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冶泽
【摘要】重庆北碚最近出土一通清代《沿河查盗章程》碑,是清四川总督颁布的在嘉陵江沿河设置塘汛关卡的规定,目的是为了防范、搜捕白莲教余党,维持地方治安。其中涉及塘汛部分尤为重要,是少见的反映清代塘汛制度的实物资料。
【关键词】《沿河查盗章程》;塘汛制度;白莲教
【中图分类号】1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139(2012)06-0052-6
2012年5月,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嘉陵江边轮渡码头旁发现一通石碑。碑石为当地青灰色砂岩凿成,背面未作平整处理,其余各面粗加打磨。碑石下半部残断,经测量,残长约113cm,宽约64cm,厚约13cm。下面我们将碑文按原行款用简体字照录并加标点,疑似字以括号内问号示之,残损内容以省略号代替:
特授四川重庆江北理民督捕府加三级纪录……
四川爵督部堂勒示例《沿河查盗章程八条》……
一、塘汛较远之处,当于适中之江水平缓不……
一、所拨差二名,常川巡守,官给工食养瞻(赡),不……
一、往来客商船,务在塘汛卡房之处搭帮停……
下,致有疏失。一、各卡俱给编号鸟枪一杆,定要……
许乱放。一、每夜无论风雨,一交二更,塘兵卡差……
梆不停声。每人支(值)守二更,轮流更换。倘有不遵……
官及各上司衙门控告,以凭提究。卡差塘兵横……
劫情事,另行从重治罪。一、塘兵卡差如遇停舟……
户人等(?)实力擒拿,果系真盗,格杀勿论;获犯(?)论……
从整个碑文看,其石虽有残损,但内容基本完整:这是一篇规范性文件《沿河查盗章程》的摘要,原有八条,在此列举六条,对江河沿岸塘汛、关卡的设立、人员、经费、武器、职权、纪律、惩处等都作了具体规定,文字不多,但面面俱到,可谓言简意赅。以下我们先对碑文作简单考释,再对相关历史问题进行讨论。
一、碑文考释
碑文的主要内容是《沿河查盗章程八条》,按其名,原应有八个条款,但碑上只列出六条,所以称为“示例”,也即摘要、举例的意思。每条开始以“一”字为标识,前三条皆另起一行从行首开始,从第四条起大约为节省碑面而不再提行。每条的内容也因碑的下部有残断而不完整,不过残断部分并不多(推测每行只残损几个字)。结合整个内容来看,第一条是规定应在塘汛(关于塘汛,容后面论述)较远难以顾及且江水平缓之处增设关卡。第二条是规定塘汛关卡的人员编制为兵差二名,职责是巡查守卫(文中“常川”是经常、持续的意思),其经费来源为官府给付。第三条规定江上往来船只必须在塘汛卡房停靠接受检查。第四条规定每个关卡发给编了号的鸟枪一杆,定要谨慎使用,不许胡乱放枪。第五条规定了夜间巡查制度,塘兵卡差要从二更起外出巡夜,打更的梆声不能停歇,每人轮流值守两个更次(每更约两个小时)。如果兵差玩忽职守,准人向其上司衙门控告,追究责任;如果有横行不法、勒索抢劫之类的事,则从重治罪。第六条规定发现船上有坏人,则军民合力擒拿,若真是盗贼格杀勿论,捉获罪犯论功行赏。因此,这块碑的碑文是一篇专门为塘汛关卡的设置作具体规定的官方文件。
