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启涵
长期以来,“社会冲突”及“社会稳定”都是政治学与社会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尤其是在当下这个社会急剧转型的时代,群体性事件成为我国社会冲突的典型代表并以越来越高的频率曝光于公众面前。传统语境下的“社会冲突”往往被认定为一个负面而消极的词汇,常与暴力和不稳定相关联。然而就像亨廷顿在《变动社会的政治秩序》中所指出:“现代性带来稳定,现代化引起动乱”①[美]塞缪尔·P.亨延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 版,第44 页。,现代化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克服社会动荡的历史阶段”。由于完整统计数据尚不可查,据2005年的《社会蓝皮书》指出,从1993 到2003年我国“群体性事件”数量由每年1 万起增加到6 万起,参与人数也由每年约73 万人增加到约307 万人。而之后2004年重庆万州事件,2005年浙江画水镇“4·10 事件”,2006年浙江瑞安事件,2008年贵州瓮安事件、石首事件,2009年湖南浏阳镉污染事件,以及2011年大连PX 项目事件……一连串的数据与焦点背后,“维稳”工作从未间断,然而群体性事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却也日益增加,这其中的症结何在?本文希望引入耗散结构理论的相关内容,用以理解和阐释社会冲突与社会稳定间的关系问题,并尝试提出对群体性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社会冲突有益解决机制的思考。
对于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和转型而言,稳定有序的变革自然是最好。但是,反观各国历史经验和理论结果,这种状态是过于理想化的。多年来“维稳压倒一切”的思路妨碍了对于社会冲突的积极作用的理解,片面追求的社会稳定并没有带来预期的效果。
20 世纪六七十年代在欧美地区兴起了关于社会运动的讨论,而随着结构功能主义理论霸主地位的不断衰落,逐渐完善的社会冲突理论得到更多关注。冲突是人类产生和形成交往后就存在的现象,按照结果的性质界定,对社会冲突的理解被分为积极与消极两大流派。以马克思、达伦多夫为代表的“消极派”强调社会冲突的不良作用,将其看作是破坏稳定导致分裂乃至形成暴力革命的原因,是一种病态现象;而科塞及齐美尔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社会冲突是正常的存在,作为一种安全阀机制来缓解社会矛盾的积压,并且具有社会整合与促进发展的积极作用。
参照现有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社会冲突的出现不可避免,稳定与社会冲突实质上是一对不可拆分的关联,没有绝对的稳定状态,任何一个时间段里的社会稳定都是相对的。但是,有冲突不等于不稳定,相反冲突的解决往往会带来协调之后的稳定局面。如果只从静态的角度理解稳定,那么必然会陷入一种僵化的恶性循环之中。现代社会企图压制和消灭冲突是不可能的,这种冲突只能调节而无法根本消灭。以强力进行压制并不能消除矛盾,反而会把冲突隐藏到表层下面,这种积累扩大到一定程度后势必引起更加激烈的爆发。社会冲突并非“一种破坏性现象”,冲突可以缓解社会中的危机与不满,保证社会的连续性、增强社会组织的适应性、防止社会系统的僵化、减少对立两极产生的可能性,促进社会的变革;社会冲突不仅具有负面效应、负功能,而目还具有十分重要的决定功能。我们正视社会冲突的功能并不是肯定或者鼓励这种现象,而是因为这种现象的客观存在要求人们去解读。某种意义上,冲突的调节维护着现存的社会结构。
从20 世纪五六十年代起,就将政治稳定亦或是社会稳定作为政治学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范畴。可以达成普遍共识的观点将社会稳定分为静态稳定与动态稳定两类,相对于静态稳定,动态稳定更加积极而富有持续性。如果说“不稳定”是一种变换中的运行状态,而“稳定”是一种综合能力,一种可以把“不稳”变为“稳定”的能力,那么,这种能力如何达成?
