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博,张晓东,张天立
(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黑龙江齐齐哈尔 161000;哈尔滨铁路公安局 司法鉴定中心,黑龙江哈尔滨 150006;哈尔滨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黑龙江哈尔滨 150001)
火车撞击致人死亡事件1例
王博,张晓东,张天立
(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黑龙江齐齐哈尔 161000;哈尔滨铁路公安局 司法鉴定中心,黑龙江哈尔滨 150006;哈尔滨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黑龙江哈尔滨 150001)
火车撞击人体时,其巨大的动能撞击在人体软组织上,因撞击部位、方向不同,人体位置不同及人身上穿着衣物的多少,是否有剐、扯等不同因素,会形成多种形态各异的伤势,非常复杂,难以鉴别。对于火车撞击人体损伤,根据其损伤特征,结合现场勘查检验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发现火车撞击致人死亡案例发生频率较高,损伤复杂、严重,判定困难。火车撞击致人死亡判定难度较大,对所受损伤应结合现场勘查检验结果综合判定。
损伤检验;路外伤;颅脑损伤
(一)现场情况
2012年10月26日,哈尔滨铁路局管内通让线397公里362米发生火车撞击行人事件,技术人员到达现场时尸体已被运至大庆天源殡仪馆。据派出所介绍:现场东西两侧为开阔地,北侧2.1公里是银浪车站,南侧6.6公里是创业村车站;现场为变动现场,列车运行方向左侧的路肩上呈头东脚西仰卧一具女尸,尸体的腿部搭在路基上,路基砟石的空隙中有两处血迹;距尸体北侧6米线路中间靠西侧的钢轨处有一只棕色矮腰皮靴(左脚),另一只皮靴在继续向北12米处;距尸体北侧5.2米的路肩上有一眼镜框(缺一眼镜腿),距眼镜框北侧5.5米处的路肩上有一部诺基亚手机(C7型,外屏粉碎、电池和机体分离),距手机北侧2.7米处有一半盒软包红色“泰山”牌香烟。
(二)尸体检验
1.衣着。死者上身着深棕色带帽皮夹克,帽子上浸有大量血迹,左腋下至衣摆上方4.0厘米处有一40.5厘米×20.5厘米的撕裂口;内穿灰色高领长袖T恤,前衣襟浸满血迹,内穿蓝色胸罩;下身穿紫红色长裤,臀部沾有黑色污垢;向内依次穿黑色绒裤、绿色线裤、白底红绿花纹内裤。
2.尸表检验。死者成年女性,身长1.58米,黑发,发育正常,营养良好。
头部:左侧颞部耳廓上方7.0厘米处有一纵向创口,大小为5.5厘米×1.0厘米,其下1厘米处有一近平行大小为4.5厘米×1.0厘米的创口,其下0.5厘米处有一横形创口,大小为4.5厘米×1.5厘米。右侧顶枕部可触及一5.0厘米×8.0厘米头皮下血肿;前额两眉间有一“T”形创口,大小为5.5厘米×3.0厘米;左下眼睑青紫肿胀,左颧骨有一竖行皮下出血伴表皮剥脱,大小为5.0厘米×1.0厘米,可触及颧骨骨折,上、下颌骨骨折;下唇下方有一横形创口对应骨折位,大小为6.0厘米×2.0厘米,其下3.0厘米处有一平行创口,大小为3.5厘米×1.0厘米;右侧外耳道及鼻腔内有血性液体溢出。
胸部:可触及胸部第四肋处,胸骨柄向内骨折,未见变形,皮肤未见损伤。
腹部:腹平坦,肚脐右侧9.0厘米处分布有大小为5.0厘米×3.0厘米范围不规则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侧髋关节有两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大小分别为1.5厘米×2.0厘米、1.0厘米×1.5厘米。
