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公法》拓展问题研究

2013-08-15 00:51钱逸琼
时代金融 2013年12期
关键词:总理衙门著作国际法

钱逸琼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1864年(同治三年),清政府“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简称总理衙门)下属的同文馆,翻译出版了一部《万国公法》。[1]

一、近代国际法的传入

万国公法此书的点校者前言中第一句是“万国公法是中国历史上翻译、引进的第一本西方法学著作,在中国近代国际法的诞生、发展乃至中国近代法制史和法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2]那么中国到底何时开始与近代国际法有接触呢?

有学者认为在1648年(也就是当时的清顺治5年)的时候,来华传教的马丁·马提尼神父(中文名卫匡国,字济泰)曾开始将苏阿瑞兹的国际法著作译成中文。[3]

有人认为第一次接触发生在1662-1690(即康熙元年到康熙29年)清朝与荷兰的关系之中,荷兰人希望与中国达成交往协议,在商谈中他们坚持使节不受扣留的豁免权,这当然不可能为当时的清政府所接受。[4]

但是比较为大家所知的是1869年的尼布楚条约的签订,从当时代表团中一位耶稣会士徐日昇的日记中可以看到,平等和互惠的要求已经被提出,这是之后万国公法的主要原则,并且最终结果是条约的写法、签字、盖章等方面都是平等的,甚至在条约的官方文本中采用了拉丁文作为正式条约。[5]实际上,可以说在谈判过程中国际法的规则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影响。

实际上1839年林则徐已经开展了翻译西方国际法的工作,当时清朝面临严重的鸦片问题,林则徐作为钦差大臣被派到广州,他在反抗英国侵略斗争的过程中意识到了国际法的重要性,为此他专门请美国人伯驾和袁德辉从瓦特尔所著《国际法》一书中,摘译了有关战争和国家主权的三小段编译为《各国律例》[6],后来两人所翻译的内容均被编入了1852年魏源所编写的《海国图志》一书中,而且林则徐根据以上条文,曾认真处理了林维喜事件,无论如何,瓦特尔著作中的一些段落对林则徐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在其1840年被撤职之后,以后20年虽然中外屡有接触,也签订了几个条约,很少有国际法的说法或者学说文字传入中国。

虽然林则徐只是选择了当时适应形势急需参考的一部分,内容仅涉及遵守所在国法律,战争法问题等方面,但是他运用国际法原理指导禁烟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开创了晚清外交的新局面。

但是大部分学者认为近代国际法被正式、系统的介绍到中国是19世纪60年代,也就是本书的译者丁韪良所翻译的美国国际法学家亨利·惠顿在1836年所著的《Element s Of International Law》。

二、万国公法的翻译问题

(一)万国公法的版本

惠顿的原著最初于1836年分别在英国伦敦和美国费城出版,1846年修订后在费城再版,1848年和1852年分别在法国巴黎和德国莱比锡以法文出版。1848年的第四版是经惠顿本人修订的最后一个版本。后又经劳伦斯等人注释后出版,此书还被翻译成其他多种文字,根据某些学者的核对,认为丁韪良最有可能使用的翻译蓝本是1846年和1855年两种英文版,译者一般会对译文进行结构、体系、章节有所调整,英译版本不同,所译中文版本也会不同.[7]有些学者根据一些其他版本与中译本进行比较,可能会对翻译者的意图给予不适当的评论和责难,但我们也必须考虑到当时译者的身份,所处的环境等地因素对译者所产生的影响。

(二)万国公法的翻译背景

本文探讨该书的翻译背景,是为了试图了解译者翻译该书的意图。在丁韪良翻译之前,当时在中国海关工作的赫德曾经把惠顿这部著作中关于使节权的24节译出,供总理衙门参考,以说服清廷派遣驻外外交代表,但并未翻译全部著作。不久,他了解到丁韪良已经开始翻译全部著作,于是鼓励他继续进行这项工作。丁韪良在他的回忆录《花甲忆记》中也曾提及这一点,1863年他到北京之后不久,赫德就给他写信,鼓励他完成翻译工作,并保证总理衙门会认真对待。[8]另外一位支持丁韪良翻译工作的是美国公使蒲安臣,清政府总理衙门的一位大臣曾向蒲安臣提出,“希望他能推荐一种为西方国家公认的权威性的国际法著作”,他便推荐了惠顿的书,并且该书的出版得到了总理衙门的积极支持。[9]有学者认为该书的出版,与当时西方的对华政策,尤其是美国的对华政策是直接呼应的,但也有学者认为,《万国公法》的引进,是西方列强需要总理衙门和清廷严格按照国际法的要求履行和实施各个条款。本文更认同前者的说法。我们必须考虑到丁韪良所选择是美国的国际法学家所编写的著作,而非英国或是瑞士的国际法学家所著作品。事实上,丁韪良曾经提及,“我把自己的一部分时间用于翻译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这部著作将会对两个帝国以及我自己的生活道路产生一定的影响。我早就注意到中国缺少这样的著作,我原拟翻译瓦特尔的著作,但是华若翰先生向我推荐更为现代而且同样权威的惠顿的著作。”[10]我们必须考虑到,惠顿本人是一位法学家,同时他也是一位外交官,译者毫不掩饰自己的著作与美国的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但是他在序言中却这样提及:“惠顿的著作不仅吸收了最新的科学成果,而且被公认为一部全面公正的著作,因此风行于整个欧洲。尤其是在英国,它是外交官考试的教科书。”[11]他成功地抹去了美国官方政策对于他在选择文本方面的影响。