《沿河查盗章程》的颁布者是“四川爵督部堂勒”,即四川总督勒保。其称“爵督”,是表明这个总督有封爵;“部堂”是对中央各部大堂或地方总督府大堂的省称,四川总督的全称是“总督四川军务部院”,故也称部堂。勒保(1739~1819)。姓费莫,字宜轩,满洲镶红旗人,先任兵部侍郎,云贵总督,以镇压苗民有功,封一等威勤侯;后任四川总督,历官至军机大臣,封一等威勤伯,死谥文襄。《清史稿》有传。勒保于嘉庆三年(1798年)以湖广总督调任四川总督,一年后被参劾以“糜饷纵贼,玩视军务”罪,论大辟(杀头),改斩监候(死缓);嘉庆五年复任四川总督,直到嘉庆十五年(1810年)。据此可知,该《章程》的颁布时间应该在勒保任四川总督期间,即嘉庆三年至十五年(1798-1810年)之间。
立碑者的官职是“四川重庆江北理民督捕府”。“理民督捕府”的长官为府同知,原是知府的副职,主要职权是督责、捕盗,故称“督捕同知”。康熙以后,清政府在部分府下划出一块区域设“厅”一级行政机构,级别相当于县,相对于“直隶厅”而称为“散厅”,以府同知充任最高长官,故这类同知已不再是副职,而是厅的一把手,治理一厅民事,所以又加“理民”二字。重庆同知署衙门原在城内白象街,乾隆十九年(1754年)移驻江北,原旧署变卖,另在江北弋阳观下修建了新署。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清政府将原巴县义、礼二里及仁里所属六甲划出(水土镇——当时叫土沱——属礼里),单独设立江北厅,以重庆府同知领之[1]。这是江北成为独立的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开始。
同知职衔后面的“加三级纪录……”,是清代“议叙”(政绩奖励)制度的体现,一般写作加若干级,纪录若干次。官员做出大的政绩就加级,小的政绩就纪录在册。乾隆《大清会典》卷六载:“凡外任官,地丁漕项全完,盐课、盐引全完,运粮全完,劝民垦荒、营田,缉获凶盗、逃叛、私铸、私销、制造赌具、私出海洋等犯,以及牧养蕃息,狱无疏脱,修筑水利,捐谷贮仓,河工栽柳、栽苇者,均分别议叙加级、纪录有差。”[2]具体的规定是:“凡议叙之法有二:一日纪录,其等三;二日加级,其等三。合之,其等十有二。”[3]即纪录满四次就加一级,或者一级相当于纪录四次。加级、纪录可以累积,有的还可以随升迁调任而带走。加级、纪录不仅可以作为升迁参考,也可以在降职罚俸时以功抵过,“凡抵降罚,有加级则当其级,有纪录则当其俸。”[4]“凡纪录四次抵销降一级,纪录二次抵销罚俸一年,纪录一次抵销罚俸半年。”[5]若是军功,则加一级抵降二级,纪录二次抵降一级[6]。但犯大过或按规定不能抵销者,则必须实罚。
此碑最重要的内容是涉及塘汛的部分。塘汛(或日汛塘)是清代绿营兵的一种军警驻防和军情传递相结合的制度,兼有驻军、缉盗、传递信息等功能,普遍设立于内地、边境地区的城镇、交通要冲和军事重地。按清代绿营兵制,地方绿营兵由总督或兼领提督的巡抚节制(京师由步军统领节制),管数省或一省绿营兵,其建制自上而下为镇、协、营、汛,营是绿营基本单位,营兵分为存城兵丁和分防兵丁二种,前者为城防兵丁,后者为分防各汛及水、旱塘兵。汛一般都设在军事要地和二、三线城镇,一汛有数十或上百人,其领兵官为千总、把总或外委,其分防区域称为“汛地”。在汛地内,沿交通干线隔若干距离设一塘,派兵驻守,形成延续不断的“塘路”。沿水路而设的称水塘,沿陆路而设的称旱塘,有马匹的称马塘。塘是绿营兵的最小驻守点,故也称军塘,通常只有数人,其主要职责,一是分段驻军,控制要冲,维持当地治安;二是传递信息,兼有邮传快递功能。在兵兴之时,塘的功能以军警治安为主;承平时期,则其快递功能加强,几与“递铺”相当,而且设塘之处也常是递铺所在,故人亦合称为“塘递”或“塘铺”,乃至史志中也常是塘、铺合记或将营、汛、驿、递都放到一块。但实际上,塘汛在编制上属于国家正规军队——绿营军系列,经费也在兵饷内支付;而递铺则属于国家地方行政机构管辖,经费由各州县地丁银内扣支。即使在传递信息方面,塘与铺也具有不同的作用,一般公文由递铺传送,有关军中文报或紧急公文,才由塘来传送。
