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征、根源及防范化解

2013-08-15 00:49:28
商丘师范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利益冲突非政府冲突

程 昆

(商丘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河南商丘 476000)

“无直接利益冲突”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06年10月。当时,在《瞭望》周刊发表的一篇调查报告《社会矛盾新警号:我国出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中,第一次提出我国出现了“无直接利益冲突”这一社会矛盾新的表现形式。2007年3月,《求是》杂志发表了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罗干的文章《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指出“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这种社会现象值得我们沉思”[1]。这标志着中央高层开始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在我国客观存在的现实予以确认。深入探讨“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征、根源、防范和化解措施,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主要特征及表现形式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相对于直接利益冲突而言的一种利益冲突。一般认为,“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指当直接利益冲突发生后,众多与利益冲突事件本身并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参与者在非理性情绪支配下,以围观、起哄等形式对弱者进行声援,借机表达、发泄不满情绪。概括起来,这一貌似不好理解的社会矛盾表现形式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以弱势群体为冲突主体。在我国现阶段,弱势群体主要包括失业工人、失地农民、拆迁户、病退职工、农民工、残疾人等。他们不仅是改革代价的承受者和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利益受损者,而且可利用和支配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资源极其有限,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正因如此,当通过正常渠道难以满足自身合理利益诉求的时候,他们往往试图通过制度外的非正常的方式来表达诉求。而强势群体通常拥有常态的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渠道,更倾向于通过诉诸法律、游说呼吁、个人关系网甚至贿赂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以弱势群体为主要参与者的“无直接利益冲突”,一般持旁观或回避的态度。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基本上是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常见选择。

第二,以借机发泄为冲突目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大多无直接、明确的利益诉求,但“世上绝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2]871,冷静分析后人们不难发现,“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之所以要参与这一与己无关的“闲事”,除了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同情心理外,很大程度上是借题发挥,借以表达他们对社会不公正的强烈不满。我国正处在发展黄金期和矛盾凸显期,利益受损群体的心理失衡、认识偏差,不满情绪、消极情绪等都在积累、叠加,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一旦遇到极其偶然的触发因素,就会诱发“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爆发。而那么多的参与者之所以能够迅速地卷入到冲突中去,也同他们触景生情、回想起自己曾经经历过的不公正待遇有关。他们参与这一与己无关的“闲事”的主要目的,一是为了表达自己对弱者的声援,一是为了发泄长期淤积在心中的不满情绪。

第三,以偶发事件为冲突起因。近年来发生的重庆万州事件、四川大竹事件、安徽池州事件、贵州翁安事件、陕西府谷事件、云南孟连事件等表明,“无直接利益冲突”具有偶发性,它往往以偶然事件为冲突起因,突发性强。在冲突发生之前,并没有任何征兆,挑起冲突的一方也没有进行组织动员和事先预谋,而是以某个突然发生的事件为导火索,唤醒了事件目击者、知情者、同情者等早已存在于内心的不满情绪,诱发他们以匿名个体的方式发泄出来,既表达了对事件直接当事人的同情和援助,也趁机发泄了自己的不满情绪。尽管我们不能排除在冲突过程中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在教唆、挑动和推波助澜,但冲突起源于偶发事件,一般无组织动员,无事先预谋却是不容否认的,这是我们界定“无直接利益冲突”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点,否则,就有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不加分析地片面扩大冲突性质的危险。

第四,以非理性情绪为冲突心理。应该承认,在利益结构失衡、社会分化加剧的社会背景下,“仇富、仇官、仇不公”等非理性情绪已经开始在一些弱势群体中蔓延。在这种非理性情绪的支配下,“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情绪都十分亢奋,他们往往把一般的道德规范和理性置之度外,个人英雄主义情绪在参与成员之间的相互感染中尽情释放,根本不考虑自身的行为会给自己与社会带来的消极后果。正如美国心理学家丹尼斯·库恩指出的那样,“孤立的他可能是个有教养的个人,但在群体中他却变成了野蛮人——即一个行为受本能支配的动物。他表现出身不由己、残暴而狂热,也表现出原始人的热情和英雄主义”[3]752。

第五,以政府部门为冲突对象。虽然引发“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起因极为偶然,但冲突大多发生在群众与政府部门之间,冲突的对象往往是党政干部、警察、城管等政府公务人员或政府管理部门。在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下,政府应该扮演一个超然于利益之争的中立调解者的角色。但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和公职人员缺乏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缺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片面强调GDP,或者偏袒地方企业,或者偏袒房地产开发商,或者与民争利,从而引发官民矛盾和冲突,进而成为冲突所指向的主要对象。另外,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冲突发生后,往往反应迟缓,处置方式不当,加之信息不公开,民众缺乏合理、有效的上诉渠道等,都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使官民矛盾进一步激化。

