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阴卓卉 康进军 李 欣
(青岛大学商学院 山东·青岛)
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存在着资金不足、融资困难的问题。虽然有法律性和政策性支持,但是规定大多浮于表面,没有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根本矛盾。金融中介机构出于自身利益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考虑,不愿意提供贷款。
农业银行虽然支农力度有所加大,但大多都是在大项目和大龙头企业上有所作为,对农业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越来越少,并且大量压缩了其在农村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分支网点。
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产权商业化改革,将其贷款结构向城市倾斜,农业贷款在信用社总贷款数的比重不足1/4。目前农信社提供的贷款大多数是期限短、数额低的贷款,无法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需求。
邮政储蓄虽然其吸收农村资金量庞大,但过去只借不贷。在成立了邮政储蓄银行后,才慢慢涉及贷款业务。由于其主要的经营目标不是农业贷款,人员经验不足,缺乏专业人才,短时间内难以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1、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设计不合理。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还不完善,虽然形式上统一,但实质还是以个体为单位,成员可以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很容易在偿还贷款时发生权利义务纠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无需验资,工商行政部门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检查也很宽松,再加上合作社在提取各种基金后还要对成员进行分配,使得合作社的资本很难保证。
2、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较小、组织松散、市场竞争经验不足。管理者大多数是当地农民,经营管理能力既不专业也不科学,合作社很难能够形成规范的管理来提高自身的效益、降低自身的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极其不规范,缺乏独立、科学的财务体系,缺少内部控制的规范,无法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使金融机构的评级与监督产生困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合格的抵押物。农村的产权流转并不完善,农村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用于抵押;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等变现性很差,无法获得可靠的市场价;还有一些资产由于其季节性,是租赁而来,无法作为抵押品。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有的财产无法抵押,又缺少其他的抵押物,就直接阻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抵押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较大。合作社的业务都是围绕着农业,然而农业有它天生的弱质性,承受着巨大的风险。首先是自然风险:农业对自然条件的要求十分苛刻,农业生产在不同地区、季节和年份都有很大的不同,也可能给农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其次是技术风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欠缺市场供求、法规政策、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和信息,无法有效提高生产水平;最后是市场风险:农业生产的调整明显滞后于市场变化,农业的季节性很强,生产周期很长,农产品的保质期都很短,很难适应未来瞬息万变的市场。
1、商业银行经营原则与农民合作社不适应。首先,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要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需求长期性不适应:商业银行一般提供为期一年或更短的贷款,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有的需要三年甚至更长;其次,商业银行的安全性要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弱质性和季节性不适应:商业银行出于贷出资金安全的考虑,贷款时十分谨慎,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季节性要求资金能够快速到位;最后,商业银行的收益性要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低效性不适应:商业银行对低效的合作社需要提高相应的贷款利率,但是合作社无法承担过高的贷款成本。
2、银行信贷管理方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适应。一方面金融机构在考虑农村地区的信用问题时,过高地考虑了风险,形成了一定的偏见,在信贷管理和操作中过多采取了主观感受,不能公平公正地评估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风险;另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布局分散,信用采集工作需要相当大的人力、物力的支持,小规模低频率的样本无法为信用的评价提供足够的样本。金融机构习惯于用传统考核商业企业的标准来对融资方进行考核,对于合作社这类新型组织还没有相应的信用评级方法和标准。
3、金融机构忽视农村市场。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服务意识并不强,不愿意进行市场开拓和产品推荐,无法脚踏实地的了解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真实需求,商业银行的开发和发展重点不是在农村市场,也就不会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产品创新和人才培养。
商业银行绩效考核的重点是银行的营业额收益而非社会的总体效益,这种错误的观点使得基层银行缺乏耐心、急功近利,更愿意向经济发达地区的大企业贷款,而不愿意挖掘和培育有潜力的农村市场。
4、农民专业合作社风险分担机制不足。一方面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农业发展基金、政策性贴息贷款有限,面对灾害的扶持补偿机制不完善。基层的政府大多财力不足,没有余力来分担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农业专门的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缺失。农村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尚没有建立,而商业保险又因为风险和利益问题不愿意进入农村市场。缺少专业的担保和保险机构,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风险近乎完全暴露。
5、金融系统不完善促使民间金融发展。一方面富裕的农户或团体,他们拥有大量的闲散资金,却在农村没有其他的投资渠道,所以他们就愿意利用民间金融来借贷给资金需求方以获得高于储蓄存款利息的回报;另一方面投放入农村的资金数额有限,农民专业合作社从金融机构处无法得到或者无法足额的得到所需要的资金。再加上农村是熟人社会,更注重血缘和邻里的社会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愿意通过社员向他们的亲朋好友借款。
