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中自由与监管的平衡——从英国骚乱事件看网络管理

2013-08-15 00:44王绍源
关键词:网络空间监管信息

王绍源

(南开大学哲学院,天津 300071)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主体的科技革命浪潮席卷了整个世界,由计算机为主要构成组成的网络走进人们的生活,为人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信息化、数字化空间,网络以其特有的虚拟性、匿名性、开放性、交互性、平民参与性等特点,使人们解放了思想开启了前所未有的自由化时代。

然而,“每一种技术或科学的馈赠都有其黑暗面。”[1]353互联网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了消极的影响。以2011年8月6号发生在英国伦敦的骚乱事件为例,该事件的起因就是由市民通过Twitter、Facebook、BBM等社交网络和赛博空间的应用技术进行串联所造成的。这也正如英国首相大卫·卡麦伦关于此次动乱在议会中发表的讲话提到:“信息的自由流通可以用于干好事,但也同时可以用于干坏事。”[2]这些网络社会中发生的恶性事件也告诫我们: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技术的先进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更加自由的“生活世界”,但是技术越先进,越是应该关注和审视网络空间中自由与监管之间的平衡问题。

一、网络空间的自由特征

美国MIT媒体实验室创办人尼葛洛庞帝认为:“在网络中生存,能让人感受到一种另类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受欲望驱动,由兴趣和利益导向,摒弃了理性的反思,更多的是一种感性的狂欢。”[3]这说明,网络化生存一定程度上弥合了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空间,人们秉持着在网络世界中的感性自由,把自己的意志和理念应用于虚拟世界,这就使本应受理性支配的理性自由失去了控制和约束,在一定程度上使网络空间中的参与主体不自觉地陷入到一种非理性的“网络狂欢状态”,这也是网络空间中自由本身的性质所造成的。

(一)信息获取的自由

据传播学大师马歇尔·麦克卢汉提出“地球村”与“部落化”的预言(1967年《理解媒介:人的延伸》)已经快45年了,现时代的人们也的确感受到了信息技术的发展所带给的咫尺天涯的体验。赛博空间在把世界构建到一个网络整体之时,也把世界各个角落中的人们拉到了一起。人们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意志通过计算机自由地选择信息,在丰富浩淼的信息面前撷取有利的信息片段。因此,传统媒体的自上而下、单项传播模式的坚冰被打破,人们立于同一个网络平台获取自己关注空间的信息,以前充斥于传统媒体的体育消息、新闻事件、娱乐八卦在这里可以随时看到和及时了解。这种网络空间获取信息的广泛性、及时性、针对性、方便性使网民们能够通过网络及时切换。搜索引擎的出现与革新更是在一定层面上使信息获取更加自由、便捷。信息受众在网络空间中被动变成主动:人们不再是广播与电视播什么就看什么,而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主动获取信息资源。

再者,全球互联网手机终端用户的急剧增加,使人们开拓了一条更加便利的网络信息获取方式,这种信息获取方式已经使网络受众更加自由随意地浏览自己所需的信息资讯。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6月底,网络手机用户达到3.38亿人[4]。2012年8月21日China Daily报道,UC web CEO俞永福预言:“2012年年底的手机上网用户将会超过PC,5~10年间,手机将成为互联网的中心。”[5]

由此,即可“管中窥豹”: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海纳百川的网络空间吸引着求知若渴的人们,并时刻牵引着人们在虚拟世界里无止境的探析与遨游。人们不再被动地接受媒体提供的信息,而是主动转向功能多样、内容广泛、速度快捷、开放环境的网络空间。

