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好关 抽好样——抽样常见问题及对策

2013-09-13 02:50朱一军
中国质量监管 2013年9期
关键词:委托方监督样品

■文/朱一军 高 薇

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抽样工作是首要环节,同时也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可以说,抽样行为是否公正、抽样程序是否规范、抽样方法是否科学准确,决定着整个监督抽查工作的成败。这些年由于抽样工作不规范引起的异议处理、报告结论变更、甚至行政败诉等案件时有发生。因此,如何保证抽检工作质量就显得十分重要,可以说是我们质检机构科学履职和公信力建设的最基本要求。

存在的问题

1.抽样人员缺乏系统培训。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有的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并没有将此落在实处,致使抽样人员思想上对抽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深刻认识和理解,对样品的代表性、抽样误差的处置、不规范抽样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

2.抽样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目前,有的质检机构为了提升检测技术能力,把有经验的和高素质人员放到检测岗位,而把没有多少工作经验和学历素质相对较低人员安排在抽样岗位,个别单位的抽样人员甚至是工勤人员。这样就会导致:抽样人员主体资格错误,还有的抽取的样品不是本次抽查范围的产品,或抽取的样品少了相应的配件等。

3.没有或很少配备专用抽样器具。很多产品都要求有专用的取样器具和储存器皿,但有的抽样人员没有专用的取样器具,甚至有些抽样人员拿几个塑料袋或几张报纸就去工作。

4.未按规范和标准执行。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原则,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事实上很多抽样人员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嫌麻烦而未严格执行标准和规范:未按批量确定抽样数量,多抽或少抽;取样方法不正确,用随意代替随机,甚至投机取巧。

5.抽取的样品没有代表性。法律规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但实际上有的企业怕抽查不合格,而采取“瞒天过海”、“调虎离山”、“釜底抽薪”等种种手段对付抽样,或用“缓兵之计”等方式变相拒检。这时,我们有的抽样人员工作经验缺乏,不掌握现场情况,即使抽到的样品,也并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质量状况。

6.抽样单填写不规范。抽样单是监督抽查中重要文书之一,上面记载了我们检验机构用于对产品进行检验和判定的重要信息,也是被抽查企业对抽查信息进行确认的重要载体和依据,因此,抽样单的填写应当非常严谨和慎重。常见问题有:

(1)受检单位名称、地址与营业执照不一致。某中心承担冷冻饮品抽查时,抽查通知书和抽样单中受检单位栏填写为:××便利超市兴华商店,而营业执照登记为:××市东小口兴华商店。这些关键性的信息差别,直接导致后处理无法进行。

(2)受检产品信息一栏未按照实物标识标注的内容填写。某中心对丰华兴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开展电热食品加工器具抽查时,抽样单产品名称填写为:电热多用油炸锅,商标填写为:京民生,而实物标注为:电热油炸锅,商标填写为:京民兴。

(3)规格型号、抽样基数、抽样数量、质量等级等项目错误多,不记、少记(空项)、错记等情况普遍。某中心承担电能表抽查时,抽样单中未写明商标、规格型号,抽样单填写的产品,生产企业有几十个型号,无法进行后处理。还有某中心承担木家具抽查时个别抽样单未标明抽样基数,这应属于严重的瑕疵。

(4)抽样人员不清点或不认真清点抽样基数,抽样单记录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某中心对某板材加工厂抽查时抽样单填写的抽样基数为500张,企业在接受调查时予以否认,经核对企业台账,实际数量只有335张。

(5)涂改处未经受检单位负责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在执行木地板省级监督抽查时,抽样单样品等级从优等品改为合格品,无企业和抽样人员签名或盖章。某中心承担陶瓷砖抽查时填写的抽样单多处涂改,未经受检单位确认,后处理时企业对关键信息不承认。

(6)抽样单错误填写。××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在实施水泥产品抽查时,抽样单中备样封存地点填写为“样品库”、生产日期填写为“C30”等。

(7)个别抽取出口产品。某中心承担陶瓷片密封水嘴抽查时,对××有限公司按照欧盟标准生产的出口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判定不合格。在后处理时发现该产品无任何中文标识和执行的国内标准,且该企业提供了供应欧盟的合同。

(8)字迹不清,难以辨认。抽查文书一式多联,均使用无碳复写纸,抽样人员填写文书时不够用力,导致文书后几联看不清,而有的抽样人员字迹潦草,难以辨认。

7.委托加工的企业缺少委托方的确认。企业被抽查产品如果是委托加工的产品,除应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外,一般还应得到委托方的确认,个别机构仅索取合同,未进一步要求委托方确认。

8.运输储存不当导致样品失效。很多产品要求使用具塞的广口瓶或聚乙烯瓶。抽取裸装食品时,应注意无菌要求和运输保存,防止样品吸水或失水、霉变、污染。在抽取见光分解、易吸潮变质等产品时,抽样人员没有使用专业的避光和密闭容器。

对策与思考

1.实行抽样人员资格证制度。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具备抽样资格方能持证从事抽样工作。

2.加大对抽样人员的培训。

(1)法律规章、规范的培训。组织抽样人员学习《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3号令、总局公告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同时要熟悉《承担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承诺书》的有关承诺,讲解国家监督抽查有关工作程序和纪律要求。

(2)相关标准以及本次抽查方案的培训。学习抽查方案,掌握产品的相关标准、试验方法、环境条件及技术要求,有的还需要了解生产企业的工艺流程、设备状况及产品质量稳定程度。

