卜凡帅
(重庆师范大学特殊教育系 重庆 400047)
高等教育事业是国家培养各种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手段,因此在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应尽可能多地吸纳各阶层的精英进入到其中,以满足社会各行各业对人才的需求。就在我国大力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同时,弱势群体,尤其是残疾群体的高等教育机会始终不高的问题引起人们相当的忧虑。
事实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高等教育的这扇大门都未能向残疾群体打开,即使少数有幸能够进入到高等教育系统中,也因得不到适当的支持性服务而很难完成学业;再加上适合其学习的专业选择有限、社会接纳度不高等因素,又直接造成了其就业率长期处于较低水平。随着残疾群体越来越多的受到社会的关注,人们对其在高等教育系统中所遭遇的不公平现象的感受和批判也就越来越强烈。公平、正义无疑是决定现阶段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核心因素,而教育公平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如何保障残疾群体高等教育权利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平、公正“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体现的是社会对其所有社会成员的不偏袒性,即不论社会成员所属阶级、家庭背景、种族、性别等因素如何,社会应赋予他们在享有参与各项社会活动方面平等的权利,在平等的起点上融入社会”[1]。如果细分来看,公平、公正又分别代表着有关资源分配的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考向度或维度:前者侧重于资源、财富的分配结果是否均等,而后者则侧重于资源、财富的分配过程本身是否合理。由于公平的概念里既有“公”又有“平”,且公平概念在我国的使用又十分的广泛,很容易造成概念的混淆,因此,在此特别作出说明,凡本文中出现的公平、公正的概念均未做区分,其内涵是相一致的。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公平、公正从性质上可以分为:机会公正、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三种类型[2]。而这种划分既可以看做是公平、公正的三个阶段又可以看做是公平、公正的内涵:即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应该是以上三者的有机结合,不应仅仅局限于其中的某一阶段。
其中,机会公正是指所有社会成员都有着同样的竞争地位,是合理竞争中最重要的一环,直接决定着所有参与者参与竞争的机会,如果这一环节有失公允,遭受不公正的参与者主观上将感受到极大的不公正感,后面的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更是无从谈起;所谓程序公正则主要是指规则的公平、公正性,即参与者在相同的规则下得到平等的对待。程序公正与机会公正是密切联系的,只有保证程序的公正,机会公正才有可能,反之亦然[3]。而结果公正是指无论参与者的社会经济地位如何,其在最终结果上均获得了相等报酬、资源或地位。长期以来我们所一直追求的公平、公正大抵属于这一类,殊不知这种片面的公平、公正观严重降低了人们的积极性,从而导致了效率的低下。我国学者通过对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延伸解读,提出了教育公平的两个原则,其中之一便是偏向弱势群体原则,某些不平等可以使得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得到最大利益。[1]
而残疾理念是可以理解为在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对残疾群体的根本看法和基本观点,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较为稳定的观念,影响着我们对残疾群体的实际行为,因此认识和了解残疾群体是改善残疾落后观念的关键。然而,在“回归主流”这一理念提出之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里,可以说是残疾群体最为黑暗的时代,长期的幽禁使其与正常社会完全隔离,处于任人嘲弄的社会最下层,残废成为这一群体的代名词,因此对其的教育根本就是不可想象的。随着欧洲社会“回归主流”的提出,残疾群体残而不废,在适当的支持下也能有一番作为,渐渐得到了发达国家社会的认同,其社会地位和生活质量才有所提升。然而,虽然我国这一理念的更新仅仅始于最近一二十年,但在人道主义与和谐社会的浪潮影响下,还是取得的较大的发展。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注意到了其对残疾群体整体素质低的提升和社会的融入,并积极鼓励、帮助残疾人,促进残疾群体平等地获得高等教育的深造机会。然而,尽管如此,前文中所提到的问题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要解决些问题,先决条件就是观念的转变,即必须对残疾群体有着正确的认识。
一直以来残疾群体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一直较低,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仅占全国残疾群体总人数8296万人[4][5]的1.13%,而且近几年来这个数字的增长速度并不尽如人意(见图1),残疾群体的高等教育机会始终是不成比例或低比例的。
图1 2006-2011年高等院校录取残疾考生情况
