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秀丽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辽宁·大连)
随着新闻改革的蓬勃发展,我国新闻媒体对自身社会角色的认知日趋清晰和自觉,其显著标志之一便是新闻媒体在运用新闻舆论的力量对社会生活进行监督方面有了更大的作为。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飞速发展是我国新闻改革所取得的重要成果,也是新闻媒体赢得党和人民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信任的根本原因。
舆论是指通过传播再现社会集合意识的、具有权威性或影响力的人民大众对事物或现象的议论和意见。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舆论是指通过各种方式传播的众人的议论、意见。在当代社会,新闻媒体是能产生广泛影响的主要传播方式。因此,人们往往把新闻舆论简称为舆论,也就是狭义的舆论,亦即本文所称的舆论。人民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的意志和情绪,人民的意见和批评,通过新闻媒体反映出来,形成舆论,受到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和考虑,这就是舆论监督。现代民主政治国家都很重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舆论监督作为一种软监督,具有如下特点:
1、广泛性。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实施主体是媒体和媒体工作人员,但媒体作为社会公器代表和反映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和主张。任何公民,不分党派、宗教、信仰、职业、年龄、性别,都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提出批评和建议,行使他的监督权。舆论监督的内容也不是特定的,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方面。
2、公开性。媒体每天与千万人进行面对面的接触,这种监督的议程、立场、对立观点和所有细节都是公开的,相关的人与事一经报道披露,就处在众目睽睽之下,无法掩饰和逃避。舆论监督虽然没有硬性的强制力,却有软性的影响力,可以直达人的心灵,所谓“千夫所指,无疾而终”。
3、及时性。现代媒体的出版周期日益缩短,电子媒体几乎全天不间断播出,几小时前甚至几分钟前发生的事很快就能传播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引起人们的关注,形成一种社会舆论。而其他的监督形式则一般要经过一整套的既定程序,费时较长。
4、灵活性。无论是司法监督还是行政监督,采取的都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遵循分级管理固然有组织严密、力量强大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监督范围小、中间环节多的弱点,而舆论监督与这种自上而下的线性监督方式不同,它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在舆论监督里不存在级别问题,因而呈现出更加灵活的特点。
在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多变的严峻现实下,舆论监督在张扬着正义与良知的同时,也无可奈何地暴露出诸多问题。
1、认识上存在误区。这里所说的误区指的是,对“正面宣传为主”与舆论监督的关系问题上存在着片面的、肤浅的认识。认为“正确的舆论导向,就是要反映成绩,宣传经验,歌功颂德,而舆论监督就是暴露阴暗面,助长消极情绪”,所以有的新闻单位一提“正面宣传为主”就不敢再搞揭露性或批评性报道了,舆论监督也不敢再提了,唯恐触犯“戒律”,对社会上的丑恶现象和不良风气放弃监督,听之任之。还有一种冠冕堂皇的理由反对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那就是新闻界的揭丑和曝光会在老百姓心理上造成恐慌,妨碍社会稳定。有不少官员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由刻意掩盖事实真相或缩小事故损失,甚至打击报复敢于泄露消息的人。其实这些人所要求的“稳定”,并不是党和人民所希望维护的那种稳定,而是他们个人权位的稳定,他们既得利益的稳定。
2、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这一阻力主要来自被批评者单位、部门或团体的领导。这些人借口自己的下属或自己主管的部门因某种错误被新闻媒体曝光,影响单位声誉。一旦有记者对本单位、本部门、本团体的问题进行调查采访,这些人或者不积极配合,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以各种手段拒绝、抵制刁难,甚至指使下属或亲自出马打骂采访人员、毁坏采访设备;干扰采访无效后,在稿件尚未刊登、播发时,托关系、找门子说情,想方设法阻止稿件与观众见面;问题被曝光后,不正视问题,不思整改,而是组织反调查,对错误进行辩解、掩饰。分析这些人采取“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动机,名曰维护单位声誉,保护属下,实质上是害怕影响自己的政绩,影响自己在上级领导心目中的印象。或者是,自己也不干净,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维护声誉、保护属下,实际上是在保乌纱、保自己。“地方保护主义”说穿了是个人主义。
