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国际保险监管制度及对我国保险监管的启示

2013-08-15 00:51:28吴红波
时代金融 2013年5期
关键词:偿付能力保险业保险公司

吴红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浙江 宁波 315000)

一、引言

保险监管是指金融主管机关或保险监管执行机关根据保险法规对保险机构实施监督和管理,以确保保险机构经营的安全和盈利,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对于保险监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在一个国家范围内通过对保险企业、保险经营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与管理,进而实现一定的目标,这种监督表现在国家、社会、保险行业等各个层次上。狭义的保险监管则仅指国家监督和管理保险市场中的相关企业的保险经营活动。

在保险经营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背景下,国际保险监管的组织形式和监管模式越来越朝着趋同的方向发展,主要表现为:关注保险公司未来的风险状况,强化风险资本监管,并实施动态的偿付能力监管。本文在分析国际保险监管制度特点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保险监管中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保险监管制度的若干建议,以助于保险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保险业的监管通常有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1)国家监管机构的监管,它是国家管理保险业经济的职能体现,国家通过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手段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和保险行业的秩序进行监督和协调。国家监管是宏观的监管,是指国家的宏观调控职能,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监管的核心是监管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2)保险行业自律,保险市场上的保险企业之间产生各种联系与作用,建立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可以有效地稳定和优化合作关系,需要形成一种保险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机制。保险行业的监管能发挥国家宏观监管所不具备的横向协调作用,对于保险监管具有特殊的意义。(3)社会监督,保险具有社会性,保险经营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社会对保险具有监管的职责,社会监管主要表现为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存在于现实生活中的各个方面,有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等,它可以作为保险监管的一种补充力量。

二、国外保险监管模式

国外保险的发展经历了先有保险业,然后有保险法,最后产生保险监管的过程。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国家授权给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使之专司保险监管之责,这种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在美国,保险业的发展要稍晚于银行业,因此其监管制度的发展也相对较晚。在美国南北战争之前,保险业弊端频出,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政府开始对保险业实施监管,以保障公众的利益。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监管和宽松监管两种类。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模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施行严格的监管,这是由于保险业经营涉及范围广,是一个公众性极强的特殊行业。

(一)严格监管模式

严格监管模式是对所有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全面监管,包括对保险市场准入的要求,对保险条款、红利分配、费率和保单利率等均有明确规定,并在开始推广时受到监管部门严格监管。美国是严格监管模的代表,美国的保险监管由各州的保险监督局负责,随着保险公司更多的跨州经营业务,所以为加强各个州直接保险监管的协调,美国成立了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它的主要功能是协助保险监督局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协调各个州的保险监管方法通过较低的成本的方法实现较高效率的监管。

(二)松散监管模式

松散监管模式是注重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监管,同时降低对保险产品、费率和市场准入条件的监管。英国的保险监管的中心是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保险监管机构强调保险业管理的自律性,保证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而对于没有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英国监管处罚手段非常重。英国的监管机制保证了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同时更容易发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此外,英国保险监管部门注重披露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通过向社会公开较多的保险公司信息,可以有效地让投保人降低风险,进而减少因市场原因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高社会的稳定性。

三、国外保险监管发展趋势

(一)保险监管从专业化向一体化转变

国外保险监管从专业化向一体化转变的标志是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全球金融行业越来越向一体化方向转变,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模式也朝着一体化监管的方向变化,主要表现为通过成立一体化的监管部门一体化监管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保险监管借助于银行和证券监管的技术和信息优势,降低对保险资金投资领域的监管,支持保险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保险企业一体化发展。

(二)保险监管更加注重偿付能力

传统的保险监管注重保险企业的市场行为监管,加强对保险企业合法性监管,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但从改革开放以来,国际监管开始从监管保险企业市场行为向监管保险企业偿付能力转变,最大限度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监管部门通过有效监管保险企业偿付能力,进而可以及时掌握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对于偿付能力不够充分的保险公司及时提醒,让其采取有效的措施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三)保险监管更加注重功能监管

保险功能监管是指由同一个监管者对一个给定的保险活动进行监管,而不管活动的从事者,保险功能监管的目的是提高效率。保险功能监管的最大优点是可以有效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重叠和盲区,在金融一体化发展的今天,传统的保险监管变得越来越不合适,所以,保险监管更加注重功能监管是现实的客观要求。