基于此,有学者指出:“无直接利益冲突,系指直接利益冲突发生时,由于无直接利益者的加入而产生的一种继发性冲突。”[4]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社会根源

“无直接利益冲突”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我们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入思考蕴藏在冲突背后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根源。

第一,社会分配结构失衡,贫富差距拉大。随着改革的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加速,我国原有的经济格局被打破,利益调整加速进行。社会转型必然衍生出一系列矛盾和差别,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分配结构失衡、贫富差距拉大。在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所占比重持续下降,普通劳动者收入增长缓慢;在二次分配中,再分配调节机制不完善,通过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发挥得不好;财政支出中用于经济建设的比重偏高,用于基本公共服务和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比例过小;三次分配规模小,对社会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不够;收入分配领域的不规范现象大量存在,分配秩序混乱。国有大公司、垄断行业企业负责人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当前,中国社会已经出现了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对立,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是说,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弱势群体已经或正在承担本来应该由社会各个阶层共同承担的社会转型的代价。可以想象,他们的心理失落感是何等之大,“相对剥夺感”是何等之强烈。由于这些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或者他们认为解决的力度太小,弱势群体中的一部分人就逐渐形成一种不满意、不信任、不宽容的愤懑心理,一部分具有愤青特征的社会成员甚至形成了仇富、仇官、仇不公的非理性情绪。这种由于社会分配不公而引发的愤懑心理和非理性情绪,一旦与某个偶发事件相结合,就会诱发“无直接利益冲突”。

第二,官民关系紧张,民意表达渠道不畅。应该承认,当前中国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公共权力失范问题。少数国家公务人员未能很好地利用手中的公共权力为公众利益服务,特别是部分基层干部官僚主义严重,不关心群众疾苦,不依法办事,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态度蛮横,执法过程中动辄骂人打人,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成为“无直接利益冲突”频发的重要原因。在社会分配不公、社会分化加剧、社会转型加快、社会管理滞后的情况下,普通民众特别是弱势群体迫切需要一种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以便能够快捷、有效地向决策层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意见、表达诉求,进而影响决策层的决策、督促职能部门的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自己应得的社会地位。但问题在于,目前我国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范围偏窄、渠道较少、影响有限、民意表达机制运行不畅等问题。例如,在现实生活中,除少数“能人”外,普通农民就很难通过人大、政协表达利益诉求。这就是说,在现有条件下,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是很难通过正常的民意表达渠道进入决策层的。当这种利益诉求积累到一定程度并引发其不满的时候,普通民众不得不寻求非制度化的民意表达渠道来表达、宣泄。“无直接利益冲突”就是普通民众以体制外运作的方式强制性地进行利益表达的表现形式之一。

第三,社会管理滞后,非政府组织发展迟缓。非政府组织就是时下媒体所称的NGO,又称“民间组织”、“第三部门”等,是指独立于政府部门,不以营利为目的,能够在政府和民间之间发挥桥梁沟通作用的社会组织。在社会转型时期,非政府组织在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解决诸多社会问题方面能够发挥重大和不可替代的作用。非政府组织能够很好地充当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中介,使不同的利益冲突更容易得到缓解和妥协;能够降低利益群体之间的信息传播成本和谈判成本,保持社会利益各方的动态平衡;能够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是一个国家风险抵御机制的不可或缺的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并显示出其对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总的来看仍然处于初级、低效、不成熟的阶段,具体表现在:总量小、规模小、影响小、能力十分有限、社会公信力不强等。这样一来,我国各级政府与各种社会个体之间就缺乏一个必要的利益缓冲带,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往往成为各种社会利益矛盾的汇集点。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国的“无直接利益冲突”多发生在县域城市,而且代表公共权力的政府部门往往成为被冲击的对象。

第四,权利意识增强,但公民总体政治素质偏低。“无直接利益冲突”本质上是公民的一种政治参与方式,但这是一种非制度化的、非常态的政治参与方式。“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频发,一方面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发展,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利益意识在增长,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公民的政治素质偏低。具体表现在:政治理性与政治盲从并存,法律意识与人治情结并存,权利意识与搭便车心理并存,同情弱者、伸张正义的善良心态与匿名侥幸、法不责众、排斥逆反、盲目从众的心理因素并存等。2008年发生的贵州翁安“6.28”事件、云南孟连“7.19”事件,都有公众以狂热代替理性、因盲从而不顾法律约束的影子。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稳定不复存在,正常的政治经济秩序难以维系,公民正常的政治参与也会受到严重影响。这既从一个侧面证明了我国公民参与心理的不成熟性与非稳定性,其实也是“无直接利益冲突”频发的主要文化根源。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防范和化解