这块石碑出土于重庆北碚水土镇嘉陵江边的轮渡码头旁,这里应该是当年设立的一处水塘关卡遗址,该石碑可能就是立在塘汛卡房旁边以昭示往来船舶客商的。水土镇原名土沱(至今这个轮渡码头仍叫土沱码头[7]),据乾隆《巴县志》记载,从重庆城到合川的嘉陵江段共设置有四个水塘:底塘(出发点)在朝天门(后迁江北嘴鲁祖庙),三十里白崖(今磁器口),三十里七孔子(今北碚童家溪对岸),三十里土沱(即水土镇),三十里草街子(今合川草街)[8]。当时巴县有两个叫土沱的塘,且都在江北厅范围内,除这个外,另一个在县东北铁山坪,属东路旱塘。为了加以区别,水路土沱就叫水土沱,简称水土,即今水土镇;旱路土沱就叫旱土沱,简称旱土,就是现在重庆市渝北区玉峰山镇的旱土村。
这里顺便说说有关土沱驿的事。在乾隆《巴县志》、嘉庆《四川通志》、道光《重庆府志》等地方志书中,录有《张希召改置土沱、黔南、白渡三驿碑记》一文,记重庆郡守张希召于明隆庆五年(1571年)“将巴县土沱驿移置铁山”。此三志都认为这个土沱驿位于“县东北一百里”,且“铁山驿即土沱驿”[9]。而旱土沱正是在重庆东北方向四十多千米路程的地方,位于横亘重庆东部的铜锣峡背斜山脉中部,此地又名铁山坪,前有铁山关(在今渝北区关兴镇关口村),为湖北人川的重要陆路通道。乾隆《巴县志》记载:“铁山驿,即土沱驿,在县东北一百里,往湖广。冲站。”[10]所谓“冲站”,即位于交通要冲的驿站,可见这里是交通要道,设驿完全正常。因此张希召移置的土沱驿包括改置后的铁山驿就在此地,即土沱驿不是迁建,而是将废弃的旧驿就地(或就近)改名复建。其实,旱土沱原名土陀(当地方言,大块为陀),《读史方舆纪要》就记作此名,但其下云“又名土沱”,并将其误为水驿,这是作者不知道重庆江北有两个土沱(陀)的缘故。近年一些研究者也因同样的原因,沿袭顾祖禹的错误,误认为称“沱”者必在水边,都以水土沱为张希召移置铁山的土沱驿,更将铁山驿指在永川、合川,可谓失之千里[11]。另外,此土沱驿或铁山驿直到道光年问才被裁汰,土沱(旱土沱)塘则仍继续存在,因此前述三志都是当时、当地人记当时、当地事,应无疑问。而水土沱位于重庆西北,在重庆对外交通位置上并非重要站点,没有设驿的必要,且作为塘站的地位也不高,这从西北水塘四站中三站都有哨船而独水土沱没有[12],即可略见一端。
二、碑文所反映的历史背景
碑文所列《沿河查盗章程八条》的全部内容都是有关水塘关卡的,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对“塘兵卡差”的职责权力的规定,其中一条是拿获“真盗”可以“格杀勿论”。且不说这里对什么是真盗并没有设定明确的认定条件,即使是“真盗”,也还有罪行轻重的区别,岂能由几个塘兵卡差来定人死罪且立即执行?其实,这里反映的不仅仅是封建统治者草菅人命的治民思维,而且有更为深刻的历史原因。
