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域下网络反腐的利弊及其对策分析

2013-08-15 00:53张本顺白一冰
关键词:舆论监督腐败官员

张本顺,白一冰

(淮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安徽 淮北 235000)

网络反腐是指社会主体通过网络技术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的腐败行为予以监督、揭露、评价,从而达到惩治腐败行为的一种有效的舆论监督方式。近年来,网络反腐以快速高效、公开透明以及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等自身特殊威力将一些难以发现的官员腐败行为予以彻底曝光,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有效弥补了传统反腐模式的缺位与不足。然而,网络反腐又是一把“双刃剑”,其自发、盲动、无序和侵权的弊端亦是显而易见的,若任其自由发展而不加以法律规制,则因其网络虚拟的特性,以至于成为不法分子打击报复他人的工具,最终危及公民权利,冲击我国民主法治秩序。职是之故,科学理性地对待网络反腐,尤其是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中,透视网络反腐的利弊得失,并将其规范化、法治化就显得十分必要。这不仅有益于网络反腐自身的科学发展,更有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生成。

一、网络反腐的优点透视

现代网络反腐是以政府为主导的传统反腐模式十分必要、有益的补充,究其因在于其具有如下的优点。

(一)网络反腐具有速度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优点

网络反腐充分借助于网络技术速度快、传播范围广的特性来揭露不法官员的腐败行为。从这个层面上讲网络反腐就是网民主体借助于网络这个媒介来行使宪法所赋予的公民监督权,以此让腐败分子充分“曝光”在民众之中,并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间接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如,雷政富事件就体现了网络反腐速度性与广泛性相结合的特点。2012年11月20日,疑似重庆市北碚区区委书记雷政富的不雅视频截图在微博上发布,并在短时间内就被亿万公众所知悉。23日上午11点,重庆市纪委确认不雅视频主角为雷政富本人,立即宣布免去其书记职务,并立案调查。这个事件从网络不雅视频的出现到公布雷政富被免职的行政处分结果,仅仅用了63个小时。短短的63个小时就秒杀了一位正厅级干部,其速度之快着实令人惊愕。由此可见,网络反腐的速度之快与范围之广既有利于公众广泛关注腐败现象,又有利于政府及时查处腐败分子,增加政府透明度,树立政府廉洁清明的政治形象。

(二)网络反腐具有低成本与高效率相结合的优点

时至今日,效率已与平等、公正、正义一样成为法律不可或缺的价值。而与传统反腐相比较,现代网络反腐就有着低成本与高效率相结合的独特优势。而民众越过底层相关国家机关直接到上级政府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并寻求解决的上访反腐方式,就存在着高成本、低效率弊端。如果将上访反腐与网络反腐这两种方式相比较,那么毫无疑问在成本与效率方面后者更具有优势。由于网络没有时空的限制,相对于传统繁杂的上访反腐程序,网络反腐快捷方便。举报者只要有一台电脑、一条网线,就可以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只需点击鼠标就可以将不法官员的腐败行为公布于网络之上。这既省去了大量交通费用又免除了繁琐的程序,更符合法治社会低成本与高效率相结合的价值取向。

(三)网络反腐具有安全性与开放性相结合的优点

上访、信访等传统反腐模式,由于反腐主体公然揭露他人腐败行为,往往使自己人身处于危险之境地。实际上,正是因为上访、信访方式缺乏像网络反腐模式那样的安全性、开放性,导致上访、信访者被社会关注度低,缺乏足够的社会舆论支持;再加上一些政府人员对于上访、信访等方式敷衍塞责,甚至不作为,其结果是上访者、信访者往往难以取得理想的反腐效果。

反观现代网络反腐模式,由于网络虚拟性特点,网络举报者人身安全性能够得到较好保障;此外网络反腐具有开放性特点,参与反腐的主体性十分广泛,民众来自社会各个阶层,无论贫富都可以行使自己监督官员的权利。我国目前有五亿多网民,反腐主体空前强大,反腐热情空前高昂,铺天盖地的评论报道、跟帖以及多渠道搜集到的信息和证据,使纪检、公检法等部门在强大公民舆论压力之下,对腐败事件往往能够快速查处。正如美国尼葛洛庞蒂所言:“在广大浩瀚的宇宙中,数字化生存能使每个人变得更容易接近,让弱小的孤寂者也能发出他们的声音。”“在网上每一个人都可以是一座没有执照的电台。”[1]因此,公民就很容易也很顺理成章地借助于网络开放性来揭露腐败分子。举报者在行使公民监督权时既隐藏了自己,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打击了不法官员的腐败行为。实际上,党的十八大召开至今,查出来的多名官员涉嫌违纪腐败案,大多为网络举报,这不仅是网络反腐速度之快,效率之高的表现,从更深层次的角度分析,恰恰是网络反腐具有安全性与开放性优点的体现和必然结果。这一优点能够使腐败行为得到最大程度的揭露与曝光,能够起到对腐败官员的震慑作用,真正做到警钟长鸣!

