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法学课程建设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3-08-15 00:52:14
关键词:法学办学考核

徐 静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警务管理系,江苏 南京 210046)

课程作为高校人才培养的主要载体、途径和平台,其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不仅直接影响学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层次,而且,对其专业建设及学校的整体办学实力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和作用。法学课程作为新晋本科警察院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影响学校课程及专业建设的整体水平和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层次,而且,直接影响学校本科办学水平的提升及学校声誉的获得。因此,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法学课程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不仅影响其自身的发展和完善,而且,影响整个学校的建设质量、水平和层次。但从其建设现状来看,其尚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难以满足本科办学的基本需要,各新晋本科警察院校必须从本科办学的基本要求出发,结合自身法学课程建设的现状,进一步明晰自身在法学课程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多管齐下,全面加强自身的法学课程建设。

一、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法学课程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

(一)课程内容陈旧,理论与实践相脱离

课程内容作为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内容和载体,其科学与否、先进与否,不仅影响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的质量和效果,而且,直接体现了其课程建设、乃至学校办学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但从当前我国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法学课程的教学内容来看,其尚存在内容陈旧、理论与实践相脱节以及重理论、轻实践等问题和不足,不仅没有达到本科法学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无法满足法学实践的基本需要。

(二)教学方法落后,教学效果不佳

教学方法作为教师教育教学思想和理念的基本反映及教学能力和水平的基本体现,其本身是课程教学的基本组成部分,好的教学方法不仅能提高学生学习的质量和效率,而且,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促进课程自身的改革、发展和完善。但从当前我国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法学课程教学的基本现状来看,很多教师在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并未按照法学课程的基本性质和内在规律进行授课,仅仅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的形式,既缺乏相应的分析和互动,又缺乏对现代教学手段的应用;既不能充分展现现代法学课程的先进成果和理念,也无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

(三)师资素质不高,双师型教师匮乏

教师作为课程教学的主要组织者、实施者和建设者,其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乃至决定课程建设的质量和水平。但从当前我国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法学课程师资力量来看,其无论在教师学历、职称层次,还是教师知识结构、对本科教学的理解和认识、教师实践水平以及警察意识和职业素养等方面都与一般本科警察院校教师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足,尤其是在双师型教师方面,更显不足和匮乏,远远不能满足本科法学课程教学的基本需要。

(四)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难以满足本科法学课程建设的基本需要

法学课程作为一门应用、实践性课程,其本身不仅需要进行相应的理论和知识教授,更需要对所学知识的实践和应用,因此,法学课程对教学设施也具有较为特殊的要求和规定。但由于新晋本科警察院校多由专科院校升格而成,原有设施相对较为落后,与本科教学存在一定的差距和不同,由此使得很多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法学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相对不足,难以满足本科法学教学的基本需要。

(五)教材建设滞后,难以满足法学本科教学的基本需要

教材作为课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课程教学的重要载体、内容和参考资料,其建设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影响整个课程的建设质量和水平。但由于大多数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教材建设相对较为滞后,缺乏水平高、影响大、使用广的品牌、特色教材。尤其是与其他本科院校相比,其教材质量更显落后。在这样的背景下,很多新晋本科警察院校要么在对原有专科层次教材进行微调和修订的基础上进行使用,要么直接使用其他院校的原有教材,缺乏符合自身实际需要、凸显自身特色的教材体系。

(六)考核方式不甚科学,难以反映本科法学课程的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

课程考核不仅是对学生学习、教师教学效果的检查和检验,更是对整个教学及学习过程和方式的检验、反馈和完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课程考核方式的科学与否、先进与否不仅影响学生及教师对自身学习及教学效果的准确认知和把握,而且,直接影响课程的后续发展和建设。但从当前我国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法学课程的考核方式来看,很多院校仍停留在专科办学层次的考核上,仅仅局限于理论知识及书面知识的考核,考核方式也仅仅停留在书面考试层面,无法全面、真实地反映法学课程建设及学生学习和教师教学的真实水平。

二、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法学课程建设的主要方法与途径

(一)转变教学理念和意识,凸显本科法学教学的基本要求和规律

所谓教学理念,是指“基于教育的本质与应然功能及其规律的认识而形成的用以指导教师开展教学活动,并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的、且最终能作为一种价值尺度来评价整个教学活动的基本观念、哲学信念或原则。”[1]教学理念的正确与否不仅反映了教师的教学水平和质量,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课程建设的质量和水平。尤其是对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法学课程建设而言,因其本科办学时间相对较短,本科办学经验相对不足,原有专科时期办学思想和理念仍然存在,使得其在教学理念和意识方面与本科法学教学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和不同。在这样的背景下,各新晋本科警察院校必须从本科办学的基本要求出发,结合警察教育及法学课程自身的特点和现状,进一步转变法学课程教学理念和意识,真正凸显法学本科课程的内在要求和规律。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教师组织形式

由于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教师大多为原有专科学校时的教师,使得很多教师在知识结构、职称层次、教学理念和意识等方面仍然停留在专科层次,远远不能满足本科法学课程的基本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各新晋本科警察院校一方面要积极引进学术水平高、能力强、影响大的法学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不断充实法学课程教师队伍;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原有师资力量的培训、改造和提升,鼓励其加强实践、继续深造,不断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此外,为进一步提升本科法学课程的教学质量和建设水平,各新晋本科警察院校要进一步完善教师组织形式和备课方式,采取集体备课、组建教学团队和课程组、加强教研室研讨、轮流讲课观摩以及实行青年教师导师制等形式,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水平。

