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法的国际化特征

2013-08-15 00:44李桂英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商场现代化 2013年24期
关键词:国内法商品经济公法

■李桂英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从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与商事立法的历史事实来看,虽然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社会制度的不同,商品经济形式有所不同,但在这种不同的历史背景和经济性质下,世界各国的商品经济却有着共同的规律。商法作为商品经济的基本法,虽然带有它的时代的特色和民族的特色的烙印,但它的目的总是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而存在的。在不同的时代和民族下,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商法的内容总可以找到共性,这一表现我们称之为商法的国际化。在现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全球化发展,我国对商法的国际化也最终予以肯认、确立。现代社会,各种经济资源不仅要合理配置于国内市场,还要跨出国门,走向国际市场,在全球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因此,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国际化要求商法的国际化与之相适应,即各国民商法的内容在差异性上渐趋向零的极限。商法的国际化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要求各国商法制度趋于一致

随着商品经济的全球化发展,调整相同或相似类型社会制度的商法法律规范在制度上的差距应越来越小,最终趋于一致。这种一致的范围不仅包括社会制度相同的不同国家的国内法趋于一致,也包括国内法与国际法在制度上的一致。

1.在商品经济带来的商法的全球化的推动下,商法统一实体规则从逐渐从国际走向国内,并向各国蔓延。从国际层面来看,商法的立法不断被细化,包函范围不断拓宽,原本属于国内法调整的事项逐渐被纳入到了国际法的范畴,这就使商法的国内法逐步被国际层面法律制度所替代,为商法的国际化奠定了基础。

2.在商品经济带来的商法的全球化的推动下,商法统一程序规则正在逐步形成。在这方面最有特点的是商事仲裁领域的程序法。比较《纽约公约》与之前制定的《日内瓦公约》可以发现,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方面的程序规则正在统一,《纽约公约》将这一程序适用范围扩大,并且取消了部分互惠条件,同时对执行限制条件予以放宽,对请求执行的程序予以了简化。这种统一程序规则得到各国的普遍接受,目前,近150个国家和地区已加入了该公约。

3.在商品经济带来的商法的全球化的推动下,商法制度上的一致正在通过国内法的国际化方式实现。从世界各国来看成,这种实现方式主要有两种:自愿效仿和殖民化推行。在商品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商法的国际化方式具有互动性,这种互动性的表现主要有:国内法与国内法之间,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从国内法与国际法之间的互动来看,既有同一法系之间的互动,也有不同法系之间的,既有商法先行国之间,也有商法先行国与商法后行国之间的。

二、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要求淡化商法的边界

商法是传统意义上的私法,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商法的私法地们受到了挑战,商法是私法还是公法这个问题越来越难回答,这种边界在商法的国际法进程中逐渐模糊和淡化。商法边界模糊化起源于私法的公法化,伴随商品经济的全球化,商法的私法地位不断的带来挑战,商法开始了从纯粹意义上的私法到商法的公法化再到商法国际化这样一个逐步转变的阶段进程。这一进程具体来讲,有着这样一步步的转化,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由于国家对商品经济实行的是自由放任的宽松经济政策,在这一阶段,商品的交换也是在小的范围内进行,国家在商品经济领域仅需充当“守夜人”的角色,商品经济就可以有序的进行,因此,这一阶段国家对经济的调节是一元化,而与此相适应,商法是纯粹的私法规则,这一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保护商人的私权利。这一时期,公法与私法的界限非常显明。随着垄断的形成,市场的规模逐渐变大,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断恶化,市场需要国家的干预,国家不得不对市场经济采取措施,于是国家开始以管理者的身份进入到私法领域,一元化逐步被二元化所取代。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商品经济的全球化,公法的渗透日益增强,并逐步规范,商法早已不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法了。商法的公法化也使得公法与私法的界限趋向模糊,公法、私法二分结构开始变的不明朗,同时,商法中的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边界也逐渐淡化。

三、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要求赋予商法规范弹性

全球化经济的市场具有如下特征:开放、依赖和变动。在这三个特征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性和外在的不可分性。首先,商品经济的全球化需要有一个开放的市场,这是无庸质疑的,而这种全球性的开放市场必然导致了各国、各个个体的市场之间的的相互依赖,在这个相互依赖的大市场中,市场的复杂性不可避免的引起市场各要素的剧烈变动。在这个球化的开放、依赖、变动的市场中,如何能让市场有序的动作,传统的硬性商法已很难给出一个答案,面对这样一个复杂的全球化市场,所以,必须改变原有的商事规则并使之与现代化的市场相适应。近年来,各国都在商事变法中大费脑筋,各国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方法就是使赋予硬性规范弹性,使商事规则能够更好地适应商品经济的全球化进程并为之更好的服务。如何使商法的规范更具有弹性,各国的做法大致为:一是将一般条款性的条款(如诚实信用原则)大量运用于法律规范中并将其在法律规范中的地位提升;二是在商法的立法理念中,变强制性的规范为模糊性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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