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宋刑部尚书人员结构考述——以判刑部、刑部尚书为中心

2013-08-27 12:25贾灿灿
江西社会科学 2013年9期
关键词:刑部籍贯尚书

■贾灿灿

宋代官制繁杂多变,元丰以前,官、职与差遣相分离,判尚书刑部成为刑部的实际长官;元丰改制后,重新步入正轨,刑部尚书成为名副其实的最高长官。目前,学术界对宋代官僚群体的研究,已取得丰硕成果。①但针对宋代刑部尚书的研究尚无专文发表。

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1]考证出宋代判刑部、刑部尚书(下文合称为刑部尚书)160任、150人。其中10人为两任,分别是燕肃、吕公绰、王庭筠、黄廉、吕孝廉、周三畏、陈韡、杜杲、程公许、杨栋。笔者据《宋史》、《宋会要辑稿》、《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及宋代的各种文集史料等,又增补13任、12人,分别是李昌龄、晁迥、张师德、石宗道、张友直、贾黯、魏琰、杜纮、虞俦、赵方、赵葵、文天祥。其中杜纮为两任。即宋代刑部尚书共173任、162人,其中北宋时期101任、95人,南宋时期72任、67人。本文试对两宋时期刑部尚书的籍贯分布、家庭背景及入仕途径等,作一考察,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方家指正。

一、刑部尚书的籍贯分布

南北两宋,地域差别较大。北宋时期,以秦岭、淮河为界,有南北之分。南宋时期,偏安江南,无谓南北之别。故本文对宋代刑部尚书籍贯分布及变迁的考察,分北宋与南宋两个时期来加以探讨。

(一)北宋时期

北宋时期,刑部尚书中有籍贯可考者88人,占总数的92.63%。为便于分析概括,从时间上,笔者采取张其凡的分期方法,将北宋分为前期(太祖、太宗、真宗)、中期(仁宗、英宗)、后期(神宗、哲宗、徽宗、钦宗)三个阶段。[2]从地区上,以真宗天禧四年(1020)的行政区划为依据,以秦岭、淮河为界,将北宋政区划分为北方地区和南方地区。表1是北宋时期88位刑部尚书籍贯的分布情况。

由表1可见,北宋时期刑部尚书的籍贯分布有以下特征:

其一,从时间上看,以神宗朝为界,前后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籍贯分布特征。北宋前、中期,刑部尚书中的北人明显多于南人,其所占总数的比例分别为61.11%、63.64%,后期南人后来居上,并以压倒性的优势超过北人,占到总数的72.97%之多。尤其是神宗朝,13位刑部尚书中,有9位来自南方地区,占总数的69.23%,超过之前任何一朝所占比例。北宋神宗以后各朝,基本保持了这一趋势,南人始终多于北人。这种趋势与经济重心的南移是相符的,经济重心的南移带动文化重心的南移,而文化重心南移最明显的表现,便是人才重心的南移。刑部尚书由北向南转移的籍贯分布特征,正是人才重心南移的具体体现。

表1 北宋刑部尚书籍贯分布表

其二,从地理位置上看,两浙路(占总数的19.32%)所出刑部尚书人数比例最大,其次当属京东路 (占14.77%),东京开封府、河北路、淮南路(占 11.36%)并列第三。而荆湖路、广南路,竟无一人。实际上,川峡四路中的6人,有5人来自于益州路,梓州路、夔州路无一人,只有真宗时的裴庄一人,来自利州路。各路人数所占比例在前、中、后期,有显著变化,前期以京东路 (占27.78%)为首,中期河北路(占 21.21%)占魁,后期则为两浙路(占 29.73%)。

其三,刑部尚书在各路所属府州县的籍贯分布呈现出不平衡的状况。尤其是东京开封府,一府所出之人,竟与河北路、淮南路持平,比京西路、河东路、陕西路之和,还多一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东京开封府作为北宋的政治中心所呈现出的凝聚力。除开封府外,杭州、益州居次,均有4人。出3人的有大名府、应天府、苏州、常州、吉州、泉州6个府州。其中大名府为北宋的陪都北京,应天府为南京,而西京河南府则有2人。在3至10人的9个府州中,两浙路占3个,即杭州、苏州、常州。籍贯最多的县有3人,分别是开封、吴县、华阳。2人的则有祥符、襄邑、钱塘、洛阳、龙泉(处州)、晋江、济阳、合肥、楚丘。

