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在灵活就业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研究

2013-08-15 00:48耿立卿
关键词:劳动者毕业生形式

耿立卿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灵活就业

继国际劳工组织在20世纪70年代正式提出“非正规就业部门”的灵活就业概念后,2001年,我国官方首次提出了灵活就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人口、就业与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中,提出了要引导劳动者转变观念,采取非全日制、临时性、阶段性和弹性工作时间等多种灵活的就业形式,提倡自主就业。2002年,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撰写《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时,对这个概念给予界定: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几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大学生灵活就业,是指大学生在完成学业获得相关学历后,没有按照劳动力市场规范就业的方式而获得职业。其主要特征是:学生毕业后还没有明确与用人单位签署就业协议书,其档案、户口存放在学校或者人事代理部门或生源所在地人事部门,但毕业生本人并不是闲赋在家,而是选择“漂”在一些发达的城市中,通过民营或个体企业就业、阶段性就业、临时性就业、季节性就业等用工形式获得报酬。这种就业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的形式来获得劳动报酬;另一种则是部分毕业生通过灵活就业形式来积极创业,拓宽就业渠道,寻求更好的发展机遇。

二、大学生灵活就业的现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我国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2002年3月,国家建立了“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新的毕业生就业机制。“市场导向”作为毕业生就业机制内容四个要点的第一要素的提出,明确了毕业生就业要以市场方式来实现,标志着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开始走向市场化。至此,大学生就业计划分配形式宣告终结,灵活就业随之出现。近几年,伴随着学生求职观念的转变,灵活就业的毕业生数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大学生这一就业形式的人数比例的攀升,表明大学生就业压力大,同时也表明很多毕业生开始转变就业观念,面对现实,采取“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灵活方式,即先上岗积累工作经验,再谋求未来职业发展。但目前毕业生灵活就业情况却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观念不适应

灵活就业方式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产物,加上受计划经济“铁饭碗”的影响,还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在相关法规政策的制订、组织服务、宣传教育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认识和实际问题。一些正在从事灵活就业的毕业大学生也认为,只有在毕业派遣时拿报到证去的单位才是就业单位,而灵活就业则不是就业。还有人存在“从事灵活就业岗位是低人一等”的思想观念。

(二)灵活就业人员缺少制度保障

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出台了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相关规定,但从总体上看,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基本上还是将灵活就业人员排斥在外。虽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约束,但灵活就业中的许多人员还是没有养老、医疗、失业的相关社会保障。

(三)灵活就业不稳定,个人权益易受损害

在灵活就业的大学生中签订劳动合同的比例较低,用人单位不愿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原因是不想兑现法律规定的相应劳动保障,同时也为随时辞退劳动者打下伏笔。也有一些不具备劳动法律关系所规定的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如从事个体经商的个体户等,不能够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还有一些灵活就业者同时为多个单位工作。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不可能与他们分别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形成了“双重劳动关系”。另外,大学生灵活就业具有不稳定性,经常处于就业—失业—再就业的反复循环之中,加之就业岗位的缺失,致使劳动者两次就业之间间隔的时间延长,加大了劳动者的时间成本。

(四)大学生灵活就业难获贷款

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引导大学生创业,提倡以创业带动就业。事实上,的确有不少大学生毕业时尝试创业,但创业时急需的创业启动资金却难以得到支持,政策中虽提及相关部门会提供小额贷款,但担保条件限制多,审批程度烦琐,很难获得贷款。

三、促进大学生灵活就业的策略

(一)加强大学生灵活就业的指导教育

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应引导学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再创业的就业观念,树立正确的现代就业观。劳动者无论在何种部门以什么方式从事什么工作,只要是凭借自己的能力,从事合法劳动,获取劳动报酬就是就业,灵活就业并不低人一等。

(二)完善灵活就业的服务体系

政府、学校、用人单位共同推动大学生灵活就业。政府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向毕业大学生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包括免费存放档案,代缴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并协助办理党团组织关系等。学校为大学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咨询指导与服务,就业指导与咨询服务的内容要尽可能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能对大学毕业生择业起到切实的指导作用;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岗位信息服务,使其能够及时地了解各类就业岗位情况,以便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做出自己的选择。

(三)健全灵活就业的制度保障

要明确灵活就业形式的地位和作用,着手制定灵活就业方面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把对灵活就业形式的重视上升到法律层面;要对现有劳动和保障法律法规中不适合灵活就业形式生存发展的规定进行修改和调整,尤其在灵活劳动关系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完善方面要抓紧实施;要尽快设计出一套符合各种灵活就业形式特点的劳动关系制度和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例如,在劳动制度方面,应从制度上确认多种劳动关系条件的非全日制员工,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可比全日制劳动合同更为灵活,但应包括用工期限、用工时间、工作岗位或工作职责、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和支付形式、保险福利等必要事项;在社会保险制度方面,应建立和完善适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险费的缴纳和支付等制度规定要灵活、适宜,要依法保护灵活就业者的合法权益。

(四)企业要创造灵活的就业岗位

企业在推动灵活就业工作中,要充分了解大学生灵活就业的方式。灵活就业已成为大学生就业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要给大学生提供这样的机会,做好用人计划。有条件的企业要到校园进行招聘,并做好学生到岗后的各种后续工作,包括待遇、保障等。

(五)鼓励大学生创业

政府可根据学生创办企业的项目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准入等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对创业的学生实行税费减免政策,提供创业培训,简化小额贷款的审批程序,为学生创业提供经营场地等各项服务。

(六)营造良好的就业舆论氛围

要在社会营造健康良好的大学生就业环境,消除社会上个别人对灵活就业的歧视心理和对高等教育的不理性质疑,减少毕业生选择灵活就业的压力,让社会更加认可并接受灵活就业的形式,逐步营造有利于灵活就业的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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