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苏冬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重视饮食健康,市场上充斥着多种多样的有机食品,有机食品是天然无污染的健康食品,因而高质高价。但市场上也有很多售价不菲的有机食品只是披着“有机”外衣的大路货,一般消费者很难判断有机食品的真假。新华每日电讯就曾刊文报道一些有机食品的假象,揭露了制假产业链,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财经频道等电视媒体也作了相关报道。有机食品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质监部门作为认证认可的主管部门,通过各专项执法检查和违法案件的查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有机认证产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是职责所在。本文试图通过一起典型的有机认证产品违法销售案件,剖析该类型案件的特点,引发案件办理的启示。
2012年8月,S省甲区质监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A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在售某款乌冬面产品包装上印有“ORGANIC”字样,生产商为T省B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执法人员要求该A公司提供相关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该公司未能提供。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样取证,并随即开展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A公司向甲区质监局提交相关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两份。一份为国内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另外一份为国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外文版本。后经确认,上述两份证书于涉案产品均不适用。因此,甲区质监局最终对A公司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1.国内有机认证证书是否适用?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A公司提供了一份由国内D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根据该份证书的产品描述,B公司生产的“有机小麦面”、“有机杂粮面”及“有机蔬菜面”通过了相关有机产品认证,符合相关有机产品标准。A公司称,乌冬面产品配料为“有机小麦粉、天然海水盐、水”,主要配料即小麦粉,因此,其在售的乌冬面产品属于有机小麦面的一种。故甲区局对出具该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D认证机构发出了协助调查函,要求确认“乌冬面”是否与证书所列三种产品描述中的“有机小麦面”一致。随后,该有机认证机构复函,明确其颁证产品为“有机小麦面”、“有机杂粮面”、“有机蔬菜面”,并不包含“乌冬面”。“乌冬面”非该机构认证的国标有机产品。
因此甲区局认为,当事人提供的国内有机认证证书于本案并不适用。理由是:A公司虽提供了一份有效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且该份认证证书为B公司申请持有,但证书获证产品名称与涉案产品名称不符。认证机构在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时,是以产品为认证对象,因为原料相同的不同产品在加工过程中也会有不同的条件与方式。乌冬面与小麦面实为B公司生产的两种不同产品。故该份有机认证证书于涉案乌冬面产品并不适用。
2.国外有机认证证书是否适用?
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A公司又提供了一份国外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A公司称,B公司生产的产品同时经过了国外有机产品认证,乌冬面产品包装上也标注了国外认证机构的认证标志。针对上述情况,执法人员对该份国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进行了调查:
(1)由于当事人提供的是境外证书,且为复印件,因此,甲区质监局向产品生产者B公司所在地的乙区质监局发出了协助调查函,确认涉案产品境外认证证书的效力。经乙区质监局核查,B公司所持有的境外认证证书为E有机认证有限公司颁发。
(2)乙区质监局在回函中同时说明,E有机认证公司的认证批准书显示该公司业务范围为分包国外有机认证公司有机产品认证业务,但仅限出口产品。
(3)S市质监局也对甲区质监局的相关请示作出批复,即A公司的销售行为已违反了《有机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依法处理。
综上,甲区局认为,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必须经过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获得国内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方可以有机名义销售。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不得标注“ORGANIC”字样。该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产品。针对有机产品认证,我国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制定了GB/T19630-2005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建立起了一套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因此,在我国境内销售有机产品,应依据上述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认证。A公司提供的国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显示该产品并非依据我国有机产品认证国家标准实施认证。因此,在未获得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的情况下,国内生产、销售的产品即使获得境外有机产品认证,也不能直接以有机产品名义在国内销售。A公司提供的国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不适用于涉案产品。
1.跨省协查,确保案件事实准确认定
涉案产品的制造商为T省B公司,经J省C贸易公司供货给S省A公司做终端零售,因此产品流转多个省份。A公司难以详细说明产品认证情况,为了查明案情,甲区质监局分别向上述外省市公司发出调查函,要求对涉案产品有机认证情况进行说明。同时,甲区质监局还向位于J省的D认证机构发出协助调查函,通过认证机构确认当事人提交的国内有机认证证书并不涵盖涉案产品。最后再向B公司所在地质监部门发函要求协查B公司获证相关情况。通过多次跨省发函协查,使得案件的调查一步步趋于明朗,最终查清事实,确认违法行为。
2.开门审案,确保案件处罚合法合理
假冒有机产品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在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违法案件查处中也是一个较新的课题。为确保案件查处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甲区局邀请了区人大、区检察院、区纪委、区法制办以及区公安局的五位专家对本案进行开门审理,即专家组从管辖、事实认定、自由裁量等各个方面对本案进行了审核,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本案作出合法、合理的处罚。
3.合理闭环,确保违法行为全面纠正
涉案产品从生产到终端销售,流转多个省份,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就已向生产商所在地质监部门发函要求协查。在行政处罚执行的过程中,甲区局并未一罚了事,为了更好地规范有机产品生产销售行业经营,甲区局对产品生产商、经销商所在地质监部门函告了相关情况,做到了合理有效的闭环,使各环节违法经营行为都能得到有效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