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线救国”应对资本金结汇难题引起关注

2013-08-15 00:51王海燕
时代金融 2013年1期
关键词:结汇资本金外资企业

王海燕

(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河北 沧州 061001)

自2011 年下半年以来,一系列加强资本金结汇审核等外汇管理文件相继出台,有效控制了资本金结汇速度和规模,对减缓“热钱”流入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受制度约束和客观条件限制,个别外商投资企业为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以“曲线救国”的方式应对资本金结汇难题。如何在加强资本金结汇管理的同时便利企业合理的支付结算需求,亟待相关部门通力解决。

一、案例简述

河北某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1 年11 月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100 万美元。该企业取得了一块土地用于建设厂房,但由于该块土地尚未履行招拍挂手续,企业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土地出让金时,无法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此,企业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用前期以个人房产做抵押以个人名义取得的一部分贷款和个人定期存单做抵押,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申请了240 万元人民币贷款,用于支付拆迁补偿款;再将资本金结汇归还外资企业的人民币贷款。

二、企业面临的困境

通过对企业、银行深入了解,发现企业此行为背后的隐情:

(一)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流程与企业实际运营存在时滞

据企业反映,因为与相关部门已事先签订协议,该块土地已确定归属该企业,先期支付的240 万元实质为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但由于该块土地尚未履行招拍挂手续,无法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以,即使外汇资本金到位,企业也无法结汇。而企业前期运营亟需资金用于支付拆迁补偿款,企业“周转”取得人民币贷款,全部划入财政局开立的土地出让金账户。

(二)相关部门注册资金到位的要求与资本金结汇政策之间存在矛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 号)第三十条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 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 天内缴清。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并且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但由于当前外汇资本金结汇基本原则是项目结汇和实需结汇,在企业目前暂无实际需要的情况下,为避免汇率损失,外方不愿将注册资本按期注入。由此产生相关部门注册资金到位的要求与资本金结汇政策之间的矛盾。

(三)“曲线救国”应对资本金结汇政策实属无奈

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5 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偿还企业间借贷(含第三方垫款)以及偿还转贷予第三方的银行借款。”因此,如果拿第一次以个人名义取得的贷款直接支付购地款,后续流入的外汇资本金不能结汇用于偿还第三方垫款。为此,该企业又将先期取得的贷款和个人定期存单做抵押,以外商投资企业的名义申请了240 万元人民币的贷款。由上述过程不难看出,为符合资本金结汇相关规定,企业采取的“曲线救国”两次支付贷款利息的方式实属无奈之举。

(四)后续资本金结汇管理环节存在漏洞需予以明确

该企业之所以采取“曲线救国”的方式满足资金需求,是因为前述所列原因无法正常办理资本金结汇。如果后续有资本金流入,该企业在以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偿还已使用完毕的银行贷款时,只明确需按照汇发[2011]45 号文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即可,即提供原贷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所列用途一致的人民币贷款资金使用发票、原贷款行出具的贷款发放对账单等贷款资金使用完毕的证明材料,而对是否需要进一步提供购买土地相关合同等资料并未予以明确。

(五)后续验资询证环节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

由于该企业外国投资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按上述国务院令第301 号中关于出资期限的规定,该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或者需申请办理延期。如果后期外国投资者有资金流入,根据《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操作规程》(2009 年版)中关于验资询证所需提交的资料,并未提到未按期出资是否需要额外提供延期证明。如何判断批准证书是否已自动失效还是已经审批机关同意延期,是摆在基层外汇局工作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

三、相关建议

(一)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沟通与协商

目前,各地招商引资过程中为增加吸引力,纷纷推出各项税收、土地等优惠政策。但由于受土地指标所限,无法按照允诺按期履行正常的招拍挂手续,无法提供正式的土地出让合同。建议进一步加强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沟通与协商,统一办理流程,消除政策差异,以便利企业的正常运营。

(二)完善与商务、工商等部门的定期交流机制

通过建立与商务、工商等部门的定期交流机制,及时掌握无法按期缴付出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名单,深入挖掘背后的根源,并实行分类管理,对确实因为资本金结汇政策所限造成无法按期缴付出资的,采取主动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从而满足企业合理的支付结汇需要。

(三)进一步完善和明确资本金结汇相关政策要求

一是对于无法提供正式土地出让合同的企业,可要求其作出书面保证。承诺其履行完毕正常的招拍挂手续,且能够及时提交正规的土地出让合同的前提下,支付土地出让金性质的款项可通过资本金结汇方式取得。二是明确企业偿还贷款时,不再提供购买土地相关合同等资料,真正便利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四)外汇指定银行应积极拓展外汇理财业务

在目前资本金结汇政策相对较严与资本金必须按期足额缴付的前提下,如何规避闲置资本金汇率损失是摆在外商投资企业面前的一道难题。建议各外汇指定银行加大对外汇理财业务的拓展与宣传,通过资本金转存定期、远期结售汇及掉期、结构性存款等金融营销手段,帮助企业减少汇兑损失甚至小有赢利,配合外汇局资本金结汇等相关政策的实施,只有疏堵并举,才会赢得外商投资企业的理解和配合,从源头上减少资本金违规结汇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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