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茂
(安徽农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熟悉中国经济史的朋友对于徽商肯定不会陌生,徽商是指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所组成的徽州商人群体。从事跨地区长途贸易的徽商在明清时期取得极大的成就,其经商人数之众,活动范围之广,资本之雄厚,都可谓称雄中国商界数百年。徽商依靠宗族势力开展商业活动,并在经商实践中形成了一套极具地域特色的商帮治理模式——宗族治理模式:徽商非常重视血缘关系,强调在宗族子弟中选拔任用代理人和经营伙计;发挥宗族大家庭对族群子弟的皈依作用,通过改变和升迁代理人与经营伙计在家族中的地位,实施选择性激励;依靠族规家法约束同宗子弟的机会主义行为。非常有趣的是,徽州商人在外经商,通常是举族外迁,聚族而居,并在经商之地大肆修建宗族祠堂,撰修谱牒,祭祀先祖,非常在意宗族延续的完整性和统一性;遍布全国各地的徽商会馆都无一例外的修建“文公祠”供奉理学大家朱熹。那么,徽商为什么会形成宗族治理模式呢?徽商的商帮治理和徽商的商业习俗与文化偏好又有着怎样的互动关系?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徽商主要从事跨地区的远程贸易,经营行业主要有盐、茶、木、典、粮、棉、丝绸、墨等。徽商外出经商通常是族人乡党结伴而行或者是合伙经营。在经营之初,徽商以家族近亲为骨干,携带数名伴当和伙计一起经营,家族头目往往就是商团的领导人。徽商结伴业贾的事例俯拾即是,如明休宁徽商程锁集结宗族贤豪者十人,“俱人持三百缗为合从,贾吴兴新市”。①徽商方延柯经商开封,“不数年饶盈万金”,于是便携带本族子弟,“凡族中子姓,稍习贾者,悉携汴上,皆贾,携济几百家,悉起家数千金,皆公之惠也”②。在商人创业早期,依靠家族实力开展商业活动,不仅解决了初创资微的困境,还降低了市场风险,也便于管理,对于提高经营绩效大有裨益。随着经营范围的扩大,聘用人手扩大商业规模,已是势所必然。
徽商在经营管理人员的遴选上有着明显的宗族本位化倾向。徽商大量使用宗族人员经商业贾在文献上多有记载,休宁大盐商汪福光“贾盐江淮间,艘至千只,率子弟贸易往来,如履平地”③;程金吾遵父命弃儒从贾,在河西从事长途贸易,赢利相当,于是又带动大批本宗族的人,“诸程鱼贯从之,人人起富”。徽商使用宗族人员从事商业活动,在宗规家法规上多有体现。清雍正《茗洲吴氏家典》就明文规定“族中子弟不能读书,又无田可耕,势不能不从事商贾,族众或提携之,或从它亲友处推荐之,令有恒也,可以糊口”④。从结构上看,徽商的雇佣人员一般分为商人、代理人、副手、掌计、伙计与雇工五个层次,其中副手和代理人为商帮的核心人员,他们多为商人宗族内部的同宗子弟。明末的徽州学者金声就此总结认为,休宁、歙县两地人经商常常是“掣其亲戚至交而与共事,以故一家得业,不独一家食焉而已,其大者能活千家百家,下亦至数十家百家”⑤。这里说的“亲戚至交”主要指的是商人的族群子弟。徽商在聘用宗族人员经商的同时,还大量使用奴仆和僮仆搬运货物、加工商品,充当仆役及其他杂役。奴仆与僮仆和主人有着极强的人生依附关系,商人使用他们从事一些简单、笨重的体力劳动,有聪慧者,也参与管理,少数幸运儿,还可获得商人的重用,主人委其资本,代为经营。