综上可见,网络反腐具有速度快、成本低、效率高以及公开透明、安全开放等诸多优点,这些优点无疑扩大了反腐主体的队伍,刺激了网民参政议政的热情,提高了反腐的效率,提升了党和政府廉洁清明的反腐形象,最终会推进我国民主法治的进程。

二、网络反腐的弊端透视

目前,网络反腐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迅猛发展,并对传统反腐观念产生了巨大的冲击。然而任何一个新生事物的出现往往都是最初看似完美无缺,但随着事物的不断发展就会暴露出一些弊端。网络反腐亦不例外。

(一)网络反腐缺乏监管,呈现出自发性、混乱无序化的弊端

目前,网络反腐大多处于网民对官员腐败的义愤而自发进行,缺乏法律监管的网络反腐呈现出混乱无序化的弊端。这是因为网络信息容量巨大,随时处于变化之中。当新的热点事件出现时,民众的注意力又迅速转移到别处,原来的热点问题迅速“降温”。这种“一阵风”现象,造成了网络反腐的混乱性。[2]网络反腐主要是主体通过文字、照片、视频等方式将腐败分子公布于网络之上。在这里,就有许多问题会出现。文字、照片、视频是否会全部真实?反腐主体是否有栽赃陷害之意?这种行为是否会侵犯到他人的正常生活安宁与隐私权?另外,当今社会腐败现象之多已经激起了大众的愤慨,那么这种情况就会造成一旦网络上出现了腐败分子,缺乏法律责任的民众就会基于愤青的心理群起而攻之,甚至对其进行“人肉搜索”,这样势必会造成网络反腐的混乱与无序。所以,目前自发的网络反腐本身缺乏有效的法律约束与监管,具有混乱无序化的弊端,这就需要公众在运用网络反腐这种模式的时候要冷静对待、理性思考。

(二)网络反腐可能侵犯官员的隐私权与名誉权,造成冲击法治秩序的弊端

网络反腐是一把双刃剑,用之不当,则可能淡化公民法律意识,伤及无辜官员,甚或阻滞法治进程。特别是“情绪化”的、“运动式”的网络人肉搜索团队的网络行为,就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在证据不确凿情况下就贸然对官员情况在网络上进行公布、披露、追踪报道,则极有可能侵犯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安宁以及人格尊严权、隐私权、名誉权。而那些不负责任、子虚乌有的网络信息,特别是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网络反腐之名而恶意造谣、诽谤、诋毁官员的行为,则完全违背了网络反腐的初衷,严重地冲击了公职人员合法权利和法治秩序形成。譬如,被网络举报的广州城管系统干部李芸卿拥有房产24套的“房婶”腐败案,经广州市纪委监察局预防腐败局查实,李芸卿并没有违法违纪的腐败问题,其所拥房产属合法致富。职是之故,必须对网络反腐行为进行法律规制,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三、法治视域下网络反腐的应对之策

法治,就是指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治国思想、治国方式和社会秩序、社会状态。[3]党的十八大将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明确表明到2020年要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使人民民主不断扩大、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一定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必须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任何与法律抵触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尤其是对腐败行为决不能手软,要做到“老虎”与“苍蝇”一起打。为什么党的十八大如此强调反腐呢?究其因在于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与法治社会势如水火而不相容。法治社会建设决不能允许丝毫的腐败行为存在,否则不仅不能更好地建设法治社会,而且会使国家法治出现倒退。故而,对于当前社会所有的反腐模式,都要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下有序进行,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网络反腐模式自然亦不例外,这是由于网络反腐本质上属于社会舆论监督的形式之一所决定的。众所周知,成熟的法治社会必须有良好的法律监督体系,法律监督是现代国家管理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当然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需要。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法律监督和社会法律监督两部分。其中社会舆论监督是社会法律监督中的一个层面,而社会舆论监督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将腐败等违法乱纪行为予以“曝光”,是民众对公权力、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诉求表达。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反腐模式实际上是社会舆论监督中的一种方式,因此可以说网络反腐的法律性质就是一种特别的法律监督。故而,网络反腐模式必须以法律为中心,要在法律的保障下有力地打击腐败行为,不能像无头苍蝇一样毫无规则可言。建设法治社会与网络反腐有着莫大的关系,遵守法律是网络反腐的前提,而合法合理的网络反腐又会有效地促进法治的发展。因此,必须要用法律来规制网络反腐,从而使二者能够相得益彰。

毋庸讳言,我国的腐败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而监督主体范围则较为广泛,包括政府、党、公民等。而本文重点关注的是公民的网络反腐模式。因此,以下内容将从政府与民众这两个主体的角度来探讨如何更好地从制度上规制网络反腐,使其在法治社会中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从官方角度看网络反腐的应对之策

权力是腐败的温床,腐败的产生往往是腐败分子抵挡不住金钱与美女的诱惑。既包括腐败分子利用自己手中权力向特定主体索取财物,又包括非法分子为了获取利益而用金钱、女色贿赂政府官员。如果从国家工作人员自身角度来抵制金钱与美女诱惑,无非有两种途径。其一,靠内心的正义观念以及良心的谴责;其二,就是建立对腐败行为的有效监督和惩处体制。显然,只靠官员内心的道德正义感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传统反腐模式基础之上,构建新型的网络反腐模式势在必行。虽然自中国恢复法制建设以来,我国制定了近万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初步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对官方的网络舆论监督却缺乏最基本的法律规定,以至于在现实网络反腐实践中出现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工具肆意攻击政府官员或者不法官员试图抵制、钳制、报复网民舆论监督的两种常见现象。

