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对经济的影响分析

2013-08-15 00:44:03郝琳琳李广明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2期
关键词:交通运输业营业税劳务

郝琳琳,李广明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在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并要求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明确提出,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8个省(直辖市)。参照上海市的试点改革方案,笔者对交通运输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情况进行了初步的评估,以此来分析运输业改征增值税后,对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企业的影响,以及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的影响程度。

由于增值税征收时按照纳税人的年应税销售额及会计制度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两种不同身份的纳税人在增值税的征收上采用不同的征收办法,因此,我们在分析增值税改革时,也将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对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及相关企业的经济影响

(一)对企业自身的影响

根据试点改革方案的规定,交通运输业年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以及对于试点地区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于这些一般纳税人,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抵扣法,适用于11%的税率。

对于增值税改革后成为一般纳税人的运输企业而言,运输设备的购置、修理、修配,作为日常燃料的汽油的采购等业务,均可以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在运输企业业务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即假定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劳务不变,在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应缴纳的税款为:营业额×11%-进项金额×17%,改革前征收营业税时应缴纳的税款为:营业额×3%。通过计算可以得出,当交通运输业取得的进项金额占当期提供的交通运输劳务金额的47.06%以上时,增值税的改革对交通运输业比较有利,此时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会降低。

交通运输业试点改革后还会涉及到交通运输企业盈利的变化。在试点改革前,交通运输企业在购进设备、汽油,进行运输设备的修理等业务时,这些项目都会直接作为相关成本;增值税改革后,涉及上述业务时,会有部分金额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使得进入成本的部分降低,利润有所上升。假设某企业当期的燃料消耗及修理等业务共支出117元,则增值税改革前,作为成本扣除的金额为117元,而增值税改革后,如果这些业务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作为成本扣除,应该为100元(假设这些业务均由一般纳税人提供),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该交通运输企业成本下降了17元,这也意味着利润上升了17元。考虑到上述有些诸如修理修配等业务可能是由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企业的利润可能会低于17元,但是整体来看,对于交通运输企业来讲,利润是会上升的。

(二)接受劳务的相关企业税负与盈利分析

交通运输业改革后,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他们在提供运输劳务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由于接受交通运输劳务的相关企业身份不同,其受到的影响也有所不同。

1.接受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分析

接受交通运输业劳务的相关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与进项无关,增值税改革对这部分纳税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其利润的影响上。在试点改革前,假设同样是接受价值为100元的运输劳务,提供劳务的交通运输业由于要缴纳3%的营业税,相当于接受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付出的成本为103元。而试点改革后,同样是接受价值为100元的运输劳务,提供劳务的交通运输业由于要缴纳11%的增值税,对接受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同样的劳务,意味着付出的成本为110元。如果接受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的收入保持稳定的话,由于成本上升,小规模纳税人的利润会下降7元。因此增值税改革后,对于接受身份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的运输劳务的相关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他们的税负没有发生变化,但是盈利水平有所下降。

2.接受劳务的一般纳税人税务分析

接受交通运输业劳务的为一般纳税人时,在改革前,由于这部分企业可以按照取得的交通运输发票的7%进行税款抵扣,这样假设取得的运输发票金额为100元,则对这部分企业来讲,93元进入相关成本,7元进入当期进项。改革后,交通运输业仍然提供100元的运输劳务,在此基础上另外收取11元的增值税款,相当于提供此项交通运输劳务共收取111元,对接受此劳务的相关企业(一般纳税人)而言,其中100元进入相关成本,11元进入当期进项。同样假设接受交通运输劳务的相关企业自身销售情况保持稳定,即收入和销项税额一定的情况下,该企业成本上升了7元,即利润降低7元,进项税额增加了4元,增值税降低了4元。综合比较来看,企业负担的增值税有所下降,但是利润相对下降更多。

如上所述,增值税试点改革后,对于接受身份为一般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运输劳务的相关方,无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他们的盈利水平均有所下降。相对于相关方的税负情况来讲,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税负有所下降,而对于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税负不发生变化。

二、对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及相关企业的经济影响

交通运输业改革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考虑到交通运输业企业规模不同,我们对部分可能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自身及相关企业税负也进行简单分析。

(一)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及盈利分析

在营业税征税条件下,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按照提供交通运输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改革后,部分交通运输业的纳税人将被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即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在增值税征收时,适用于简易征税的办法,征收率为3%,对这部分企业来讲,税负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增值税改革对这些企业自身影响不大。

这部分企业在改征增值税时,如果接受运输劳务的相关方有需求,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用于购买运输劳务的购买方进行增值税的进项抵扣,这样对于这部分交通运输企业来讲,增值税改革可能作为一个优势,促进增值税改革后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的销售。

(二)接受劳务的相关企业税负与盈利分析

对于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运输劳务的相关企业而言,根据企业的身份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改革对这两者的收入和税负影响情况不同。

接受交通运输劳务的相关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的是简易征收的办法,其企业增值税征收时以自身的销售额直接按3%的征收率进行征收,与取得的运费发票无关。因此,对于这部分纳税人来讲,增值税改革对他们没有影响。

接受交通运输劳务的为一般纳税人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现阶段,对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劳务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试点改革后,由于过渡期的政策,对其税费负担及生产经营情况没有影响。如果增值税改革全面推开后,会面临不同的情况。

按照营业税征税办法,相关企业享受交通运输业提供的服务,并取得运输业发票,可以按照运费金额和建设基金的7%,作为进项金额扣除。假设运费金额为100元,则93元计入相关企业运营成本,7元进入当期进项税额。在增值税改革后,由于交通运输企业身份转换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劳务时,可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金额为100元计入当期成本,增值税为3元计入进项税额。相比较而言,相关企业的成本增加7元,即利润降低7元。增值税升高4元。

由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增值税试点改革后,对于接受身份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提供运输劳务的相关方,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税负不发生变化,接受交通运输劳务方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增值税税负有所上升,利润有所下降。

三、主要结论

(1)增值税改革后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和盈利情况与自身规模相关。增值税改革后,主要影响的是交通运输业的一般纳税人。如果交通运输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话,当交通运输业取得的进项金额占当期提供的交通运输劳务金额的47.06%以上时,增值税的改革对交通运输业比较有利,此时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会降低,企业利润会增加;如果交通运输企业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增值税税负还是企业利润都没有发生较大变化,企业情况基本稳定。

(2)增值税改革后,接受交通运输业劳务的相关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影响较大。接受交通运输劳务的相关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时,税负基本上不发生变化。但是接受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运输劳务的相关方利润会下降。接受交通运输劳务的相关方为一般纳税人时,如果提供交通运输劳务的企业也是一般纳税人,则相关方企业增值税税负会下降,但相对来讲,利润会下降得更多一些;如果提供交通运输劳务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相关方增值税税负上升,利润下降。

综上所述,增值税改革后,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可能会降低,利润有所提升,但是对接受交通运输劳务的相关企业而言,其利润可能要受到一定的影响。

[1]税务网校.纳税人身份决定“营改增”计税方法[EB/OL].(2012-10-23)[2012-11-5].http://www.chinaacc.com/new/253_270_201210/23zh1182940148.shtml.

[2]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通知[EB/OL].(2011-11-15)[2012-11-5].http://www.csj.sh.gov.cn/pub/xxgk/zcfg/zzs/201112/t20111223_388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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