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明理学道德修养功夫论的现代启示

2013-08-15 00:46汪艳琴
黄山学院学报 2013年1期
关键词:理学家天理朱子

汪艳琴

(黄山学院 思政部,安徽 黄山245041)

宋明指北宋建立、中经南宋、元代至明代中期这一历史阶段。这一时期也正是理学产生、辉煌和被定为一尊的时期。宋明特定的社会根源和历史背景把理学的立言宗旨框定在道德教化的功能上,这决定了伦理思想和教化功能成为理学最重要的内容和最根本的宗旨。事实上,就政治功能和社会效果来说,理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确实起到了不容忽视的客观作用,甚至于今天看来,这之中的社会整合功能仍具有极其深刻的社会意义。

宋明时期是中国传统伦理学说最后定型的时期,伦理思想趋于成熟。宋明伦理思想自成体系,其中道德修养功夫尤为突出,这一时期的道德修养思想以“存天理,去人欲”为根本宗旨,将儒家德性思想赋予“天理”的权威,认为它是人天命中具有的、理应遵从的合理内容。通过对理欲问题的探讨,提出社会成员应注重个人的道德修为,而道德修养应以理束欲,“理”成为个人修养的理想状态,并进而将个人内在良好的道德修养转化为实际的道德践履,以实现“平天下”之大局。

一、理——理学关于善的理想状态

“理”即伦理道德的看法是宋明时期的主导观念,也是理学家们的共识。在理学家们眼里“理”是至善至美的,它是人们先天具有的,是万物的主宰、世界的本源,因而是“天理”。天理具有不可违逆性。那么,什么才是符合“理”的至善呢?宋明理学关于善的内涵体现为儒家伦理思想的“仁”、“义”、“礼”、“智”、“信”这五个方面。朱熹曾这样论述:何谓天理?仁义礼智不就是天理吗?在对仁义礼智的分析中,朱子对仁的描述最为详细。他把仁说成为“心之德”、“爱之理”。朱子认为:仁是天地万物之心,此心如春天般温和,它具有发育万物,使之生生不息的功能。“心之德”即万物所得之“仁心”。在仁与爱的关系上,朱子提出仁为“爱之体”,爱为仁之用。所以仁是我们内在的善性,爱则是仁的外在表现,而这种表现更多地体现为无私、为公。以此为基础,朱子向我们发出号召:道德修养的任务应是“汲汲于求仁”也!仁义是天理之自然,若仁是浑然之天理,那么循天理便是“义”了。义是处事之合宜,即处事符合原则与规范。礼者,即合理的形式也。智即“知”,是对理的正确理解,除了包括书本知识以外,还包括对为人处事原则的把握和运用。所谓信,是指人际交往过程中的诚实与对承诺的履行。仁义礼智信,此五者源于天理、人心,虽在德性修养的过程中各司其职,但五者彼此联系,共同促进德性修养过程的进行。

由此可见,宋明伦理思想依然以儒家的伦理道德为准绳。纵观先秦儒家伦理思想,其出发点是个体的人即自我,但自我的完善却不是孤立进行的,自我总是和社会连成一体,自我的完善过程也正是我与社会交往的过程。因而宋明伦理思想突破了自我的狭隘,将人的自我实现与社会正义等政治理念的形成联为一体。这在传统儒家那里就是“内圣外王”的仁政了。如孟子就认为,统治天下之道有两种,一曰霸道,一曰王道。靠自己的强力,辅之以仁义,即为霸道,霸道是强者之音,但人心不服。而王道则不然,君王如果能做到好仁义,那么天下之人必将为他赴汤蹈火,就如同孔子的学生追随孔子一样,矢志不渝。因而“内圣外王”的仁政强调的是君王得道以临天下。这样理想人格的追求与追求政治中的正义统一在一起了。事实上,对孔孟来说,良好德性的培养其目的就是为了成圣、平天下,成圣、平天下才是最高的人生追求,德性只是实现政治目的的手段罢了。所以儒学自产生之日起,就始终以“周礼”等级制为内核,企图以个体道德自觉为起点达到“平治天下”这一集体理性的实现。李泽厚先生将这一集体理性理解为“实践理性”。他认为,孔子思想中建立起了一种以人为主体、以宗法血缘及亲尊为原则,进行社会控制与整合的功能性、实用性的思想模式。但是由于孔孟及其后学的思想尚不够严密、思辨,尤其是在许多政治伦理问题方面存在不切合当时社会政治实际的情况,故虽经孔、孟等人一再奔走,其结果终是未被“人主”所用,他们所倡导的这种实践理性也只是纸上谈兵罢了。直到宋明时期,几近衰微的孔孟道统才得以再次复兴。经过理学家们严密、审慎地论证与分析,儒家德性思想所具有的规范个体、整合社会的功能才被再一次鲜明地凸现出来,致使理学在其盛行的数百年时间里成为官方所追捧的正统思想,究其原因,应该存在于理学积极倡导的道德培养理论本身。

