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资生,许晓庆
(湖南商学院 财政金融学院,湖南 长沙410205)
科学技术的创新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准,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主力军。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能力的提高将促进整个国家经济的迅速增长。然而,企业在追求创新能力时,面临的风险因素越来越复杂,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创新活动的有序、持久进行。科技保险的推出,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了量身定做的风险转移机制,它对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密集型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我国高新科技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湖南省作为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中坚力量,高新技术产业已经成为全省的经济增长点,推出科技保险为其保驾护航已属必然。2011年12月中国保监会批准中国人保、平安财险两家保险公司率先在湖南推行科技保险,标志着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在湖南省的正式展开。2012年初,湖南省又出台《创新型湖南建设纲要》,明确提出强化金融创新投入,创新科技保险产品,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信用保险和首台套创新产品保险等业务。这些都为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在湖南省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大支持和动力。
国外并没有科技保险这一个概念,但并不表示国外就科技保险险种。事实上,自20世纪50年代国外政府和保险业就开始关注科技风险和科技保险,如近年来,美国每年都有专项拨款支持纳米技术、生态环境、人文健康等高科技领域的技术创新,2007年,澳大利亚政府推行的“B A A计划”就表示,将在接下来的五年内,支持科研计划、学术交流以及促进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此外国外保险公司提供的知识产权保险、专利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及其他一揽子保险,都受到高新技术产业的追捧。同时,学术界也早就对科技风险的化解进行了理论与实证研究,如B r a n s c o m b&P h i l i p(2001)就研究了科技风险管理的方式、策略、机制等。
在我国,自2006年国务院发布《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两项重要文件来,目前我国实施科技保险试点的地区有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四川、陕西、湖南等地区。但我国学者对科技保险的研究更早,谢科范、倪曙光(1995)提出了科技保险概念,认为科技保险就是以一种科技活动或参与活动的人员作为保险标的,企业根据需要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保费,签订保险合同,出险后保险公司向企业支付一定赔偿金的保险活动。陈雨露(2007)认为科技保险在推行初期是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险,政府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以规范科技保险市场。吕文栋、赵扬等(2008)通过对科技保险与其他传统保险的比较,发现了当前科技保险中存在的问题。刘烨、谢科范(2009)分析了科技环境与科技保险对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刘烨、谢科范等(2009)对科技保险的四种模式,即“投保-理赔”型、“担保”型、“半参与”型和“全参与”型模式进行了剖析,分析了去其运行机理,刘骅(2011)结合武汉市相关单位和企业开展科技保险工作的数据,构建了企业项目风险与科技保险需求模型。冯海昱、任立(2010)分析了我国科技保险市场的现状,指出了科技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从政府、高新企业、保险公司三个角度提出了今后我国科技保险的发展对策。邵学清(2011)总结了10多年来国内科技保险相关理论与试点来的实务情况,对我国未来科技保险的发展提出了相关建议。徐晓慧(2011)在提出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过程中的科技风险的基础上,分析了科技保险对企业的重要作用,探讨了我国科技保险试点中暴露出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相关问题的对策。王香兰(2011)从经营主体、资金来源及对股权的影响、支持渠道和支持时段等几个方面将科技保险与其他科技创新支持手段进行了比较分析,并通过对我国科技保险试点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以及产生根源的深入剖析,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湖南省为了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在发展传统农业的同时,越来越注重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目前,湖南高新技术网络主要以长株潭城市群高新区为主导,带动其他地市级高新区的快速发展。经过这些年的快速发展,湖南省已拥有了诸如中联重科、株洲南车等涵盖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环保、电子电力、钢铁等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为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湖南省自2011年12月正式推出科技保险以来,科技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但成绩与问题并存,具体来说,包括以下3个方面。