徽商内部的激励机制也很有特色,除了使用常规的薪金、奖金激励商帮成员以外,徽商主要通过门下人员职位的提升、身份的改变,实施选择性激励。徽商管理人员的薪金叫“客俸”,在经营状况较好的情况下,还可领取“花红”(红利)。员工在经营过程中表现突出、业绩出色的还可以得到职位上的晋升,走上发家致富之路。这种职业前景式的激励在徽商中最为常见,如歙县商人鲍志桐“少依我大叔,凤占公习鹾行,旋为我父司出纳,有才干,其资依畀阅二十余年,未尝易主,家由是渐起”⑥。鲍志桐跟随其叔学习业鹾,有才能干,被委以重用,并升为掌计要职,由此发家致富。部分“有才干”的幸运宗族子弟,还可获得商人的薄息甚至是无息贷资,独立经营。徽人阮弼在芜湖经商,“诸宗族亲戚、闾友交游至者,辙推赤心而纳之交……能独立,则授赀而薄其息;能从游,则授糈而冀其成”⑦。给商人帮工的奴仆和僮仆,也可以通过自身的勤劳苦干、扎实经营,积累资本,最终“不与家僮共执贱役,其子弟读书进取,或纳资入官,主不之禁。惟既以卖身,例从主姓。及显达,即不称主仆,而呼主为叔矣”。这样就实现了极大的身份转变。与此同时,徽州商人还通过购置族田族产,体恤宗族贫弱者,对宗族大家庭做出重大贡献的商人的“义行”进行表彰,提升其在族群中的社会地位。这对商人及族群子弟来说是一种隐性的激励。
徽商内部的监督机制主要是运用宗族内部的族规家法威慑和惩罚宗族子弟的机会主义行为。徽商在外经商,一般是举族外迁,聚族而居,并在居住地修建宗族祠堂,撰修谱牒,祭祀先祖。祠堂既是“奠世袭,序昭穆”以示尊祖、祭宗、睦族的殿堂,也是商人议事、决策、惩罚和表彰的办公场所。清雍正《茗洲吴氏家典》中《家规》就明确规定:“子孙赌博、无赖及一应违于礼法之事,其家长训悔之;悔之不悛,则痛之;又不悛,则陈于官而放绝之,仍告于祠堂,于祭祀除其胙,于宗谱销其名。能改之,复之。”⑧由此可见,宗族首领(商人)在族群中有极高的威权;宗族的族规家法对于家众子弟有着极大的威慑作用。
实际上,徽商从事跨地区贸易,被雇佣人员携款潜逃、偷懒怠工的事情时有发生。面对这种风险,集宗族首领与商帮头目于一身的商人,通过实施族规家法约束、预防同宗伙计的机会主义行为就再常见不过了。对于宗族子弟的机会主义行为,惩治方式主要有训诫、跪罚、笞杖、罚物,革除祠堂、除名族谱、呈以官办,严重者甚至是除销族籍,以不孝之罪,处于酷刑。使用奴仆同样得益于发达的宗族制度及其文化传统。明清时期,徽州地区盛行佃仆制度,所谓的佃仆就是农仆,徽州佃仆制是徽州宗法制度的产物,农奴与主人之间“主仆之严,数十世不改,而宵小不敢肆焉”。“脱有稍紊主仆之分,则一人争之,一家争之,一族争之,并同国之人争之,不直不已”⑨。关于农奴背叛主人,携款潜逃,偷盗买卖等行为史料上多有记载,严重者商人甚至将之呈官究办,处以酷刑。因此,在这样的环境下,农奴是不敢贸然有机会主义行为的。
商人聘用宗族人员开展商业活动,实际上是在商人和宗族伙计之间形成了一种合约关系,商人以资方代表的身份委托宗族子弟代理经营,这就出现了新制度经济学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治理问题。就此而言,徽商成功与否,关键就在于徽商的商帮治理模式是否有效。在我们看来,一个有效的治理模式必须要处理好两个问题:一是要有一套非常有效的激励机制,使得宗族子弟愿意基于商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办事;二是要有一套非常有效的监督机制,防范和惩罚宗族子弟的机会主义行为。简而言之,有效的激励和有效的监督。这是商帮治理模式的核心议题。实际上,任何商帮治理模式的形成都离不开它所处的地域环境、文化传统和道德观念,因为所谓的治理最终都要作用于人,而人总是生活在由制度和文化所构建的社会网络之中,文化传统和道德观念构成了非制度性的激励约束机制。
