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 江
会计监督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企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企业的经济活动行使的会计监督,外部监督是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和以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相对于外部监督而言,内部会计监督是由本企业的会计人员执行的。由于熟悉业务情况,有利于会计监督的进行。内部监督贯穿于企业经济活动之中,可以更经常、更全面、更及时地进行监督。
作为一种微观层面的监督形式,企业内部会计监督是由企业内部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等对企业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经营成果等各方面进行的核算监督和制度监督。
内部会计监督是企业会计监督体系的基础。在我国企业“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中,政府部门的监督带有强制性,社会监督带有鉴定性,这两者是外界对企业实施的监督,这种监督对企业来讲是被动的。而内部会计监督,则是企业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求得健康良好发展而进行的自我监督,这种监督是自觉的,是主动的监督。完善的自我监督对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保护资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合理控制财务风险,防止及发现并纠正舞弊现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开展的经济业务活动开始多元化,会计工作的范围也不断扩大,会计处理也日益复杂。为了保证业务处理的正确、及时,企业对会计处理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大多数企业都依据《会计法》和《内部控制规范》的相关要求,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但从实际情况看,仍然有些企业没有建立内部会计监督或内部会计监督流于形式,起不到监督作用,导致企业会计信息失真,资产管理失控,费用管理失控,舞弊欺诈,违法乱纪行为层出不穷。
有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一方面受限于成本的考虑,另一方面观念陈旧,只重视传统的会计核算,不重视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工作,没有严格依照《会计法》以及会计制度来构建自身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没有明确各项经济活动的记账人员、审批人员以及财务保管人员的具体权责,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缺乏完善的制约机制,导致了会计监督出现乏力、无约束、责任不清等现象。例如2012年4月开展的关于浙江省中小企业内部审计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38.24%的中小企业没有自己的内部审计机构,60.79%的中小企业对内部审计在企业中的重视程度为一般级别的不重视,对于不重视的原因54.9%归结于领导观念不强。
有些企业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相关的会计监督制度,但不能有效地执行既定的会计监督程序,使内部会计监督流于形式,难以在企业的各项会计工作与经济活动中充分发挥监督作用。此外,有些企业虽然设了内部审计机构,也仅仅是形同虚设,审计工作并未加以落实、执行、考核。例如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5月13日,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德棉集团累计提供资金达4.35亿元。截至2008年5月28日,德棉集团占用资金全部归还。但对于这一情况,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延迟至2008年6月才予以披露。同时,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不仅未做会计记录,亦未在2007年中报和年报中披露。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不及时披露资金被占用的事实,并在定期报告中刻意隐瞒,做了虚假记载,表明其公司内部会计监督存在严重缺陷,形同虚设,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如重大对外投资未经相关部门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执行过程中无专人监督跟踪,致使投资损失,使企业承受遭受财产损失的风险。根据审计署2011年5月对17家央企审计的结果显示,2006年至2009年三峡集团在可行性研究不充分的情况下,投入10.68亿元建设两座抽水蓄能电站,两项目当前处于停滞状态,面临损失风险。所属中化国际等3家企业在投资风险论证不充分的情况下,投资了太仓兴国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的5个项目,并且在执行过程中,对项目监督不到位,截至2009年底投资累计亏损美元1700万元、人民币5.59亿元。
严格意义上来说,会计是独立于行政部门的,但从隶属关系上来说,会计是企业的一个部门,要接受部门的领导。在这种情况下,权势领导的行政干预也成为会计监督失效的重要表现。如2007年广西柳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审理查明,柳州世纪龙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柳州市五星街1-6号楼期间,为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在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陈慎安的指使和授意下,公司会计罗葵中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隐瞒收入、多列成本等手段向税务机关虚假申报纳税进行偷税2656.27万元。
内部会计监督是依据法规制度进行的。一方面,从国家立法上来说,由于我国改革步伐较快,经常出现法规制度滞后和新法规制度存在疏漏的情况。虽然新的《会计法》已颁布,但是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却没有跟上,形成了法规制度的“真空地带”,从而导致法规制度对会计行为约束不力。另一方面,从企业规章制度来说,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尤其缺乏各种监督制度,有的连简单的内部牵制制度也没有建立。
内部审计对于规范企业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内部会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现实中,企业内部审计中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企业内部无审计机构、缺乏内部审计的重视、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等等,这就使内部审计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发现及纠正财务错误、舞弊的职能,导致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不力,出现部分企业经营者篡改财务数据,虚报收入和利润。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内部会计监督质量的好坏。一方面,《会计法》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对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无疑是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但由于主客观原因,目前有些企业的会计人员仍然还是无证上岗、没有经过专业培训,再加上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观念缺乏,监督意识不够,法制观念淡薄,独立性客观性差,很难起到应有的会计监督作用。
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到位也是造成当前会计监督弱化的原因之一。企业接受的会计监督包括外部会计监督和内部会计监督,它们共同构成了企业会计监督体系。企业外部会计监督包括以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计部门等为代表的国家监督以及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等,在行使监督职权时,监督的深度及力度就打了一定的折扣。此外,我国注册会计行业存在着社会监督不到位的现象,缺乏一些必要的行业规范和行业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经济主体,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经济利益关系,它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与同行业的竞争中必然会迎合委托人,满足其不合理要求,制造某些虚假的信息,致使监督不力。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有效实施,离不开法律法规,必须有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会计人员要加强对会计制度重要性、严肃性的认识,自觉守法、严格执法,认真履行会计法规赋予的法律职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企业经营者认真遵守会计法规制度。同时加大执行力度,对制定的法律要认真贯彻执行,增强法律的威慑力,使企业领导者、会计人员、审计人员都能权衡利弊得失,特别应对责任人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促进其自觉遵纪守法,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企业要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不同岗位之间的权责制约和相互监督。企业重大的经济活动在决策和执行程序中应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能够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只有如此,才能为会计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
抓内部审计制度化建设必须从领导机制上加以保证,做到不仅是分管领导重视内部审计制度化建设,而且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整体重视;不仅是哪一级领导班子重视,而且是各级领导班子层层重视。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一把手负总责”的原则,落实领导岗位责任制,将内部审计制度化建设纳入单位和部门的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同时,要强化部门督导机制,要寓服务于监督之中,在监督中搞好服务,为内部审计制度化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