(二)信息发布的自由

每个畅游在网络空间的个体都享有网络虚拟性、开放性、平等性、交互性等特点所钩织的网络大环境所带来的自由。Web2.0时代的来临给网络提供了更加完备的技术支持,为网络社区带来了更多交互式应用软件,这为人们参与到网络社会活动中来提供了更多的便捷途径,使人们在网络空间的信息表达享有更加充分的自由。在伦敦骚乱事件中起到重要串联作用的网络社交应用软件Twitter和 Facebook就是在Web2.0变革的大境遇下发展起来的社交网站。人们通过Twitter“核裂变式”的信息传播模式,在短时间内以飓风式的速度通过散布信息、报道事件实况的方式把人们集聚起来,并发动了这场影响重大的骚乱事件。随后的《纽约时报》发布评论说:“网络与尖端的手机已经用来串联发展为暴力……所有看到通过社交媒体组织方式而达成的恐怖行动的人们感到震惊不已……英国内政大臣Theresa May稍后将会与Facebook Twitter,及RIM公司(笔者注:加拿大黑莓手机生产商)开会协商以寻求行之有效的措施。”[2]

这也验证了尼葛洛庞帝的那句名言,网络技术的进步使人们“在网络上,每个人都可以是一个没有执照的电视台”[1]2。只要网络参与者们言之有物,能够被大众所接受,不分身份、等级的约束,都享有网络表达的自由。

(三)社会交往的自由

麦克卢汉在《媒介适应杰里柯之战》中对传统媒介曾经做了以下精彩比喻:“电话:没有围墙的口语。唱机:没有围墙的音乐厅。照片:没有围墙的博物馆。影视:没有围墙的教室。”[6]而当将目光转向计算机时,就会发现,现代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正是以一种多媒体集合技术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并切实地影响着人们的社会交往方式。人们通过网络传输声音、文字、图片、影像,体验网络交流的新鲜感。这种新的网络生存和交往模式扩大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交范围,使网络主体间在数字空间中实现自由的交往。

随着网络社区中的交往层次不断深入、交往内容日益丰富,交往方式的选择也呈现多元化形式:MSN、ICQ、Twitter、Facebook、Skype等。此外,随着多网融合时代的来临,以前仅限于指代计算机网络的“网络”概念已经扩展到囊括线上、线下、有线、无线的“大网络”概念。只要人们身处相互联接的“大网络”之中,就能以多媒体形式传输文字、声音、图片和影像。

总之,网络的出现打破了现实生活的单调和沉闷,平衡着现实社会中的空虚与寂寞,营造着虚拟空间中的“乐群索居”❶“乐群索居”即“乐群(community)”,指网络社区中以群体归属感所聚集的一种亚文化共同体;“索居(alienation)”是指网络主体试图逃离现实世界,沉浸在虚拟空间的一种乌托邦式的逃逸状态。之乡[7],使人们沉浸在网络中的自由交往、自由交流的状态之中。

二、网络空间中的“自由困境”

网络社会就是一个依附于现实社会之下而建立起来的虚拟社会,它不但具有现实社会中的一些特征,而且也具有现实社会中不具备的特征;网络中的自由不但传承了传统自由的一面,而且又有着其独特的内涵。当人们遇到现实生活中的诸多坎坷、压力时,网络世界的虚拟性、开放性就给人们提供了一个自由的天地,人们会不自觉地暂时选择逃离现实的困苦境遇,在网络空间中寻求压力的释放和心灵的慰藉。由于网络空间摆脱了现实社会的监控和管制,每一个参与网络社区活动的行为主体都能根据自己的意志选择各自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这种网络空间所呈现出的无限制、无中心、无最终管理的特点,与现实社会中人们所具有的思想与行为相比有着更大的自由,这种境遇反映在网络参与的行为主体上而言则会容易产生“随心所欲”的感觉与“为所欲为”的冲动。