徽商在中国经济史上的丰功伟绩,说明了徽商的内部治理模式是有效的。那么,徽商为什么会走上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族治理模式呢?我们认为徽商的商帮治理模式与徽州的宗族制度及其传统习俗有着内在的切合性,徽商将其发达的宗族制度移植到商帮治理中去,从而实现对整个商帮成员的有效管理。宗族是指以父性血缘为纽带,拥有共同祖先的人群集合体,宗族由同宗和同族两部分组成,始祖以下的后代为同宗,高祖以下的后代为同族。问题的关键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说明在徽商大规模兴起之前,徽州地区有着发达的宗族制度。社会学和历史文献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表明,徽州地区确实有着非常发达的宗族制度,赵华富认为“唐宋时期,徽州成为中国一个典型宗族区域社会”。历史上,徽州地区属于山越人居住的蛮野之地,四面环山,兵燹鲜至。后来由于社会动乱,王朝更替,北方大族为躲避战乱与政治迫害,相继迁居于此。北方士族的迁入,不仅带来了大量的人口和可观的财富,还带来了先进的儒家文化和发达的宗族制度。而本土出生的理学大家朱熹无疑是推动徽州宗族制度发扬光大的领袖级人物。朱熹在《家礼》一书中认为三代过后,“人伦不明,宗法废驰,民俗颓弊甚矣”,于是提出要“正名分,别尊卑,敬宗睦族之道,亲亲长长之义,灿然具载”。清雍正《吴氏家典》便将朱子之书奉为处事为人的指导思想:“我新安为朱子之桑梓之帮,则宜读朱子之书,取朱子之教,秉朱子之礼,以邹鲁之风自待,而邹鲁之风传之若孙也。”⑩《家礼》一书已经逐渐成为徽州宗族成员活动的准则和规范,徽商更是视之为珍宝,“若衣服饮食,不可一日离焉耳”。由此可见,徽州地区的宗族制度是有着悠久的历史成因和思想渊薮。清人赵吉士对徽州宗族的发达程度就有这样的描述:“聚族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 ”11
一个有效的商帮治理模式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需要有内在的互补性和一致性。从制度绩效的层面讲,有效制度意味着正式制度安排和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互兼容,一旦两者发生背离,将严重影响制度绩效。徽州素有“东南邹鲁”与“文献之帮”的美称,以发达的宗族制度和传统习俗著称于世,生活于此的人们有着高度统一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徽州商人的周围聚拢着一个人数众多,认同感和凝聚力较强的血缘群体。在这个群体中,商帮成员多为族群子弟,商人既是商帮领袖又是宗族首领。这种双重复合的特殊身份使得商人不仅拥有商业活动上的决策权、赏罚权和人事任免权,还拥有宗族管理上的道德裁判权。这样的群体特征,不仅为徽人业贾提供了大量廉价的劳动力,还赋予了商人管理门下宗族伙计的权力基础。于是乎,徽商将其商帮治理内嵌到发达的宗族制度上也就不足为奇了。徽商的激励机制在我们看来主要是以职业前景激励为主、以奖金红利激励为辅。根据实证经验,当代理人同时面临物质激励和职业前景激励时,如果一种激励形式较强,另一种激励形式就可相对弱化。这样的激励设计无疑节省了竞争对手所需负担的激励成本。由于宗族观念和传统习俗对商人激励预期的影响,《婺源县志》记载徽商在给门下人员发放薪俸时,还有“辞不收”的情形12,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徽人更加在乎自己在家族中的声誉和名声。当商人或经理人员出现了机会主义行为,徽商的惩罚机制具有双重性,机会主义者不仅仅面临着被商帮辞退的严重后果,还面临着违背宗族道义传统的严厉惩罚。这种双重惩罚机制无疑加重了“违规”者的预期风险成本,降低了其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机率。徽商的隐形激励机制(宗族传统)和显性约束机制(族规家法)相互补充、相互替代。美国经济学家格瑞夫认为,传统习俗和社会规范是一组具有替代性的社会契约,这种契约历经传承,是一种约定俗成的“集体无意识”,它使得人们彼此之间拥有稳定的行为预期,进而起着协调纷争的作用。对于徽商的商帮治理而言,正是徽人悠久的传统习俗与完善的族规家法在商人和代理人之间、代理人和宗族伙计及奴仆之间起着稳定双方行为预期的作用,使得徽商形成了一种有效的、极具地域特色的商帮治理模式。
