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勇
摘 要:自券商创新大会以来,证券公司创新业务迅速发展,证券行业迎来了从传统业务向创新业务转型的新机遇。但是,在新业务发展和新产品推出的同时,合规风险管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责不清、独立性不强、方式单一等问题制约了我国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因此,充分认识业务创新与合规风险管理的关系,熟悉创新背景下合规风险的特征,构建“大合规”系统,有助于提高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水平,为创新业务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金融创新;合规风险;“大合规”系统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3)07-0074-06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金融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不断下放,金融创新在后危机时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广度。2012年券商创新工作会议以后,证券领域自上而下的金融改革拉开序幕,证监会高频率发布新政策,推动创新落实到操作层面。在此背景下,各证券公司都把业务创新摆到头等重要的位置,积极开辟新市场、发展新业务、推出新产品,希望借助创新由以单一通道业务为主模式,向全面的财富管理模式转型,进而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
然而,新业务和新产品背后不可避免地容易出现新风险。新政策的频繁出台,对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证券公司在产业结构上的不断调整,“泛资管”业务、转融通、股票约定式购回、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直投基金、代销金融产品、跨境ETF、柜台市场等创新业务的快速发展,都离不开证券公司对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
一、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与业务创新的关系
(一)合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能够促进证券业务的创新
合规风险,简言之就是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准则而遭受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或声誉损失的风险。合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能够在保障现有业务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准则的前提下,通过对现有法规的分析、梳理及研究,帮助业务部门挖掘到业务发展的新空间、新机会。
自创新工作会议以来,监管部门不断推出新的监管政策,放松监管的步伐加快,业务牌照不断放开,产品的审核制改为备案制,产品投资范围扩大以及产品结构限制放开,证券、基金、保险、信托、期货、PE、银行等机构在资产管理、托管、公募等领域开展多种业务,金融混业经营趋势进一步加强。面对新形势、新政策,证券公司通过主动合规,加强对各部门的合规培训,有助于提高业务人员对新规的掌控能力;有助于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交流,明确监管意图,掌握监管边线;有助于推动业务创新。
(二)合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创新业务的持续发展
从创新产品(业务)的过程看,一般都会经过需求调研、产品设计、备案或审批、产品销售、销售反馈5个阶段,只有保障了5阶段顺利进行,新产品(业务)才不会中断或夭折。业务部门在设计产品时,需要考虑产品设计的方案、合同文本、操作流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应准则的要求,信息披露及材料申报是否做到格式和实质性合规;在产品销售时,需要考虑销售方案、方式、业务人员行为等是否持续符合监管法规要求;在防止利益冲突及内幕交易方面,需要考虑是否执行了信息隔离的相应制度。因此,提高合规风险管理水平,保证新产品(业务)在设计、申报、销售、信息隔离等方面合法合规,直接关系到该创新产品(业务)的顺利推进与持续发展。
从创新产品(业务)的复杂程度来看,我国与世界金融大国还有较大差距,金融衍生化程度不高,ABS、CD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和期货期权、利率互换等衍生品并不丰富,监管部门对该类业务放开也持谨慎态度,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现有合规风险管理能力远达不到发展该类高度衍生的金融产品所需要的风险控制水平。从这个角度讲,提高合规风险的管理水平,对于证券公司丰富创新产品链条、保持金融产品(业务)创新的持续性有着重要意义。
(三)业务创新有助于合规风险管理向专业化、多样化转变