首先,上述两种现象都不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故而,我们认为针对网络反腐这种舆论监督模式,国务院应首先建立一套关涉网络反腐的行政法规,待条件成熟具备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再制定出一部《网络反腐法》,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网民反腐的安全性以及所揭发腐败内容的正确性;才能对网民充分行使监督权予以正确的法律引导,避免出现恶意人身攻击等行为发生;才能有力遏制不法官员利用手中权力打压网络反腐这种舆论监督形式。我们坚信通过对网络反腐的不足之处予以正确的法律矫正后,在揭发官方腐败现象的过程中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其次,官方要在传统网络反腐的层面上建立健全一套官方系统的专门网络反腐平台。截至目前,除了中纪委设置的举报网站外,中国内地31个省级的监察部门和纪委都相继设置了网络举报网站。[4]这对于网络反腐来说是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然而,这种官方反腐平台相对于传统反腐平台的普及性要逊色得多。因此,必须加大官方网络反腐平台的普及率,可考虑在市级、县级的政府监察部门、检察院和党的纪委设立专门的网络反腐网站,并及时公布查处信息,提高其透明度,完善网络舆情监管体系,使其更好地起到连接网民与反腐的桥梁作用。

最后,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应建立一个高效的反腐中转机构。该机构任务主要是一方面对于民众在网络上揭发的腐败行为予以辨别真伪,并快速有效地将揭发的腐败行为传达给政府主管部门,这样就能够使腐败分子无所遁形。另一方面,中转机构又能够将政府做出的结果及时反馈给民众,增加政府处置腐败行为的透明度,使民众能迅速了解政府对腐败分子的惩处结果。通过建立一个这样的中转机构,既紧密联系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又惩治了官员腐败行为,符合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其意义甚大。

(二)从民众的角度看网络反腐的应对之策

当然,对于网络反腐模式仅仅从政府角度进行完善是远远不足的,必须要从网络反腐主体,即民众角度来完善应对之策,这是法治国家打击公职腐败的迫切现实需要和长远之计。

首先,法治社会一方面要求民众要学法、懂法、守法,不断地培育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法治并不排斥网络道德,网民要以高尚的道德标准要求自己。网络虽然虚拟,但并非就可以肆意妄为。网民在反腐时,要敬畏网络道德和法律底线,正如康德所言:“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不断更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5]故而民众对于揭发腐败行为应自觉地进行理性思考,做到不违背道德与法律。比如,“人肉搜索”已成为网络核心词汇,虽然对揭发腐败现象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毫无节制的网络团队搜索不仅违背基本的网络道德,而且也会侵犯他人正常生活秩序及隐私权,最终亦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民众在对待网络反腐的同时,要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尺度去判断、去规范自身的反腐行为。

其次,法治社会要求民众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利。社会舆论监督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的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特点是不直接运用国家权力,但它就像一把利剑,若能够充分发挥威力大的特点,就能够对腐败分子予以沉重打击。但是,作为社会舆论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网络反腐需要遵循一定的界限,不能挑战法律的权威。比如,在对行政官员的监督上,决不能肆意中伤与诽谤;在对司法官员的监督上,决不能侵犯司法权的独立性。

最后,法治社会要求民众应自发成立合法的反腐组织,与政府进行有效地沟通,提升双方之间的互动能力。现阶段,传统网络反腐模式缺乏互动性,只是网民单方面将腐败行为揭发于网络之上。由于网民的分散性,导致网络反腐释放的正能量有限,以至于有时难以引起政府的重视,其结果既导致政府缺乏对民意的了解,又导致民众对政府的不理解与不支持,最终很难达到惩治腐败的最好效果。因此,民众理应主动有组织地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将网络作为连接政府的桥梁,相互了解、相互支持。为此,网民可考虑合法成立全国性的总的网络反腐组织,然后依次在省级、市级、县级成立分组织。在各层组织内部实行统一编码或实名制,以便于管理并防止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反腐之名行破坏法治秩序之实。各级组织间须经常互通信息,将官员腐败行为经过层层过滤、筛选之后,再主动通过网络发布给政府,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反腐的自发性、盲动性、无序性与侵权性,增加反腐的科学性。

综上,我们坚信,在民众与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所构建出来的制度化、法治化的网络反腐模式,必将能够去弊存利;从而有力地深化我国的反腐倡廉建设,更好地推进我国法治化事业的进程。

[1][美]尼葛洛庞蒂.数字化生存[M].胡泳,范海燕,译.海口:海南出版社,1996:7.

[2]冯治,刘磊.网络反腐:问题与对策 [J].唯实,2011(Z1).

[3]付子堂,等,主编.法理学初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0.

[4]王世谊.网络反腐:权力监督的新形式[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2(1).

[5][德]伊曼努尔·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张永奇,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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