第一,就承保的主体来看,湖南省科技保险的承保主体较为单一。目前湖南省科技保险承保单位只有人保财险与平安财险两家保险公司,并且都是商业保险公司,而像中国信用保险这样的政策性保险公司没有参与其中。此外,国内唯一一家获得允许参与科技保险试点工作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中金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也没有参与湖南省的科技保险试点工作。
第二,从可保风险范围来看,与传统财产相近。结合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情况,针对不同类型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种类,虽然承保公司在原有险种的基础上专门增加了针对科技风险的新的险种或附加险种,但总体说来与传统财险吻合度偏高。目前湖南省科技保险主要确定以下科技风险在承保范围内:从事高端科技的研发、制造、销售、售后工作人员人身意外风险;大型出口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的融资信用风险;出口国外高新技术产品责任相关风险,尤其是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研发设备、高精仪器损坏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断或营业中断风险;高端科技研发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此外,还有针对某些高新技术研发提供阶段性或短期的特殊保障,比如益阳黑茶茶多酚的提取技术和怀化椪柑萃取技术。
第三,从覆盖面来看,投保企业相对较少。目前全省投保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中,投保人保财险的有98家,投保平安财险的有78家,保费收入分别为54.8万元和32.9万元。另外,从投保的行业种类来看,主要有电子制造、医药、能源利用三大主导产业,还有一部分生物、环保、化工、先进制造等产业。虽然从行业涉及范围来看,目前科技保险在湖南省的覆盖还比较广泛。但我们更应注意到,目前已经投保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不足1%。从投保科技保险的企业规模看,像中联重科、株洲南车这类大型的科技制造企业相比小型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其科技保险保费支出占营业收入比例非常低。
湖南省科技保险试点将近一年,发展迅速,但遇到的困难也很多,将来发展存在较大瓶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技保险险种单一,供给不足。科技保险供给不足,这是现阶段全国性的问题,但是在刚开始实施科技保险试点的湖南省,问题尤其严重。目前,湖南省科技保险在险种、覆盖面、创新等方面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都存在较大差距。高新技术企业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因素涉及研发、生产、销售、售后服务等环节,但因开发科技保险新产品难度大、时间长、成本高,目前已推出的科技保险试点险种范围相对狭窄,种类不够多样,难以满足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控制的巨大需求。
第二,科技保险专业人才缺乏,后劲不足。近年来,随着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涌现出一批边做边学,边学边用的科技保险人才,但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科技保险人才紧缺的困境。目前,湖南省共有36万保险从业人员,但从事科技保险相关工作的人数不到1万人,其中还不乏研究科技保险的专业学者。根据湖南省科技保险的需求情况,目前湖南省科技保险人员缺口达2万人。加上目前湖南省乃至全国为数不多的保险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基本没有把科技保险纳入教学范围,因此科技保险人才在输出的源头上就存在先天不足。
第三,科技保险相关数据收集不全,保险精算技术有待提高。科技保险虽然在全国铺开已5年,但是科技保险数据库的建设却任重而道远,数据收集工作严重滞后。从保险公司角度来说,因为对科技保险承保、理赔、费率厘定等流程缺乏经验积累,因此保险精算技术无法进一步开展。从高新技术企业角度来说,由于对自身风险水平、保费与保额的比例关系等具体情况不了解,难以决定企业的风险管理方式,从而影响投保科技保险的决策。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长期、大量收集科技保险实际数据,并对其整理与分析。