金融创新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下,还表现出极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一种创新产品可能同时涉及多个金融子行业,如银证信(又称SOT)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信托3个子行业,需要熟悉3个行业的相关法规、操作要点及监管规划,才能有效控制该业务的合规风险;其他如“泛资管”业务、金融产品代销业务、保险资金入市等无一不是跨行业、多监管规则业务,复杂性程度比传统业务都高。证券公司想要有效控制这类新业务的合规风险,仅仅依靠单一的、粗放式的合规风险管理手段已经远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金融产品衍生化、业务流程复杂化、部门间跨墙作业频繁化,这些都对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适应创新产品(业务)发展的需要、完善现有合规风险管理制度、提高合规人员的专业化水准、摒弃不合时宜的合规监控手段、丰富合规风险的控制措施,在创新大发展的趋势下显得尤为必要。
(四)泛资管、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的扩张加速了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向精细化转变
2012年券商创新大会以来,证券公司各种金融创新接踵而来。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资管备案、政策松绑,让证券公司有机会在这项业务上“跑马圈地”。根据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12年度数据,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券商资管业务规模从9295.96亿元增加到1.89万亿元。其中,以银证信、银证保、定向资管管理委托贷款、银行票据等泛资管“通道”业务增长最为突出,券商真正的集合理财产品规模仅2200亿左右。
券商“通道”业务的扩张与银行资产出表密切相关。自2010年银监会下发72号文《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后,银信业务被叫停,银行急切的出表需求与券商扩大资管业务规模一拍即合。在存贷规模和存贷比的约束下,银行表外理财、委托贷款等业务快速发展,形成现在的“影子银行”,券商通道业务风险不断集聚。近来,甚至有上海某大型券商因“通道”业务陷入10亿骗局之中。为了应对券商“通道”业务的爆发式发展,券商合规管理必须走向精细化。从业务流程设计、合同起草、尽职调查、业务执行等多个业务环节加强合规监督和指导,梳理业务类型,掌握各类型业务的合规风险点。
除了上述的“通道”业务,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也迎来了新的发展。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基础资产几乎涵盖所有可证券化资产(包括信贷资产);二是明确基础资产的独立性,实现破产隔离;三是SPV形式多元化。“隧道股份 BOT 项目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监管部门批准,阿里巴巴、国泰君安、金融租赁企业等纷纷上报资产证券化产品。
由于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较高的业务水平,基础资产打包再售、信用增进、风险隔离等环节都对证券公司传统合规管理带来挑战。证券公司需要熟悉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各流程的合规风险,对资产证券化各流程进行精细化管理,从业务承揽合规、业务设计合规、合同执行合规、后期处置合规、激励制度合规等全方面、多角度地实现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合规管理。
二、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现状与问题
经过证券公司综合整治后,我国证券公司充分认识到了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纷纷加强了合规风险管理。截至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证券公司都建立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合规总监—合规管理部—部门(分支机构)合规管理人员” 4层级的合规管理组织构架,基本覆盖了公司全业务和分支机构。各证券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得到了初步梳理,在合规咨询、审查、检查、检测、报告、反洗钱、信息隔离墙、监管配合及合规文化培育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步。
在法规体系方面,2008 年7月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合规管理的理念、组织架构、制度体系、合规负责人任职条件、合规管理的职能及履职保障等方面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规定》与《中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一道成为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基础。