徽商在外经商,通常是举族外迁;遍布全国的徽商会馆无一例外的设“文公祠”供奉朱熹;徽商被称为“儒商”,有着显著的文化偏好,徽商秉承“学而优则仕”的儒家传统,在价值取向上甚至有“重文轻商”的倾向。我们认为徽州发达的宗族制度导致徽商走上了宗族治理模式;宗族治理模式反过来影响商人的经商习俗、神祗信奉以及价值取向等非正式制度,强化宗族凝聚力,提高治理绩效。
徽商在外经商,举族外迁的现象极为普遍。在江浙、两湖、闽粤以及京杭大运河一线,徽商迁居于次的现象极为常见;特别是扬州,有学者甚至称明清时期的扬州已沦为徽商的经济殖民地13。我们认为徽商在外经商,举族外迁的原因很可能是徽商宗族治理模式决定的。徽商商帮治理模式的形成基础在于拥有一个发达的宗族制度,其对于宗族的依赖性很大,将整个家族迁移到经商之地,并在经商之地大兴建宗祠、修族谱、祭先祖之能事,维系宗族大家庭的完整和统一,能够增强宗族的凝聚力商人的威权。这样,从商帮治理的角度看,能够更好的激励约束宗族子弟的商业行为。
作为理学大家的朱熹是宗族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理论导师。由朱熹制订的《家礼》一书,徽人更是视为业贾经商和为人处世的准则和规范,其对徽州宗族制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朱熹所倡导的儒家纲常伦理思想更是从意识形态的高度维护了宗族首领的地位和威权。这些都有利于巩固宗族的统治,约束族群伙计的“出轨”行为。因此,朱熹被徽商人视为商帮的精神领袖,所到之处必设文公祠供奉之,也是可以理解的了。
随着朱熹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影响的扩大,其所倡导的宗族文化和儒家思想对徽商的影响逐步蔓延,从宗族文化到商帮治理,再到价值取向,都有朱熹的影子。儒家思想是农业文明的产物,倡导士农工商的价值传统,商处末尾,士乃正宗,也就是“学而优则仕”儒家传统。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供养后辈读书入仕已不仅仅是一家之事,变成了整个宗族大家庭的事。于是乎,徽商致富之后大量捐献钱财,纂修族谱,购置族产、兴办义学,传授朱子学说,为尽光宗耀祖之能事。而不论是光宗还是耀主,对于提高宗族凝聚力来说都会起到一种正面作用。这对于依赖宗族制度治理商帮成员的徽商来说,肯定是大有裨益。另外,在我国古代严重缺乏产权保护的背景下,跻身仕林、进入国家的权力阶层,是协助商人谋求经济特权、寻求政商联盟、降低经商风险的最好的办法。所以,宗族大家庭内,只要有聪颖好学者,商人会不惜一切代价供其读书入仕,一方面是荣耀了门楣,另一方面为徽商寻求政治庇护提供了可能。
脉压雷达发射信号为f(t),经目标后向散射产生的雷达发射信号回波为s(t),干扰机对截获的雷达信号进行多相位分段调制处理后生成的干扰信号为sJ(t),则由接收机脉冲压缩处理后得到的输出信号为F(t)+FJ(t)。
总之,我们认为,徽商在意识形态和商业习俗方面的表现是徽商宗族治理模式影响的结果。徽商以其集宗族领袖与商帮头目于一身的特殊身份,践行一切维护宗族威权和利益的思想观念与风俗习惯,增强宗族的凝聚力,强化宗族的统治,以便更好地服务于徽商的商帮治理。
