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骄阳
传媒业发展至今,新闻机构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广州的电视新闻,越来越注重民生新闻的报道,其中尤以隐性采访见长和出彩。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特殊的新闻报道手段虽然能取得奇效,但被大量使用后就会增加记者的危险和民众的不安全感,甚至会激起被“偷拍”对象的法律维权,所以隐性采访的运用必须要适度或者尽量避免。
纵观国外新闻发展史,最早的隐性采访可以追溯到1890年。当时,《纽约世界报》的女记者伊丽莎白化名布莱,装扮成疯子以“治疗”为名混入精神病院,悄悄地调查精神病院里的诸多不道德的行径。她出院后,以《疯人院10天》为题发表了3篇连续报道,并获得了普利策新闻奖。在国内,1992年中央电视台最早用暗访的方式曝光了河北省无极县假药市场的危害,是中国电视界第一次采用隐性采访,引起了社会轰动。从此,各大传媒机构纷纷跟进,隐性采访的题材和方式也逐渐扩大和成熟。
隐性采访兴起的原因,从媒体发展需要来看,在同质化竞争白热化的局面下,为了争取受众,各家新闻媒体力求最快、最新、最震撼的效果,而隐性采访因为被采访对象毫无戒备,现场感和真实性强正迎合了媒体的追求。从受众的心理需求来看,观众天生就具有好奇的心理,越是平时无法触及的地方,其“偷窥”的欲望就越发强烈。媒体的隐性采访就以其隐蔽的录制手法,将求新、求奇的新闻要素凸显出来,当然就能满足受众冒险和窥私的心理,让人印象深刻。
1.应把握“第三者”原则。在隐性采访中,记者有时不可避免地要处于新闻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很有可能促成或影响新闻事件的发生,而这样就容易造成新闻事件的扭曲。所以在暗访中,记者最好将自身放置在见证者的角度,尽量不要去影响或促成事件的发展。一旦记者本身参与到事件的进程中,记者就成了新闻事件的成因之一,最后报道的事实也不客观,更不可能成为一条舆论导向正确的新闻,而且容易侵犯被采访者的合法权利。
2.应把握“适可而止”的原则。使用隐性采访时应该紧扣新闻主题,无关主题的细节不要使用隐性采访。如果不适度权衡,就会造成媒体从业者动辄进行偷拍、偷录。对于一般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如翻栏杆、躺在公园椅子上,乱扔果皮等,不要使用太近的景别和正面角度拍摄,而应使用全景、远景或背面角度以警醒、教育这些人为主。例如,一家电视台在报道城市不文明行为时偷拍了这样一组镜头:一个中年男子在公用电话机前,一边抽着烟,一边不紧不慢地同对方讲一些无实际内容的话;旁边几位等着打电话的人焦急不堪。作为一种不考虑他人、只顾自己的社会风气,进行批评是应该的,但法律没有规定打公用电话的时间及通话速度,其行为没有违法,而记者的偷拍偷录行为虽然在法律上尚无定论,但却显得有些过分了。
若隐性采访的运用失控,敏感的观众势必会考虑这些内容是如何来的,就会联想到那些身上藏有暗访器材的新闻记者如果接近自己时将何以自处,长期以往,公众对于媒体的信任和尊重就会大大降低。如果受众对于新闻媒介和记者敬而远之的话,那么新闻媒介和记者怎么生存?
美国《新闻周刊》说过:“每一个记者必须掂量一下,他所寻求的事实的重要性是否值得他采取下策去把它弄到手。但是这样做既有道德的也有实际的限度。从长远的观点来看,新闻工作毕竟不能建立在带有欺骗手段的暗访之上。”
3.应坚持秉公原则。记者作新闻报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和新闻自由权。但同时也应该注意,新闻的当事人也是公民,新闻工作者在使用隐性采访的时候,应该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以大公、善意的出发点去报道新闻事件,而不是一味地猎奇、揭丑。新闻的最终目的是导向正确的舆论、监督社会不良现象,如果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记者始终怀着一种幸灾乐祸的态度,最后做出的新闻很可能是不客观的,甚至很有可能把整个社会的舆论导向到一个偏激的方面。更不可容忍的是,有记者以偷拍暗录的方式拿着新闻素材去敲诈勒索涉事单位或人员,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此类现象虽然少见,但仍存在。所以,各新闻机构在进行隐形采访前一定要策划、审批和慎重。
1.公务信息方面,可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程度。以前,“三公”经费一直是个敏感话题,很多记者都曾想方设法从各种内部途径或者采用相机偷录的方式获悉信息。目前,虽然法规要求政府进行信息公开,但仍有部分省市和部门拒绝公开“三公”经费,计生抚养费、统计数据源等。如果能全面放开、定期发布的话,该领域的隐性采访将会大大减少。
2.经济内幕方面,应加强企业自律,建立行业协会和媒体的良性互动。因为,业内人士对“潜规则”都是心知肚明的,大家为了利益共同体,往往不便于向媒体公开内幕。但如果加强企业自律了,违法的不道德行为减少了,隐性采访自然减少。即使需要曝光,行业协会也会一下子给媒体提供典型,让隐性采访有的放矢,不至于到处去暗访。
3.媒体营造惩恶扬善的舆论氛围,使当事人无处可躲。让丑陋行为人人揭发,使当事人无处可躲,媒体就可以直接扛着摄像机去正面采访。比如,富士康连续十多人跳楼的事件,受到广泛关注后,涉事单位想阻扰、想躲藏、想撒谎都不可能,只能直接接受记者采访。
4.借助职能部门的帮助,一定条件下可变暗访为明察。比如,在纪委、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助下,记者随行录制办案过程,就可以“明目张胆”地拿出摄像机拍摄监狱生活、赌博嫖娼、黑作坊等阴暗场所。
5.从新闻机构自身来看,应提高新闻从业者的采访水平。比如法拉奇通过巧妙提问和细节观察,挑开邓小平的内心;中央电视台《艺术人生》栏目也能通过诱导式采访,挖掘出明星的隐秘生活,这就避免了狗仔队偷拍娱乐照片的发生。
6.从暗访内容的来源来看,可通过甄别网友或网站的私密材料避免记者参与隐性采访。现在,网络上人人都是记者,很多内幕都是消息人士或是内部人员暴露出来,并有文本、照片、视频、录音为证据。新闻机构只要甄别材料真实性,就可以借用。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拍摄公交车上的小偷,之前要暗访,现在只要提取公交车上的录像资料即可。
1.陈群峰:《质疑隐性采访的道德性与合法性》,《学术探索》,2005(3)。
2.顾理平:《隐性采访论》,新华出版社,2010年4月版。
3.郭赫男:《双重视域:隐性采访的法律考察与伦理评价》,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