(二)南宋时期

南宋时期,刑部尚书有籍贯可考者65人,占总数的97.01%。未详者2人。为概括分析,在时间上,将南宋分为前期(高宗、孝宗、光宗、宁宗)和后期(理宗、度宗、恭帝、帝昰、帝昺)。实际上,南宋恭帝时只有文天祥和夏士林两人,且夏士林籍贯不详,帝昰、帝昺更是一人皆无。在地区上,以宁宗嘉定元年(1208)行政区划为依据,将南宋时期刑部尚书的籍贯分布情况列表2说明。

从表2可得出以下结论:其一,南宋刑部尚书籍贯最多的仍属两浙路,占总数的36.92%强。其次是福建路,占23.08%。再次为江南路,占21.54%。淮南路、荆湖北路、京西南路、利州路、夔州路、广南西路,无一人。其余几路之和也只占到总数的18.46%弱。各路人数所占比例在前、后期,有着明显的不同。两浙路、江南路分别由前期的46.88%、18.75%下降到后期的18.18%、15.15%,相反福建路则由前期的15.63%上升到后期的21.21%,川峡四路从前期0人,到后期的7人。前期两浙路占魁,后期福建路为首。

其二,南宋刑部尚书在各路的籍贯分布集中在几个主要的府州,而县则较为分散。最多的为福州,有6人之多;杭州居次,有4人;3人者有常州、建州;2人者有湖州、明州、苏州、温州、婺州、信州、洪州、建昌军、泉州、邵武军、潼川府等11个州。籍贯为浦城县的人最多为3人,2人的有於潜、乌程、鄞县、晋江、武进5县,其余则较分散。此外,表中其他一栏中,即郑闻仍以开封府为籍贯。

总而言之,北宋时期,刑部尚书的籍贯分布较为分散,以神宗朝为界,经历了一个由北到南的转移;南宋时期,则相对集中,两浙、福建、江南3路占南宋总数的81.25%之多,后期福建路及川峡四路有增多的趋势。造成这种分布特征的原因,一方面是由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刑部尚书较为集中的两浙路、东南沿海等地,都是宋代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时人欧阳修曾云:“南方美江山,水国富鱼与稻,世之仕宦者举善地,称东南。”[3](P983)经济的繁荣,物质资料的富庶,必然推进文化教育事业的发达,为人才的培养创造了有利条件。同理,夔州路、广南路等地,农业生产力低下,“地广人稀,耕种灭裂,种而不莳,俗名漫撒,纵使收成,亦甚微薄”[4](P86),荆湖北路亦是“农作稍惰,多旷土,俗薄而质”[5](P2201),经济的不发达导致文化教育也落于人后。读书仕进也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取决于科举取士中的南北地域之争。北宋前期,科举取士中的南北比例悬殊,至中期引发了一次以司马光为代表的“分路取人”和以欧阳修为代表的“以才取人”的南北地域之争。结果双方相持不下,不得不维持现状,但实质上英宗是采纳了欧阳修的意见。宋神宗时,任用王安石,改革科举考试制度,即带有兼顾南北士人的用意。[6]之后,南人逐渐增多,并最终远远超过北人。此外,政治中心、军事战争等也对刑部尚书的籍贯分布产生一定影响。

二、刑部尚书的入仕途径

宋代官员入仕途径有科举、荫补、胥吏、纳粟、荐举、军功等,以科举为重。科举考试则又以进士科为重。《宋史·选举志》:“宋之科目,有进士,有诸科,有武举。常选之外,又有制科,有童子举,而进士得人为盛。”[5](P3604)