四肢:左腿髌骨上缘上方1.5厘米处有一6.0厘米×2.0厘米大小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髌骨下缘下方8.0厘米处有一3.0厘米×2.0厘米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腿膝关节脱位;左踝关节下缘处有一3.5厘米×1.0厘米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其上方4.0厘米处有一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大小为4.5厘米×2.0厘米;右腿髌骨下缘13.0厘米处有一竖形创口,上钝下锐,创缘整齐,大小为3.0厘米×1.5厘米;右足足踝上方1.0厘米处有一8.0厘米×3.0厘米大小“V”形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右足前脚掌背侧有一12.0厘米×9.0厘米碾压伤,可见及肌腱及骨骼,前脚掌伴脚趾粉碎性骨折,创口沾有黑色附着物,无生活反应;右足根部后侧,有一2.0厘米× 2.0厘米不规则创口及2.0厘米横形创口,其余未见损伤。
腰背部:背部左肩峰下3.0厘米处有一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分布在大小为12.0厘米×19.0厘米范围;腰部沾有黑色附着物,余未见损伤。
列车行进中,发生与其他车辆碰撞和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称为铁路路外伤。常见铁路路外伤多为火车运行时撞击路外人员所致。因火车质量大、速度快,撞击时所产生的动能巨大,往往对人体产生很强的破坏性,如颅面部粉碎性骨折、开放性骨折、肢体离断、全身多发骨折等。多年来,很多法医认为铁路路外伤其实很简单,因为其所产生的破坏性,人为很难做到。实际上,火车撞击人体时,其巨大的动能撞击在人体软组织上,因撞击部位、方向不同,人体位置不同及人身上穿着衣物的多少,是否有剐、扯等诸多因素,会形成多种形态各异的伤势,非常复杂,难以鉴别。
以此案为例,死者头部共有六处创口,其中头颅左侧颞顶部有三处纵向创口,创缘整齐,创角锐利,大小相近均在5.0厘米×1.0厘米左右,其中两处近乎平行(见图1);以上三创口创缘整齐、创壁不光滑、有组织间桥,创角锐利,大小相似、创腔内可见黑色的火车机车油垢;颅脑顶部的三处创口对应位置的骨骼仅见有骨裂痕,并未完全折断、破碎,与常见的破坏性极大的铁路路外伤事故有很大不同。该处头部的损伤特征给人感觉应为长5至6厘米长的、质地较坚硬的钝性物体多次打击形成。其胸部胸骨柄呈向内塌陷骨折,肋骨未触及骨擦音,且体表未见胸廓变形或损伤,皮肤也未见明显青紫色皮下出血改变。因此该损伤极容易被认为是质量大、与人体接触面积较小的钝性物体缓慢用力挤压所致,而不是质量较大、与人体接触面较大的火车直接撞击人体所形成。另外,该死者右腿髌骨下缘的创口形态类似单刃刺器形成的创口,右足粉碎性骨折,创口处粘有黑色油污,很明显是火车碾压造成,但却没有生活反应,让人很容易联想到这是一起杀人移尸、伪装铁路路外伤的案件。归纳总结,此案例具备以下两个特点:
第一,死者头部左侧颞顶部的纵向不规则创口的游离皮瓣方向为由左后方向前方,与衣服破裂口的撕裂方向相同。尸体左肩后侧的擦划伤皮瓣方向显示,是从右上方向左下方擦划,此处损伤与死者外衣处的撕裂痕迹相一致,符合火车由死者左后方撞击形成的情况。同时,根据死者身体的各处创伤皮瓣方向及多处擦划创伤痕迹相互平行来看,死者身上的损伤均符合火车撞击导致的一次性损伤形成,此种损伤绝非他人反复打击能够形成。根据检验所见,死者上述损伤生活反应明显,应为生前伤。
第二,死者头面部创口对应的颅骨裂缝上及损伤的创口内、创角边缘侧均粘有少量黑色油垢样附着物,以及头颅顶部创口的游离皮瓣上和颜面部创口内也均粘有大量黑色附着物等,根据这些特点分析认为:这些黑色附着物均系来自火车车身上的机油粘着灰尘油垢在火车撞击到人体时粘到人身体上所致,是火车与人身体相互接触的直接证据。这也是判定铁路路外伤亡的一大重要特征。
