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实名制合法性探究:兼论网络信息保护相关问题

2013-08-15 00:43
红河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实名制用户信息

施 佳

(南通职业大学人文学院,江苏南通 226007)

2013年1月15 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微博用户规模为3.09亿,占比54%。微博本是众多网络应用服务中的一种,但因其裂变式的发展规模且具有互动性强、信息碎片化、传播速度快等特点而备受关注。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推出一年后的今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公布并实施,实名制这一话题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实名制的拥护者们甚至喊出了“网络实名、手机实名、微博实名”的口号。

一 世界各国实名制筢梳

“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On the Internet, nobody knows you’re a dog) (彼得•施泰纳(Peter Steiner)语)。” 这句话极致形象地描述了网络用户在虚拟世界中身份的隐匿性,而实名制,恰恰揭开了网络用户的虚拟面纱。在分析我国微博实名制乃至网络实名制之前,有必要正视世界各国该项制度的现状。

(一)美国微博管理模式——个人自律与舆论监督

Twitter, Facebook, Myspace在美国网民中已经相当普遍,其管理方式主要偏重于个人自律,用户在申请注册时需明示发布内容是否包含成人信息,即是否包含不适合十八岁以下未成年人阅读的粗口以及色情内容。如果用户未经说明而又发布成人信息的,则视为违反与网站公司签订的使用协议,广大享有舆论监督权的网友可以向网站举报,网站经查证后可向该用户提出修改或删除其发布信息的要求,但无过滤信息之权力,盖因从法律地位上来看网站公司仅为私人公司。

在美国,强制性的网络实名制并不存在,但网络用户仍需对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论负责。用户仅在发表有关组织犯罪和性犯罪的言论时才会被美国警方所监控,甚至如若色情网站在主页上有类似“十八岁以下勿入”的申明,亦不算非法。至少从表面上看,美国政府对于网络言论的限制是很少的。因此,从总体上说,美国的微博监管依靠的是个人自律和舆论监督。正如维基百科创始人吉米•威尔斯所言:“我们发布微博,是建立一种个人表达与建设性讨论相结合的文化,你可以表达异议,但不应说出招人反感的言论。”

(二)德国社交网站管理——禁止强制实名注册

Facebook一直倡导实名制,为了让使用者明了自己在跟谁联系,要求使用其社交网络的用户在注册时使用信用卡或学生证上的真实姓名,并采取使用假名删除账号的手段来保证网络社区的安全。然而,德国统一法律《德国电讯传媒法案》(German Telemedia Act,简称TMG)第十三章第六部分规定:“服务提供商必须允许使用电信媒介、或是为电信媒介的使用支付费用的用户采用假名、或是在技术可能以及合理的情况下采用假名,服务接受者必须被告知该可能性的存在。”作为欧盟创始国,该法案与欧洲普通法完全一致,其宗旨都是为了保护欧洲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基本的网络言论自由权。

2012年12月17 日,德国石勒苏益格-荷尔施泰因洲(Schleswig-Holstein)的数据保护委员会(Unabhängiges Landeszentrum fuer Datenschutz,简称ULD)援引该法案发出行政指令,要求Facebook停止强制用户实名注册的行为,虽然该禁令仅在石勒苏益格-荷尔施泰因洲有法律效力,但TMG引述的是统一法律,德国其他数据保护机构极有可能效法,也不排除欧盟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做出相同行政行为的可能性。

(三)韩国网络管理模式——实名制被判违宪

作为世界上最先强制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国家,韩国通过立法,对包括电子邮件、论坛、博客在内的各种网络服务甚至在线视频均实行实名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韩国先后颁布了《电子通信商务法(1995年)》、《不当Internet 站点鉴定标准(2001年)》和《互联网内容过滤法令(2001年)》、《促进信息化基本法(2006年)》、《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2006年)》、《促进使用信息通信网络及信息保护关联法(2009年)》,并规定自2007年7月起,国内日均页面浏览量达到一定规模的门户网站和媒体网站(因门槛设置较低,几乎包含所有网站),在用户登录时必须输入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并通过验证后方可发帖。

韩国推行实名制原本是出于遏制网络暴力(崔真实事件、狗屎女事件)以及网络虚假信息的考虑,然而这个网络安全程度最高的国家在实施该项制度后,却发生多起严重的互联网用户信息外泄事件。仅2011年7月,韩国门户网站Nate和社交网站赛我网就有3500万用户信息 (相当于95%的韩国网民或70%的韩国人)被黑客窃取。更让人始料未及的是,韩国政府和社会耗费巨大管理成本的最终结果仅仅是使辱骂性跟帖数量下降两个百分点。2011年8月,韩国政府表示将分阶段废除网络实名制,同年8月23日,韩国宪法法院8名法官一致作出了“网络实名制”违宪判决。至此,韩国的网络实名制以失败而告终。