宋代刑部尚书入仕途径可考者,北宋83人,南宋62人,共145人,占总数的89.51%。以下将刑部尚书的入仕途径,分为科举类、恩荫类、其他类及未详四类,其中有多种出身者,以科举优先(科举中以进士优先),恩荫次之,非科举、恩荫归入其他类。需要提出的是,北宋前三朝,因处在开国初期,故有8人是以前朝官员的身份,官至刑部尚书。张洎,“江南举进士,解褐上元尉”,李煜在位时,“参预机密,恩宠第一”[5](P9208)。江直木,仕南唐,“七岁以神童擢第”[7](P285)。张佖,“事元宗父子,官句容县尉”[8](P356)。元宗父子,即南唐李璟、李煜。李符,仕后汉。《宋史·李符传》载:“汉乾祐中,郭从义讨赵思绾于京兆,辟符在幕府,表为京兆府户曹掾。”[5](P9274-9275)杨徽之,“周显德中,举进士,刘温叟知贡部,中甲科”[5](P9867)。赵安仁,“周显德初,举进士,调补开封尉”[5](P9656)。慎从吉,“钱俶之婿也。为元帅府长史。归宋,历将作少监”[5](P9445)。裴庄,“庄在蜀,以明经登第”[5](P9437)。这8人皆以归宋而得官,故将其归入其他类中。根据以上划分原则,特列出表3:

表2 南宋刑部尚书籍贯分布表

从表3可知:其一,刑部尚书科举出身者所占总数比例由北宋时的67.37%强,增加到南宋时的80.6%强。科举类中,进士出身者北宋为61人,南宋为53人,分别占总数的64.21%、79.1%。恩荫出身者的比例分别为10.53%和10.45%,基本均衡。其他出身者由北宋时的9.47%,跌到南宋的1.49%。未详者则分别占12.63%、7.46%。总的来看,科举出身者的比重在整个宋代达72.84%之多,其中进士出身者占70.37%强。远远超出恩荫(占总数的10.49%)与其他(占总数的6.17%)两类所占比重之和。故两宋刑部尚书以科举出身者最重,而科举出身中又以进士出身者为多。据倪士毅统计,北宋宰相进士出身的有63人,占总数87%强;南宋有48人,占总数76%强。[9]宋代刑部尚书与宰相的出身有不谋而合之处,均以进士出身为主。此外,布衣家庭出身经由科举入仕者北宋占70.83% (34/48)的比例,南宋为89.47%(34/38),总比例则为 79.07%(68/86)。可见,科举已成为布衣阶层上行的主要通道,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离不开宋代统治者对科举制的大力推行和不断完善。

其二,在仁宗以前的刑部尚书中,江休复曾中“书判拔萃科”。“书判拔萃科”在宋初曾两次废置,此项考试侧重“判”即“文理优长”,可以说是针对司法官员的专业考试。据曹家齐研究,“书判拔萃科”第一次设置于建隆三年(962),属于吏部科目选,应试者须是有出身、有官者,废于大中祥符元年 (1008);第二次设置于天圣七年(1029),属于制科,复废于景祐元年(1034)。[10](P106)见于史料记载的考试仅五次,其中只有14人有姓名可考。[10](P107-108)江休复中“书判拔萃科”当于仁宗景祐元年。据《长编》载,景祐元年六月“丙午,以应书判拔萃科、潞州司法参军江休复为大理寺丞,张伯玉、林亿、阎询并除两使幕职官”[11](P2679)。《宋史》卷 443《江休复传》载:“举书判拔萃,改大理寺丞,迁殿中丞。”[5](P13092)又欧阳修《江邻几墓志铭》:“历信、潞二州司法参军,又举书判拔萃,改大理寺丞。”[3](P500)这三条史料都对江休复中书判拔萃科的情况作了记载,当确信无疑。在中书判拔萃科的14人中,《宋史》有传者有5人即宋白、余靖、尹洙、江休复、阎询,占到很高比例。而江休复是其中唯一一个担任过刑部尚书职务的人。《宋史》对江休复的记载约300余字,其先后担任的法律职务有大理寺丞,判尚书刑部,判吏部南曹、登闻鼓院,出知同州、提点陕西路刑狱等。由此可见,江休复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是一位难得的专业法律人才。虽说在宋初以书判拔萃登科者仅此一人上升到刑部尚书的职务,但也不能忽视当时社会对司法官员选拔所作出的努力。宋代对司法官员的选拔已经有意无意地,向专业方向靠拢,虽然实施效果不甚理想,但毕竟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对后世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三,在有宋一代145位有出身可考的刑部尚书中,竟无一人出身于“明法科”或“新科明法”。宋太祖开宝四年(971)开明法科取人。神宗熙宁年间,废明法科,置新科明法。此后或废或置到高宗绍兴十六年 (1146),最终废止。在其存在的一百多年时间中,登科有姓名可考者仅26人[12](P65-67),其中有三人曾担任大理寺卿一职,即崔台符、王兖、王衣。但遗憾的是,无人上升到刑部尚书的职位。而唐代刑部尚书也无一人经由明法科而入仕,在这一点上竟有着惊人的巧合之处。[13](P99)究其根本原因应是中国古代礼法关系所致,法作为辅助礼的工具和手段,始终居次要地位,故明法科考试无法成为科考的主流。明法登科人员形象未受到社会认可,远远低于进士登科人员所获得的荣耀与地位。虽说唐宋两代均无因明法科入仕而登顶刑部尚书者,但也不能一味地抹杀明法科所起到的选拔司法人才的作用,毕竟它是对培养专业司法人才所做的积极尝试。