嘉庆前期,川、陕、鄂一带爆发了大规模的白莲教起义,四川嘉陵江流域、长江以北的川东、川北地区正处于起义的中心地带,不法之徒也乘机啸聚。清政府派兵清剿,不仅贼势不减,反而兵匪不分,株连良善。一时间这里烽火连天,社会动荡,盗贼遍地,民不聊生。嘉庆三年(1798年)正月,勒保因曾在湖北镇压白莲教和在贵州镇压苗民有功,被荐入川主持剿贼军事,授四川总督,后特授经略大臣,节制川、楚、陕、甘、豫五省军务,成为镇压白莲教的清军主帅。勒保对付行踪不定的白莲教军,一方面是全力征剿,另一方面是实行“坚壁清野、筑寨练团”之法,“乃画坚壁清野策,令民依山险扎寨屯粮,团练乡勇自卫”[13];并将此法推广到陕西、湖北等地,“乡民分结寨落,匪始无由焚劫,且助官军击贼。”[14]收效很大。经过多年清剿,到嘉庆九年(1804年)八月,三省教乱被完全平定,勒保也以功晋封一等伯爵,加太子太保,赏戴双眼花翎,拜武英殿大学士。
上述出土碑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现实。基于嘉陵江流域是白莲教军活动的中心区域,沿江的治安防范自然是非常重要的一环,所以勒保以四川总督的名义颁布了《沿河查盗章程》,目的就是防范、搜捕沿江的白莲教众,因此这里的“河”就是指嘉陵江,“盗”主要就是指白莲教众。对于只有两个兵差的塘汛关卡,该《章程》规定发给当时算是先进的火器“鸟枪一杆”,并要求日夜巡查不断,凡过往船只都要停靠接受检查,且捉住“真盗”可以“格杀勿论”,都表明这是战乱时期非常形势下的非常之举。
《章程》中对兵丁的纪律约束规定得也很严,如枪支必须编号,且不准乱放惊扰百姓;不管刮风下雨,都必须坚持巡夜值更;百姓可以检举不负责任的兵丁等等。但最令人深思的是,《章程》中居然规定禁止兵差横行、抢劫,否则要从重治罪。这就好比明文规定“不准警察到处抢入”一样荒唐,但也恰恰说明不少士兵军纪涣散,滥行不法之事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而且这种情况并非个别,也非一时一地的现象。乾隆七年(1742年)广西巡抚杨锡绂就曾上奏说:“设兵以卫民,乃反以累民:城守兵欺凌负贩,攫取薪蔬;塘汛兵驱役村庄,恣为饮博。”[13]而兵匪不分正是导致百姓仇官、社会动乱而引致起义发生并不断蔓延的原因之一。
但仅有两个兵差的塘汛关卡是否能对付纠结成股的各类“盗贼”?当然不能。其实这只是在战乱基本平息之后加强治安、检查作用的一个措施,主要目的是防范、搜捕白莲教余党。嘉庆七年正月,勒保在上疏中说:“川省自筑寨练团,贼势十去其九。拟分段驻兵,率团协力搜捕余匪。遣熟谙军事之道、府正、佐各员,分专责成。兵力所不到,民力助之;民力所不支,兵力助之。庶贼无所匿。”[16]《四川通志》也记载:嘉庆八年七月,“四川总督勒保驻军绥定(今四川达州),遣撤各省兵勇,分派镇军于险隘之地驻兵留防,善后事宜,次第布置。”[17]碑文《章程》中之增设“塘汛卡房”并“拨差二名,常川巡守”,就是“分段驻兵”和“分派镇军于险隘之地驻兵留防”的具体体现;《章程》中“塘汛较远之处”,就是疏中“兵力所不到”的地方;《章程》中之“……户人等实力擒拿,果系真盗,格杀勿论;获犯论……”,也与疏中兵、民互助表述的意思一致;立碑者为江北厅同知,也属疏中所谓的“道、府正、佐各员”。因此可以说这篇《章程》就是这个上疏的落实措施,也是勒保“次第布置”的“善后事宜”之一。据此可证该《章程》的颁布时间大约就在嘉庆七、八年(1802-1803年)之间。