第四,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保险的认识不高,投保意识淡薄。科技保险在我国尚属新鲜事物,许多高新技术企业常常把科技保险与其他常规性保险混为一谈,对于科技保险的实质保障与政府实施的优惠政策并不了解,也不主动了解,投保积极性不高,持观望态度。此外,科技企业对自身面临的科技风险认识不足。同时,湖南省很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还较小,处于中小型孵化期阶段,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没有资金投保科技保险。据对长沙高新区企业的初步调查,35%的企业不了解科技保险,53%的企业知道科技保险但不愿主动投保,仅18%的企业愿意投保科技保险但需要政府支持;在目前保险就是“投保易,理赔难”的代名词的大环境下,科技保险这种新鲜的险种更加是雪上加霜,被认可和接受的程度低。
第五,政府对科技保险试点工作推动有限,政策落实不到位。虽然科技保险在湖南省实行试点时间不长,政府难以在短期内提出明确的政策推动科技保险在湖南的发展,但是与试点较早的武汉市政府拿出8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科技保险试点工作,重庆市对科技保险保费的补贴总额高达100万元,苏州高新区的保费补贴达到近300万元相比,湖南省政府在资金补贴方面反应显得有些迟缓,这与科技保险试点工作中政府占主导地位的观点相违背。政府虽然为推进科技保险试点工作推出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但由于科技保险补贴比例、实施细则不明确,同时科技保险补贴没有及时到位,没有及时发给企业或保险公司等原因,使这些政策创造的效应尚不明显。
科技保险从开始推出之初,就引起了广大学者和业界的高度关注。目前学者们将科技保险的运行模式归纳为四种,分别是“投保—理赔”模式、“担保”模式、“部分参与”模式和“完全参与”模式等(刘骅;2009)。下面对这几种模式进行简单介绍。
“投保-理赔”模式是一种相对传统的保险运作方式,在该模式下,高新技术企业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金,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高科技企业提供经济金额补偿。“投保—理赔”模式与一般的保险模式没有区别,它是以符合条件的科技风险为保险标的,首先双方确定投保的初步意向,待企业向保险公司提供投保资料后,保险公司对该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判断是否在其承包范围内,投保过程中的核心环节是高新技术企业投保资料的审核和风险评估。出险后,投保企业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护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在对出险现场进行勘察时,也要协助企业进行自救,必要时组织专家给予技术援助。企业有义务向保险提供与查勘定损相关的资料,保险公司根据损失程度确定理赔金额并进行理赔。
“担保”模式就是将信贷保险引入科技保险中,即保险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将高新科技变成现实成果提供贷款信用担保,按其信贷金额与研发项目的风险系数来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担保”模式主要应用于实验室研究向生产线转化的过程中,这个过程中有太多的不确定,不仅有资金缺口,还有能否成功的风险,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向保险公司寻求担保,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作为衔接高新技术企业和银行间贷款的桥梁,形成一个各取所需、风险共担的运作体系。当企业的研发过程失败,没有科技成果问世,无法创造预期价值,担保的保险公司就必须根据理赔材料,按合同上的比例偿还银行贷款。
该模式下,保险公司不仅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科技保险服务,保费也按原保费的适当比例(小于1)收取。若该企业项目研究成功,则保险公司有权要求小部分利润抽成,实现利润共享;若项目失败,保险公司则即按“投保-理赔”模式进行理赔;项目成功时,利润分享与“完全参与”模式有点相似,只不过保险公司利润抽成的比例较低。保险公司对投保项目的审核是该模式的重中之重,其次就是项目成功后的收益分成比例,这些直接关系保险公司自身经营风险的控制,该模式是最复杂的一种运行模式。
这种模式就是保险公司以投资者的身份参与科技创新活动,与高新技术企业共同承担科技风险,共赢共利。在这种模式下,保险公司不仅仅是保险人,还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管理者,在科技成果问世后,高新技术企业不能独享利益收入,保险公司有权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利益分成。该模式的核心环节是风险共担与利益共享。这种运行模式下,一般情况下是高新技术企业没有雄厚的资金支持项目完成,而且该项目的可盈利性又相当高。在保险公司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两个环节的全面分析,并愿意完全参与这种创新科技活动后,即可与企业签订科技保险合同,这部分过程与“投保-理赔”模式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当风险事故发生或成果研究失败后,保险公司司应该按事先合同内容与高新技术企业分摊损失,并引入保险公估公司,以保障合同双方的公平利益。
