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绍飞
在我国学术界,公民社会常常又被称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其实它们都是同一个英文术语civil society 的三个不同中文译名。“公民社会”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学者对civil society 的重新定位,相对于“市民社会”与“民间社会”的译名来说,“公民社会”是一个褒义的称谓,它强调civil society 的政治学意义,即公民的政治参与和公民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俞可平教授指出:“我们把公民社会当作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因此,公民社会领域作为第三方活动空间更多地强调社会的自组织性,重视公民社会组织作用的发挥,倡导社会治理多元化,强调自由、平等、分权和法治。所以,公民社会的核心是公民社会组织,本文所说的公民社会的作用主要是指公民社会组织的作用。美国学者莱斯特·萨拉蒙教授说过:“如果说代议制政府是18世纪的伟大社会发明,而官僚政治是19世纪的伟大发明,那么,可以说,那个有组织的私人自愿性政治运动领域,也即大量的公民社会组织代表了20世纪最伟大的社会创新。”
近年来公民社会研究逐渐兴起并不断发展,并逐步引起了广大公众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我国公民社会组织的不断发展壮大促使政府维稳机制与思维的不断转型与转变,已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这主要体现在“公民社会的成长促使政府形成并建立科学的稳定观,即是坚持以人为本、动态、公正、民主、和谐、可持续的法治稳定观”。
第一,公民社会的发展促使政府“维稳”工作从刚性维稳向韧性维稳转变。中国的稳定是一种“刚性稳定”,主要是指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结构缺乏必要的韧性和延展性,没有中间缓冲地带,执政者时刻处于高度紧张的“不稳定幻象”状态,试图运用一切资源与手段来维系稳定,这就容易造成维稳工作的“泛政治化”与非法治化。而公民社会的发展尤其是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在政府和社会之间搭建起了一座桥梁,使政府与社会之间出现了广阔的缓冲地带,增强了政府与社会之间的韧性与延展性。公民社会组织作为一个强大的中间阶层越来越成为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中坚力量。政府逐渐意识到刚性维稳是越维越不稳,而分权开放的、动态的、和平而有序的韧性维稳才是可持续和可发展的,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组织的调节作用及其有序稳定的利益表达渠道,才能创造政府与社会的和谐共荣。
第二,公民社会的发展促使政府“维稳”工作从“维稳”向“创稳”转变。在“不稳的幻象”的影响以及高度紧张的稳定政绩的“一票否决”高压下,地方政府往往是坐等不稳定事件的发生,以一种应急的思维去应对不断变化发展社会中的不稳定事件,造成维稳工作的极其被动的局面,尤其在社会转型的不稳定时期,政府只有“被动接招”而无“还手之力”,往往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陷入维稳困境不可自拔。在公民社会突飞猛进发展的今天,公民社会组织在社会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社会影响也越来越大。人民大众与政府越来越意识到公民社会组织的利益表达功能及其社会调节功能的重大作用,政府部门从而尝试与公民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创造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发挥“第三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管理公共事务、为政府减负疏压的积极作用,从而创造出能够使群众利益表达组织化、有序化的体制机制。
第三,公民社会的发展促使政府“维稳”工作从简单的“管控人”向“以人为本”转变。传统稳定观过于强调通过对人的控制来实现稳定,以国家本位为出发点,强调对人的限制与约束,而忽视人的主体与核心地位。近年来公民社会的发展促进了公民意识的觉醒与公民素质的提高,人们更加重视公民权利的维护和个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表达,加之地方政府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权利的行为不断受到追究与维权群体性事件的增多,就迫使政府养成尊重公民权利的习惯,更加重视人的价值,将传统的人的观念转变为公民的观念,更加重视公民的作用,树立公民的主体地位,更加强调“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科学稳定观的核心。“人民看到稳定带来的实在的好处,看到现行制度、政策的好处,这样才能真正稳定下来。”实现“维稳”工作从简单的“管控人”向“以人为本”转变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
第四,公民社会的发展促使政府“维稳”工作从机械稳定向有机稳定转变。机械稳定观把稳定理解为一个静态的过程,认为压制就是维持现有秩序的最佳手段,总是采用“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被动应急式治理以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这种机械的维稳方式既造成政府大量人力物力的资源浪费也无助于社会的长期稳定发展,政府很累,投入也很多,却收获的是“怨声载道”。然而,随着公民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公民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尤其是在群体性事件频发的过程中公共社会组织起到的现实作用,迫使政府寻求与公民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政府部门也越来越注意到要从根本上维护稳定,必须提升公民社会的自治水平,建立一种社会自我化解与消融矛盾与冲突的机制,在政府与社会之间建立以公民社会组织为主体的缓冲地带。同时,通过对社会政治系统的制度创新,特别是对各种社会政治不稳定因素的调节机制的创新,以实现社会稳定而均衡的发展,最终实现社会的有机稳定,即整个社会系统的动态平衡。
第五,公民社会的发展促使政府“维稳”工作从静态稳定向动态稳定转变。静态的社会稳定观是在经济体制的高度计划与政治体制的高度集权的背景下产生的,即将社会稳定看作是静态的,把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等同为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将政府意志等同于公民意志,禁止人们做危及稳定的任何事情。但是,公民社会的发展促使人们越来越重视合法权益的维护,更多地强调自律、自治和多元治理,而不是要政府大包大揽一切事务,导致政府既管不好又管不了,反而造成社会的不满与不稳定因素的增加。因此,现今政府正在进行职能转变与服务型政府建设,逐步向动态的社会稳定观过渡,即将社会稳定看作是政府与公民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作用的良性互动过程。这种“动态稳定”强调鼓励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和合法的利益表达,并适时进行制度调整与政策改进,以疏为主。这种稳定既是一种发展与稳定共存的状态,也是一种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的相对稳定。
树立科学的稳定观,意味着我们需要正确看到社会政治冲突的积极作用以及公民社会组织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强大力量,同时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在政治稳定的前提条件下实现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关系的结合点,注重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通过改革与发展公民社会来实现动态的、更高层次的稳定,从而建立维护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社会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