二、存理去欲——理学家道德修养功夫的终极目标

“理”、“欲”问题,在历史上曾吸引了无数哲人智士的关注,先秦时孔、孟、荀之间就有过辩论。孔、孟主张重“理”轻“欲”。他们看到求富贵是人共同的欲望,但提出富贵的获得必须以“其道得之”,不能“不以其道得之”,应“欲而不贪”。荀子与孔、孟的重理轻欲思想相抗衡,他肯定人们正当的物质欲望。他认为对物质欲望的追求,无论君子与小人,人人相同,它是人之本性,既是本性,自不能“去”,而应该使人们的情欲得到一定限度的满足,所以应“养人以欲”,并“给人以求”。

理学家们继续着以往思想家们关于理、欲关系的话题,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了进一步发展。他们借古文《尚书·大禹谟》中“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四句话,来解释他们“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他们说:人心只怕是不安的,道心只怕是未显露的,修心养性的目的在于做到精而不杂私心,一而纯乎义理,从而使人心由危而安,道心由微而著,达到“允执厥中”的境界。在理学家那里,“道心”、“人心”和“天理”、“人欲”是相联系的。 程颐就说:“人心”,人欲也,“道心”,天理也。 既然“道心”是“天理”,“人心”是“人欲”,而“人心”本“危”,要使其由危而安,则须道心“由微而著”。故理学家们提出天理存而人欲灭的思想。那么,如何“灭私欲”,“明天理”?理学家们提出了各自的修养方法。

二程以“理”为最高哲学范畴,强调道德原则对个人与社会的意义,注重个人的内心生活和精神修养。程颐把它概括为“涵养须用敬,进学则在致知。”对于“敬”,二程极其重视。他们说敬是道德修养的第一步,是入道的关键,无敬则不能入道。那么何为敬,如何敬呢?程颐这样解释道:所谓敬者,“主一”谓敬。所谓“一”者,“无适”谓“一”。所以我们在从事道德修养的过程中,必须使心收敛专一、不分散、不二用,所以一旦用敬使心有主,便可做到“邪不能入”。

以理节欲本是孔子以来儒家一贯的思想,宋儒尤其注重理想人格的培养,要求个体提高自身的道德自觉,努力使道德意识最大限度地支配人的行为。朱子认为,人心的知觉活动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合于道德原则的意识是“道心”,专以个体情欲为内容的意识是“人心”。道德意识常潜存于心灵深处,所以为“微”;感性欲念也并非全是恶的,但如若不加控制则必将流于不善,所以为“危”。所谓“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指的也正是这个意思。所以以“道心”为“一身之主”,而人心每听命之,则自会无危而安。朱熹的德性修养功夫强调在道德意识活动中用道德理性限制、压制个体的利己情欲,使人服从于社会通行的道德规范。《朱子语类》中说:“敬有甚物,只如‘畏’字相似,不是块然兀坐,耳无闻,目无见、全不省事之谓,只收敛身心、整齐、统一,不恁地放纵,便是敬。”“敬不是万事休置之谓,只是随事专一谨畏,不放逸耳。”“敬只是常惺惺法,所谓静中有个觉处。”由此可见,朱子的道德修养强调了几个方面:第一,谨畏。要做到“身心收敛”,如同有所畏惧一样,“不敢放纵”,“整齐严肃”。第二,专一、纯一。对道德原则、规范心无旁骛,自然也就不会妄动了。第三,“惺惺”。在道德实践中内心总处于一种警觉、警省的状态。长此以往,道德践履中形成了道德自觉,良好道德的养成自然也就不是什么难事了。

