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制售假劣兽药 保障兽药质量安全

2013-08-27 00:45刘玲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中国畜牧业 2013年19期
关键词:假劣制售兽药

文│刘玲(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兽药是防治动物疫病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直接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少数兽药生产企业由于利益的驱使,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在兽药生产、经营过程中鱼目混珠,以假充真,致使制售假劣兽药仍然时有发生,而且生产、经营手法不断翻新。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制造、经营假劣兽药的主要情况

1.什么是假劣兽药?《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一)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二)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

(一)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兽药:

Excel初步计算后所有的试验数据利用SPSS17.0软件进行单因素方差分析(one-way ANOVA)和Duncan's法多重比较,试验结果均采用“平均值±标准差”的形式表示,P<0.05表示差异显著。并用Origin 8.0作柱状图显示结果。

(一)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二)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三)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四)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2. 2012年假兽药查处情况。根据农业部2012年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业部2012年相继对一些兽药生产企业实施了兽药GMP飞行检查(见表1)。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个别企业制售假劣兽药现象仍时有发生。2012年全年,经抽样确认的假兽药有2546批,其中合法企业确认非本企业产品2396批;非法兽药生产企业126家,涉及假兽药149批。这些假兽药对兽药行业的形象,对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对城乡居民的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被社会所关注。

表1 农业部2012年假兽药查处信息汇总表(2012年1~12月)

3.制假、售假的手法及表现。制假售假手法和表现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五种:

二是兽药厂家仿冒其他兽药企业生产假兽药;任意改变产品组方,违反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从事生产活动,并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兽药批准证明文件。

2013年1月江西省畜牧兽医局对江西智和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实施兽药监督执法检查时,发现其仿冒其他兽药企业生产假兽药;改变产品组方不按兽药标准生产假兽药;违反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从事生产活动,并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等违法行为。该企业因涉嫌兽药违规生产遭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三是兽药厂家在兽药生产的过程中违法添加化学药品。

2013年初,央视曝光 “部分兽药厂违法添加人用抗生素事件。”在河南某地最大的兽药批发市场,记者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这里贩售的许多兽药,其成分和国家的批号都不相符。如:抗菌药一个批号应只对应一种抗生素成分,但这里的药生产标识中至少包含有三种以上的抗生素成分。原来,部分小型兽药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药品批号生产的部分样品只用来应付抽检,而投放市场的产品却是添加了其他抗菌成分药品的。在一些兽药经销点,消费者还可以轻松购买到抗生素的原料粉,有些药甚至是明令禁止的人用药,像阿莫西林、头孢、卡奇霉素等。

四是兽药厂家伪造商标,包装作假,制售假药。2013年1月,公安部在“打击假冒侵权行动”中,青岛市破获了首例特大生产销售假兽药案,捣毁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兽药窝点,刑拘嫌疑人13人,当场查获制假生产线2套,捣毁制售假药窝点1个,涉嫌伪劣兽药原料成品及半成品370余种,价值300余万元,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药品标签200余种10万余枚,销售总额约为1260万元。犯罪嫌疑人以“购进原料—搅拌生产—包装造假—发货销售”的犯罪链条来生产销售假药。

五是在没有批文的情况下,假冒其他品牌,生产销售假疫苗。2010年至2012年5月间,珠海市某水产动物无公害试验养殖基地负责人,在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疫苗生产许可证、疫苗生产批文的情况下,组织员工大量生产意大利LZO、荷兰英特威、德国L0HMANN等多个国际知名兽药品牌,四十余种禽畜假冒疫苗,并分别销往北京、广州、郑州等全国大中城市。

二、打击制售假劣兽药的重要意义

兽药打假,是国家赋予兽药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使命,是保持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的重要保障。