表3 宋代刑部尚书入仕途径表

总而言之,宋代刑部尚书的入仕途径以科举出身者最多,占七成之多,其余总和不到三成。而在科举出身中,又以进士出身为重。这种情况的出现与宋代的文治政策和对科举的重视是分不开的。科举取士人数不断增加,进士科越来越受到重视。神宗时“罢诸科,而分经义、诗赋以取士,其后遵行,未之有改”[5](P3604)。此后,进士出身者在宋代刑部尚书,甚至整个官僚体系中都占据着重要地位。这种刑部尚书以进士出身为主的情形,对司法官员群体的知识结构产生了一定影响。虽说“明法科”及“新科明法”曾在宋代盛极一时,但并未引起时人足够的重视,大体上仍以进士科为主流趋势。两宋三百年,进士科考试虽几经变化,但主要内容是以儒家经术为核心,司法官员在任职前所接受到的儒家经术思想,使其以后的司法实践也深深地烙下了儒家化的印记。[14]

三、刑部尚书的家庭背景

在宋代162位刑部尚书中,出身官员家庭者76人,布衣家庭者86人。官员家庭是指本人前三代中,至少有一代曾为官宦者,反之,则归入布衣家庭。布衣家庭中包括身份未详者,此处主要参照毛汉光对寒素的划分。[15](P23)根据以上原则,可列出表4。

根据表4,我们做出以下分析:其一,北宋时期,官员家庭和布衣家庭的比例分别为49.47%和50.53%,南宋时则为43.28%和56.72%。官员家庭出身者呈下降趋势,布衣家庭出身者则明显上升。两者比例从北宋时的基本持平,到南宋时差距大幅度拉开。从整个宋代来看,官员家庭出身者的比例为46.91%,布衣家庭为53.09%。布衣家庭略微高于官员家庭出身者。据王建峰研究,唐代刑部尚书出生于皇室(6.67%)与地方郡姓者(76.67%)比例高达 83.34%[13](P85),这个比例远远高于宋代官员家庭出身者。刑部尚书布衣家庭者的增多,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宋代社会流动性的加速。此外,北宋时期,刑部尚书官员家庭出身者虽占到一半的比例,但以父为官者占大多数,往上祖、曾祖比例大大缩小。这种官员家庭结构与魏晋、隋唐时期的门阀士族有着天壤之别。官员家庭结构不再是累世显赫,而是以延续一至三世为主。官员的仕进,主要依靠的不是家族的力量,而是科举。寒俊之士拥有与官员子弟同等的入仕机会,大批寒门庶子经由科举,走入仕途,迅速成长为新的政治力量。这种政治格局与门阀士族主掌政局的历史时期相比有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其二,两宋刑部尚书出身布衣家庭者共有86人,根据其本人或父亲的职业,可将这86人的社会成分依次划分为:士、农、远祖仕、吏、孤贫、富户、医、未详八类。人数最多者为士,共有60人,占总数的69.77%。这与中国传统社会士、农、工、商的职业划分有着极大的关系。士为读书人,更容易通过科举等途径,进入到统治阶层。其次为孤贫者6人。吏有2人,李符和栾崇吉。其余均为1人,另有未详者14人,分别为北宋的李范、李逊、李、石宗道、胡援、吕孝廉、王庭筠、王革、王能甫、张佖;南宋的周三畏、韩仲通、单夔、夏士林。