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从无到有,并处于不断的完善和健全中,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得到了较大提升,成效显著。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公司合规管理体系建设还处于初期阶段,合规风险管理职能的发挥仍不甚理想,加之近年来金融创新步伐加快,金融混业趋势进一步加强,创新业务不断出现,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亟待提高。
(一)合规风险的管理职责发生偏移
从“合规风险”概念上看,2005年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发布的《合规和银行内部合规部门》对合规风险作了明确的定义。合规风险是指“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准则而遭受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或声誉损失的风险。”2008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也沿用了该定义。综观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合规风险具有特定性,仅仅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导致的风险。相应地,合规风险管理具有专职性,是为了防范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导致的合规风险而做出的自我防范和安排。因此,将所有风险都置于合规风险管理的内容之中显然有失合规本意。
当前,一些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业务部门往往不对业务风险进行分类识别,将审核业务的任务完全转移到合规部门,一些非法律法规类的问题也往往由合规部门来处理。业务部门只管“拉业务”, 合规部门成了一些业务部门的全风险控制室,甚至参与业务开发、审核、风险处置的全过程,这种情况是不正常的。
(二)合规风险的管理方式有待创新
由于长期受到分业监管的影响,现有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采用的是按业务条线进行分类管理的方式,经纪、投行、资管、自营等业务各自都有合规管理线。这种分模块进行合规风险管理的方式在各业务严格分离的情况下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对于推进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从无到有做出了较大贡献。但是,面对近年来日益加强的混业经营趋势以及百花齐放式的业务创新,证券经纪、投行、自营、资管业务交叉越来越频繁,如“投顾+固收”、泛资管业务、资产证券化等,证券公司现有合规风险的管理方式已不能跟上愈发多样化、复杂化的证券业务发展步伐,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方式急需创新。
(三)合规风险管理的独立性有待提高
合规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具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指合规管理工作具有中立性和客观性,即合规管理部做出的意见仅是基于业务本身的实际情况,并不是针对相关业务部门或个人,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应对其做出意见表述施加额外的影响,这可以简称为“意见表述的独立性”。第二层含义是指合规管理部出具意见并干涉,也不改变证券公司原有的业务运作流程,合规管理部出具的意见仅供决策层作参考之用,这可以简称为“工作路径的独立性”。
目前,对于合规风险管理的第一层含义,大部分证券公司都能领会,合规部门意见表述的独立性基本可以保障;但对于第二层含义,往往会被证券公司忽略,错误地将合规管理部与其他职能管理部门划等号,认为合规管理部门不单单是“意见部门”,更是“强制力”部门。正是在这种曲解下,合规风险管理“工作路径的独立性”被打破,合规管理部成了证券公司内部的业务审批部门。实际上,所谓“合规一票否决”并非是合规管理部对公司是否进行该业务“做出否决”,合规管理部门只是对业务合规风险做出自己的判断,决策管理者采用了合规管理部的意见而已。
三、业务创新过程中的合规风险特征分析
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加快推进,各项金融改革创新措施不断推出,证券公司在迎来巨大发展机遇和空间的同时,也面临着各式各样的合规风险。与以往相比,呈现出以下新特征:
(一)合规风险更具隐蔽性
自证券创新工作全面启动以来,无论是证券监管机构还是各证券公司都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证券创新业务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从推出的具体创新产品看,创新的质量并没有得到很大的提高,很多所谓的“创新产品”只不过是打现有法律的“擦边球”,在监管上也是处于“大乱则管、小乱不管”的境遇。这类创新产品往往是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但却与相关法律法规精神不一致,并且涉及较多关系主体,关系主体间还存在着较大的信息不对称,一旦失控将带来巨大的系统风险,合规风险的隐蔽性极强。因此,需要严格审核,密切监控。以银证信业务(SOT)为例,该类业务是在银信业务被限制后催生出来的,银行给证券借道,绕开相关法律的监管,实现业务出表。银行、证券、信托、融资者、投资者之间建立了比银信业务更长的关系链,无论是产品整体还是各关系主体之间,潜在的合规风险都十分隐蔽。
(二)合规风险更具多样性