1.保护兽药行业。兽药是养殖业的重要生产资料,随着养殖业的发展而发展,因此兽药行业是一个朝阳行业。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我国兽药行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2011年实现工业总产值729.08亿元;实现销售收入698.15亿元,同比增长35.04%;实现利润总额71.09亿元,同比增长38.14%。到目前,整个行业已逐步形成门类较为齐全、品种相对多样、技术较为先进的产业链。质量是兽药行业的生命线,假、冒、伪、劣兽药坑农害农,进而引发兽药行业危机,这样的教训在国内外都十分深刻,必须严格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杜绝制假售假,保证兽药的质量,从而保障兽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2.保护养殖业。兽药是预防和治疗动物疫病、促进动物生长的特殊商品。兽药在养殖业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和普及,将极大地促进养殖业的发展。当前,控制畜禽重大疫病的发生成为保护养殖业的重要环节。但,制售假劣兽药的可耻行为屡禁不止,制假售假分子不择手段地追求利益最大化,给广大的养殖户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2012年,扬州一个养殖户早晨起来去看自己养的鹅,却震惊地发现,一夜之间,5000只鹅全死了。原因在于他不知情的情况下给这些鹅喂食了购买的假兽药,直接导致鹅的死亡。最后血本无归,只有另谋出路。据兽药行业信息采集系统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兽药生产企业1698家(其中停产92家,新建75家),从业人员14.97万人,生产近2600个品种的兽药。而这些兽药,用于家畜、家禽从出生到屠宰场的各个环节。因此,必须严厉打击假劣兽药,防止其充斥市场,而导致合格兽药产品调包、非正常渠道进货、恶性竞争等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保障兽药市场的正常运行,保障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3.保护城乡居民身体健康。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在市场上流通,不仅对动物产品质量、畜禽安全构成威胁,人食用含有药物残留的畜禽产品也同样存在危险,对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危害极大。虽然国家明令禁止在兽药中添加违禁物质,但仍然有乱添加的现象发生。众所周知,滥用违禁物质对人体的危害极大,有时可能是致命的。细菌一旦产生耐药性,到了性命攸关的时候,药效可能就“失灵”了。专家指出,动物体内的残留物进入食物链,正是导致细菌产生耐药性的一个重要原因。关于兽药残留,国家早有规定。农业部公告第193号公布了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明确对氯霉素等8种原料药及其单、复方制剂在所有食品动物中全面禁用,对林丹等9种杀虫剂在水生食品动物中禁用,对性激素等3种原料药及其制剂限定使用。

2013年上半年,农业部在“瘦肉精”拉网整治监测工作中,对我国公布禁用的“瘦肉精”类物质进行全面排查,通报了8起典型案例。8月10日,公安部通报我国破获的首例兽药非法添加“瘦肉精”案件。此案成功捣毁在兽药中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黑工厂”——江西海联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查缴20余种伪劣兽药4000余箱,摧毁涉及21个省区市的伪劣兽药销售网络。

三、打击假劣兽药的措施

1.提高认识,对制假售假行为“零容忍”。在面对制售假劣兽药的问题上,必须采取“零容忍”政策,坚决予以打击。2004年11月1日起,《兽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兽药管理的最高法规,也是制定其他兽药管理法规和规章的基础。各级执法部门要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兽药监督执法职责。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哪怕兽药中只有0.001%的不合格,落到消费者头上有可能就是百分之百。因此,任何机构、任何公民,对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都要拿出“零容忍”的态度,树立坚决查处的“百分百决心。”

2.认清制假售假手法,严肃予以处理。对假劣兽药的监管,必须靠重罚震慑与严厉打击相结合,否则制售假劣兽药问题就不能消除。要建立兽药产品追溯制度,加强日常检验、监管。对涉及面广、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制售假劣兽药案件,要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予以严厉打击,要及时通报曝光重大违法案件,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2002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负责,禁止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农业机械等农业生产资料。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4年公布的《兽药管理条例》对打击假劣兽药做了明确的规定,涉及第五十五条至第七十一条,共十七条,是关于违反《兽药管理条例》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兽药管理条例》明确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题和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完善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或违法物品等。主要体现在:增加了按照制售假劣兽药处罚的范围,加大了罚款数额和处罚的力度,增加了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3.加强兽药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自律。在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当下,提升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的诚信责任意识,规范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行为,构建兽药生产和兽药经营企业诚信体系是刻不容缓的大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兽药生产企业和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制假售假,归根结底还是利益的驱使。见利忘义的兽药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仍然存在,原材料、生产、加工、销售中的任一环节的松懈,都会让逐利的本质超越责任和诚信。企业本应做到自律和诚信,这也是身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立足之本。应当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及企业文化建设,应做到不向养殖业销售原料药,采购、销售人用药品,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坚决不经营违禁和走私药物。同时,加大媒体曝光和制裁力度,让不具备诚信的兽药生产企业寸步难行。

4.加强监督检查。2012年3月,农业部高鸿宾副部长在全国兽药行业监管工作座谈会上发表讲话,分析兽药行业面临的形势,部署加强兽药行业监管的措施及重点工作。2012年7月,农业部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2013年1月,农业部发布《关于加强兽药生产经营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违法行为。

归纳起来,加强监管检查,主要是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提高认识,严格兽药监督执法。各级兽医兽药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药监管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整合执法资源,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督执法工作机制。二是不断完善法规标准,进一步提升兽药行业法制化、规范化管理水平。三是抓好疫苗质量监管,保障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四是抓好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残留监控,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五是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做好应急工作。对突发事件的发生,要积极回应媒体关切,加强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大公开曝光力度,责无旁贷。六是积极推进兽药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兽药监管工作效率。充分利用中国兽药信息网的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及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平台,实现兽药产品的安全追踪。七是严惩制售、经营假劣兽药者,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最严厉制裁,从严治乱、捍卫兽药安全。以规范兽药市场秩序为抓手,标本兼治,切实强化兽药GMP、GSP后续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兽药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推进兽药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从源头保障兽药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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