作为一个极具中国特色的词语,“群体性事件”并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学术概念,它最早并且更多地被用在政府性文件之中。《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2000)里将“群体性治安事件”(即通常所说的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点总结为“群体性、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到2004年《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作出的定义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①于建嵘:《抗争性政治:中国政治社会学基本问题》,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43—44 页。。虽然去掉了社会危害性的描述,但非法性和目的性依然醒目。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讨论,群体性事件与“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的概念相类似,而这些概念又往往被认为是社会变革的核心。排除有组织犯罪和宗教因素,目前我国最主要的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原因总结起来存在两类:利益型冲突和社会管理失范引起的冲突。
耗散结构理论是比利时自由大学物理学家普利高津(Prigogine)于1967年提出的,他认为:一个远离平衡态的开放系统(无论力学、生物学或是社会经济的),当外界条件或系统的某个参量变化到一定阀值或称临界值的时候,通过涨落发生突变,就有可能从原来的混沌无序状态转变为一种时间、空间或者功能有序的新状态。这种远离平衡非线性区域形成的有序结构,需要不断地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以维持新的稳定结构。普利高津把这种需要耗散特质和有序结构称为“耗散结构”。
耗散结构是一种动态的、稳定的有序结构,这种有序是建立在“灵活”的基础上,也就是说系统本身不能是静止停滞的,而是可以不断向更新更为高级的耗散结构发展。要形成这种耗散结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系统必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次系统内部保持着非线性的相互作用;再次,系统必须有涨落,即一种围绕平均值上下波动的震荡,这是促使系统发生转变的关键点;最后,普利高津认为“不稳定是有序之源”,所以系统必须是远离平衡态的状态。
使用耗散结构理论就不得不涉及熵理论的概念,简而言之,物理学中熵是分子紊乱程度的描述,系统论中是系统无序性的描述,熵值越高紊乱和无序性越大。负熵的引入是耗散结构产生的基础,负熵是用以抵消熵值持续增加而防止系统崩溃的产物。负熵产生的开始也是系统走向有序化的开始,这个进化的过程是系统汲取了信息、能量或物质后发生的。
发展至今的耗散结构理论已经不再单纯只是物理学中的热力学概念,它在使用上得到了极大的拓展与深入,并同更多的自然和社会科学相结合。正是这样的学科交叉背景使得运用耗散结构对社会系统进行解释成为可能。首先,社会系统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不仅包含着政府系统、企业系统等若干子系统,同时其自身也在不断地与外界发生着信息和能量的交换。其次,社会系统之中复杂的各个子系统及其他要素之间存在着非线性的相互关系,并且这种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随时会发生某种变化。子系统间的相互作用带来负熵流促使新的有序状态形成。再次,社会系统发展演进到一定阶段的时候,某些要素将会自然发生涨落现象,开始出项不同程度的震荡。不同程度的涨落因其出现的时间点不一样而会产生大小不同的效果,有些涨落可能正是触发系统发生质变的转折点。最后,社会系统用于没法出现长久而稳定的平衡状态,任何平衡都是时间和空间段内的一种妥协与协调的结果。对于社会系统而言,稳定和平衡永远是相对的,而一个远离平衡的状态才是一种常态。
在坐标轴所代表的开放社会系统里,各个子系统b/c/d 之间伴随利益分配、社会分层、结构调整等转型因素(熵增因素)而积聚熵值,导致社会系统自身危机膨胀,无序性增加。这种变化赋予应有调控责任的政治系统A 以极大压力,而A 本身又可以看作一个独立的系统与外界发生着交换,当陡增的社会管控压力与内在的制度适用性不相匹配的时候,政治系统中熵值也开始增长,系统功能随之衰减。若A 不能正确理解并行系统变化中及时获取信息同时作出转变,则难以形成用以抵消熵增的负熵,即当社会冲突发生而政治系统的韧性和承受度不足,便会倾向于采用“以绝对管治秩序为表象,以国家暴力为基础,以控制社会意识和社会组织为手段”①于建嵘:《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个分析框架》,载《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5 期,第113 页。的刚性稳定,而经验告诉我们的是刚性稳定导向的维稳之路将越维越不稳。
