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难点与对策

2013-08-15 00:43超,何
关键词:贪腐职务犯罪腐败

王 超,何 芳

(中共郴州市委党校,湖南 郴州423000)

坚决反腐并依法惩治腐败是党和政府一贯坚持的原则。“十八大”报告强调执政党的纯洁性建设,并将反腐倡廉排序提前,昭示我党坚持反腐倡廉的决心和信心。可反腐倡廉工作绝不是查处一批贪腐官员就简单了事,反腐是手段,倡廉才是目的。为落实“十八大”精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笔者在湘A 地和粤B 地做了一系列实地调研和实证分析。

一 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现状

选在湘A 地和粤B 地做调查,有如下几点考量:第一,前些年湘A 地和粤B 地分别发生了震惊全国的系列腐败窝案。湘A 地腐败窝案涉案150余人,查处厅级干部6 人,粤B 地腐败窝案涉案也有150 余人,查处厅级干部有30 余人,两案牵涉的人数、官员级别、涉案领域、影响之深有极大相似性;第二,湘A 和粤B 分属全国开放前沿的广东省和中部崛起的湖南省,是“珠江三角”经济圈与“长株潭”经济圈的结合部,地理紧邻经济相似,两地政府、民间互动频繁,可比性强;第三,腐败窝案之后,两地党委均下重手反腐,先后掀起史上最严“治吏风暴”,提出“五个一律”、“八个一定”等强力措施,对系列腐败窝案进行彻底清算和反思,治吏成效明显,前后对比性强。

笔者深入两地,对官员、民间人士做了一些访谈和问卷调查,针对两地干部群众关心的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敏感问题进行研究,受访者包括政法、建设、财税、金融、党务、交通、文教卫等各部门,收回问卷1500 份,访谈笔录30 余万字,收集200 余个案例材料。进行研究分析后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一)群众监督难

1.立案标准的分歧致群众监督难。46.7%受访者认为“以五千元人民币”为立案查处起点太低,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理应调整;否则,八成以上的科局级干部都能查出问题,查处人数太多,打击面太大,影响官员工作积极性;占41.5%的受访者认为,目前立案起点合适,表明我党反腐态度是坚决的一贯的,“零容忍”态度应坚持不懈。而且持46.7%观点的受访者中绝大多数是财税、组织、交通、国土等部门人士;在持41.5%观点的人中,绝大多数是市民、教师和非权力部门人士;剩余11.8%部分则是对落马官员持同情态度的社会人士。46.7%与41.5%对决,表明反腐倡廉工作进入战略相持阶段。社会各界对反腐的分歧减缓了反腐倡廉工作的推进速度。有61.5%的受访者表示曾向纪检部门、检察机关反映政府工作人员“索拿卡要”,可大都因为举报无法查证而不了了之。据业内人士透露,主要还是纪检部门、检察机关认为举报线索的金额未达到“操作细则”里的立案标准而放弃立案。“立案难”挫伤了受访群众举报贪腐的热情和信心。

2.受案机关对举报人保护不力致群众监督难。笔者进一步约谈曾举报受访者,有占89.6%的受访者说举报贪腐者后遭到被举报人的威胁和报复。受访者对受案机关泄露相关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保护不力颇为气愤。实名制举报固然可保障举报工作得以严肃认真地进行,可举报人信息如何被转至被举报人手中的确耐人寻味。可见如何保护举报人隐私同样是一个严肃认真的课题。

3.周边群众对举报人的不敬态度致群众监督难。职务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和政府廉洁性。受害人并不特定为某具体的个人,因此,周边群众对举报人工作不理解不支持,反而抱怨举报人不谙世事,如“他贪污的是矿老板的钱,又不是我们的钱;他不亏少我们工资就是清官了嘛”,“房产老板的钱不拿白不拿”等等。领导、同事和周边群众认同并维护“潜规则”,视举报者为异类,风言风语避而远之。某位受访者曾嚎啕大哭,诉说举报贪腐后却众叛亲离成为孤家寡人,最后竟以“患精神病”为由退养治病的凄凉结局。举报者对周边生存环境的顾忌也致群众监督越来越少。

(二)检察机关办案难

承担查处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主要职责是检察院,可检察院也陷入“侦办难”困境。笔者将收回的受访材料和检察机关反映材料进行分析后认为:

1.查实报案材料的工作量大、难度大。检察机关直接接受举报材料而立案的很少,主要还是因为举报者的法律素养不高,提交的材料凌乱,查实难度大,工作效率低;即使接受了某些举报材料也因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无法查实而不能立案。这说明群众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热情,却缺乏法律素养,监督方法不当而至增大了检察机关办案难度。

2.前期介入机关的不规范行为增加了办案难度。当前检察机关查处的职务犯罪,其线索多来纪检部门的移交材料。不管是纪检部门还是犯罪嫌疑人单位移交的材料,或多或少经过了处理,移交到检察机关的多数是“硬骨头、狠角色”,办案机关失去了第一时间介入的机会,移交资料也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标准,给后期办案侦查和取证带来了困难。法庭上,也常见公诉人与辩护人就纪检部门前期收集部分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激烈交锋,给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定性、量刑增加了额外难度。

3.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无保障。查处腐败、保护政府和公职人员的廉洁性是取信于民的关键一环。可检察机关的办案经费不是从财政专户拨付而是要靠自主创收,查处一批贪腐案就吃个饱,查不到就饿肚子。“没钱办不了案,不办案更没钱”,清廉地方的检察机关饿得慌,腐败地方的检察机关胀得慌。贪腐分子供养检察院是铁一样现实,维持某种程度的贪腐符合检察机关的长期利益。反腐败人员与腐败分子一起腐败是无奈的人为腐败。由此造成社会效应是,多数被查处官员内心确实懊恼,不是懊悔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而是悔恨自己权力斗争的失利;人民群众也不信服,认为这样的反腐是选择性反腐,是上级领导将不喜欢的下属以反腐为借口给清除掉了。于是在反腐过程中,台前凛然轰烈,幕后阴暗惨淡。新任官员在沉寂与观望一阵后,新一轮“前腐后继”的恶性循环又开始了。

(三)惩处贪腐轻刑化倾向加重,负面影响明显

尽管湘A、粤B 两地(可能其它地方亦是如此)查处贪腐分子人数多、力度大、办案效率高,真可谓大快人心。可惩处结果令人大跌眼镜,轻刑化倾向明显。主要表现在:

1.自首、立功的认定和适用比例过高。在刑罚裁量过程中,自首、立功情节需要在具体案件实事求是地认定和适用。湘A 地某县检察院2007 至2010年期间,起诉职务犯罪嫌疑人27 人,经法院审理后,认定自首的17 人,占总人数的63%,认定立功8人,占29.6%,两项合计占92.6%。对于查处难度大的案件,自首、立功的认定有利于办案机关迅速侦破结案、降低办案成本,可如此高比例除了惊叹办案速度和质量外,让人有理由怀疑其中藏有猫腻。毋庸讳言,趋利避害的本性和较强的职务犯罪隐蔽性驱使犯罪嫌疑人希望犯罪行为不被检察机关轻易发现。虽不排除某些犯罪嫌疑人主动悔过向司法机关交代,但数量有限,从上述自首、立功的认定来看,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宽缓化倾向。

2.减轻处罚情节适用过于频繁。《刑法》第67、68 条规定,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从湘A 地某检察院起诉职务犯罪的判决看,获从轻处罚的有16 人,占59.2%,获减轻处罚的有10 人,占37%,几乎人人都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3.缓刑、免刑适用比例过高。过多认定自首、立功,及过多认定和适用减轻处罚情节,直接导致对职务犯罪人适用缓刑、免刑的比例过高。在湘A 地某县检察院公诉的27 名职务犯罪嫌疑人中,被判宣告缓刑的19 人,约占70.4%;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6人,约占22%,另有1 人被判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否也是全国普遍现象有待进一步调研和核实。司法实践的刑罚轻缓倾向并没有起到震慑、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反而是降低了贪腐分子的犯罪成本,包庇纵容了犯罪。