现阶段,残疾群体可以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进入普通大学或通过单考单招进入特教学院这两种方式进入到高等教育系统中就读。其中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规定,在高考报名前,需要对身体各方面的指标进行全面的体检,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这就将很多残疾考试挡在高考门外。少数能够通过考前体检的残疾考生,在高考结束后的学校复检中,常常遭到学校方面以种种理由拒绝录取,近几年来各地有此遭遇并得到残联维权帮助的残疾考生不在少数。而目前各地开办的特教学院所能提供的高等教育机会还远远满足不了庞大的残疾群体的实际教育需求,通过单考单招的方式也只能是杯水车薪,以2011年的统计数据为例,2011年全国共有877名残疾人进入到特殊教育学院学习,仅占当年高校录取残疾考生总人数的10.9%。
少数幸运的残疾学生进入大学后才发现,想要在大学中取得成功是多么的艰辛。专业设置单一,技术含量低,聋人的美术和计算机,盲人的按摩推拿,与国外残疾大学生的专业设置多样化还存有较大的差距,很难满足其个体发展的需求;而其同周围同学之间的个体差异又常常使得他们成为被孤立、甚至是被嘲笑的对象,如若长期得不到疏导,很有可能产生心理问题;糟糕的校园设施为其正常出行带来各种不便,有时甚至会造成他们进一步的伤害,辅助服务设施的匮乏问题相当严重;学校方面未能发现其在接受教育的能力方面的差异,因而就不能为其提供适合其发展的教育,好不容易进入到高校的残疾学生又成为了这其中的差生。多数情况下“那些天赋较差的人,我们的教育制度未能让他们完成任何学业”[6],这是我们所不愿看到的。
接受高等教育的主体毕竟是大部分常态群体,因此与之相对残疾群体的利益常常就被忽略掉。这不仅直接损害了残疾群体的尊严,不利于其身心的全面发展;而且,随着和谐社会的提出,尤其是在高等教育学府,在这样圣洁的象牙塔中残疾群体都无法享有和其他同学一样的待遇,实在是有违和谐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精神。在当前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代,决不能忽视高校中残疾群体的诉求,切实保障残疾群体的高等教育权利。
这样,残疾群体在高校当中,仍被限制在一个狭小的空间里,在这样条件下培养出来的人其社会浸入力可想而知,其在走出校门后处处碰壁也就成为自然,国内学者庆祖杰、周春梅[][7]总结这其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问题:就业机会少,就业水平低、同工不同酬、就业理想和就业现实有差距、可持续就业问题突出等。此外,工作中能够得到的支持服务不足、培训晋升机会少、缺乏满足感和成就感等都是现阶段我国残疾大学生就业实际存在的问题。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高等教育的任务”的表述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从这一点来看,我们的残疾人高等教育无疑是失败的,其最终的“回归主流”也自然只能是一句空话。无论是就业还是继续深造,我们的残疾大学生要同那些正常人竞争,既要克服自己的残疾,还要面对各种不公正的待遇,想要在这种情况下脱颖而出付出的常常是正常人的数倍,这其中的艰辛,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尤其是这些残疾群体中的精英都无法通过高等教育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对其他准备进入到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残疾人来说更是一个不小的打击,由于看不到高等教育所能带给他们的实质性价值,自然也就不能激发起他们进入高等教育学府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整个残疾群体的素质的提升和社会的融入。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残疾人高等教育作为高等教育在残疾领域的延伸,积极提高其质量,不仅有利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更有利于残疾群体整体素质的提升。因此,我们应充分认识到发展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的重要性,彻底改变社会尤其是高校中对残疾群体的错误认识,为其创设公平、公正的学习和发展环境,切实保障残疾群体高等教育权利。针对当前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中存在的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现阶段,高等院校之所以在残疾考生的入学过程当中设置重重障碍,根本原因就是残疾理念的落后。这种落后的理念只看到了残疾群体因残疾而导致的障碍和缺陷,却无视残疾群体自强不息、积极同命运抗争的努力;这种落后观念下的高等院校给残疾群体的更多的是同情甚至是歧视,殊不知只要适当的支持,残疾学生和普通学生一样也能够取得非凡的成就。而只有接纳和认可残疾为所有人不同的特点,转变这种对残疾群体的消极态度,其才有可能享有公平、公正的高等教育权利的机会。因此,高等院校必须尽快更新残疾理念,树立正确的残疾人观,杜绝因残疾而将残疾考生拒之门外的事件发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障残疾群体的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公正。