二 中国网络实名制

(一)我国网络实名历史沿革

我国有关实名制的规定和实践始于2003年,当时全国各地网吧均被要求登记上网人员身份,旨在有效打击利用网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2005年3月20日,信息产业部要求所有非经营性个人网站实行实名登记(规定详见《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2005年7月12日,文化部和信息产业部明确规定“PK类练级游戏”用户只能通过身份证登陆(详见《关于网络游戏发展和信息管理的若干意见》)。2007年8月2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鼓励实名注册博客(规定详见《博客服务自律公约》),所谓“实名”包括真实的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邮箱等。共有包括新浪、搜狐、网易在内的十多家知名博客服务提供商签署了该公约。随后又有《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2009年)》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 年文化部)》相继出台。2010年工信部宣布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话用户实名制,要求三大运营商(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对包括手机、3G上网卡、宽带、小灵通、固话等所有涉及通信数据传输的个人用户以及企业用户均执行实名制。

(二)网络实名制概念界定

由此可见,网络实名制在全球范围内缺乏统一概念,绝大多数国家对此并没有强制性要求,网络实名操作成功的案例世界罕有。维基百科中对“中国的网络实名制”给出了如下解释:“将在中国使用网络者的身份和其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对应联系及统一的制度。”学者们通常将实名制归纳为“IP实名”和“身份实名”两大类,“IP实名”即通过IP地址绑定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后台实施管理行为,并可根据IP地址查找到网络用户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号码等详细的个人(或法人)信息。此种实名方式自2003年起沿用至今。“身份实名”即网络用户在使用微博、论坛、网络游戏、网上交易时,以准确的自然人(或法人)信息进行注册,网络身份与真实身份一一对应。

三 微博实名操作之谬

《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提出的所谓“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即微博用户在注册时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但用户昵称可自愿选择),实际上为上文所述“身份实名”方式。用户既然在申请网络端口时已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详细的身份信息,那么在使用诸多网络应用时再向应用服务者一一提交个人信息实属画蛇添足,可谓“后台无限多”。除此之外,该实名制无论是从法理层面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上来看都是极为不妥的:

(一)言论自由之基本权利受限

《人权宣言》中提出的言论自由,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最基本之权利,本文不再赘述。微博之所以能在短短几年间被年轻人(但不仅限于年轻人)广泛接受并深深依赖,得益于其便捷性和随意性,微博控们可以随时随地分享自己的心情和对问题的看法。网络世界为人们提供了自由表达的空间,从物质和技术上为公民匿名行使自由表达的权利提供了可能。网民在其中犹如参加假面舞会,尽可以摆脱平日里因社会角色所带来的压抑和限制,将想说而不敢说的情绪完全表达出来,恢复自我本真。网络匿名表达权也因其背后所蕴含的民主价值而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被美国、以色列等国家的宪法判例确认为宪法权利。

我国虽未明确规定网络匿名表达权,但《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赋予公民言论自由权,同时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进行了限制,也即有限度地行使权利。微博不过是网络时代众多媒介中的一种,人们使用微博发表言论的行为与一般的网络行为并无二致,理应只需遵守一般的法律行为准则。无论是出于何种目的而特别强调把实名制变成对微博乃至网络的一种基本手段和要求,都有制约和限制公民言论自由之嫌。

非但如此,引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金山起诉奇虎360董事长周鸿祎微博名誉侵权案一审判决书中的观点:“个人微博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而非追求理性公正的官方媒体,因此相比正式场合的言论,微博上的言论随意性更强,主观色彩更加浓厚,相应对其言论自由的把握尺度也更宽。”

(二)事不关己更易产生寒蝉效应

中国自古以来乡土社会的格局造就了百姓通过“上访”这种个体化、非法制化形式来捍卫自身权利、遏制公权滥用的景象。如今坊间流传着“上诉不如上访,上访不如上网”的说法,映射出微博在自媒体时代所发挥的巨大作用。微博文化本身属于草根文化,但其低门槛、便捷、交互的功效却为公民维权带来巨大的“微力量”,形成自由的言论场域和强势的意见气候。微博问政让更多的民众参与进来解决实际问题,充分体现了公民意识的群体化觉醒和社会责任感的普遍激活,然而微博问政毕竟没有代议制民主的支撑。正因为此,我们更需要通过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公权力行为,保护微博问政。