(四)法治教育效果不佳

做法制教育和宣传工作的部门有很多,如司法局将公益律师派驻基层社区、定期作公益法律咨询、每年都对全市干部职工作“* 五普法”的教育考试等;行政学院(校)将法治课程重点宣讲;组织和纪检部门定期让被查处的腐败官员对所辖领导干部作“现身说法”式的警示教育等等,可以说,各部门都在努力做各样式的法治教育。可反腐倡廉宣讲课堂里,学员们嫌课堂内容干瘪枯燥,到课率极低,师生互动少。干部职工热情不高,群众参与度就更低;市律协组织律师上街公益讲课、免费咨询,可愿意走上前并索取资料的人寥寥无几。笔者现场询问“你怎么看被查处的落马高官?”约占90%的受访者笑呵呵地说“他们中了福彩头奖了”,笔者进一步追问的答复是“现在谁不贪?谁查谁?反腐的人就不贪?”受访者理直气壮的背后说白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目前的尴尬和困境。当笔者问到“如果您有亲戚或朋友被检察院公诉了,怎样办?”时,有87.3%的受访者表示立刻托人找领导或找法官,在他们心里,托人找人最靠谱;只有不到10%的受访者表示会立刻找律师寻求法律帮助。可见在人们心里,能解决具体问题是掌权的人而不是掌握法律的人。人们不信法、不敬畏法,自然不会守法。有关部门的法治宣传竟成了一场场自欺欺人的作秀游戏。

二 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的科学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

立法科学性不足首先表现在立法理念上落后。“立法宜粗不宜细”、“解决目前最紧要问题”、“根植并突出中国特色”等理念指导下,权宜之计多于长远规划、个性掩盖共性、当下重于将来。其次是法律条文的精确性不够,可操作性不强。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直接导致“潜规则”盛行,部门解释修改法律、架空法律的现象十分突出。例如国有土地出让过程中的“招投标”现象,我国《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并未作详细限制性规定,什么地方、什么范围的人可参与招投标、怎样保证参与人招投标等并无细则规范。于是,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过程中另订实施细则:一是限定开发商资质条件缩小参与范围,用招标公告将大批开发商拒之门外;二是加设随附条件,如为杜绝“钉子户”搅场,要求投标者承诺7天内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而这些条件早就通知给合意买家,合意买家也早早做好了准备,其它竞买者因为不知情只得知难而退;三是滥用时间差,临放假前一天公布消息,要求竞买者在挂牌后三天内交足数百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故意排除其它竞争者,等等。其直接结果是某位领导“合意”开发商以异常精确的中标价获得该宗地块,中标价里包含了某些贪腐分子的巨大红利。

(二)权力分配不合理,部分部门权力过大

1.权力配置不合理导致官商勾结。“土地爷、土地奶奶”“前腐后继”,不仅仅是外界诱惑太多、自身不够坚强,更重要是权力分配不合理。许多国土局长就因为国土出让合同的行政管理权与司法权的冲突而陷入权力困惑。一方面,国土局是国土资源的行政管理机关,同时又作为民事主体代表国家出让国有土地。如果国土局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才发现数个投标人之间串标时该怎么办?发现投标人间串标损害国家利益而不采取行为就是渎职,想采取行为却没有合同行政管理权,因为确认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无效的权力在人民法院。从争取立案到法院判决确认合同无效恐怕需要几年时间,等判决下来时开发商的楼房已建好了,市民入住了,暴利已入腰包的开发商也走路了,人民法院此时确认合同无效还有意义吗?与其被数个投标人阴谋算计,不如自己与某个合意投标人事先同谋串标。

2.部分部门权力过于集中导致腐败窝案。交通部门的权力就是如此,也是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具体表现在:一是交通系统内部封闭运行,一项交通建设工程从立项论证、招标设计、施工监理、预算拨款到竣工验收,几乎都由交通部门负责或牵头。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模式使得部门负责人在建设项目中既是行政长官,又是企业领导,既是建设者,又是管理者,建设项目缺乏外部制约、监督。二是交管部门的管理权力过于集中领导个人手中,很容易导致独揽大权的厅(局)长滥用权力谋取私利。三是经营项目企业与部门权力利益攸关。交管部门与公路建设公司多为母子关系,筋血相连,导致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绝对化等问题,这都是交通系统腐败的权力之源。虽然中央、地方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措施,加强反腐力度,但腐败案依然“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厅(局)长“前腐后继”,普通干部大面积“塌方”。

