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 翔,何克昌
(红河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云南蒙自 661100)
合同法是调整公民不同权益实现的基本法,合同具有重要的协调作用,重点包含着积极协调公民之间的不同价值观念和不同价值目标,以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为出发点,紧紧围绕公平正义的理念,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非法的侵害.在新的形势下,深入研究合同法的伦理问题既具有现实意义,又具有理论意义.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发现,在双方的合同订立、要约、违约等诸多方面,合同法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特别是需要加强伦理方面的分析论证对其进行纠偏.
合同法社会目标伦理分析在法学界有诸多的解释和论断,其中比较知名的有自由主义观点和功利主义观点.自由主义观点认为,合同是自然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集合,完全取决于自然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于未来合同类型的策划,合同的基本内容不能对社会和其他自然人产生危害,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进行强制实施.合同的坚定执行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对于对方的意思表示完全赞同的结果,合同双方的行为和决定要始终坚持诚实守信的道德基础之上.要高度重视合同法的核心目标和任务,最大限度保障自然人之间的合同交往中始终保持意思自治的原则,确保自然人能够自由沿着正确的目标方向前行,而不用依据他人的意思表示进行合同货的.功利主义观点认为,合同法所约束的行为是围绕共同实现自然人双方以最小的资源代价来换取最大的合同价值的工具和过程,决定合同效力高低的法律依据与合同履行结果之间始终呈现出正相关的关系.因此可以看出,合同法的最基础的法律功能在于阻止其他自然人对于合同双方或者契约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表示,进而尽快实现合同规定的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选择,能够有效自由市场等重要载体实现应对突发事件的目的.在合同法实践方面,近年来的合同法已经逐渐呈现出对合同的限制和干预的诸多现象,合同双方所订立的有效内容,已经不仅仅是自然人双方的自由意志的自由安排,而是加入了更多的社会其他方面的意志因素.与此同时,合同法的立法观念和理念等重要方面也相应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由个人主义向社会群体主义迈进,进而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机平衡.
权利义务是合同法的根本起源,也是在合同法履行的过程中,作为自然人的双方能够决定哪些重要内容.通常来说,合同法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完全按照各自的自由意志来订立有关合同条款,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扰,这样就是合同法的本质即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上述因素共同构成了合同法以及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重要前提.这个前提的形成需要经历要约、承诺两个阶段.任何依法订立的合同不是完全脱离其他因素而存在的,而必须始终在法律法规大背景下进行价值考量,坚决避免违背社会共同利益的条款产生和生效,及时将法律认为公平合理公正的条款补充进合同条款之中.合同虽然是自然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法律并不能够单纯或者一味的保护双方的意思自治,对于那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法律会对其进行必要的纠偏,强制要求自然人双方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来遵守双方没有同意过的法律条款.在合同法司法实践的某些情况下,合同法会为加强某些因素的保护,更加凸显出双方自然人的社会价值,部分合同条款的订立和并不会因为双方合意作为必要条件.当前的社会是围绕实现共同利益开展各种合作的组织架构和完整的体系,诚信作为组织架构体系的正常运作的重要基石,可以据此充分利用自然人双方的聪明才智,顺利的与他人开展各种有效的合作.
诚实信用被视为合同法的灵魂和坚实基础,必须始终予以坚持而不能有丝毫的放松.诚信原则在合同法伦理分析有具有较为鲜明的特征,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合同法诚信原则具有道德规范的特征.作为诚信原则存在的重要基础,道德规范是任何社会、任何自然人都具有和必须始终坚持的规范.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合同订立的双方自然人必须始终遵循道德规范的约束,确保合同经济活动的顺利实施.在以往的合同法实施过程中,诚信原则更多的是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之中,以较多的商业习惯的形式而存在发展.随着思想观念的发展变化以及经济活动的繁荣,诚信原则的使用范围也逐渐广泛,并且作为合同法实行的基本原则正式确定下来,并明确要求要在整个合同法律行为的过程中予以坚决遵守.二是,合同法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规范的特征.正如前文所述,在逐渐的合同法完善的过程中,诚信原则被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诚信原则已经远远超出了单纯道德规则的范畴,正式成为法律规范,因此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规范的特性和特征,这也是合同法行为区别于其他法律行为和一般社会道德规范的重要方面,从本质上说诚信原则是已经法律化了的道德规范.三是,合同法诚信原则具有双重功能的特征.双重功能的特征也是基于上述的合同法诚信原则的特性衍生出来的,属于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定的结合体,因此在促进诚信原则发挥重要作用的过程中同时具备了社会道德规范调节的功能以及法律规定执行的调节功能,这也成为诚信原则区别于其他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重要标志.四是,合同法诚信原则具有内容抽象的特征.从单纯的语义角度来审视诚信原则,其具有较大的语义模糊性,使得多方主体对其具有较大的思想认识空间.诚信原则也属于高度抽象概括合同法的特性,涵盖的法律规范面比较规范,几乎适用于全部的合同法适用的范围.因此,合同法的诚信原则赋予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确保合同法在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特殊情况的正确处置,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发挥出了更加灵活的实际作用.同时,从伦理分析的角度来说,合同法的诚信原则具有较为重要的功能,能够有效指导合同订立双方的当事人正确行使各自的权利,积极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合同法诚信原则能够有利于促进合同解释和评价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借助于其所特有的道德和法律双重调节的功能,实现合同法有些功能缺失的弥补.能够有利于及时解释、补充合同法的功能,对于法院判决的适用结果可以直接采取诚信原则,进一步维护社会和合同法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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