王守仁主张遇事在良知的指导下自觉地为善去恶,使个体的行为时时处处合乎天理。[1]580-582他的德性修养功夫在前人“主一”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省察与克治。所谓“省察”,就是反身而诚的内省,将好色、好货、好名等私欲逐一搜寻出来,寻其病根。找到病因所在,便要拔除病根,这就是“克治”功夫。“克治”也就是“克己”。克己之私欲,就像猫捕老鼠那样,紧盯不放,既不姑息,也不窝藏,使之无路可逃。再者,注重“事上磨炼”。王守仁认为光有“省察克治”的功夫还不够,还需要通过具体的、日常生活中的事来强化自己的道德修养。他说人应该在具体事上下功夫,多磨炼,这样对个人修养才是有益的,反之,若不重磨炼,遇事则乱,必将“终无长进。”所以需通过事来磨炼“吾心”,只有时时处处自觉磨炼,才能在修养上有所成。

从总体上说,出于加强道德教化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配合道德教化,宋明理学家们尤其重视道德修养和道德践履,提出了较为系统的道德修养功夫论。在这方面,他们的贡献不仅是论证了道德教化的必要性、紧迫性,而且增强了个人参与、服从道德教化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因而理学的德性修养思想较之以往更具实效,从宋末历元、明至清的700余年间,成为封建统治阶级所追捧的官方哲学。倘若探究其原因,应从理学自身去寻找。

三、理学道德修养功夫的方法论意义

其一,理学具有浓郁的思辨性特点,为其伦理思想的合理性提供逻辑上的支持。

在中国哲学史上,具有思辨性的哲学除玄学外,还有佛教哲学。然而先秦、汉唐以来的儒学,却基本上不具有这样的思辨性。先秦儒学以孔孟为代表,注重伦理的探讨,而将宇宙本原归之于“天命”,把一切难懂的、难解的问题统统归之于“命”,甚至包括个人的道德修为,但却没有细密的论证,因此终难挽住人心。汉代儒学代表董仲舒援“五德终始说”入儒,穿凿附会《春秋》有关灾异的记载,建立了以“天人感应”目的论为特征的儒学。然而就它作为一种哲学形态来说,这种神学目的论终究显得粗糙而又浅陋,因而为后来较为精致的玄学和佛学代替。从魏、晋、南北朝、隋、唐以来,在儒、释、道的论争中,儒家一直居于次要地位,即使是在欧阳修那里,倡儒学为本,佛、道为邪,主张“修其本以胜之”,也未能成功。直到宋明时期,理学以儒家的伦理思想为核心,批判的吸收玄学和佛教的思辨理念以及道家、道教的宇宙生成、万物生化的理论,克服了原有儒家哲学的粗糙、浅陋和缺乏严密的理论体系的缺陷,建立起了精致的、极富思辨性的思想体系。尤为典型的是理学在形式上否定了 “天命论”。儒家“天命”论自孔子、孟子经董仲舒以至韩愈,不断受到唯物主义者们如荀子、王充等人的批判,早已失去了生命力和麻痹作用。理学家们在复兴儒学时不仅把自己与以往的儒学区别开来,而且尽量避免作为本体的“理”与“天命”论中的“天”产生混同。尽管程、朱、陆、王也讲“天理”,但它仅是与“人欲”对言的,有着与“天命”不尽相同的内容。天命论中以“天”为“有”,它是有人格、有意志的人格神,它能赏善罚恶,这就有使精神本体同于一物之失。况且赤裸裸的天命论,也使得先秦儒学整个理论过于单薄,缺乏立论根据,站不住脚。理学家为了维护“理”这一纯粹抽象的本体,又须与“有”相区分,于是便将理规定为:只是一个“净洁空阔”的世界,它没有形迹,更不会造作。这样既使“理”区别于有意志、能造作的“天命”,又保持了“理”为万物之所以然的地位。较之于孔孟等人,理的提出,内容更为厚重。理学尽管辟佛、道,但又无例外的吸收佛、道的思想资料和思辨结构,雕镂出理学精致的思想体系。当然,我们今天谈理学道德修养的方法论意义,并不是倡导人们去学习理学容纳佛、道,而是领悟其之所以盛行700余年的原因。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都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然而,善变或多变却不应成为现代人道德品性的表象。中华民族拥有数千年的文化积淀,其中厚重的道德修养思想足以为今天的道德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平台。