(三)审判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我国现行法虽未明确规定审判员的自由裁量权,但实际上审判员享有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法治不完备、审判员队伍职业水平不高及司法环境不佳等原因,审判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误用、怠用现象十分突出。具体表现为:一是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的裁量权过大。对犯罪主体、既遂与未遂、是否“利用职务上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认定、渎职犯罪行为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的认定等仍存在较大裁量空间,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对缓刑的适用条件等仍存在伸缩空间。二是对犯罪金额认定有较大裁量权。在审理职务犯罪中过分依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扣除公诉部门认定数额,便于增加认定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和在法定刑之外量刑等。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就同橡皮筋一样,稍拉便长略松便短。三是以罚代刑的裁量权过大。审判员在实践中常以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有从轻量刑情节为由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降格处罚,附加罚金刑或没收财产刑。

审判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直接导致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处罚轻刑化倾向明显,降低了贪腐分子的犯罪成本,有包庇、纵容职务犯罪的嫌疑,给社会造成消极效应,也增加了预防工作的难度。

(四)社会正气不足

“自身硬就可打铁”显然过于自信和简单,湘A、粤B 地腐败窝案中落马的高官并非都因自身不够硬。如果打铁者被一群袖手旁观者嘲笑和孤立,打铁者的气势和勇气必然受挫。可见打铁的外部环境同样重要和珍贵,而社会正气就是打铁的外部环境。湘A、粤B 地腐败窝案证明明,社会正气不足可直接诱发职务犯罪,职务犯罪又败坏社会风气。因职务犯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和政府的一般廉洁性,抽象客体很难让一般人认识或感受到,没有特定受害人的控诉也很难获得人们的同情、理解和支持。于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有钱能使鬼推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等等曾一度被人们唾弃、蔑视的东西却成为某些人的“圣经”。这瘟疫性趋势还在不断蔓延、扩散,依靠权钱交易而爆发的人,被认为是有本事、有能耐、有办法,甚至盼望着自己早日复制成功模式也能“飞黄腾达”;而那些廉洁奉公、秉公办事的人,则被视为傻冒、迂腐,受嘲笑、鄙视。大批围观者不是谴责、抵制腐败行为,而是羡慕嫉妒、宽容纵容腐败。于是相当多的人不再潜心学习和钻研,而是把时间精力都放在如何拉关系、走后门、找靠山。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雷锋精神被嗤之以鼻,取而代之的是极端利己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无论办什么都得“走动走动”,公款吃喝也是理所当然、人之常情。损公肥私横行无忌,社会风气和公民道德每况愈下,社会正气奄奄一息。

(五)公务人员政治立场不坚定、法治意识不强

公务人员应当是国家中坚、社会砥柱,可是一大批公务人员却政治立场不坚定,法治意识不强,具体表现有:一是政治素质低。一部分干部职工思想不牢实,平时放松自身学习,不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受西方拜金、享乐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受经济利益驱动,世界观人生观错位,价值观扭曲,把一切向钱看的腐朽思想带入执法、司法环节,把手中权力视为交换筹码,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二是特权思想严重。某些干部握有一定权力后以治世能者自居,自视高人一等,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特权资本,可不受法律约束,可凌驾于法律之上。三是亟待树立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法治理念。相当一部分干部、群众不能自觉遵照法律规定依法办事,不能信仰法、敬畏法,更不愿遵守法、坚守法。自己做不到敬法、守法,还怀疑他人,嘲笑他人,甚至腐蚀他人。

三 解决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难点的对策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单是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的事,是一个多环节群策群力的系统工程。要走出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困境,就须坚持“打防结合,重在预防”方针和原则。虽然职务犯罪分子做了令人痛心疾首的贪腐行为,但绝大多数人在犯罪之前是国家栋梁社会精英,我们应一分为二地看待贪腐官员的功过是非,既要惩处也要挽救,不能把贪腐罪过全部推给贪腐分子,客观人性地对待他们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为推进和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建议从这几方面着手:

(一)深化操作细则,加强立法预防

对立法工作,我们不能还停留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阶段,因为在“疏”与“不漏”之间没有直接因果而只有偶然和不确定性。由于预防工作不到位,官员没出事,就没事,出了事,才有事;实在要出事,只好就事论事。可许多贪腐分子被查处时已贪腐金额数千万甚至过亿,依法够判几百次死刑了。可处以死刑对挽回国家损失毫无意义,对贪腐官员个人也毫无意义。立法之“疏”,只会让小偷变成恶贯满盈的硕鼠!这种怪圈也暴露了我国法制的不完备、法律条文的刚性不足。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就是要通过强化立法、细化操作来提高法律条文的精度、硬度和温度。这包含着三方面:一是要进一步细化一般法的条文。具体说就是细化《刑法》中总则、第八章、第九章的规定,严格规制审判员的自由裁量权,切实做到罪刑相衡、惩处与教育一致,打击与预防统一。二是要进一步细化各权力部门的工作细则,尽力压缩国土、财税、政法、交通、金融等权力部门的“潜规则”空间。“潜规则”空间就是腐败的最大源头,“潜规则”盛行就是立法的失败。立法者要消除“潜规则”就得敢于触动这些部门的利益,这项工作压力和阻力可能是最大的。总之,深化立法、细化操作,就是提高法律的确定性、精确性,既能一览无余地将各环节犯罪分子暴露于阳光之下,便于及时打击犯罪,又能及时保护无辜者免于被追诉,体现法律的人性温暖。三是从立法层面保障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稳定性和恒常性。我国目前有打击职务犯罪的法律,却还没有一部专门《预防职务犯罪法》,我们期待它早日出台。

(二)平衡权力布局,加强体制预防

反腐败的实践经验表明,腐败案件总是发生在权力集中或权力过大的部门。人们论坛在2010年就评选出十大高危岗位,国土、交通、公安、组织、建设、安监、国企、房管等榜上有名。这些部门在我国当前掌控的利益最多,限于专业技术资格,外界介入难监督少,因此相对封闭的系统易成“权力漩涡”。要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除了从立法环节消除“潜规则”外,还要从体制上遏制“权力漩涡”。笔者认为,这项工作可分两方面:

1.平衡权力布局,防止权力过分集中。权力布局可以从宏观与微观、全局与部分多角度考虑。首先,从全局、宏观角度考虑执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的布局配置是否科学、合理、均衡。人大及常委会是各级地方权力机构,也是各级地方的政治中心,可现实是地方人大及常委会被媒体嘲笑为橡皮图章。如何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在地方人大及常委会的阵地上实现地方党委执政权是目前最紧迫的任务。否则无法杜绝县委书记、市委书记成为“十大最危险岗位”之一的现象。其次,从全局、宏观角度考虑部门与部门间权力是否科学、合理、均衡。以被誉为“天下第一部”的组织部为例,组织部门主持着所有干部招考、培训、提名、任免和考核工作,一位正科级组织员所能掌握的权力和利益远比一般县处级副职都大得多。凡需晋升的副科级、正科级,甚至副处、正处级官员都得处处小心、时时孝敬于掌握他们仕途前程的组织部官员。笔者窃以为,各部门官员能否晋升应来自于他们的工作业绩,审计、纪检、学习等部门的综合考核,而不是仅靠组织部的一支红笔。组织部为某位官员晋升定调后,其他部门噤若寒蝉万马齐喑,不自觉中即使面对着贪腐分子也成了聋子、瞎子和傻子。据不完全统计,被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有约占80%的人存在着“边腐败边提拔”现象。均衡配置官员人事权,一可以增加潜在腐败者的攻关成本,让其知难而退洁身自好;二可以使真正德才兼备的人上位,杜绝破坏党和政府公信力的“带病提拔”现象;三可以从源头上杜绝组织部在人事安排上的腐败,保障组工干部的最强党性、最高廉洁性和最旺盛战斗力。第三,从微观、部分角度来看,就是各部门内部的权力分配是否科学、合理、均衡,譬如检察员在审判庭上的任务与角色。检察院掌握着职务犯罪的监督权、侦查权和公诉权,检察员在法庭上除了发表公诉词外,还代表国家监督审判员的审理工作,既站在原告方向法庭控诉犯罪嫌疑人,又站在审判员身后监督,如同左手拿着控诉状,右手高举达摩克利斯之剑,这怎能保证不干扰审判员中立、独立、理性地思考与判断呢?