(三)优化教学内容,提升课程内涵和品质

有学者指出,法学教育应当是法学理论、法学职业道德与法学职业训练的有机结合和统一。其中,法学理论是基础;职业训练意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职业道德则培养学生树立法律信仰及职业理想。[2]但从当前我国法学教学的现状来看,其不仅存在课程设置、课程及教材内容的陈旧、重复等问题和不足,而且,很多内容在结构和顺序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在这样的背景下,各新晋本科警察院校一方面要根据本科办学的基本要求,结合法学专业内在的逻辑及理论体系,重新设计法学课程体系,并处理好其与其他法律类课程的关系,尽量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复;另一方面,要及时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学校教师对授课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在保证课程内容系统化、体系化的同时,凸显课程内容的时代性、新颖性、科学性和先进性。此外,在课程建设过程中,要尽量凸显实践教学的内容,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同时,将法学理论、法学职业道德以及法学职业训练进行有机的结合与统一,凸显对学生的能力培养。

(四)丰富课程类型,完善课程组织形式

法学课程作为警察院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现代警务人才的培养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和作用,尤其是对新晋本科警察院校而言,因其本科办学经验相对不足,本科课程建设相对较为滞后,在这样的背景下,各新晋本科警察院校要根据自身课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结合其他院校课程建设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自身法学课程建设的形式和类型。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层面着手开展工作。其一,加强实践类课程建设,不断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和水平。实践教学是在开放教育的基础上,配合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训练学生专业实践能力而设置的教学环节。[3]各新晋本科警察院校要充分重视法学实践类课程的重要地位和影响,努力构建与法学理论课程相匹配的实践类法学课程,以此提升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和水平。其二,加强双语课程建设,完善课程结构及类别。加强双语教学不仅是法学课程自身建设、发展的基本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基本要求。因此,各新晋本科警察院校要根据教育部本科办学的基本需要,结合自身法学课程建设现状,积极进行双语课程的建设。其三,加强法学课程公共课及选修课建设,构建相对健全的法学课程体系。为照顾不同年级、专业、层次学生的法学水平和需求,各新晋本科警察院校要根据自身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面向不同的年级、专业及学生群体开设不同的法学选修课、必修课及公共课,以此提升学生的法学水平和层次。

(五)完善教学方法和手段,提升教学质量和水平

教学方法作为教学的基本策略和组织方式,其科学与否、先进与否直接影响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水平。但从当前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来看,其不仅形式单一、枯燥、呆板,而且教学方法不当,与教学内容相脱节。在这样的背景下,各新晋本科警察院校相关教师要注意加强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完善,要注意摒弃以往照本宣科、知识灌输的教学方式,尽量采取启发式、诱导式、讨论式的授课方式,并采用案例教学、举例教学、录像影片教学、观摩法庭审理和模拟法庭审理、法律诊所教育[4]以及通过社会调查、学年论文、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环节[5],不断提升学生学习的兴趣。此外,为保障教育教学的顺利进行和高效开展,各新晋本科警察院校要注意加强教学手段及基础设施的建设,积极采用视觉媒体(用眼睛来接收信息的媒体)、听觉媒体、视听觉媒体(集视觉媒体与听觉媒体的功能于一身,如电视、电影等)等现代教学手段,实行多媒体教学。[6]

(六)完善考核方式,提升教学质量和水平

考核方式作为课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检验课程教学效果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其不仅具有检验、检查功能,还具有反馈、纠正和完善功能,因此,考核方式的科学与否不仅影响学生的学习效果及教师的教学水平,而且,直接影响课程自身的建设质量和层次。但从当前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法学课程考核的方式来看,不仅考核方式单一,而且,部分院校法学课程考核带有较大的随意性,既不能反映学生学习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又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各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法学课程相关教师必须根据本科办学的基本要求,结合法学课程自身的特点和培养目标,不断改革、完善现有课程考核方式。具体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其一,进一步明晰课程考核对课程建设及学生学习、教师教学的重要作用和影响,不断加强对课程考核方式的思考、研究、实践和探索。其二,采取多种多样的考核方式和方法,凸显学生能力培养和素质养成。各新晋本科警察院校法学课程相关教师在课程考核过程中既要注意学生的知识积累,更要注意考察学生对知识的应用、实践和操作能力,要将书面考核与实践操作相结合,将纸质考核与无纸化考核相结合,将开卷考试与闭卷考试相结合,将终结性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凸显学生的学习过程和实际成果。其三,注重考核结果的分析和反馈。各新晋本科警察院校要充分重视考核结果对学生学习及教师教学的反馈、参考和指导作用,认真分析考核结果,并将其及时反馈给相关教师和学生,使其明晰在该课程学习和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并及时改正,以此促进自身学习及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及课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总之,课程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本身需要多个层面的相互支持和保障,尤其是对新晋本科警察院校而言,因其本科办学时间相对较短、本科办学经验相对不足,加之原有办学基础相对较为薄弱,使得其在法学课程建设方面面临的问题、困难及挑战相对更多。在这样的背景下,各新晋本科警察院校必须根据本科办学的基本要求及法学专业自身的发展规律,同时,结合自身法学课程建设现状及未来发展定位,多管齐下,全面加强对法学课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并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保障以及政策支持等层面着手向法学课程倾斜,以此,保障法学课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有序开展。

[1]王霖华.法学课程的素侧教学理念探付[J].教育评论,2004,(5):75-78.

[2]董潇丽.新建本科院校法学课程建设改革的思考[J].赤峰学院学报(科学教育版),2011,(10):217-219.

[3]刘玮.法学课程创新教学模式探研[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77-79.

[4]韩一衍.法学课程的实践教学方法探讨[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9,(5):62-65.

[5]杨铁军.本科法学课程中的实践性教学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1,(8):115-117.

[6]樊学勇,周维平.对公安院校法学课程课堂教学技能的研究——以刑事诉讼法学为视角[J].辽宁警专学报,2006,(6):6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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