1、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可以从扩大规模和增强盈利能力入手。扩大自身规模能够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应对风险的能力,可以通过延伸业务范围、增加业务量来提高合作社的资产总额,可以通过多渠道宣传、已有成员牵线来提高合作社的成员人数。增强盈利能力能够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偿还能力,可以利用科学技术,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可以通过产品和业务的开发,获得新的增值,延伸上下游产业。
2、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水平。科学的管理和指导能够降低合作社的经营风险,完善的财务水平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创造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采用现代化的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产业链条,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管理者要强化运作管理基础理论学习,为合作社摆脱融资困境做出相应安排。
3、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素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人才队伍的建设,对社员进行定期的培训,鼓励毕业生加入,积极引进人才资源,在专业性强的管理岗位、技术岗位和财务岗位上形成一支专业的人才队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素质的提高能够降低贷款的信用风险,在农村开展信用知识的宣传,利用经典案例强化农户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人员的信用主体意识,也可以组织合作社进行自身的信用建设。
1、发挥支农主力军力量。农业银行应当提高为“三农”服务的水平,恢复农村信贷市场。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当在保持现有支农力量的同时,加快改革步伐,创新更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产品。邮政储蓄银行要控制农村资金外流的问题,利用邮政储蓄大量深入农村的网点机构,探索和引导储蓄资金以适合的方式回流给农村,不断地创新和发展自身的小额贷款产品,以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2、提高银行服务质量。银行机构应当在农村做好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全方位的业务和服务。在农村乡镇应当改善其金融支付环境,使资金能够更好更快地周转。各涉农金融机构应当下放审批权限,在村镇的分、支行里设立专门的信贷部,建立审批贷款的绿色通道。贷款流程应当简化,提高审贷的速度和质量。建立关于合作社及成员的诚信专户档案,快速准确地处理问题,缩短审批期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
3、创新金融产品。我国农村覆盖面积广,经济发展程度各不相同,需要银行能够建立相适应、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形成竞争的金融市场。在风险成本可控制、信息透明度高和具有一定的获利性的前提下,各金融机构要加强调研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状,结合各地特点和自身情况,降低信贷准入门槛,丰富信贷品种,创新金融产品,加大贷款力度。针对当地农业周期,合理地确定贷款的期限、额度、利率等,对于支农的新业务实行备案制,将权利下放,激发创新的活力。
4、建立服务评价和激励体系。衡量金融机构成功的标准不应该是单一化、利润化、商业化的目标,而应把支持三农、解决融资难纳入考虑。鼓励农村基层网点的信贷业务人员深入农村市场,开发优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客户。将相关数据纳入综合评价,与绩效工资和升迁考核挂钩,健全贷款责任追究制度和尽职免责制度,充分调动基层分支机构和人员的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和服务创新的热情。
1、拓宽担保物范围。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规范农村产权抵押。可以使农村土地、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建筑能够成为贷款的抵押物,也可以将土地之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林牧副渔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等权利进行质押。
对于专业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推广与其专业产品相适应的抵押贷款。金融机构可以认可大型农业器械、运输工具等动产和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为担保抵押资产;认可部分合作社的农产品的仓单或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提供贷款。
2、创新适应的担保形式。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如果有专业大户,可以以其为核心进行组合担保贷款和联保贷款;如果有龙头企业,可以让龙头企业为合作社提供仓单、订单的质押担保、社员担保等。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担保基金。可以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建立合作社担保基金;也可以由社员联合,以社员资金作为主体建立联保基金;还可以由政府引导和扶持,以财政资金作为主体建立多方担保基金。
3、开设专门的担保和保险公司。可以建立地方性的专门针对农业的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量身打造多产品、全方位的风险补偿。由于农业的风险极大,在建立农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时离不开政府的帮助和支持,使商业性与政策性相结合。可以由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或者税收优惠,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扶持农业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持续发展,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利益。
1、改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建立之初对成员的资金、人品等状况进行审核。金融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以通过收集与合作社有关联人员的信息来对合作社信用加以判断;另一方面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建立评价体系,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专门的信用档案。可以在农村建立专门的信用中介机构,以客观的第三方意见为金融机构和合作社之间构建信贷桥梁。
2、鼓励金融贷款主体多元化。放宽农村金融市场的门槛,组建多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机构,促使贷款主体的多元化。这不仅能使更多的资金留在农村,还能突破大型银行对农村的垄断,形成健康发展的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各方进行改革创新、不断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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