3、法制不健全,新闻官司迭起。解放后,我国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历史和新时期舆论监督的实践表明,新闻法制的滞后尤其是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保护不力,是制约新闻媒体在监督社会生活和政府行为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极其重要的原因。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新闻法制建设尚处于整体性“失语”状态,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和其他相关法规来保护目前面临重重困难的新闻舆论监督事业。从总体上和制度层面上看,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活动迄今为止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种状态迟迟得不到改善,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新闻媒体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无法确定,媒体的活动范围和社会职能暧昧不清,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规范。对于人们群众来说,由于媒体的法律地位和社会角色不明确,容易导致他们形成对于媒体的两种不应有的态度;要么是将媒体看作是政府的单纯的宣传工具和粉饰太平的“帮闲”角色,对其失去信心;要么是将媒体的社会地位和职能过度夸大,形成一种不切实际的过度期待和过度依赖,认为媒体能够“包打天下”,解决那些理应由而且只能由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社会矛盾。
4、媒体自身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流行一个名词:有偿新闻。即广告新闻化,以记者采访、经验介绍、报告文学等表现手法刊播广告主的企业形象、产品功能等宣传材料。基于所表现的形式既没有标明是广告,又未标明是新闻手笔,受众往往把这种新闻当成是纯新闻对待。鉴于广大受众对新闻和广告认可程度的不同,接受心理的差异,有偿新闻与单纯的广告相比就处于不同水平的竞争线上。有偿新闻的危害非常大。它不但损害新闻机构的权威性,腐蚀新闻队伍,而且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有偿新闻实质上是一种“寻租”行为,也是腐败现象的一种。
1、走出认识误区。针对我们前面提到过的一些人在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关系问题上存在的错误认识,我们明确指出,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是一致的,并不对立。舆论监督的主旋律是积极的、光明的、向上的,“它们透视着黑暗,并将其看得十分透彻,但重要的是指出了黑暗交替中的未来。”舆论监搞得好,一样会产生正面作用。由此可见,把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对立起来,认为“正确的舆论导向,就是要反映成绩,宣传经验,歌功颂德,而舆论监督就是暴露阴暗面,助长消极情绪”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2、政务公开,增加透明度。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党和国家以及各种类型的公共机构,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凡涉及到人民利益而又不属于国家机密的事,都应该向人民群众公开,增加透明度。使每一个公务员知道自己的职责,不得借故推诿、掩饰;使人民群众知道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只有这样,新闻媒体才能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通过政务公开,新闻媒体适当地将党、国家和政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告诉广大群众,能够增加群众对党和政府的支持,得到群众的理解和宽容,使改革面临的压力得到缓解和释放,减少矛盾激化的可能;同时还可以为现有社会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舆论基础和社会心理准备,有利于整个社会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进一步法制化、秩序化。
3、健全法律,加强法律保护。新时期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但遗憾的是,事关民心、民愿的《新闻法》由于种种原因迄今不曾出台。而现实的情况是,非法干预舆论监督的行为或对传媒施加压力的行为越来越多,舆论监督迫切需要法律加以保护。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舆论监督又有被滥用或腐化的可能。因此笔者建议:既然制定一部全面的、完整的新闻法典需要经过特定的法律程序,需要经过较长的时日,我们可以就目前已经成熟的内容,特别是关于舆论监督的内容,先制定出一个条例,也可以在人大讨论制定《监督法》中列出专章作出规定,以便更好地规范舆论监督的行为和因此引发的法律纠纷。
4、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新闻舆论监督必须杜绝有偿新闻,才能理直气壮地履行职责。要禁止有偿新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从根本上来说,要通过学习,提高新闻工作者的素质。在这方面,河南电台的“五讲五有”的经验,江西电视台采取脱产学习、办培训班的办法,山西电视台开展每人每月读12本书的活动都值得借鉴。同时,记者还应该学习宪法和法律,加强法制观念,把舆论监督纳入法制的轨道,使自己的舆论监督活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做法。
[1] 陈冬蕾.我国舆论监督的现状及其发展[J].现代经济信息,2012.12.
[2] 吴黎.浅析当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不足与完善措施[J].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5.
[3] 张萍.加大新闻舆论监督的一些思考[J].今传媒,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