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产品标准实施的自我监督把好质量第一关

2013-09-14 09:33曾元奇
中国质量与标准导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规程标准化检验

曾元奇

1 引言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实施,2000年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各级政府相应地制定了严格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这一切表明产品应有标可依,有标必依,执标必严。标准实施监督一般有企业自我监督、社会监督、国家监督、行业监督,其中企业自我监督是把好质量的第一关,是其他监督的基础。[1]但是仍有部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对产品标准实施无自我监督或监督不严。

本文仅探讨产品标准实施的自我监督。

2 产品标准实施现状

现阶段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突出,民众对此非常担忧,政府为此相应地加强了食品质量与安全的监督力度。在探讨如何加强产品标准实施的自我监督,把好质量第一关的过程中发现,部分企业认为他们不是食品行业,可以不制定产品标准,还有部分企业认为产品标准已经备案,产品就合法化了,产品标准实施监督与否并不重要。对照国家有关产品和产品标准的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实施现状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无标可依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不制定产品标准。

2.2 有标不依

1)备案产品标准不发布

只存档,不下发,使用部门包括研发、生产、质量等部门未能收到产品标准或者甚至不知晓产品标准的存在,形成了产品标准与产品两张皮的现象,产品标准未能发挥指导生产、质量检验,促进研发人员提高研发水平,改进产品质量的作用。

2)不按产品标准制定检验规程

检验规程的制定依据的是研发工程师随意提供的信息,提供信息的研发工程师不一定就是产品标准的制定者,因而由此制定的检验规程不一定符合或严于产品标准。

3)质检报告数据与产品标准不符

依据检验规程检验成品,其结果一是由于检验规程不符合产品标准而导致质检报告与产品标准不符,二是技术要求、技术参数低于产品标准。

2.3 执标不严

1)合格品检验

质量检验部门所谓的合格品不是按照产品标准检验出来的合格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格品。

2)产品标准标示

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不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进行标识,企业认为有部分消费者无产品标准方面的法律意识,故以为不标示可逃避社会监督。

3 产品标准实施的自我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大部分企业产品标准有实施有监督,但仍然有部分企业产品标准实施存在问题。

3.1 监督体制问题

《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有的企业就怀着侥幸心理,认为有空可钻。

3.2 产品质量、产品标准、标准化法律法规宣贯不

到位

由于管理部门的重视与宣贯力度不够,企业不了解国家制定了哪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宣贯与实施的程度相应减弱。

3.3 企业缺乏复合型标准化人才

有的企业没有建立标准化工作机构,建立标准化工作机构的企业缺乏懂技术、懂法规又懂标准的复合型标准化人才。

4 产品标准实施的自我监督对策

为推进产品标准实施的自我监督工作,促进产品标准实施,除了国家应加强监督外,企业更应加强自我监督,把好质量第一关,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改进。

4.1 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培养复合型标准化人才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的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的专、兼职标准化人员,负责管理企业标准化工作”,其中规定任务之一是“对本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负责监督检查”,这说明企业有必要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并赋予此机构行使产品标准自我监督的权力。

企业应通过多种方式对标准化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标准化工作人员亦应自学现代标准化原理及工作方法,以适应现代标准化工作对于复合型标准化人才的需要。

4.2 宣传各级政府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

中央政府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上而下都制定了从质量监督、标准化到产品标准备案的法律法规,企业也应结合本企业现状,宣贯到位,按照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自我监督规章制度,以便更好地督促、指导、检查和处理标准实施的各种问题。

以广东省深圳市某企业为例,需要宣贯的与质量监督、标准化和产品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企业应制定的规章制度,见表1。

表1 各级相关产品和产品标准的法律法规

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应当通过宣贯法律法规统一思想统一认识,提高全体员工尤其是管理层对产品标准实施的法律意识,以此使管理层大力支持,员工积极配合标准化工作机构进行的产品标准自我监督工作。

企业员工尤其是管理层应当明白产品如果无标生产,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没有合法的身份,就是假冒伪劣产品,没有执行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是非法的。

4.3 深入解读法律法规的重点

在宣贯的过程中,员工应理解并掌握以下内容。

1)产品的法律定义

什么是产品?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2)合格品判定标准

合格品从字面理解,就是符合某个“格”的产品,那这个“格”指什么呢?“格”就是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标准。符合这个标准,就是合格产品,不符合这个标准,便是不合格产品。[2]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判定产品质量合格与否的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的危险,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是产品须“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是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产品应有合法的身份证——产品标准