综合上述两点,根据现场勘查检验情况,结合尸体检验所见的损伤特征,可以认定该现场为原始现场,可以排除他杀案件。这些特征解释了此前有人推断该案件有可能是有人用力压按住死者胸部,导致其胸部柄向内骨折,然后再用宽刃较钝、刃长5到6厘米的物体对死者头部进行反复打击致死后移尸导铁路线上,伪造成铁路路外伤现场的猜想。死者右腿髌骨下方的创口应系列车体与人体相互作用所造成的损伤,并非带刃的物体造成的锐器伤。通过检验判定死者胸骨柄的骨折,并非外力直接作用于胸部造成,而是人体在被卷入火车底部翻滚时,扭曲、弯折拖拉等因素间接造成的,所以在检验时该处皮肤表面未见损伤。人体在承受反复打击时,因疼痛会本能地改变体位以规避反复的打击,所以其头上的近似平行的创口不会是人为造成。另外,火车机身底部涂有大量的机油,在列车运行过程中,风卷尘土,极易附着大量的灰尘,这些灰尘附着在火车机身上形成黑色的油污。当火车与其他物体接触时,这些黑色的油污就会发生转移,转移到与其接触的物体上,尤其是人体软组织及其衣物,因其质地软,在被火车碾压、接触时,人的创口内会附有大量的黑色油污(见图3)。右脚掌的粉碎开放性骨折,且无生活反应,应是死者在车下被碾压后又被车轮拖拉、卷带、碾压形成。事后经火车司机通话录音显示,司机发现前方有人,采取紧急制动并刹车,虽未表明死者当时的姿势,但是却告诉了我们死者是由车头撞击,并非在火车运行时从侧面进入火车底部碾压致死。而火车停车后车头与尸体被从车厢下拖出的位置的距离长达127米,这足以证明死者从被撞击到被碾压再到最后火车停止,尸体经历了很长距离的翻滚、剐蹭及碾压。人被撞击死亡后在车下继续翻滚,并被车轮碾压其右脚。足部系血液循环远端,在先期大面积内出血的前提下,血液循环远端血管内的血压偏低,加上火车车轮碾压导致的软组织堵塞、压迫血管断端引起的出血量少,甚至不出血,导致了其右足创口无生活反应的现象发生。另外,北方天气寒冷,北方人冬天在户外经常会出现手指苍白、无力的现象,这其实就是血液循环系统在这种天气环境下无法对肢体远端持续充足供血的一种反应,这也是导致该死者死后损伤出血不明显的原因。在冬天的铁路路外伤案事件中经常会发现死者有双下肢苍白,无血色现象发生。死者在体内大出血,再加上火车碾压软组织,以及本身下肢血流量就不大的情况下,出现的死后生活反应不明显的创口并不是证明有他杀嫌疑的确切根据。
本案中死者为他杀疑点被解除,火车撞击被确定。通过这个案例,不难看出铁路路外伤的特异性和统一性。因撞击情况的多变,造成的伤势严重程度、形成机制等等的不同,尸体的表象往往随之大不相同。法医如果没有丰富的铁路路外伤处理经验,往往会被尸体上的一些离奇特征引向死胡同。我们说的特异性是指,铁路路外伤不同于普通的交通事故伤,它注定是一门独立的学科,没有接触过类似案件的同行,面对这类案件时很容易被误导。而其统一性在于其有固定的损伤模式,主要总结为两点:一是创口为一次性撞击形成,创口的方向、皮瓣的方向高度统一,不会反复形成;二是黑色油垢附着物等是可以证明人体与火车有过接触、曾被火车碾压的证据。
责任编辑:贾永生
D9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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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3192(2013)05-0045-03
2013-07-11
王博,男,齐齐哈尔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工程师;张晓东,男,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助理工程师;张天立,男,哈尔滨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