从英国伦敦骚乱事件反观来看,现实中人们对于政府的行为颇有微词,而政府和警方并没有及时给予恰当的解释以疏导民意,人们感到自己的意志在现实社会之中被钳制与压抑,纷纷寻求言论自由的宣泄口。这样,网络社区的虚拟性、匿名性给人们提供了一个理想的窗口,人们在充分表达自己意见和不满时又不用担心自己被问责。因此,人们通过社交网站以及现代通讯技术推特(Twitter)、脸谱(Facebook、)以及黑莓信使(Black Berry Message,BBM)进行政治意见的表达,用于宣泄自己心中对政府和警方行为的不满。这种情况越演越烈,在短短一两天内,人们集聚网络、民情激愤,终致这场由社交网站进行串联的大规模骚乱事件。这股“网络自由”的飓风也由2010年底从中东开始到2011年初席卷了北非,也悄无声息、风力强劲的吹向了英伦岛。

从英国骚乱事件中,把网络出现之初人们热衷探讨的“网路自由”的议题再次推向了前台:网络自由是无限制的自由吗?在网络社区中如何对网络行为进行监管?网络监管的限度如何把握,由谁来制定?如何在网络空间中保持自由与监管二者之间的平衡?这些都是需要反思的问题。

三、网络空间中实施监管的必要性

“没有网络就没有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网络。”[8]对于网络空间来说,“自由”显然是题中要义。作为虚拟的存在,网络给人们提供了一个思想自由驰骋的疆域,每一个行驰在网络世界的主体都具有充分的自由,行为主体越来越成为“自己把握自己,自己创造自己”的人。笔者认为,网络自由则指网络参与者主体依照自己的意志,自愿、自觉地遵守网络行为中的基本准则,从而使网络社区活动符合人类要求的道德规范,达到网络环境良好发展的行为自由。因此,在这样一个开放式、隐匿性的网络时代之中,网络自由的意义在于网络主体的表达自由,网络自由的重要意义在于思想表达的自由。

但是需要明确的是,网络自由不是无约束、无限制性的自由,网络主体与网络外的现实社会环境也是相互交互、休戚相关的。“近代早期思想家马基雅维利就认为,自由是人工的,是人类行动的一种产物,而不是所有人的自然地位的一种准则。因此,一个人是不是自由的不在于他能否随心所欲地做任何事情,而在于他能否从所存在的可能性中进行选择。”[9]

因此,现实中应该以相关法律法规、伦理准则作为自由限度的标杆,成为约束网络自由的框架,并辅之以技术控制、法律制裁、伦理约束三位一体的网络自由监管体系。从英国骚乱事件可以看出,只有坚持网络社区的自由与监管之间的必要张力空间,才能从实践层面上切实地营造一个和谐、良好的网络大环境,从而达到网络虚拟世界的真正自由。

网络监管是手段,网络自由是目的。作为手段,网络监管促进着人类的共同利益,不断地推动参与个体增进知识、走向真理;作为目的,网络自由成为人类不断奋斗的目标,因为人类不断追求自由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社会不断进步、走向更高文明的进程。尊重网络自由就是尊重现代文明所成就的人们的自由与权利,这将推动参与主体的自由发展,从而更高、更进一步地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网络空间中自由与监管的良性互动。

“自由”与“监管”并存,这看似网络空间中的一对悖论,保持好两者之间的张力平衡对建立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有着重大意义。

(一)建立国家间一致的网络监管认同

在骚乱事件中,英国政府对网络的自由与监管的态度发生了急剧的转变。在2011年年初西亚北非的动荡之中,社交网站、手机等通讯工具成为了事件组织的平台和事件爆发的催化剂,相关国家对此进行网络监管,而当时的英国首相卡梅伦则极力抨击这些国家的做法,极力鼓吹网络自由。“我们要保持网路信息的自由流动,不论我们对(网帖)内容的度是什么。”而经历过这次伦敦骚乱事件以后,英国政府也终于认识到虚拟空间中自由与监管之间平衡的重要性。卡梅伦承认:“信息自由流通可以用来做好事,但同样可以用来干坏事。如果有人利用社交网络制造暴力,我们需要阻止他们。”

面对网络自由的滥用所引发的类似骚乱事件,这些政治家们不愿了解不同国家间的不同国情,不愿了解不同国家间网络发展的迥异现状,不愿了解不同国家间网络监管的相异内容。他们常常戴着“有色眼镜”,把“非我族类”的国家不加区别地统统放上被告席,片面强调网络自由,试图扩大这些国家的内部矛盾。这与网络监管的目的和网络自由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