徽商兴盛于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明清时期,而早在东汉末年由于北方大族的相继南迁,徽州地区就形成了发达的宗族制度。发达的宗族制度为徽商宗族治理模式的形成提供了重要基础。徽商主要在宗族内部选拔任用经营管理人员,通过族规家法和传统习俗激励约束同宗伙计的机会主义行为,其实质是利用宗族威权和商帮威权的叠加,同时发挥两种威权对同宗伙计的激励约束作用,维护商人的利益。与此同时,徽商的宗族治理模式内生出以维护宗族威权为内核的意识形态和商业习俗。通过对这种维护宗族威权的思想观念的践行,强化宗族的统治,进而提高商帮的治理绩效。
由此可见,商帮治理模式的形成不能脱离于所在区域的文化习俗和经营环境,一个有效的商帮治理模式的形成必须要考虑到所在区域的文化因素,通过对文化因素的整合与利用,可以降低治理成本,提高治理绩效。这对我们最大的启示是,如何科学看待国外所谓最佳公司治理模式。所有的最佳模式都是具体的,其激励系统设置的背后都需要考虑到文化环境、价值理念和传统习俗对员工的整合作用。对于中国的民营企业来说,绝对不能照搬照抄国外所谓的最佳治理模式,而是考虑如何利用中国文化中的有效因素,打造出适合国情的最佳治理模式。
注 释:
① 汪道昆:《太函集》卷61,明处士休宁程长公墓表。
② 方承训:《复初集》卷三一《从伯祖廷柯公传》,转引自王世华《学术界》,2008年第 1期,第230页。
③ 《休宁西门汪氏宗谱》卷六《益府典膳福光公暨配金孺人墓志铭》,转引自王廷元《江海学刊》,2002年第2期。
④ 雍正[休宁]茗洲吴氏家典(卷1):家规,转引自卞利《中国农史》,2004年第4期。
⑤ 《金太史集》卷四。
⑥ 详见张海鹏等:《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4章。
⑦ 转引自王廷元:《江海学刊》,2002年第2期。
⑧ 详见赵华富:《徽州宗族研究》,2004年第128页。
⑨ 许承尧:《歙风俗礼教考》,歙事闲谭:卷一八。
⑩ 《茗洲吴氏家典》,转引自张金俊《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6期。
11 [清]赵吉士:《寄园寄所寄》卷十一。
12 参见张海鹏等:《徽商研究》,1995 年第 79-80 页。
13[民国]陈去病的《五石脂》一文:“扬州之盛实徽商开之,扬盖徽商殖民地也。”学者持是说,屡见报端。
[1][明]汪道昆.太函集[M].明万历刻.本.
[2][清]金声.金太史集(卷四)[M].清刻本.
[3][清]赵吉士.寄园寄所寄[M].合肥:黄山书社,2008.
[4]许承尧.歙事闲谭[M].合肥:黄山书社,2001.
[5]张海鹏,等.徽商资料选编[M].合肥:黄山书社,1985.
[6]张海鹏,等.徽商研究[M].合肥:安徽社人们出版,2010.
[7]赵华富.徽州宗族研究[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2004.
[8]王廷元.徽商从业人员的组合方式[J].江海学刊,2002,(2).
[9]卞利.明清徽州乡(村)民约论[J].中国农史,2004,(4).
[10]王世华.双子星座:徽商、晋商比较研究[J].安师大学报,2005,(6).
[11]王世华.论徽商对三农的贡献[J].学术界,2008,(1).
[12]张金俊.清代徽州宗族社会的道德控制[J].安师大学报,2007,(6).
[13]Greif.Microtheory and Resent Developments in the Study of Institutions through Economic History[M].in David M.Kerps and Kenneth F.Wallis,eds.Advancesin EconomicTheory,vol.2,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