湖南省科技保险自正式试点以来,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了科技保险的宣传工作,但取得的效果有限。结合湖南省科技保险试点近一年的经验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们认为湖南省在以后的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大力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保险意识。要营造良好的科技保险氛围,单靠保险公司的努力是不够的,要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风险防范意识和科技保险意识。湖南省地处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还不是很高,人民的保险意识也有待加强,因此首先要广泛宣传,让社会大众,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员工对科技保险的先进理念有所了解;然后,有针对性地对保险从业人员和高新技术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了解科技保险的相关扶持政策;其次,政府部门应积极发挥引导作用,保证科技保险的各项扶持政策能落实到位;最后,保险公司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为科技保险树立良好的口碑,从而扩大科技保险的积极效应,提高高科技企业的主动投保意识。
第二,构建科技保险试点工作公共平台。科技保险公共平台不仅包含国内各承保科技风险的保险公司的相关资源,还包括投保科技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基本情况总结,更包括国外科技保险相关信息。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进行优化整合。要进一步搭建服务社会大众的科技保险公共平台(邵学清,2011)。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构建完整的信息平台。由于施行时间较短、数据稀缺,科技保险信息平台的搭建存在系统性问题。我们认为,科技保险信息平台的搭建工作主要从建立保险公司信息平台和保险行业信息平台这两个层面着手,这样便于广大学者和研究人员从微观和宏观上把握最新的科技保险信息,研究分析科技保险的实时困境并解决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建议,同时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及时调整策略和方针,以适应科技保险的逐步市场化要求。二是构建全面的业务操作平台。科技保险的业务流程相对复杂,涉及的主体也非常多,有政府部门、保险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第三方机构等,这就需要一个各方适用的业务操作平台,简化工作流程,提高科技保险工作效率。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国内外建立科技保险合作平台。湖南省科技保险的发展不仅需要学习国内试点城市的经验,同样还需多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特别是科技保险创新服务的经验。对于引进的先进险种,要结合湖南省经济发展现状,适当改进。同时,与国内外的优秀学者专家建立交流会,及时取经,吸收一切利于湖南省科技保险试点工作的方案;委派科技保险储备人才去国外学习,学习先进的科技保险理念,与国际接轨。
第三,充分发挥政府特殊职能。科技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需要政府提出专门针对科技保险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往往要花费大量资金投入研发,资金的短缺影响着高科技企业科技保险投保意愿。这时,政府部门的财政补贴资金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支出预算,一方面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保费补贴,另一方面,在出险发生赔付后,给予保险公司财政补贴,弥补保险公司经营缺口,真正实现保险为科技创新分摊风险服务。同时,湖南省科技保险作为襁褓中的婴儿,也需政府对相关单位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承保湖南省科技保险工作的中国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这两家保险公司对承保科技保险业务收入时应给予税收优惠,同时对参加科技保险投保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当然,各级政府应结合实际需要采取合适的财税政策,根据市场需求、科技保险试点工作进展、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来设计最优财税政策。
第四,加强科技保险法律体系的建立。科技保险的逐步推进,离不开健全的科技保险法制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科技保险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与高新技术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也没有全面界定,对一些骗保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模糊。湖南省可以考虑《保险法》、《科技进步法》等法律内容上,提出适合湖南省省情的科技保险地方法规,从而规范科技保险的发展,为创新型湖南的发展提供良好的高科技发展环境。同时,利用推出的科技保险地方法规,进一步健全科技保险监管制度。避免相关单位以科技保险为名骗取政府补贴和相关补助、随意夸大科技保险的承保范围、欺骗高新技术参与商业保险投保而非科技保险等各种事件的发生。