图1
如前所述,涨落是耗散结构得以形成的运行机理,当系统中某一变量对平均值或行为发生偏离时,就会使得系统脱离原先轨道。涨落是对原先秩序的破坏,可能带来无序的混乱,但也正是这一临界点上的突变导致系统大幅度变化,促使系统抵御这种无序混乱并进入到新的有序之中。让我们通过图2 的模型来看:存在于系统每个分岔点上的选择是自由多样的。两个相同相似的系统在同样驱动力下,却由于在分岔点不同的选择而最终走上不一样的道路。这也可以解释不同国家社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选择的道路和体制不一,而最后进入到不一样的国家模式与发展阶段。社会系统总是从一个发展阶段迈向另一个更高的层级,当系统处于分岔点时,社会冲突的发生可以看作是外部环境带来的涨落,对解决冲突所作出的调整可能正是系统发展的一个方向选择。
图2
综合分析,我们可以有这样一些理解:在发展中的转型社会里,社会系统的稳定与否同政治系统对环境变化的敏感性高度相关。社会系统本身具有自我调节能力,简化形容为产生负熵。而此时作为管控单元的政治系统需要对这种自发的社会调节有所感知和反馈,在分岔点上吸收信息作出判断,促使积极变化的发生并推动整体社会结构、制度安排向新的有序的方向发展。一定程度上,社会冲突可能是这样一个机制:通过它,社会系统的压力得到外溢,并有赖于适当的政治系统的抉择实现变革。
运用耗散结构理论而进行的社会系统熵特征分析为研究社会冲突与稳定提供了很多可行的方向。封闭结构可能形成长期的平衡,但这是一种僵死的状态,开放的社会系统不可能处于不变的静态稳定里,一段时间的平衡稳定之后,就会随着发展的需要开始出现“不稳”并向“稳定”转变。
追求所谓“静态稳定”是指这样一种模式,以群体性事件为代表的社会冲突发生后,政治系统并未从中获取有益信息并作出调整,而是单纯以追求息事宁人的目的解决问题,通过强力压制冲突的源点而达到表面和谐。静态稳定似乎可以短期内维护政权的连贯和排他,但不能对大的社会系统变化作出反馈的政治系统,最终消耗的是自身合法性,并因压力膨胀而带来系统崩溃。对“动态平衡”的追求是指:在社会系统之中,政治系统的权威同其他子系统之间达成的平衡。不再刻意追求社会冲突事件的零发生率,而是努力通过完善制度供给和政治体制的弹性包容力,实现对社会冲突问题的预警、调节和疏导,减少高裂度事件发生的可能,正确对待和利用低裂度事件的发生而传达的信息。
第一,政治系统对社会稳定的态度由静止、单一转向动态、灵活。从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认定中也可以看出,斗争观念一直占据主导,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视为破坏社会和谐的诱因。因此,直接造成冲突双方及权力主体的紧张关系。要做到“动态平衡”需要政府当局在思想上首先明确认识到社会冲突如果处理得当可以带来积极的效应,其次需要有一定的发展战略远见、掌控力和包容力。只有主导者有意将社会体系不断向前推进,才能预先考虑到转型过程中每一个折点上可能遇见的危机,提前做好预警和预案。要看到社会冲突事件对于整个社会发展的安全阀作用和社会自我调节所积累的社会资本。掌控力体现在政治系统本身的系统能力,如果系统自身调控能力强,各项机制健全有效,则可以通过平衡冲突双方有效控制群体性事件的烈度。掌控力并不是强调治理手段的政治控制,而是期望政治系统可以调动法律资源为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社会冲突搭建起诉诸于程序和司法的解决渠道。最后,政治系统的包容性体现为不畏惧也不排斥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要调整原先政府绝对控制下的社会秩序,将一部分的调节功能交还给社会系统自身。社会转型还没有完成的过程中,经济发展、社会秩序格局、政治参与意识等重要因素并没有形成齐头并进的状态,存在着进度的不一致。此时,政治系统需要在处理社会稳定问题时区分策略性对策和战略性对策。策略性的对策主要针对于解决个案本身,以处理和消解事件为目的。而战略性的对策则更多地是从全局来考量,不再将眼光局限于短期的静态稳定,而是把压抑的不稳定因素疏导出来,达到信息资源的减缓,以形成动态的平衡。态度的转变主要体现于从重视结果转为关注过程,改变高压高成本的维稳形式,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和过程疏导。