《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见备案的产品标准(以下称“产品标准”)就是产品合法的身份证。

4)产品身份证的携带——产品标准的标识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五条规定“除产品使用说明外,产品标识应当标注在产品或者产品的销售包装上。”第十一条规定“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应当标明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编号。”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按标准进行检验。经检验符合标准的产品,由企业质量检验部门签发合格证书。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产品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以上表明产品标准是组织生产、检验的依据,并且应予以标识。

4.4 产品标准实施的自我监督的内容及方法(以某企业为例)

1)成立自我监督小组

由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牵头,成立自我监督小组,参照质量管理体系内审的程序展开企业内部的审查活动,即制订计划,举行首次会议,实施审查,举行末次会议,对末次会议确定的问题进行跟踪直至责任部门解决问题。

应当注意的是所有审查过程和结果应注意记录,审查人之间应及时互通相关信息,以保证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和全面性。末次会议时各审查人阐述各自审查出来的问题。末次会议中落实的不符合项,审查后及时填写《不合格及纠正措施报告》并发至相关责任部门。后续由专人全程跟进审查出来的不符合项,直到改进结束。

2)审查步骤及相关内容

(1)审查已转产的产品是否有产品标准

标准化工作机构应建立健全并及时更新《产品标准备案汇总表》,用于跟踪产品标准制修订情况。

首次会议时,询问相关责任人转产产品情况,查证企业相关记录,有ERP数据库的企业可导出转产产品列表,与《产品标准备案汇总表》比对,以确定产品是否已制定标准。

(2)审查产品标准是否发放

根据《产品标准备案汇总表》,到相关的质量、研发、生产部门审查是否有相应的产品标准用于指导工作,到资料发放部门审查产品标准是否有明确的发放权限,是否有按权限发放的记录。

(3)审查检验规程的编制是否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

自我监督小组根据《产品标准》中提及的产品型号,编制《产品标准覆盖机型列表》,用于查找与《产品标准》相适应的产品。

审查时,带上《产品标准》、《产品标准覆盖机型列表》以及《检验规程》,根据现有《产品标准覆盖机型列表》中机型,找到对应的《检验规程》。检查《产品标准》中的技术参数,在《检验规程》中有无对应的测试项目;《检验规程》中的检验方法与《产品标准》中的方法是否一致;《检验规程》中的检验项目的评判标准与《产品标准》中的是否一致;《检验规程》的内容可以多于和严于但不应少于和低于产品标准的要求。审查中应注意的是,一份《产品标准》可能会有对应的多份《检验规程》,每份《检验规程》的问题都应记录。对于在《检验规程》中拟定的低于《产品标准》的技术指标,应特别注意反馈给下一步审查人。

(4)审查检验报告是否按检验规程来执行

审查时,依据《检验规程》、《检验报告》、《产品标准》,按照上一步审查出来的《检验规程》和《产品标准》的对应项,审查其实际测试结果是否在标准要求范围内。

(5)产品标准号标识

审查时,依据《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标准》、《产品标准覆盖机型列表》等,通过询问和现场检查的方式,检查现有《产品标准》中的产品,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是否标示有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号,并应标识产品标准号的整体,不应为了节约成本而省略年代号。

(6)产品使用说明书与产品标准的一致性

审查时,依据《产品标准》、《产品标准覆盖机型列表》、《产品使用说明书》(到仓库借出所有量产产品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注意有系列机型的说明书),审查《产品使用说明书》与《产品标准》的一致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内容可能不能覆盖《产品标准》中所有技术参数和性能,但只要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列出的数据,应和《产品标准》保持一致或高于《产品标准》,但不应低于或范围不在标准范围里。

5 结语

企业在产品标准实施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一方面暴露了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暴露了企业对自身的研发水平缺乏信心,涉嫌故意不制定或者不标识产品标准号,以此模糊公众视线,回避社会监督、国家监督和行业监督。企业要能执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就应加强自我监督,提高产品质量;企业标准化工作机构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一是应能确定并落实产品质量、标准化、产品标准三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中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要求;二是组织制定并落实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化、产品标准三个方面的管理标准或管理制度。通过产品标准实施的自我监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好质量第一关。

[1] 质量安全知识读本编写组.领导干部质量安全知识读本[M/OL].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2009.http://www.cqn.com.cn/news/zjpd/zjbk/zjyw/bzgl/370086.htm1.

[2] 合格品[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117400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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