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管控

2013-08-15 00:50徐思云董明英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3年22期
关键词:保险机构道德风险被保险人

□文/徐思云 董明英

(河北金融学院 河北·保定)

一、引言

医疗服务过程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活动,医疗保险一经出现,传统医疗服务的参与者由原先简单的医患关系转变为医疗机构、被保险人和医疗保险机构的三方关系,医疗保险机构在被保险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充当了“买单”的角色,即被保险人接受的(或者说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由医患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医疗保险机构支付的。由于医疗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机制的不完善,被保险人和医疗机构极易在接受(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联合起来对付保险机构,从而产生道德风险。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是医疗保险机构所面临的最重要风险之一,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道德风险的存在扭曲了正常的医患医疗行为,不仅会引起了医疗费用的增长和浪费,也会直接导致医疗保险的赔付率处于较高水平,严重影响了保险机构的稳健经营。

在我国,医疗保险起步较晚,医疗保险体制也存在诸多的缺陷,医疗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就表现得更为严重。因此,如何有效地对我国医疗保险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加以识别、管理和控制,提高对有限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的过度膨胀和浪费,促进我国医疗保险水平的提高,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去探讨与研究的问题。

二、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产生途径

(一)患方。在参加医疗保险的情况下,人们将面临较低的医疗价格,当消费者只需支付其医疗费用的一小部分且他们的消费行为又难以观察时,过度消费医疗服务的需求就不可避免。患者对医疗服务需求的膨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保险人的过度消费。由于医疗保险减免了个人所需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所以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量就会比个人自负全部医疗费用时的消费量大。一般说来,疾病发生后可以有许多治疗方案,人们往往认为越昂贵的方案效果越好,因此有医疗保险的患者,通常选择更昂贵的治疗方案,从而影响了医疗保险机构的成本控制函数,当患者接受成本超过其期望收益的护理时,过度消费就产生了。

第二,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在医疗保险领域,保险欺诈率一直居高不下。社会上,有许多人购买了医疗保险,他们为了骗取保险赔付,通常会使用冒名顶替,即未投保的冒用投保人姓名住院,或是隐瞒既往健康状况,对病史做虚假陈述等手段。被保险人利用这些虚假手段,骗取个人医疗保险赔付,从而给医疗保险机构造成巨大损失,极大地损害了保险机构的利益。并且此类欺诈行为常见于亲属之间,如兄弟、姐妹、父子、母女或朋友之间。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机构很难得到医疗机构的配合,取证调查困难,难以参与到医疗过程中,不能通过直接管理医疗服务来杜绝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二)医方

首先,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具有垄断性。医生在其提供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掌握着主动权,对医疗技术又拥有足够多的信息,患者在接受治疗时不能讨价还价,难以控制医疗消费的种类与数量,加上疾病具有突发性和需求缺乏弹性的特点,患者的被动地位非常明显。

其次,医疗服务的过度供给创造了需求。在传统的按服务付费制度的情况下,医疗服务提供方因其提供服务越多,得到的收益就会越大,医生的收入与其提供服务量的多少是成正比的,这种经济利益上的好处往往鼓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过多的或昂贵的医疗服务,从而诱发了需求。

再次,以药养医的体制。这种体制使得医疗机构的收入与医疗费用的高低成正相关关系,因此从效用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医疗机构有动力促使医疗费用的上升。

(三)医疗保险机构。尽管近年来我国保险机构在医疗保险方面已经开始了大胆的探索和积极创新,并进行了一些试点,但总体说来,仍然存在风险控制能力薄弱等问题,如在核保核赔方面,一些公司尚未建立专门的医疗险核保核赔制度,缺乏医疗保险的核保核赔资料认证体系,难以控制道德风险的发生。

现阶段,由于医、保、患三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医患双方为了各自的利益可能联合起来对付保险机构,而保险机构与医院和患者之间缺乏有效的控制关系,难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保险机构难以介入到医疗服务选择的过程中,无法针对医疗服务内容进行合理性认定,难以控制医疗费用的支出。

三、医疗保险中道德风险的控制

(一)患方道德风险的控制。被保险人道德风险的表现主要是产生额外的医疗服务,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事实证明,被保险人与保险机构之间合理分担医疗费用风险,可以降低投保人产生道德风险的程度。

第一,合理设计免赔条款。即被保险人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自己首先承担一笔小额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才由医疗保险机构承担。合理的免赔额不仅可以减少赔付审核时的管理费用,还可以抑制一部分被保险人的服务需求,从而降低医疗保险的支付。

第二,实行共保条款。实行该条款可使被保险人和医疗保险机构都承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这样被保险人就有减少额外医疗服务的动机。因为在共保条款下,被保险人要承担额外医疗服务的部分成本,提高了被保险人的自付水平。

第三,实施保单限额。由于一些疾病治疗费用非常高,而且很难估测该疾病最终的花费,为了降低道德风险,医疗保险保单通常采取规定上限来限定保险的总额。该办法是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花费规定费用或服务量设立封顶线,限额以内的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限额以外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己支付,按服务项目分项规定的一般称为限额,总的支付限制一般称为最高限额。这样做虽然可以降低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但不适合大病和重病患者。

(二)医方道德风险的控制。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从付费的时间上来看,可分为后付制和预付制两种。目前,医疗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费用结算主要是后付制,这种付费方式使得医疗机构的收入与提供的服务量直接相关,极易诱导医疗机构向被保险人提供过度的医疗服务,导致保险机构的利益受损。要防范或降低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必须改变医疗费用的补偿方式,实行医疗费用预付制下的费用偿付方式。这种偿付方式使得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数量与医疗机构的收入不直接挂钩,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目标效用函数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吻合,医疗机构才有动机控制医疗费用的盲目增长,有利于降低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虽然预付制可以降低医疗机构的道德风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为此,对于医疗费用的补偿方式,应以总额预付制为基础,进行预付制与后付制的有机组合,根据医疗服务的多样性综合运用多种支付方式。同时,应建立质量评估监测体系,结合质量校正系数调整给付费用。

(三)保险机构风险管理水平的加强

第一,建立医疗保险业务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与一般的保险业务相比,医疗保险经营设计风险类型更复杂、种类更多,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要结合医疗保险业务的经营特点,分析不同环节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从而逐步积累医疗保险业务经验数据,完善商业医疗风险控制的指标体系。

第二,规范医疗保险的条款设计。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通过保险机构的核保程序不可能完全消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保险机构也不能准确地了解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因此逆向选择的风险依然存在。我国现行的医疗保险条款不是很严谨、完善,存在着许多漏洞,为逆选择风险提供了可乘之机。要确保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对现行的医疗保险条款加以规范,并使之符合国际惯例。

第三,引进复合型人才,提高业务水平。医疗保险的市场定位、风险评估、保险类型的设计和保障范围的确定均是专业性很强的经营项目,建立一支有掌握保险、医学、法律等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组成的专业队伍,才是提高医疗保险业务水平、控制道德风险的关键所在。

第四,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是防范产生道德风险的重要保障,它可以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一旦发现一点蛛丝马迹,就可以采取断然措施,纠正偏差,从而能够规范医方的行为,减少信息成本,降低不确定性,把阻碍医、保、患三者合作得以进行的因素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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