因此,建立国家统一的网络监管态度则是保证良好网络环境的重要因素。

(二)加强网络监管立法机制的建设

早在伦敦骚乱事件之前,这场被新闻传播界称为“无差别挑战的网络革命”同样在中东、北非相继上演:2009年,摩尔多瓦民众借短信、脸谱(Facebook)和推特(Twitter)颠覆现政权;2009年,伊朗大选后民众也借Twitter掀起大规模动乱,而随后的“中东波”再次向世人展示了互联网强大的政治动员和组织能力;2010年,北非的埃及、突尼斯、利比亚通过脸谱(Facebook)搭建起“网络组织平台”进行暴力活动;2011年8月6日伦敦周边三个地区的“骚乱”事件。

游走在虚拟与现实空间的诸多要素促成了这一幕幕“电影”的重播。虽然网络自由需要提倡,但是在网上,秩序的维持与重塑要求相关的法律规制要走在前面,建立网络立法和措施迫在眉睫。目前,世界各国的网络立法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是网络立法实践都还在摸索和调整之中,这就在客观上要求各个国家兼顾各自的国情并加强国际间网络立法的合作,只有双管齐下才能在现实社会中达到网络监管与自由之间的平衡。

(三)实施信息传播自由与信息过滤技术二者并重

网络给自由带来的前景是技术所能提供的自由前景,网络对自由的局限是技术给自由的局限。海德格尔在感慨技术使人的“存在”异化时也曾引用荷尔德林的的诗句:“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拯救!”他相信,让人陷入危险境地的技术同时也是一种拯救力量。在面对由网络自由滥用而引发的伦敦骚乱事件时,不要因网络自由而产生恐慌与忙乱,也不要像卡麦伦和苏格兰场那样把一个国家骚乱的原因归咎于网络,唯网络是问,从而中断和封闭社交网站。

毫无疑问,英国当局因噎废食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应该采取理论上合理且高效的的信息过滤技术,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底线的范围内保证信息传播自由。当然,这个过程中最终涉及到“人”的因素,把握信息传播自由与信息过滤技术的度量仍需吸取实践中的经验。

结 语

要实现网络空间中真正的自由最终还是需要依靠网络的监管,需要从内、外两方面进行对网络空间中行为主体的规制。改变充斥网络空间中的无所顾忌、肆无忌惮、无限制的自由姿态。人们只有加强自身的道德规制,加之于社会进行的各种有效监管措施,才能逐渐形成网络自由的题中内涵,实现赛博空间内监管与自由的良性平衡,也只有如此,当人们畅游于网络空间时才能真正体验到自由,从根本上获得自由,实现自由!

[1]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M].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

[2]ERIC P FANNER.Cameron Exploring Crackdown on Social Media After Riots[EB/OL].[2013-01-06].http://www.nytimes.com/2011/08/12/world/europe/12iht-social12.html?_r=1&scp=10&sq=londun%20Riots%20facebook&st=cse2011-8-11/2011-8-21.

[3]彭晶晶.网络狂欢下的迷失——数字化生存冷思考[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新闻系,2005:28.

[4]CNNIC.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3-01-06].http://www.cnnic.net.cn/dtygg/dtgg/201107/t20110719_22132.html,2011-7-19/2011-8-21.

[5]China Daily.[EB/OL].[2013-01-06].http://www.chinadaily.com.cn/,2011-8-21/2011-8-22.

[6]埃里克·麦克卢汉,弗兰克·秦格龙.麦克卢汉精粹[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0:452.

[7]段伟文.网络空间的伦理反思[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162-163.

[8]严耕,陆俊,孙伟平.网络伦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8:201.

[9]李宏图.从“自然的自由”到“社会的自由”[J].社会学家茶座,2005(4):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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