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经验及其有益启示

2013-08-15 00:51:28马章良
时代金融 2013年3期
关键词:小企业小微贷款

马章良

(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台州经济研究所,浙江 台州 318000)

小微企业在各个国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引起全球范围内各方的普遍关注和研究。同时,融资难已经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世界性难题。日本、德国、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的服务小微企业的成功经验,我国可以得出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日本:多层次的融资结构,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

日本素有“中小企业王国”之称,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持续发展,日本政府采取财政贴息、组建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及提供信用担保等多种政策工具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其中,在担保和融资方面较为明显。中小企业在日本国民经济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管理

日本设立了中小企业厅,主要负责管理和指导中小企业活动,主要制订国家中小企业大政方针和管理中小企业发展方向。日本政府同时建立了管理组织体系,其主要由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厅派生机构、社会团体与企业联合会、中小企业审议会等机构组成。该体系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有关国内外相关中小企业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技术信息等。

(二)模式

2008 年,日本政府全额出资设立了日本政策金融公库(简称JASME),主要是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生活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以及国际协力银行的相关国际金融部门等机构组成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而低息的贷款。1936 年设立了商工组合中央金库(Shoko Chukin Bank),为中小企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1949 年,由日本政府出资设立了国家生活金融公库(NLFC),主要为人数在100 人以下的制造业以及人数在50 人以下的商业等一些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同时,政府、地方公共团体以及民间机构来共同出资,设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注入资本金,并向创业基金提供投资和贷款的中小企业投资育成公司。

(三)担保

日本政府以市场化运作模式管理政策性资金,形成双重融资再担保模式。1958 年9 月,日本政府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并由政府全额出资,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同时各都道府县也都各自设立信用保证协会,行成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日本全国共有52 个地方信用担保协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承保。而政府全额出资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这样两级信用担保体系大大地增强了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能力。

(四)法律

1948 年,日本政府颁布了《中小企业设置法》,中小企业管理机构是中小企业厅,主要负责中小企业的管理工作。1963 年,日本政府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标志着日本基本形成了一套针对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法规支持体系。日本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法规体系非常健全,主要有《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法》、《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纲要》等法律法规。同时,日本又颁布了《信用金库法》等法律,为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提供金融服务。

(五)税收

日本政府出台了很多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为鼓励和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例如,《小企业促进法》对那些资本额不到一亿日元的小微企业,把其年度所得进行不同征税:其年度总收入在 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只征税28%的年度所得税率;其年度总收入超过 800 万日元的部分要征税37.5%的年度所得税率;而对具有公益性质的小微企业的只征税27%的年度所得税率。《新事业创出促进法》也规定,减免相当于研究与开发经费10%的法人税或所得税,限额是法人税额的 12%~14%;对购进设备费用的可以扣除7%特别税额或者计提30%的特别折旧,最大限额为法人税额的20%;如果由于技术开发、创新等原因造成亏损的企业,其亏损额可以允许转移到下年度进行结算。

二、德国:金融扶持多样化,减税力度大

德国共有370 万多家中小企业,占德国企业总数的99.7%。德国政府把中小企业认为“市场经济的心脏和增长与就业的发动机”,同时把支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最优先的任务之一”。

(一)管理

德国政府经济部专设中小企业局,设立8 个处,并在各州设有各自的中小企业分局。联邦政府中小企业局主要职责任务是:研究小企业相关政策,制订扶持帮助小企业发展的计划,培训有关的小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小企业的质量标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监督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和落实;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之间的经济和科研合作。德国联邦政府的财政部、科技部以及联邦卡特尔局也各自成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机构。联邦政府特别在经济部设立了一个中小企业局,来专门促进小企业发展。

(二)模式

德国出台了“一篮子”计划,主要为了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进而来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德国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组建企业发展基金,小微企业如果符合政府补贴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资助。欧共体银行、复兴贷款银行等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优惠的低息贷款,主要有小微企业的创业贷款、出口信贷、技改贷款等。德国的民间金融机构及有关组织对小微企业的融资起到了较大的积极作用。比如,德国的合作银行、储蓄银行、青年企业经营者协会等机构也向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德国政府为了帮助小微企业不断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大支持小微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开发上的力度,并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各种博览会、展览会,来进一步拓展国内外市场。德国政府规定每年拨专款经费资助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其中99%的专款经费必须用在中小微企业上。

(三)担保

德国的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完善,政府融资担保比例比较高。一方面,由联邦政府出资扶持一些担保银行,这些担保银行主要对一些小微企业提供低息长期责任贷款的,来解决担保银行后顾之忧。另一方面,政府对落后地区新建项目以及那些有风险的项目提供担保,这样有利于保证这些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德国联邦政府及各州都各自设立了担保银行,并提供了总额80%的担保贷款。德国政府成立了创新基金,那些新办企业,如果自有资金不足的可以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德国复兴银行或德国平衡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假如出现企业发生无法偿付的情况,80%的损失由创新基金将承担,剩下20%的损失由政策性银行来承担。