其二,理学家们推出的道德修养功夫论,注重由个体道德理性向集体道德理性转化的过程。

如前所述,理学家的道德修养功夫各有各的特点,但总的来说,都是以封建道德为标准强化自身的德性修为。所以无论是二程的“克己复礼”,还是朱熹的“主敬涵养”,乃至陆九渊的“切己自反”,无一例外的都强调主体的道德自觉、自愿,是一个个体不断向内求索的过程,一如理学的“诚信”观。理学之“诚信”是指道德信念上的虔诚不惑和坚定不移,也指经济行为和处理人际关系上的诚实不欺。在朱熹的理学体系中对诚与信分别作了区分。他说:“诚者,实也。 ”(《四书章句集注》)诚是实,是真实无妄,即表里如一,不自欺,不欺人。所谓“信”,其内涵是出自内心的一种忠诚、信实,重承诺,守信用。诚信是立人之本,为政之道,对于如何做到诚信,朱熹认为一个基本的出发点就是指向人心,实其心,诚其意。朱子认为诚意为自修之第一要务,其功夫就在于实用其力以自省,修善去恶,克去自欺。所以诚信的实现关键在于主体的道德自觉,借助“内圣”的功夫收敛身心,只有这样,才能排除内心的私欲,保持善良、诚实之本性。进而言之,通过个体“为圣”功夫的履行,实现社会整体整合之效果,这也就是一个从个体道德自觉进而形成集体道德理性的过程。社会中每一个体都无一例外的注重自身的道德警醒、自觉,恪守道德标准而不逾矩,安宁和谐的社会氛围何愁难以实现?

四、理学道德修养功夫的现代启示

理学本身是一个庞大的思想理论体系,虽然不可避免的存在历史和阶级的局限性,但其中仍不乏合理的因素,对于完善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启迪意义。

首先,理学家所宣扬的“合理”、“克己”、“去欲”的德性修养功夫,对于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培养人们自律、诚实、守信的道德品格,具有十分重要的启迪意义。

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他除了有着与一般动物大致相同的生理欲望以外,还有着植根于社会群体、社会规律的所谓“理”的精神生活。一个社会如果没有了对“理”的精神生活的追求,只听任物质欲望恶性膨胀的话,那么社会将恶欲横流,必将遭受灭顶之灾。理学“合理”、“克己”、“去欲”的修养功夫启示我们:合理的物质要求应该给予满足,但过度的欲望要求则应该“省察”、“克制”。因此,个人要想获得更好的发展,顺利地达成人生目标,就必须严格遵守社会的法律规章和伦理道德法则,保持高度的道德自觉性,克制自己过高的、无法实现的物质欲望,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当今社会是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社会,它要求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做到诚实无欺,力求在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的市场氛围中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这是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而经济活动的有效运行,不仅取决于人的理性,还取决于人的德性。一个德性之人是一个不会感到道德规范对自己有约束力的人,是一个“从心所欲不逾矩”的自由人。[2]作为企业的领导者,如果拥有崇高的人格魅力,这将是企业获得信誉,增强企业竞争能力的有效保证。因此,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坚守道德底线是保证商业活动顺利运行的重要前提。因为,任何欺诈行为都只是短视行为,不可能长久地存在下去,以诈骗的方式获取利润终将受到市场规律的制裁。再者,互相欺诈,必将为圆谎而再行欺骗,如此一来,交易成本过高,终致两败俱伤,实属得不偿失!