第二,建立动态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实现利益表达、民意输出和社会沟通的联动。如果社会冲突是社会系统的安全阀,那么只有在内部压力过大而又不能得到疏散的时候,才会选择这一途径。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和建立基层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事关利益和诉求的意见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输出、传达和反馈。形成一个有序的、法定的输出框架,不仅是为了提供给公众一个制度化的表达渠道,也是为了规范这种表达方式,在社会转型的同时培养公民社会自发的理性意识。芝加哥大学赵鼎新教授研究表明,西方社会体制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之后,尽管社会运动总量没有明显下降甚至有所上升,但其破坏力却越来越小,对整体本身的冲击力也明显减弱。由于我国当前大部分社会冲突事件都是个案性质和利益导向型事件,民众表现出的诉求多样而无序,如同零散迸发的火星,既不能不引起重视又不知该从何着手排查隐患。在这种状况下,倡导基层实现动态平衡的维稳模式是十分适合的。通过基层政府建立的表达机制,允许民众将利益诉求和对现实的不满通过理性、有序的方式传达出来,既可以疏导不安情绪,也有助于基层政府了解真切翔实的问题所在,提高问题正面的解决速度。
第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社会救助水平,维护广泛而基础的公民权利。无论是社会分层还是利益分配不均,最终都会带来弱势群体生存无法保证,这种扩大化的底层人员数量也增加了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建立全民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各国普遍为减轻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带来的弱势困境而采取的策略。社会保障制度类似于一张社会安全的兜底网,给予发展过程中被抛出社会结构的群体以及时的引导和救助。面对失业、贫困、灾害、老龄化等问题的困扰,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执行,各项保险制度的完善和提升全社会福利制度的普及化,这些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能够有效地分散社会矛盾和冲突焦点,提供维持社会基本正常秩序的底线保证。
第四,建立有效的社会预警体系和危机应对机制。危机应对机制的含义更为广泛,包括了群体性事件发生前的预防、发生时的处置机制以及事后的善后跟进机制。对社会问题在发生之初进行及时的信息收集、舆情分析,良好的社会问题预警系统可以帮助政府适时调整公共政策,实施有目的有针对性的社会控制而不至于全方位管控,既成本过高又效果欠佳。二战以后在西方国家陆续开始对社会预警进行科学理性的评测,包括未来学派等试图建立社会预警模型。根据研究机构提供的不稳定指数作为参照,可以及时发现问题的集中焦点,适当调整政策走向,及时疏导和防范危机诱发因素,从而避免冲突和更好地实现社会控制。群体性事件发生后,不能只追求平息事件、流于表面的解决方式,各级政府需要深入跟进,了解根本性的深层原因在哪里,防止同一原因多次反复导致冲突。
最后,调整社会利益的分配格局,建立起公平公正的社会分配体制。社会转型带来了不同利益群体的出现,社会分化造成了群体利益的对立。当弱势群体的利益没有合法而有效的表达渠道,而又深刻感受到系统中有组织的强势群体的相对剥夺感和不公正感的时候,就容易通过集体行动来表达不满情绪。总结过去十年中的群体性事件会发现,大多数只是工具性的冲突,民众只是利用群体性的方式维权、伸张利益诉求、宣泄情绪以引起权力部门的关注等等,并不具有针对政权的性质,从目前来看也尚不会强烈冲击到社会和政治的统一性。所以在有了民众诉求表达渠道之后,应该重视利益表达的内容,建立起公平公正的社会分配体制。
“事实上,‘一致与冲突’都是社会存在的两种基本动力,稳定与变迁,是社会存在的两种基本形式。冲突是社会结构固有的成分,冲突引起社会变迁,社会变迁排除冲突的消极影响。”①于建嵘:《从刚性稳定到韧性稳定——关于中国社会秩序的一个分析框架》,载《学习与探索》,2009年第5 期,第113 页。稳定有序的社会状态是各个阶段人们不懈努力的追求,而与此同时,致力于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冲突的研究也是为了更好地从理论角度理解两者间微妙的关系。本文借助耗散结构理论的研究,希望能更加直观而清晰地解释“冲突与稳定”在复杂的社会系统里如何相互发生作用,通过自然科学的模型与逻辑思维有助于克服单纯文字描述的不足。认清社会冲突与社会稳定二者的互动机制是客观决策的前提,将理论分析回归实际的校验,才能更好地保障当前中国的转型与变革之路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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