但我们也可以发现瓦特尔所著的《国际法、或运用在国家和主权者的所为和事务上的自然法的原则》于1758年出版,原文为法文,1759年被译为英文,而惠顿所著的《国际法原理》一书出版于1836年,在这短短的79年时间里,世界历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西班牙资产阶级革命,葡萄牙宪章的制定等,欧洲和北美洲的势力重新洗牌,而南美洲和南非大陆也纷纷发动了民族独立运动,卢梭、康德、费尔巴哈、黑格尔、边沁等著名哲学家思想家也主要生活在这一时代,在当时,惠顿所著的国际法原理可能更加的符合时代的要求,而且《万国公法》的作者亨利惠顿不仅仅是一位法学家,而且也是一位出色的外交家,曾任美国驻柏林公使长达12年,由于其丰富的外交经历,其著作具有很高的实践意义和价值。

三、《万国公法》的学术传承

该书在第一节释义明源中介绍了自然法学派的一些观点,比如第五节中关于公法出自何源的讨论,布氏云:“唯有性法,可令万国钦服。”[12]该学派认为国际法的规则根植于人类理性表现的普遍同意,最终将人类理性作为法的根据和强制力的基础。本书也介绍了折中主义法学派的一些观点,在第一卷第一章第四节中提到了格劳修斯的观点“公法、性法,犹有所别。”该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具有两重性,既是人类理性,又是国家的共同意志。但根据本书第二章中的一些条款,“既加用印信,必照约而行,若须改添律法始可成行,则亦必改添焉。若国法有限制立约之权,则必俟其照律应允,方可施行。”[13]从这点来看,他的学说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实在法学派的观点,他们主张在现实世界中起作用的是国家的意志,从而,国家的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家的意志可以明示,表现为条约,也可以是默示,表现为国家对国际习惯的默认。这种观点也与现代国际法关于效力的根据问题比较一致,本校国际公法的教材上认为各国之间的协议或者说协调各国意志的协议构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因此本书所介绍的一些观点在当时的国际法领域比较前沿。

四、《万国公法》的适用及评价

在普丹大沽口船舶事件中丁韪良所译的万国公法一书已经得到了运用。1864年普丹战争爆发,普鲁士公使李福斯在中国大沽口扣押丹麦商船,总理衙门提出抗议,主要根据是进行拿补的水域是中国内洋,即领水,总理衙门在致普鲁士公使的照会中声称,任何外国在中国内洋扣留其他国家的船舶是明显的对中国权利的侵犯,——“系显夺中国之权”,在以国际法原则为依据的抗议和清廷将不接待普鲁士公使的威胁下,普鲁士释放了两艘丹麦商船并对第三艘商船赔偿1500元,事情和平解决了。

这次试用国际法使得外交纠纷得到了顺利解决,因而总理衙门的高级官员相信国际法是有些用处的。如曾经执掌清廷军事、外交、经济大权的李鸿章为丁韪良编译《公法新编》作序说“持论明允……愿以后办交涉者奉为圭臬。”他们认为西方国际法有其可用之处。但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国际法的作用因国家的强弱而异,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有一段评论万国公法的话,他说“虽说公法一书久共遵守,乃仍有不可尽守者。盖国之强弱相等,则藉公法相维持,若太强太弱,公法未必能行也。”

外国方面,对万国公法的意见也并不一致,上文中就提到丁韪良的翻译工作收到蒲安臣和赫德的充分鼓励和支持,有些人则持怀疑态度,他们担心在中国建立的条约制度可能受到影响,有些采取的基本上是敌对的态度,比如当时的法国代办向蒲安臣咆哮:“是谁让中国人看到国际法的,杀死他——勒死他,他将使我们得到无限制的麻烦。”[14]舆论方面对丁韪良的翻译工作也不甚理解。

五、结论

总之,《万国公法》一书的翻译出版,虽然有其当时特定的一些半殖民因素的存在,但对当时的清廷而言,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它使中国的知识分子意识到可以运用国际法的知识来维护国家利益、该书也为中国输入了许多专门的法律术语和词汇,它所开创的国际法的框架体系基本上涵盖了西方国际法的全部内容。而且对东亚其他国家例如日本等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万国公法》在中译本出版一年之后马上传入日本,该书迅速成为指导幕府外交的有利工具。

[1]陈麦青.惠氏《万国公法》的由来及其作用[J].法学,1982(1):35.

[2]惠顿,丁韪良.万国公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44.

[3]王超杰.西方传教士与国际法初入中国[J].中外关系史论丛第19辑——多元宗教文化视野下的中外关系史,2010.67.

[4]邓孔昭.1662—1683年清荷关系探讨[J].台湾研究集刊,1983(2):45.

[5]程鹏.西方国际法首次传入中国问题的探讨[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5):56.

[6]唐立鹏.林则徐对西方国际法的引进及运用[J].长白学刊,2012(3):66.

[7]丁韪良.《万国公法》翻译蓝本及意图新探[J].安徽史学,2008(1):78.

[8]张卫明.赫德与晚清国际法的系统传入[J].求索,2009(10):82.

[9]田涛.阿拉巴马号案与晚清国人的国际法印象[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2.

[10]刘禾,陈谷燕.普遍性的历史建构——〈万国公法〉与19世纪国际法的流通[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30.

[11]惠顿,丁韪良.万国公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50.

[12]惠顿,丁韪良.万国公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78.

[13]惠顿,丁韪良.万国公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89.

[14]修志军.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传播及影响[J].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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