既然“无直接利益冲突”背后蕴含着深刻复杂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根源,既然这些根源在短时期内难以根本改变,因此,在一个可以预见的时期里,“无直接利益冲突”不可能完全避免。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客观现实。鉴于此,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我们应该把重心放在理性对待、妥善处置、积极预防“无直接利益冲突”上。

第一,做大、分好社会财富这个“蛋糕”,逐步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经济根源。做大、分好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始终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重大任务。做大“蛋糕”是政府的责任,分好“蛋糕”是政府的良知。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分好社会财富这个“蛋糕”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是解决当前收入分配领域突出问题的需要,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也是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中之重。作为全民利益和社会公正秩序的体现者,政府有义务支持和帮助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弱势阶层建立一个正常的、规范的利益表达机制和科学的、公平的利益整合机制。在多元化和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基础上,有效地整合利益要求,化解利益矛盾,以真正体现出政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具体地说,这一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机制应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机制:一是表达与反应机制,二是协调与兼顾机制,三是共享与保障机制,四是责任机制。其最终目标,是在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基础上,切实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问题,努力使全体人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第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逐步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政治根源。面对日益多元化的利益要求、不断加大的利益差距,社会各个阶层表达利益诉求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公民政治参与的呼声越来越高涨。在积极预防、有效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综合措施中,不断发展和完善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无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在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初步的、积极的成效。现阶段,党和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信访制度、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制度、社情民情反映制度、民主评议制度、行政公开制度、新闻发布会制度等在内的制度化政治参与途径,在确保现有参与渠道畅通的基础上,拓展更多有效的参与渠道。同时大力治理政府寻租、官员腐败、官僚主义、违法行政等问题,以廓清吏治、规范权力、缓和官民矛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第三,积极促进非政府组织健康成长,逐步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社会根源。由于社会、法律环境和自身的原因,目前我国的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不尽如人意,使社会中大量的利益诉求缺乏组织化的表达渠道,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频发。改变这种现状的正确选择,是积极引导非政府组织健康发展,培植并发挥其在沟通国家与社会、社会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中介作用。要全面认识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从“四位一体”建设的高度,从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引导非政府组织积极发挥作用;改变长期以来对非政府组织“重登记、轻管理和服务”的局面,指导非政府组织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加强分类指导,重点培育、优先发展经济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发挥其沟通政府与个体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对非政府组织发展和管理的制度环境,为非政府组织的生长提供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四,培育积极健康的国民心态,逐步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文化根源。社会分层与社会流动的发展所带来的日益严重的心理失落感,贫富差距与权钱交易所导致的日益严重的心理不平衡感,已经使当代中国人的心态不平衡感处在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为剧烈的时期之一,心态失衡可能成为和谐社会威胁的判断绝非危言耸听。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看,心态和行为、人格和社会结构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积极健康的国民心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以忧虑、愤慨、失落、焦虑、仇富、嫌贫为主要特征的消极心态则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伤害,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从积极预防、有效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角度看,积极健康的国民心态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诚信友爱,二是大度宽容,三是谦虚平和,四是淡泊节制,五是理性妥协,六是换位思考。

“求木之长,必固其本;欲流之远,必浚其源。”面对“无直接利益冲突”这一社会矛盾新的表现形式,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决不能仅仅忙于在冲突发生后做文章,而应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出发,积极预防“无直接利益冲突”,努力把工作做在前头,把工夫花在平时。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标本兼治,最大限度地化解和消除“无直接利益冲突”。

[1]罗干.政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担负重大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J].求是,2007(3).

[2]毛泽东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3]丹尼斯·库恩.心理学导论——思想与行为的认识之路[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4]贺宾,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成因及对策研究[J].甘肃理论学刊,2008(1).

猜你喜欢
利益冲突非政府冲突
耶路撒冷爆发大规模冲突
环球时报(2022-04-16)2022-04-16 14:38:15
社会关系在分析师调研过程中的作用——基于利益冲突和信息优势的视角
“三宜”“三不宜”化解师生冲突
井冈教育(2020年6期)2020-12-14 03:04:32
高校防止利益冲突的对策研究
当前我国非政府组织管理体制研究
“三公”消费领域的利益冲突研究
学习月刊(2015年6期)2015-07-09 03:54:08
论非政府组织在灾后重建中的功能与培育
非政府组织参与农村公共服务初探
“邻避冲突”的破解路径
浙江人大(2014年6期)2014-03-20 16:20:40
论民主党派在推进非政府组织发展中的优势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