(四)保险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

从国际保险监管发展来看,现代保险监管模式开始便是严格的监管模式,它的目标是维持市场的稳定,同时强化严格监管的方向发展。然而,随着保险金融行业的一体化发展,使得银行、保险和证券的界限逐步淡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西方国际的保险监管开始审视传统的监管模式,并将保险监管的目标改为效率、稳定性和扩张性,其中效率是第一位的。所以保险监管向松散监管转变是历史的必然。

(五)保险监管更加注重信息公开化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世界各国保险监管部门都建立了保险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保险公司信息,为了让公众更加方便的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日本通过《经营信息公开标准》和《经营信息公开纲要模式》保证了保险公司的信息公开

(六)保险监管更加注重监管法制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个国家更加注重法制化的建设,通过依法监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保险业。当前,西方各国都有比较完善的保险监管法规,通过立法规定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同时还要求,如何由于保险监管机构监管行为不当而给被监管对象造成经济损失,保险监管机构监管应当依法进行赔偿。

四、国际保险监管对我国的启示

(一)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

不同国家对保险监管的目标存在一定的差异,同一国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保险业所处的不同阶段,保险监管的目标也会有所侧重或不断产生新的监管目标。一般的,保险监管的目标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必须把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市场准入、条款审核备案、费率厘定、准备金提取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2)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制定保险业长远发展规划、调整实施监管政策、完善保险业结构、创造良好竞争环境等措施来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3)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保险市场秩序正常与否,对于公平竞争、行业发展、行业形象以及行业核心竞争力等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通过整顿保险市场,维护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是保险监管不可或缺的目标。(4)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是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对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保险公司,这一方面的监管又略有差异,对新成立的公司应着重防范其经营风险,而对于经营时间较长的公司应将防范和化解风险并重,注重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财务实力履行其对保单所有人的保障责任,及时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人采取有效监管措施,是防范化解风险的核心。

(二)加强研究国际保险监管制度的理论和实践

通过研究国际保险监管的理论和实践可以有效提高我国保险监管能力和水平,进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在研究的过程中,要注重研究国际保险监管的方法、实践和相关理论,同时要分析其国际保险监管实践的原因和条件,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保险监管的进步。

(三)加强和国际保险监管机构的合作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发展,金融全球化让市场经济变化加快,传统的保险监管准则可能会导致市场失效,由于对于市场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掌握,使风险转移在各个国家和地区间可能性很大,所以,加强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和协调就显得非常重要。最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要逐步地融入国际监管机构的合作中。

(四)加强保险监管法制化建设

西方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法制化已经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他们不断有完善的立法,还有很强的执法机构。在我国,我国的保险监管法律还远远不能适应保险市场的发展和形势,急需修改当前《保险法》的一些内容。此外,我国的保险监管执法机构存在着执法不严和有法不依的状况,所以必须建立一支可靠而且高效的执法机构。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双重监管模式,同时利用我国央行的行政体制,建立功能完备的保险监管制度,加强骨干人员减少,借鉴国外的人才培训机制,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险监管队伍。

(五) 加强保险中介的监管

保险中介是保险业的重要一环,保险中介监管的好坏直接影响保险的监管。所以,要进一步加强保险中介的监管,促进保险中介的健康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出台配套的法规,使保险中介更规范,要坚持保险中介的市场化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做好保险中介机构的审批环节。最后,要继续开展保险中介专项检查,规范中介市场秩序。

(六)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

要保障投保人利益最重要因素就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世界各国保险监管的核心就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近年来,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保险公司多样化经营,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高风险的投资都会大大增加了保险业的风险程度,导致很多的公司逐步变得没有偿付能力。所以,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就非常重要。随着我国发布实施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等,标志着我国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进入了实质性步伐。在这基础上,我国应当完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机制的发展,首先是建立信息化更高的保险公司监管信息系统,能够及时掌握每一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其次,是要进一步细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各个指标,对其进行动态和量化的监管;最后,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监管经验,要不断完善保险公司的财务分析和偿付能力跟踪系统,同时监管的重点对比较大保险公司,他们对于市场的影响非常大。

五、总结

当前形势下,在我国保险监管中,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坚持依法监管,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为核心,加强保险行业风险控制和规范保险行业秩序,以及加强监管能力建设,要切实加大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最大限度地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进而有效维护保险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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