证券创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加有效地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提升服务效率、发挥证券机构的投融资作用,而市场需求的多样性就决定了证券创新的多样性。此外,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化,期望一款金融产品就能满足不同时期投融资主体的需求也变得不现实,金融创新使得金融产品的设计更加多样化。2012年以来,资管牌照放开及实行产品备案、自营投资范围放宽、远程质押业务出现、公募基金资格放开、险资入市、金融产品代销、新三板扩容、柜台市场建设推进以及资产证券化重启等创新举措纷纷推出,多样化的业务创新和产品设计必然伴随更加多样化的合规风险暴露。
(三)合规风险更具复杂性和传染性
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证券、基金、信托、保险、银行、第三方支付及理财等机构的业务相互交叉,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赖的关系。从横向看,金融产品的创新已不仅仅是一个行业的创新;从纵向看,一种创新产品涉及的利益主体越来越多,产品合同或协议互为前提,利益链条的任何一环出现合规风险,都将危及整个产品(业务)和利益主体。
就金融产品代销而言,在实行代销业务之前,证券公司除了销售自身产品就是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业务开展后,证券公司不仅可以销售基金公司的产品,还可以销售银行、保险、信托及第三方理财机构的产品,涉及关系主体较多。一旦产品出现合规问题,不仅会影响该产品相关当事人,还将影响其他产品的代销,甚至整个行业的代销进程。
再如融资融券业务,证券质押的多次套做将产生杠杆效应,使风险不断放大。套做的倍数越大,复杂程度就越高,合规风险隐患也就越大。
四、提高业务创新过程中合规风险管理水平的建议
“创新11条”推出至今,证券业务创新步伐不断加快。与此相对应的是,面对新形势、新业务,证券公司合规风险隐患在不断增加。为保证创新业务的持续发展,需要建立一套既能促进业务创新又能有效防范创新业务合规风险的管理系统。图1是一种包含了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证券行业、外部监管机构在内的“大合规系统”。它将传统的合规风险管理半径从单个公司扩大到了整个证券行业。证券公司、证券行业、外部监管机构三者通过法规体系、业务链、合规文化、合规人才4个因素联系起来,从证券公司内部管理、行业自律、外部监管3个方面来全面提升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水平。
(一)“大合规”系统平台的运作机制简述
“大合规”系统平台与现有的合规管理系统最大的区别有两点:一是使证券公司、证券行业、外部监管机构三者在合规管理协作上联系更加紧密;二是在业务、法规、合规文化、合规人才方面建立了联系机制,为业务合作、法规制定、文化培育、合规队伍建设提供了便利。
1. 在法规制定上。“大合规”系统强调在法规制定上发挥作用。目前,各证券公司的法规制定一般是在监管部门制定法规后再依据该法规制定自己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在制定法规初稿后往往会走一个意见征求过程,在整个过程中,证券公司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状态,身处业务开展的一线,对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新问题理应有更清楚的认识。因此,在法规制定上也应有更多发言权。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门有积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主动为行业法规制定或修订献言献策的义务,可见,在自上而下的法规制定路径外,应开辟一条自下而上的法规制定路径,以此发挥证券公司在合规管理法规制定上的主动性。
2. 在业务合作上。如前文所述,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具有专职性,采取的相关措施也是依据现有法律制定的。“大合规”系统鼓励各证券公司间、证券公司与监管部门间在法规理解及具体合规管理方式等方面建立沟通渠道。
3. 在合规文化培育上。“大合规”系统倡导“公司文化、行业文化”。一方面,充分利用行业间合规文化培育的有效方法和经验,推动公司自身合规文化的建设;另一方面,积极对外输送自身优秀合规文化,推动整个行业合规文化的发展。
4. 在合规队伍建设上。“大合规”系统倡导在合规人员培训、人才推荐等方面实现信息共享,并鼓励合规人才的合理流动。
(二)构建“大合规“系统平台的具体措施
1. 明确合规风险管理职责,设定“大合规”系统边界。“大合规”系统尽管与目前的合规管理理念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并没有突破合规风险管理的职责范围,只是在概念上做了一定的突破,并进行了系统化建设。“大合规”系统需要设定明晰的边界,紧扣“合规风险”概念的范围,在合规审核、合规咨询、合规检查、合规报告、合规培训、监管配合沟通、信息隔离墙建设等方面进行证券公司各部门间、证券行业与监管机构间的合作。
为明确合规职责,一方面需要证券公司在从业人员合规培训中加入合规管理职责培训,区别合规风险、法律风险及其他风险。制定专门的合规风险识别手册,对常见合规风险进行列示,同时明确其他各类风险的处置部门。另一方面,证券公司间及证券公司与监管机构间的合规协作与交流需要明确原则,并建立相应机制和专门服务平台。
2. 完善创新业务法规及相关制度,适当引入“ 原则管理”理念。任何业务的发展都离不开相关法规的规范,依法展业才能保证业务发展的持久性。创新业务法规建设应紧跟行业创新步伐,并保持前瞻性,指导业务创新。