其次,理学“正心诚意”的道德追求,对于我们反腐倡廉,遏制社会腐败现象,实现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到各种物质利益的诱惑,加之资本主义社会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在党群干部队伍中确实有一些人背离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大肆进行权钱交易,贪污受贿,侵吞国家、集体财产,损害人民的利益,生活作风腐化……胡长清、庞家钰、文强、刘志军、刘筱萸等人就是其中的典型。这类社会蛀虫之所以存在并有恶性繁殖之趋势,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说正是私欲恶性膨胀的必然结果。因此,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我们有必要对广大干部队伍进行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教育,使其正确区分私利与公利、正当利益与非正当利益的区别,用道德原则和理性精神去遏制对物质欲望的过分追求。理学“正心诚意”的道德追求,为当代人理想人格的培养留下了可资借鉴的空间。所谓“正心”,便是以道德伦理纲常端正人的思虑,统率其思想;所谓“诚意”,便是使人之意念、主张、意志皆统一于本性,由此树立整体的道德意志与道德自觉。[3]朱熹在解释“诚意”的时候,更进一步说:注重个人德性修为的人必定是“实用其力”,为善去恶,而不自欺的。如“恶恶”则“恶恶臭”,好善则“好好色”。所以具有良好德性的人乃是非分明,好恶异途之人。由此可见,在功利与道德、利益与理想、公利与私利的对峙中,理学极力提升的是道德、理想、公利,主张以理统欲、以公灭私,进而实现人生的终极意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2012年4月16日出版的《求是》杂志中发表题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的文章,再次强调反腐倡廉的必要性:“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现象在行政权力集中的审批、执法等部门和资金资源管理权集中的领域易发多发,社会事业、国有企业等领域腐败案件逐渐增多,发生在领导干部中的腐败问题依然突出,大案要案、串案窝案时有发生,有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极坏。”“我们要深刻认识到,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这个问题解决不好,政权的性质就可能改变,就会‘人亡政息’。”[4]而理学这种直谏人们端正心术,以利德治教化和社会和谐的美好初衷,为今天理想人格的培养打下了基础。

最后,理学“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论思维模式,对我们今天“以德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

宋明理学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实质。理学家们皆以此为己任。对此,朱子表述得尤为详细。他在《大学章句》中提到了“三纲领”,即“明明德”、“亲民”、“止于至善”。朱子在此三纲领中深刻地表达了他的从个人到社会,从天到人的以“理”为中心的社会整合思想。根据朱熹自注:“明”就是发扬光大,“明德”就是人得之于天而为私欲蔽障的美德。朱子提出要“明明德”就是主张明天理,窒人欲,唤醒人内在的良知和德性。他认为,人之问学,首先在于“收拾”自己,明白天理,发挥个体的道德自觉性,以“明德”为指归,注重个体道德培养。文中的“亲”读作“新”。“新民”者意即使民心除去“旧染之污”而焕然一新。朱子意在,在个体“明明德”的基础上,推己及人,教化大众,感化众生,从而实现个体道德性向集体道德性的转化,以至“止于至善”,进而到达完美理想的道德境界。当“天理”——美好的道德成为人人主动追求并极积遵循的准则时,社会也就实现了除旧布新,臻於“至善”的境界了。从朱子对“三纲领”的阐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他认为君主平治天下的局面是通过个体道德自觉、道德自律实现的。个体道德理性的实现是集体道德理性实现的基础。这也是理学家一再强调个体德性修为、提出系统的道德修养功夫的真实目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不仅要求“依法治国”,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同时还需要“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早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就曾提出:“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增强诚信意识为重点,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5]35因此,“以德治国”,既是我们治国方略的体现,同时也是对社会成员德性培养的严格要求;既具有时代的特征,同时又是对历史传统的继承和发展。2012年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就2012年的工作谈到,将“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做好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工作,努力形成知荣辱、讲正气、守诚信、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6]因而,在大力倡导道德建设的今天,理学独具特色的德性教化内容,仍具有独特的魅力。

总而言之,宋明理学作为中华民族伟大文化遗产的一部分,需要我们严肃认真地加以研究,同时,它作为仍影响着现代中国人的文化传统,仍以某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参与我们的生活。所以,我们应当对其进行有分析的继承,并积极促进它发生适应时代的转化,使其在不可抗拒的现代化潮流中,继续为世人认同,发挥其固有的德性感召功能。

[1]张立文.宋明理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

[2]江畅.论德性[J].伦理学研究,2010(4).

[3]李禹阶.从主体道德自觉到集体道德理性[J].伦理学,2007(3).

[4]温家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EB/OL].[2012-04-16].http://www.chinanews.com/gn/2012/04-16/3820692.shtml.

[5]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6]温家宝.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EB/OL].[2012-03-16].http://www.ccnt.gov.cn/xxfbnew2011/xwzx/lmsj/201203/t20120316_2335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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