第五,保险公司应积极开发科技保险新险种。在2007年我国刚推出科技保险时,科技保险的险种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及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6个险种。经过五年的发展,科技保险的险种得到了进一步拓宽,除上述6种险种外,还开发了诸如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专利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15种险种,涉及的领域主要集中在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等方面。但随着科技保险的进一步深入,还可进一步考虑诸如研发技术人员职业责任保险、委托研发保证保险、技术转让质量保证保险等新险种的开发和设计。同时,作为承办湖南省科技保险的人保财险和平安财险,也应积极借鉴在科技保险享有一席之地的华泰财险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功经验,推出并拓展华泰财险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经成功施行的科技保险险种。
第六,选择适合湖南经济发展需要的科技保险运行模式。近年来,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非常迅速,除长株潭城市群的高新区不断扩张,在其他地州市也相继建立高新区,涉及的行业除湖南传统行业外,还涉及新能源、环保、机械等行业。因此,湖南省应充分考虑科技保险运行模式的优化组合,不同行业或地区采用其适合的模式,从而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实现科技保险的逐步推进。一方面,应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特征确定不同的科技保险模式。湖南省各市州地理人文环境差异很大,因此采取的运行模式也应有所不同。如在湘西自治区,地理位置险要,交通相对阻塞,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科技保险就必须从最基本的“投保-理赔”运行模式开始,针对少数有发展潜力的项目研究,可以试点采取“部分参与”运行模式,或这两者模式的有机结合。而长株潭地区是湖南省发展的先导区,传统的化工、冶金、纺织、制造业发展蒸蒸日上,新型科技产业也迅速增长,武广高铁、城际轻轨、长沙地铁等交通枢纽的相继建立,加速了城市群整体品位的提升。这些都为科技保险的试点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外在条件,传统的“投保-理赔”运行模式显然不能满足这种需求。事实上,高新技术企业都有一定程度的资金缺口,引入“担保”运行模式可以解决其融资担保问题。同时,在科技保险试点初期,引入“部分参与”运行模式更有利于解决实际问题,待市场条件较成熟后,再引入“全面参与”运行模式也是不错的选择。另一方面,结合不同行业风险特征选择其合适的科技保险发展模式。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涉及的行业范围非常广泛,各个行业的风险控制程度也不相同,因此不同的行业也就要求采用不同的模式。如在先进制造、生物医药、动力研究这三大科技含量较高的领域,除采取传统的“投保—理赔”运行模式外,还要提供更加专业特殊的科技保险服务,比如“担保”模式和“部分参与”模式,甚至必要时采取“全面参与”模式,确保这些高端科技创新活动的有序进行;在电子信息、能源开发、环保、化工等所需成本相对较低的行业,企业面临的资金压力也较小,适合采取“投保-理赔”运行模式与“部分参与”模式的结合;由于地区特产而刚刚兴起的成分萃取行业,行业规模较小,发展潜力有待发掘,适合采取“投保-理赔”运行模式。
创新型湖南,是以科技创新为主体、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的全社会协同创新。而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面临的科技风险的化解离不开科技保险。在全面推进“四化两型”和创新型湖南建设中,科技保险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1]谢科范,倪曙光.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J].科学管理研究,1995(2).
[2] 陈雨露.科技风险与科技保险[J].中国科技投资,2007(1).
[3] 吕文栋,赵扬.科技保险相关问题探析[J].保险研究,2008(2).
[4] 刘烨,谢科范.科技环境与科技保险对区域自主创新能力的影响[J].中国科技论坛,2009(3).
[5] 刘骅,谢科范.科技保险运行模式及机制创新研究[J].科技政策与管理,2009(11).
[6]刘骅.企业项目风险与科技保险需求模型及实证分析[J].科研管理,2011(4).
[7]冯海昱,任立.我国科技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10(1).
[8] 邵学清.科技保险的理论与实物[M].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11.
[9]徐晓慧.科技保险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问题与对策研究[J].科学管理研究,2011(4).
[10]王香兰.科技保险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问题与对策研究[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8).
[11] Branscomb,L.M.,Philip E.A.,Taking technical risks:how executives,and investors manage High-tech risks[M].Cambridge,Massachusetts:the MIT press,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