包括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要类型

“企社加盟”是农产品产加销一体化的一种经营组织形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即“扩展型”、“自生型”和“综合型”。

“扩展型”。是以企业为主体扩展到一个或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生产、加工、流通领域,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如2011年7月26日,礼泉县召开“民生家乐农超对接直采基地签约仪式”。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下乡,将礼泉县白村的大棚蔬菜、果园作为第一批直接采购基地,形成“陕西民生超市+礼泉白鸽蔬菜专业合作社”对接模式,在创新“农超对接”机制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也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实施“走出去”战略。“企社加盟”赢得了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一致赞许。

“自生型”。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逐步从生产扩展到加工、流通领域,成立合作社的加工厂、专卖店或销售公司,专营合作社自己生产加工的产品。如高陵县何村2009年成立蔬菜专业合作社,全村2580亩耕地,包括村外流转的土地,共建设了日光大棚3180栋,生产无公害蔬菜25万吨。同时,成立了“蔬菜科技协会”、“西安市安民净菜有限公司”,推出箱菜、盒装精品菜,远销西北、东南市场,形成“合作社+协会+公司”的“自生型”经营模式,社员人均年收入达到1.5万元。

“综合型”。即既有“扩展型”,又有“自生型”两种经营模式,形成具有特色和实力的农业企业集团。

推行“企社加盟”现实意义

实践证明:实施“企社加盟”有许多好处:一是有利于解决当前农产品生产经营中企业贷款难和农民增收难这两个大难题。企业与合作社加盟,企业可以减少收购所需的部分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借助企业经营的优势将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稳定销售出去,使社员增加20%以上的收入,实现优势互补。

二是有利于减少中间流通环节的费用,促进农产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兼顾了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三者的利益。

三是有利于农民合作社吸收和借鉴企业经营管理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加强自我规范和发展。

四是有利于农产品行业协会(商会)的发育和成长。当“企社加盟”的同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相当数量时,就会为行业协会(商会)的诞生奠定基础。

五是有利于建立农产品的可追溯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

如何更好推行“企社加盟”

均等培育农产品市场主体。“企社加盟”的基础是均等培育农产品的两个市场主体。一要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二要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两者都是在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组织。目前,农业龙头企业规模比较小,实力也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比较慢,数量少、规模小、层次低。陕西省1.5万个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仅占全省农户总数的10%左右,距离“一村一社”的发展目标差距很大。因此,在认识上要把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放在同等地位,推进农产品市场主体的均等化发展。

抓示范社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目前,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缺乏“懂技术、会经营、会管理”的人才。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农产品的经纪人加入合作社的仅占5%左右。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很少加入企业,尚未形成利益共同体。因此,总结推广“企社加盟”的典型经验,还要从示范社入手。

为了给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入活力,按照法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农产品的经纪人等非农民成员可以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其比例要占到20%。为此,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退休干部、科技人员、农艺师、经济师、工程师、会计师、经纪人等非农民成员依法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洛南县鼓励乡镇农技推广站、畜牧兽医站、经营管理站的技术人员带资金领办、协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山西省鼓励大学生“村官”担任、兼任合作社理事长助理;一些省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办理集体户口、代缴社会保险,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等,这些都值得借鉴。

加强产业经济教育。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农业经济教育重视宏观经济与微观经济教育,忽视中观经济,特别是忽视了产业经济教育。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已经20多年了,至今农业大学、农业中专都没有设置农业产业经济学这门课程,导致大中专毕业生缺乏产业化经营知识。特别是在农业技术推广方面,重技术科学的推广,轻管理科学的推广,一些现代农业示范基地缺乏管理学专家的参与、配合和指导。为此,农业大学、农业中专、在职农业干部的继续教育都应开设“农业法”和“产业经济学”的课程,讲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课程,为“企社加盟”培养人才。

大力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随着农产品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企社加盟”推进不同农产品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逐步建立各类农产品行业协会(商会),为实行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的服务新机制,实现“政会分开”目标作出贡献。农产品行业协会(商会)将起到行业组织管理、行业自律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作用,成为联系政府与农业市场主体的桥梁,为完善市场经济管理体系和发展现代农业作出新贡献。

宝鸡市眉县五坳猕猴桃专业合作社对合作社种植的猕猴桃产品进行包装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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