而在理念转变的同时,进一步拓宽残疾群体的高等院校入学渠道,将使得更多的残疾学生得以享有高等教育权利。尤其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张,而伴随其扩张而来的是高校的“产能过剩”,从生源供给来看,随着高等教育的需求规模逐年下降,在不久的将来出现“预期产能过剩”的局面存在着很大的可能,部分民办高校“预期产能过剩”已提前到来,民办高职院校开始面临严峻的生源危机,这就为高校提出了尽快重组并转移产能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教育高等教育存量的目的。而在优化结构和转移产能的过程中适当的考虑向残疾群体倾斜,这不仅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可持续性、多样性、系统性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同时对提高残疾群体素质及其社会融入能力进而提高其生活质量也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在残疾学生的高等教育机会得到保障,得以进入到高校后,还必须根据其具体的残疾情况,创设适当的环境,在支持服务下对其进行教育,挖掘他们最大的潜能,最大限度地培养其独立生活的能力。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针对残疾群体制定特别保障措施,为残疾学生提供对其学习、生活有帮助的支持性服务,如手语翻译、笔记抄写员、无障碍设施等;托福、雅思等考试中也提供了相应服务,如适当延长考试时间,提供单独考场,为盲生提供大字试卷,允许听障生携带和使用助听器,双上肢功能障碍的考生可以由他人代笔答题等。这些支持服务都为残疾群体勇敢面对自身残疾和超越挑战,并最终顺利完成学业提供了极其重要的帮助。
我国学者通过对约翰·罗尔斯 (John Rawls)的“两个正义原则”的延伸解读,提出了教育公平的两个原则,其中之一便是偏向弱势群体原则[1]。笔者以为,教育公平、公正的一个最重要的体现应该是在接受教育过程当中的公平、公正,即残疾学生更在获取普惠帮助的的基础之上获取特惠的扶助,因为这一环节的努力对包括正常学生在内的所有受教育者来说都是最为公平、公正的。而高校加大对残疾学生的支持力度,不仅可以缩小这一群体同常态群体业已存在的巨大教育差距,对整个高等教育公平的实现也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例如我国在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中就强调了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为残疾学生创造学习生活条件;各地也在加大补助资金的投入,鼓励和支持招收残疾学生的高校开办相关专业。
随着中国经济增速的逐渐放缓,就业岗位的持续性供给很难保证,这就造成了当前我国激烈的劳动力市场竞争形势,许多大学生一毕业就面临失业的困境,这使得本来就处于竞争不利地位、就业选择面狭窄的残疾毕业生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这种情况下,一方面要不断拓宽残疾大学生的专业选择面,加强职前培训,并开展职业规划、社会适应训练、个人社会与文化发展等选修课程,对其今后的就业选择和个人发展提供充分指导,从而提高培养质量,培养其更强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对已经走出校门,踏上工作岗位的残疾毕业生,高校不但有条件而且更有义务将当前社会所急需的科学技术、最新理念通过培训的形式提供给他们,有效地维持其在入职后的工作稳定性并促进其事业的发展。
尤其是当前我国正处于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的新阶段,党和国家乃至全社会都十分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残疾群体在就业、社会保障、维权这些与残疾群体生活息息相关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可以说现阶段的残疾人工作进入了历史上的最好时期。国外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表明,残疾人事业的演进具有明显的时间阶段性与发展梯度,这就为残疾毕业生就业提供了更好的氛围和环境,起到了积极地导向作用,遏制了一些用人单位因偏见而拒绝雇佣残疾毕业生的做法,从而有效地促进残疾人大学生顺利就业并在工作岗位上取得一定的成就。此外,对于这些残疾群体当中的精英,在人才选拔的过程当中也可以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放宽条件,开辟一些公益性岗位安置这些残疾大学生就业,为社会服务,从而为其所在的整个残疾人群体就业增添信心。
残疾群体高等教育权利公平、公正问题的广泛显现,是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挑战,其作为未来几年残疾人事业的一个重要议题,既是人道主义思想与和谐社会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同时也彰显社会对残疾群体的人权尊重,亟需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和关注。总之,能否保证残疾群体高等教育权利的公平、公正,对未来残疾人事业的整体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1]尚靖君,王小溪.教育公平实现的困境与出路[J].外国教育研究,2012(4):3-9.
[2]李强.《社会分层十讲(第二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268-269.
[3]李强.社会分层与社会空间领域的公平、公正[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1):6.
[4]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EB].http://www.gov.cn/fwxx/cjr/content_1308385.htm,2006-12-01.
[5]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二号)[EB].http://www.gov.cn/fwxx/cjr/content_1311943.htm,2007-05-28.
[6]罗曼·赫尔佐克.柏林教育论坛上的讲话[R].柏林:柏林教育论坛,1997-11-05.
[7]庆祖杰,周春梅.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江苏高教,2011(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