表4 宋代刑部尚书家庭出身表

其三,在官员家庭出身者中,来自同一个家庭的,李及之与李孝称、丁度与丁讽、洪咨夔与洪焘、赵方与赵葵均为父子关系,晁迥与晁仲衍为祖孙关系,宋湜与王鬷为翁婿关系。法学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具有这种家学传承者可称为司法世家。除此外,有家庭成员曾任大理寺、审刑院、刑部、御史台等职务者,也可称之为司法世家。如王诏,祖父王化基,“知制诰,以右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5](P9184)。伯父王举正,“皇祐初,拜御史中丞”[5](P9187)。王鼎之父王沿,“迁刑部郎中、河东都转运使,加龙图阁直学士、知并州”[5](P9959)。李大性,“其先积中,尝为御史”[5](P12048)。出身司法世家者,在刑部尚书中还有很多,在此不一一列举。这说明两宋刑部尚书或多或少地受着有关司法素养的家学熏陶,对他们以后胜任的司法官职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宋代法律职务的专业性虽与现今社会不可同日而语,但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存在的。

其四,布衣家庭者,虽没受到家学传承,但在担任刑部尚书前,大都有过司法历练,或任相关的司法职务,或擅长于刑名。如苏寀,“字公佐,磁州滏阳人。擢第,调兖州观察推官,受知于守杜衍。为大理详断官。……迁审刑院详议、御史台推真官,知单州,提点梓州益州路刑狱、利路转运使。……入判大理寺,为湖北、淮南、成都路转运使,擢侍御史知杂事,判刑部”[5](P10650)。据此可知,他先后在大理寺、审刑院、御史台等都担任过相关法律职务。《宋史》云:“寀长于刑名,故屡为法官,数以谳议受诏奖焉。”[5](P10650)郭知章,“知海州、濮州,提点梓州路刑狱。复以郑雍、顾临荐,为监察御史。……迁殿中侍御史。”[5](P11196)这些司法职务的历练,为他们以后出任刑部尚书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注释:

①相关研究成果有:倪士毅《宋代宰相出身和任期的研究》(《杭州大学学报》1986年第4期)、杨果《宋翰林学士人员结构考述》(《武汉大学学报》1988年第6期)、苗书梅《宋代官员选任和管理制度》(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刁忠民《两宋御史中丞考》(巴蜀书社1995年版)、诸葛忆兵《宋代宰辅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陈峰《北宋枢密院长贰出身变化与以文驭武方针》(《历史研究》2001年第2期)、金奋飞《北宋宰辅的家庭出身及入仕途径分析》(《中州学刊》2002年第5期)、曹家齐《宋代书判拔萃科考》(《历史研究》2006年第2期)、宋靖《唐宋中书舍人研究》(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赵晶《宋代明法科登科人员综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1]李之亮.宋代京朝官通考 [M].成都:巴蜀书社,2003.

[2]张其凡.论宋代政治史的分期[A].中华文史论丛(第51辑)[C].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

[3](宋)欧阳修.欧阳修全集[M].北京:中华书局,2001.

[4](宋)彭龟年.止堂集 [M].北京:中华书局,1985.

[5](元)脱脱 .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6]刘海峰.科举取才中的南北地域之争[J].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7,(1).

[7](宋)徐铉.徐骑省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39.

[8](清)吴任臣.十国春秋[M].北京:中华书局,1983.

[9]倪士毅.宋代宰相出身和任期的研究[J].杭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6,(4).

[10]曹家齐.宋代书判拔萃科考 [J].历史研究,2006,(2).

[11](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2004.

[12]赵晶.宋代明法科登科人员综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3).

[13]王建峰.唐代刑部尚书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7.

[14]瞿同祖.中国法律之儒家化[A].瞿同祖法学论著集[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15]毛汉光.唐代统治阶层社会变动[D].台北:政治大学,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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