2.优化权力运行机制,杜绝权力重叠。合理布局权力是静态层面,权力运行是动态层面的,只有让权力运行起来才可发挥其功用。因此,从体制上预防职务犯罪除了均衡权力布局,还要优化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基本思路有:一是权力运行标准化。用技术性规则准确规定权力运行的轨迹和线路图,防止在某一部门、某一环节上出现权力重叠。某一项权力在某一环节停留过久,就会留给腐败分子作案时间和空间。二是权力运行透明化。腐败总是从潮湿阴暗的环境里开始,主动公开权力运行过程、将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是最好的防腐剂。三是保障权力运行程序具备一维性和不可逆转性。当权力运行到甲部门与乙部门衔接阶段时,各部门对交与接的工作都很审慎,这意味着风险的划分与承担。但如果某项权力在两部门间反复穿梭多次,一是交接繁琐,二是耽误时限,工作人员往往达成默契而疏于审查交接手续,而腐败者往往就趁机盯住这些漏洞大行其事。笔者以为,腐败者很难在权力义务清晰、风险界限清晰的条件下觅得作案机会。因此,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权力运行应具有一维性和不可逆转性。

(三)扩大并畅通监督渠道,加强监督预防

1.增强专门监督机关的独立性,保证监督职能。香港廉政公署名扬世界,廉政成绩斐然全球。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样是受中华传统文化浸淫的香港人能厉行法治高效反腐,我们就也能做到。香港廉政经验除了健全廉政法规以外,还有一个高效独立、权责专一的廉署。与之相比,我国专门监督机关——检察院却无法相提并论。我国检察机关负有多重职能,职务犯罪的监督权、侦查权,一般犯罪的批捕权和公诉权。其中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与公诉权出现重叠,应说独立性很强。可虽具有侦查职务犯罪案的职能,却不能独立开展工作,因为职务犯罪案多与地方领导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且地方领导控制着检察机关的财政权、人事权。在检察机关难发挥其应有监督职能的情况下,我国也可以将检察机关侦查、预防职务犯罪的部分职能分离出来,设专门机构独立行使专门监督。独立的机构,独立的办案人员,独立的办案经费,独立履行监督职能。这才是真正悬在腐败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

2.保障和强化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社会监督制度。首先,要坚信群众眼睛是雪亮的,群众监督是最广泛最有效监督。据某专项调查统计,95%以上的国企腐败案既不是年度审计露出来的,也不是由同级纪检、监察监督部门发现的,而是群众冒死上访或审理其他案中牵带出来的。因此,我们要强化“公众全程监督”制度,把权力和职责公布给群众,让群众对公务进行多样化监督,使职务行为始终暴露在公众监督的“阳光”下。其次,要善用传媒监督。在现代法治社会里,传媒已被称作“无冕之王”,媒体监督的社会影响力,已远超目前已设置的权力监督、党的纪检监督、行政监察监督等的影响力,堪称是目前最迅捷、最有效、影响面最广的监督方式。传媒监督既是制约公权力、消除腐败的利器,又是保障私权不受非法侵害的盾牌;我们应善用媒体、善导媒体,并加大对公务人员的监督,把所有涉嫌贪腐的问题都公诸于众,使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让权力滥用和职务犯罪消于无形。

对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我们能做的就是保障和强化,保障群众和媒体的权利,保障群众和媒体的举报有人听、有人记,有人理、有人答,有动作、有措施。万不可限制、打击报复,自觉、坦然接受群众和媒体监督是每一位公职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四)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加强教育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遏制腐败行为必须紧紧抓住法治教育这项基础工作,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首先,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职务犯罪总是以思想蜕变为先导,预防职务犯罪应先在公职人员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着重抓好党的宗旨和理想信念宣讲,以科学思想武装头脑、净化灵魂、清除腐朽,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其次,是加强法治教育。要用干部群众乐于接受的多种形式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法治思维,学会用法律手段依法维权、用法律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增强公职人员依法办事能力。第三,要加强警示教育和心理疏导。通过以案说法、犯罪分子现身说法的形式建立警示教育基地;聘请心理专家定期对需要的干部职工进行心理疏导、心理按摩等,促使干部职工自重、自省、自励和自警。第四,开放公益法治课堂。相关职能部门的法治宣讲课,不仅要进入党政领导干部课堂,还要面向全社会开放,让全社会都接受高质量的法治教育、让全社会都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调整、纠正数千年来的感恩传统,把感恩于知遇的人变为感恩党、感恩法律,是党忠实执行了法律,才得以获得实现个人价值的机会和岗位。这样多层次、全方位的法治宣传教育,才会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全民的系统工程,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多环节全方位努力,并加强和优化制度设计、法治教育和社区矫正等薄弱环节的工作,切实坚持“惩处与教育结合、打击与预防相结合、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原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定会柳暗花明、杏帘在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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