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佳易
(四川农业大学,四川 成都 401120)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开始更加关注食品的质量。但最近几年,我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如苏丹红一号事件、瘦肉精事件以及震动全国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餐饮行业也未能幸免,地沟油事件、一滴香事件也让人记忆犹新。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恐慌。在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中,《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终于颁布实施,但是基于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食品安全法》对一些监管上体制性的问题并没有做出实质性的突破。
作者认为,就餐饮行业而言,食品安全问题频现关键在于没有从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着手监管。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监管属于宏观调控的一个部分,而宏观调控能够起作用的关键在于能够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现行的餐饮行业监管恰恰忽视了这一点。
在这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这里就出现了重复征税。其实,重复征税的问题与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也有着莫大的联系。经营者购进的原料含有的增值税和购进劳务所含的营业税均不能抵扣,这直接增加了经营者的负担。从理论上讲,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可以转嫁,但餐饮行业属于消费产业,无法向前转嫁,只能向消费者转嫁。但是这必然引起消费者的减少,而且市场的价格并不能由单一的商家决定,最终只能从经营成本上做文章。最后的结果就是寻找更低价格的原料,地沟油、一滴香等原料就流向了餐桌。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营改增”,依靠增值税流通链条进行源头监管,同时只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减轻经营者负担才能为食品安全提供经济和制度保障。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只有各个行业适用相同的税率和征收办法才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所以餐饮行业实施增值税的征税办法可以参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
为让餐饮行业实施增值税能够真正起到促进食品安全的作用,我们还构想了以下配套措施:
首先,加快建立卫生、税收、工商等执法部门的信息联通。税收行为毕竟只是一种经济调控手段,只有直接性的执法部门参与到其中才能起到作用。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前提是上游食品安全,只有对上游原料企业的监管是到位的,下游企业所生产出的消费品才是安全的。
其次,加强对发票的监管来促进征收管理。增值税实施的是抵扣制,一般纳税人对取得进项的积极性是很大的,所以征收监管的重点就落在了销项税上。对此有两点构想:
1.对餐饮行业的增值税发票类比营业税餐饮行业的发票实施有奖制,这样可以促进消费者对发票的索取,也就进一步促进征收。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招待费时实施认证抵扣,即在依据税法计算招待费扣除数时,只有企业提供的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的餐饮行业增值税发票才能作为所得税扣除项。在我国,企业的招待费在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实施这样的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消费的索票率。
另外,完善环保部门餐厨收购制。餐厨的不正当重复利用是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地沟油就是最好的例子)。环保部门应建立完备的餐厨收购制度,对依法收购的餐厨开具收购证明,作为企业的扣税依据,从经济利益和法律手段上对餐厨进行监管,杜绝问题的出现。
餐饮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从经济利益、食品安全事件倒查、威慑上游企业自身监管和违法成本上升四个方面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实施“营改增”之后将由单一对营业额征税改为进销项抵扣税制,这样一来餐饮企业为享受抵扣优惠和节约进货成本,将大量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一般纳税人必然有工商营业执照,在工商部门监管到位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餐饮企业所采购的原料是安全的。这为最终产品的安全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方面就是事后倒查的效率将大大提高。实施了进销项抵扣之后,每个企业的原料来源将通过征收系统记录下来。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我们也能从系统中迅速找到上游问题企业,还能发现相同问题的原料流向了哪里,防止危害扩大。倒查不仅是一种事后监督,也会对上游企业产生威慑,促进他们提高自身安全监管水平。
最后,“营改增”将提高有不良企图企业的违法成本。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餐饮企业出现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只限于《食品安全法》和《刑法》。在“营改增”之后,餐饮企业发生违法行为将同时违反《食品安全法》、《刑法》、《会计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换句话说企业违法将同时受到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处罚。这不仅在约束机制上,也会在心里上对其产生威慑。
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将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虽然餐饮业“营改增”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但增值税扩围并最终替代营业税将是大势所趋。餐饮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新时代一定会到来!我们的食品安全也一定能借此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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