(3)特殊情况处置。提出抽检过程中可能遇到问题的各种解决办法;最后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3.抽样前准备。监督抽查的产品抽样,通常采取随机抽样方法。由于产品类别不同,在抽样前应编制各类样品的抽样方案。抽样方案应规定产品基数、抽样方式和抽取样品量等内容要求,必要时还应规定样品的运输和储存要求,它是抽样工作的作业指导书。同时还应根据产品特点购置配备专用抽样工具,尽可能减少因疏忽带来的风险。

4.严格执行抽样程序。

(1)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2)告知。抽样前应向被抽查企业出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委托书》(或复印件)、注明抽查内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通知书》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告知企业阅读通知书背面的企业须知,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

(3)取样。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4)封样。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储存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5.正确填写抽样单。

(1)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2)企业名称。抽样单上企业名称应严格按照企业营业执照填写。企业公章上名称与营业执照上企业名称不一致时,应在抽样单备注栏中说明。

(3)产品名称。抽样单上产品名称应按照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等标注信息填写。若无产品标识、铭牌、说明书的,可根据企业提供的产品名称填写,需在备注栏中注明“产品名称由企业提供”,并由企业签字确认。若标注的产品名称无法反映其真实属性,或使用俗名、简称时,应同时注明产品的“标识名称”和“标准名称”。

(4)型号/规格。可按外包装、合格证、产品铭牌或使用说明中标注信息填写,所抽取的同批次样品规格型号不同时,应逐一填写各规格样品的型号及相应数量,如“XX规格2件、XX规格3件”。

(5)产品等级。有的产品按其质量水平的不同划分级别,常见的等级划分有:一级、二级、三级;A 、B、C级;优、良、合格等。原则上按产品标注的产品等级填写。标注错误或与执行标准的分等规定不符,应现场询问受检单位相关人员,核实产品等级。未标注产品等级的,填写“未标注”。

(6)抽样基数。填写经抽样人员清点核实的数据。

(7)抽样数量。填写实际抽样数量(含备份样),填写方式为“X X件(含备份样X X件)”。如果备查样留在被抽查单位,应写清楚,如:电线200m(含备份样100m,留厂备查)。

(8)抽样地点。写明受检单位具体抽样地点,如成品仓库、周转仓、某车间成品堆放区、堆场、货场、货仓、物流配送中心、货架、销售专柜等。如果抽样地地址与受检单位所在地地址不一致,还应简要填写抽样地的位址信息,如“受检单位位于XX路(/街/村)的XX仓库(/货场/配送中心)等”。

(9)抽样方法。根据受检产品堆放形式、基数(批量)大小,确定抽样方法:简单随机抽样、分层随机抽样、系统随机抽样、或全数抽样。

(10)标注执行标准/技术文件。按产品明示的执行标准填写。若没有标注标准的,可以不填,用斜杠/表示;若明示的执行标准与实物样品有出入或明示的执行标准为过期失效版本,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有关情况,并注明本次监督抽查适用的产品标准。技术文件指执行标准外的图纸、技术合同、产品说明书等有关产品技术的文件。带回以备检验时使用的企业标准、技术要求复印件,要加盖企业公章,以示有效。

(11)商标。按产品或产品外包装、合格证、铭牌、使用说明等标示的商标填写,填写内容为“中文”或“英文”,或“中文+英文”;若商标为图形与文字、符号的组合,可只填写文字与符号;若只有图形商标,可注明“见标签(样品)所示图形商标”;产品或产品包装、铭牌、合格证等附属物上没有标示商标信息的,用“/”表示。

(12)生产日期/批号。产品标注生产日期有很多种形式,有粘贴、塑料袋边压印、盖章,因而在填写抽样单时,要注意检查样品。可按外包装、合格证、产品铭牌或使用说明中标注的“货号”、“批号”或“款号”填写。“生产日期/批(编)号”的规范填写为:XXXX年XX月XX日/ XXXX”。

(13)若需受检单位协助寄(送)样品的。应注意封样措施确保样品真实完好,并必须在备注栏注明样品寄(送)达检验单位时样品应符合的有效样品条件,寄送样截止日期应充分考虑运输时间和产品保质期,一般在封样后7日~15日内。

(14)需要采集的其他信息。监督抽查工作需要采集的其他受检单位及样品等信息,例如所抽查的产品是否为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等,需在备注栏列出。

6.抽样时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封样状态和封样现场的照片记录,核对外包装、标识标牌、说明书信息是否与样品一致等,确保抽样信息准确无误。同时,作为资料存档。被抽查样品为委托加工的,如抽查的是被委托方(实际生产企业),抽样单上受检单位信息应填写委托方信息,生产单位信息应填写被委托方信息,并需生产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如抽查的是委托方,抽样单上受检单位和生产单位信息均应填写委托方信息,同时索取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还应得到委托方的确认。

7.样品运输和储存。无论检验用样或备用样品,在抽取过程和封样后的运输储存都应按产品标准和产品说明的运输、储存条件管理,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需低温保存的冷冻食品,抽样单位应配备符合温度要求的车用和储存用冰箱;有防潮要求的产品应采取符合要求的防潮措施处理;对于保质期短的样品,应使样品在保质期结束前完成产品检验规定程序;对于其它有特殊运输储存要求的产品,其样品都应按规定要求妥善管理。最后,要求防止运输储存的人为损坏,做好样品流转过程每个环节的样品接收检查和管理记录。

结束语

监督抽查作为《产品质量法》赋予质量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抽样工作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到整个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因此,各检验机构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建立健全抽样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尽可能杜绝抽样风险,履行好我们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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