将此《章程》刊刻上石者为江北同知某人,但因碑石残断,此人姓名缺失不存。据道光《江北厅志》记载,嘉庆初至十五年任江北厅理民督捕同知者先后有李在文和张瑞溥二人。李在文,字守之,为汉军镶红旗人,监生,以捐“州同(即州的副职——通判)”出身。嘉庆二年(1797年)十二,月,李在文以通判署任(署理任事,即暂时代理)江北同知。通判为正六品,同知为正五品,这是以较低的品级代理较高的官职,所以不是实授职位。但他在任期间多有政绩,“教匪扰川东,时有逆贼辜兴舟、敖士栋聚千余人,据辜寨坪将为乱。在文单骑入寨,开谕其众,诛兴舟、士栋二人,余皆释之,卒无叛者。时巨贼方由川北肆掠而东,厅治危甚。在文捐金筑城防之,率民勇且御且战,擒贼则以梃击杀之。五年,歼贼首冉其寿等三十余人于悦来场,贼乃远窜。”因他创修江北城墙,御贼平乱,保境安民,民间为其建生祠(但他“自毁其像,改祀关帝”),朝廷也赏戴花翎,并因此记入志书(按惯例署任者不书)[18]。张瑞溥(1776-1831),字百泉,号鉴湖,浙江温州府永嘉县人,也是以监生捐班出身,历官至湖南粮储道,后引疾辞官归里,于家乡建私家园林“如园”,至今为温州名园(复建)。清光绪《永嘉县志》有传。张瑞溥任江北同舸的时间是嘉庆十年闰六月至十六年六月[19]。据志书记载,张瑞溥“初任江北理民同知,甫抵任,值盐枭聚众谋乱,不及上陈,猝往,捕杀三百余人,而难解。有积年巨寇号刘大靴者,横苦北江(疑为江北之误),其党数千人,吏不能捕。瑞溥侦其还乡扫墓,往擒之,毙杖下。余党遂散。”[20]一次就私自捕杀仅有“谋乱”嫌疑的走私盐贩三百余人,可谓心狠手辣,与李在文杀贼首二人而释千余人形成鲜明对比。但《江北厅志》却说张瑞溥“宽厚和平,慎刑不苛”[21],不知究竟谁在说谎。
以上单从二人的任职经历看,都有可能是立碑者。从碑文官职前“特授”(特旨授予)二字看,此官显然不是“署任”而是实授,因此立碑者似应为张瑞溥,如此则立碑时间不应早于嘉庆十年(1805)下半年。但很难理解的是,为什么《章程》颁布了几年后才被刻勒上石?这与常理不合。因此我们认为李在文更可能是立碑者。虽然李在文上任时为署任,但因平定白莲教有功,后改实授,“特旨赏戴花翎,加同知衔”[22],这与碑文中“特授”二字尤其相合。于此也可以理解李在文以捐班出身却能“加三级、纪录若干次”。白莲教出入江北厅境为嘉庆三至七年,正是李在文任职期间,因此他实行了许多相关军政措施,如筑城、练勇、擒贼等等,设置关卡当为其中之一。李在文卸职的时间,史志中缺乏明确记载,只记他署任“五年内擒获贼目冉其寿”[23],似说明他任职时间至少有五年,即至嘉庆七年他尚在任,与上面考证《章程》发布于嘉庆七、八年间在时间上有重合,因此他完全有可能将《章程》刊刻上石而立于塘汛关卡处。若此,可以认为该《章程》颁布与立碑的时间都在嘉庆七年(1802年)。
综上所述,《沿河查盗章程》碑既是反映白莲教起义的历史文物,也是有关清代塘汛设置的重要实物资料。关于明清时代的塘汛制度,目前学术界的研究尚不够深入,且多集中于局部地区,所以好多问题还不清楚,尤其缺少考古与文物方面的证据。重庆北碚出土的这通石碑,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这个空白,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和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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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