由于创新业务没有固定的业务模式,合规风险管理的着重点也不尽相同,难以制定普遍适用的规则来规范具体的创新业务。因此,有必要针对创新业务引入“原则管理”的理念。“原则管理”又称“原则化管理”或“以原则为导向的管理”,与“规则管理“相对应,其基本含义包括:一是对于外部监管而言,监管部门为证券公司设定合规管理的目标或原则,允许它们自行选择以何种方式更好地实现这些目标。二是对于内部管理而言,证券公司合规管理部在制定合规管理法规和制度时,应适当引入合规原则。对于具体业务规则,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要根据其自身情况自行设定。适当引入“原则管理”,将“规则管理”和“原则管理”相结合,既坚持了底线,又留足了发展空间,这有利于规范和促进证券业务创新。
3. 创新合规风险管理方式,强化合规风险流程管理机制。创新工作大会以来,证券业务创新百花齐放,交叉业务快速发展,业务操作的复杂性也大大增加,创新形势下的合规风险也变得越来越隐蔽,多样性和复杂性都较以往有所增加,现有的单纯以业务分类管理合规风险的方式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在金融混业不断加强的背景下,证券公司亟需创新合规风险管理方式。首先,改变以往单纯按业务分类管理合规风险的方式,考虑建立全流程管理机制。可以按事前咨询、事中审核、事后报告的流程进行合规风险分类管理,按咨询类、审核类、报告类对合规风险进行归类管理,投行、资管、营销、投资咨询、监管配合等合规事务严格按该流程分类操作。其次,完善合规监控系统,提高合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一方面要完善信息隔离墙系统,做好“观察名单”、“限制名单”的管理工作,对投行、资管、自营、研究咨询等业务可以采用合规“撞墙”功能提高信息隔离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对于交叉业务,一是要督促业务部门制定项目实施流程,监督各业务严格按流程进行;二是需要确定跨墙流程,严格按跨墙流程进行审批登记。
4. 加强合规风险管理队伍建设,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合规风险管理离不开合规队伍的建设。提升合规人员的专业素质、提高合规人员的工作效率对提高整个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合规风险管理队伍建设,发挥“大合规”系统的平台作用,一方面要借助“大合规”系统,完善证券公司合规人员录用和培训机制,鼓励合规人员构建多元化的知识体系,学习信托、银行、保险、基金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提高应对复杂业务合规管理的能力。“大合规”系统可以对行业合规人员的执业经验、执业水平、声誉、奖罚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实现券商间的信息共享。另一方面,要建立明确清晰的激励机制,全方位考核合规人员的执业能力,增加激励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合规管理人员的执行力。
5. 加强合规文化宣传,提高行业内部合规氛围。宣传合规文化,不光是宣传法律法规,还要加强对合规风险管理性质的宣传。在宣传法律法规上,可以将法规与案例相结合,通过培训、展览、讨论、考试、邮件推送、主页宣传、内部刊物、有奖问答等多种形式进行,避免形式单调和枯燥式宣传。可以借助“大合规”系统搭建专门服务平台或定期宣传活动,推动全行业的合规文化培育。在合规风险管理性质宣传上,可以制定专门的合规风险管理职责手册,阐述合规风险管理与其他风险管理的区别,明确合规管理的独立性、非强制性、非职能审批部门性质。
五、结论
随着金融业改革创新的不断推进,证券公司在迎来巨大发展机遇和空间的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合规风险隐患。在创新业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证券公司的合规风险越发复杂化、多样化,隐蔽性和风险传染性也更强。我国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经验和手段都不丰富,普遍存在岗位职责不清晰、独立性不强等问题,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有待提高。
为了保障创新业务有序健康发展,本文认为可以整合证券公司资源,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同时借助监管外力,共同推进证券公司的合规管理不断前进。可以尝试建立“大合规“系统,在合规事务、业务法规、合规队伍建设、合规文化培育4个方面展开有效合作;明确合规风险管理职责,设定“大合规”系统边界,通过适当引入“ 原则管理”理念,完善创新业务法规及相关制度;创新合规风险管理方式,建立数据化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合规风险管理队伍建设,建立有效激励机制;加强合规文化宣传,提高行业合规氛围等。这些措施的采用,将有效提高我国证券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的水平。
参考文献:
[1]张云东.证券公司合规管理[M]. 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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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YJ,S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