(四)法律

20 世纪70 年代开始,德国政府制订了《反对限制竞争法》、《中小企业组织原则》、《反垄断法》、《关于提高中小企业的新行动纲领》等一些法律法规。1977 年,德国政府颁布了《联邦政府关于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1978 年,公布了《中小企业研究和研制工作基本设想》;同时,德国各州市也相继各自颁布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增加就业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中小企业产业竞争的秩序,同时也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五)税收

德国针对中小企业实行特别优惠税收条款,其主要内容有:在落后地区创办的企业,5 年内可以免交中小企业营业税;免征部分中小手工业企业的营业税;对中小企业所得利润用于再投资部分的可以免交财产税;所得税的最高税额降至53%,最低税率降到19%。

三、美国:市场经济主导下的融资体系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之一,而美国经济的真正核心则是中小企业。大约共有2000 万家中小企业是美国经济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管理

1953 年,美国政府设立了联邦政府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专门负责小企业政策的实施,制订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接受小企业经营策略、发展等方面的咨询,帮助小企业制定发展规划,帮助解决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小企业国内外先进技术及市场的相关信息,提供小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等。SBA 的资金来源为国会拨款形成的周转基金。

(二)模式

根据美国小企业金融抽样调查(NSSBF)数据显示,美国小微企业的融资构成中,其中股权及个人信用卡借款等内源性融资占其全部资金的44%;商业信贷等金外源性融资占其全部资金的42%;天使基金和风险投资等直接融资占其全部资金的6%;政府资金仅占其全部资金的1%;其他企业的贷款占其全部资金的2%。另外,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有个强制性规定,地方商业银行等一些金融机构的融资额度中25%必须投向小微企业。

(三)担保

美国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全面。SBA 是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是以担保方式吸引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担保方式主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一般担保贷款。对在75 万美元以下贷款额度的提供75%总贷款额的担保;对在10 万美元以下贷款额度的贷款提供80%总贷款额的担保,贷款偿还期最长可以达到25 年。第二类是针对妇女和少数民族所创办小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对贷款额度在25 万美元以下的提供总贷款额90%的担保。第三类是“快速车道”贷款担保。对小企业急需的小额贷款可以提供50%额度的担保。第四类是主要是针对出口及国际贸易企业的贷款担保。这种担保方式与一般担保贷款方式的相一致。

(四)法律

1953 年,美国通过了《小企业法案》,制订了一系列扶持小微企业的政策。《中小企业法》是美国服务中小企业的基本法,明确了中小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法》、《中小企业投资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投资鼓励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美国的《小企业融资法案》强制规定,联邦政府采购份额中要保证23%以上的比例由小企业获得;同时强制规定大企业所获得的政府采购份额,其中必须将20%的份额转包给中小企业。《经济复兴税法》规定相关小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还可以下调25%。

四、加拿大:分级管理避免权限交差

加拿大中小企业是加经济发展的生力军,其数量多且分布广,经营灵活,技术创新能力强,吸纳就业率高,对GDP 贡献大,是维护加拿大市场竞争和稳定的基本力量,并已成为加拿大政治、经济及社会不可撼动的基础。多年来加拿大政府主要通过财税支持、法律保障、技术创新、宏观管理等政策措施来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管理

加拿大联邦政府设立了国家中小企业部,各省、市政府设有专门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联邦政府也设立了中小企业贷款管理局。加拿大工业部下设小企业政策处,主要负责全国与小企业相关的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有:对跨省区、跨行业的小企业进行研究和评估;向小企业提供咨询和政策指导;对小企业的融资进行支持政策,比如加拿大小企业融资计划。

(二)法律

加拿大拥有一套针对服务中小微企业的法律体系,主要有《公司法》、《商业企业法》、《加拿大投资法》、《消费者保护法》、《加拿大劳工法》、《加拿大反垄断法》、《专利法和反仿冒法》、《环境保护法》、《加拿大税法》等法规法律。其中《中小企业贷款法案》,主要是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商业贷款。

(三)税收

加拿大政府对小企业的税收实行支持政策,主要通过降低税率、减免税收、返还税收以及延长税收宽限期等政策来实现。加拿大联邦及各省政府各自分别征收公司的所得税。各省所征收的所得税率也不尽相同,小企业的优惠税收幅度也不一样。加拿大联邦政府开始科研与实验开发计划,对有关的研发税收实行较为优惠的政策措施。

五、韩国:官民合作、政策支持

韩国目前有300 多万家企业,其中中小企业所占比重超过99%,员工人数占就业人口总数的88%左右。韩国通过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专设政策性银行、“官民合作”、构建小企业间接融资为主的格局等手段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途径。

(一)管理

韩国成立了中小企业厅,隶属韩国知识经济部,主要负责制订和实施中小企业发展计划和政策,为韩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咨询。同时,成立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在70 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近百个贸易馆,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支持,主要包括搜集海外市场信息、海外人才招募、中小企业海外投资、市场开拓、了解当地法律法规政策环境等。韩国还成立中小企业振兴财团(非营利性政府机构),为中小企业的海外发展,提供技术咨询、金融服务、培训和国际产业合作等方式。