实名制的思路实在让人百思不得其解,本课题组就微博实名制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64.8%的被调查者会因为发表意见需要填写真实个人信息而选择“放弃评论”;23.6%的被调查者选择“填写假信息”;只有11.6%的被调查者选择即使需要填写真实信息,也会“坚持发表评论”,但一部分人同时表示,会视评论话题内容而定。由此可见,实行微博实名制,民众无论是出于逃避信息填报的繁琐或是因言获罪的惧怕,都会选择放弃行使其正当权利,公民参与微博问政行动的积极性会大大降低,更多的人因事不关己而麻木不仁,最终产生寒蝉效应。

(三)防治预案缺失更易信息泄露

个人信息因其商业价值属性,同其他财产一样,属于个人所有,他人不得侵犯。然而生活中无处不在的信息表填写又使这些本不该公布的隐私被诸如电信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房产公司、4S店乃至医院强行获取。低成本、高收益、暴利导致机构组织内部形成了一条环环相扣的利益链,个人信息被倒卖,推销广告肆意。近年来,大规模信息外泄事件频频曝光:江苏银行3.2万客户信息牟利事件、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400多万网上申请数据(包括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甚至家庭地址和一些私人敏感的信息)泄露事件 ,多家著名网站(CSDN网站、天涯社区、美团网等)数据库遭黑客攻击,上亿用户注册信息外泄事件 ,互联网上“某省富翁”、“某市购房者”、“某地新生婴儿”的通讯录更是所在多有。日益严峻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暴露了我国信息保管机构管理混乱、行业监管乏力、网络系统防御能力弱(防入侵、防窃取、防攻击)、实际执法操作性差的短板。

当前虚拟世界的当务之急是维护互联网行业安全,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一旦微博实名乃至网络实名强制推行,会有更多的网络服务供应商和网络应用提供者有权主动搜集用户信息。在网络服务和应用提供商自身素质不可控前提下,信息过度搜集的现象(许多网站将性别、婚姻状况、收入情况、财产状况、家庭住址等信息都列为必填项)在所难免,隐私倒卖只会变本加厉。政府一味强调有信心、有能力解决问题,却拿不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方案,起码目前来看,实行微博实名乃至网络实名的时机并不合适。政府不应只是实名制高高在上的倡导者,而应是确保民众信息安全基础制度的建立与维护者。

结语

任何政策法令的推行都是具有双面性的,虽然无法预知未来可能的风险和后果,但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来规避实名制的风险隐忧。实名制从理论上来看确实是一个完美方案:强制实名后,相关机构直接获取网民的真实身份信息。只要网民上网,无论是在论坛发帖内容不健康、散布病毒、微博造谣、未成年人玩网络游戏,相关机构可以立刻找到对应真身,进行“肉身攻击”。但韩国实施实名制后,“身份证伪造器”、“身份证号码生成器”等作弊软件层出不穷,这也是当初决策者们绝没有想到的。我们应该从前人失败的道路上找到教训,没有必要重蹈覆辙。不仅如此,如果实名身份遭盗用后,盗用者用盗取的账号发布信息产生的后果究竟由谁来承担,谁负举证责任都是我们在实施实名制之前应该考虑清楚的问题。

注释:

①Fleishman, Glenn.Cartoon Captures Spirit of the Internet[N].The New York Times.2000-12-14.

②http://blog.163.com/cyanking@yeah/blog/static/1403893202007 5410120819.

③韩国实行网络实名制5年后面临存废抉择,http://news.xin huanet.com/world/2012-06/11/c_123262427.htm新华网2013年1月2日访问.

④江苏银行上海金桥支行将3.2万客户信用记录违规提供给宜信普惠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来自于银率网,http://www.ba nkrate.com.cn/a_2012_0814_78286.html.

⑤《网曝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444万用户网上申请数据泄露》,来自于深圳之窗http://city.sz.net.cn/city/2011-12/29/content_2874002_2.htm.

⑥个人信息泄露:无处不在,人人“裸奔”?,来自于中国青年报,http://zqb.cyol.com/html/2012-04/17/nw.D110000zgqnb_20120417_3-05.htm.

[1]密尔.论自由[M].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63-67.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75.

[3]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428.

[4]杨思福.公民网络匿名表达权之宪法保护——兼论网络实名制的正当性[J].法商研究,2012,(5):32-39.

[5]秦前红.微博问政的规范化保护需求——基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视角[J].东方法学,2011,(4):3-13.

[6]陈雄,邓志芳.微博时代私权保护与言论自由之博弈[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12,(3):34-38.

[7]程莉.互联网涉稳问题对建设和谐社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2011,(4):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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