(二)模式

1960 年,韩国政府在工商部成立了中小企业课,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管理;1961 年,韩国政府成立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和支持;1963 年,韩国政府成立了专门为家庭和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韩国国民银行。到1997 年末,以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为主的三家政策性银行的贷款余额达到13.5 万亿韩元,其中小企业贷款占贷款余额就高达 78%。2003 年,韩国中小企业银行上市并吸收私人资本,国有股权比例下降到57%。2009 年末,随着国有股权的稀释,但韩国中小企业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占比仍然达到66%。

(三)法律

韩国针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了较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其中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创业支援法》、《中小企业振兴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中小企业事业调整法》、《中小企业系列化促进法》以及《中小企业制品购买促进法》等法律法规。1986 年,韩国政府根据《支援中小企业创业法》,设立了中小企业创业基金,对那些具有新技术,同时又具有出口潜力的生产企业给予特殊的援助及支持。同时还要求国民银行、中小企业银行、中小企业振兴公团等机构都必须设立创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进行创业。1989 年,韩国政府颁布了《关于中小企业稳定经营和结构调整特别措施法》,并设立了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对那些从事技术开发的、进行生产结构调整的中小企业提供资金上的帮助。韩国的《中小企业制品购买促进法》强制规定,中小企业产品的采购量在政府采购中不得低于采购总额的50%。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11 年韩国小企业产品的比例占中央政府采购高达77.6%,小企业产品的比例占地方政府采购高达65.6%,大大高于50%的标准。

(四)官民合作

为了增强小微企业的竞争能力,韩国政府积极吸引民间机构的参与,充分调动这些民间机构的资源和积极性;同时,通过小微企业自身的市场功能的调节,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韩国政府为了不影响民间机构的能力和自律性,主要是扮演合作者和支持者的角色,而不进行直接干涉的方式。据有关统计,到2009 年 7 月末,来自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已经达到 3000 亿韩元,加强“官民合作”,向技术创新型企业进行投资,对特别优秀的小微企业进行加大融资力度。

(五)税收

韩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给以特别的税收优惠,比如处于创业期的风险企业、技术集约型的企业。其主要范围包括:一是政府的研究机构、企业的研究所以及大学等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二是中小企业创办的创业投资公司及其创业者的项目;三是由科技部认定的新技术和通过招标确认的技术项目;四是通过产业资源部招标确认支持的项目;五是实用新型技术项目;六是从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等等。

六、国际经验的有益启示

(一)都有一个政府政策的强有力的支持

从上述五个国家的实际经验看,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上的支持。比如设立专门管理小微企业的管理局、管理科等,通过金融、财政、税务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协调相关小微企业的政策关系,来共同落实小微企业各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的扶持政策。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经验不同层级机构的设置,提高管理效率、降低成本;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经验以行政力量全力推进;我们也可以借鉴韩国经验通过专设政策性银行、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官民合作”等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途径。

(二)都有一个完备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

从上述五个国家的实际经验看,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对小微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政策上的支持。各国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都较比较完备,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国家和地方分别成立多级的中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我们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经验,由银行、担保机构以及小微企业等机构联合成立组成的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形成一整套小微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完善了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散机制,分摊了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风险。同时,我们还可以借鉴德国的经验,一方面,由联邦政府出资扶持一些担保银行,这些担保银行主要对一些小微企业提供低息长期责任贷款的,来解决担保银行后顾之忧。另一方面,政府对落后地区新建项目以及那些有风险的项目提供担保,这样有利于保证这些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德国联邦政府及各州都各自设立了担保银行,并提供了总额80%的担保贷款。

(三)都有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从上述五个国家的实际经验看,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对小微企业法律上的支持,法律体系完善。我们可以借鉴日本、德国、美国、加拿大和韩国等国的经验,颁布了《小企业基本法》、《小企业借贷促进法》、《小微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融资法案》、《小微企业投资促进法》等为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扶持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用法律手段解除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用法律手段巩固扶持小微企业已经取得的成果,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1] 齐巍巍.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国际经验分析及启示[J].农村金融研究,2012(4):30-33.

[2] 范亚秋.日本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及其启示[J].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11):38-39.

[3] 贾琼.韩国小微企业融资及借鉴[J].金融与经济,2012(5):91-92.

猜你喜欢
小企业小微贷款
小微课大应用
My Huckleberry Friends:Even if the Whole World Stand against me,I Will always Stand by You
Wang Yuan: the Brilliant Boy
小微企业借款人
《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消费导刊(2017年24期)2018-01-31 01:29:09
贷款为何背上黑锅?
新农业(2016年16期)2016-08-16 03:42:08
小微企业经营者思想动态调查
还贷款
读写算(上)(2016年11期)2016-02-27 08:45:29
澳大利亚政府扶持小企业发展的模式及启示
解决小微金融机构的风控难题
创业家(2015年6期)2015-02-27 07:5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