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群体主体到个体主体——市民社会发育的主观条件

2013-08-15 00:55丁新宇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个体主体

丁新宇

(山东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泰安 271018)

一、市民社会中人的存在形态的一般规定性

在马克思的视域中,市民社会中的人具有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独立性,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人是自由的。市民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是以价格机制来调控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在市场经济中不存在主奴式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只存在独立主体间的等价交换关系,等价交换要求交换主体是自由的,每个人都享有作为权利的自由。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是以独立主体的角色与他人发生联系,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每个人都进入市场自由竞争,权利、义务与责任是对应的,并且对每个人是平等的。契约式的社会关系根本改变了人对人的依附状态,使个人获得独立与自由。第二,人是平等的。个体主体的另一个特征是所有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人们之间以契约为纽带,签订契约的当事人双方无等级差别,既反对一方把自己提升为对方的主人,也不允许把自己贬降为对方的附庸。个体主体社会反对特权、拒斥专制,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政治面前,人人平等”。这种平等包括主体地位平等、起点平等、机会平等……个体主体化必然要求根除群体主体社会里形成的主人与奴隶、等级与特权、权威与依附等不平等的社会格局。第三,人接受法治而不受人治。个体主体化与法治思想密切相关,现代法治所内涵的人们对正义之法的渴望、对至理之法的认同、对至威之法的服从、对至信之法的信赖,正是源于自由平等个体对公平利益的期待、对合理条款的认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对有效合同的信守的契约精神。个体主体社会必然要求法律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公共权力源于个人权利,其合法性源于对个体基本权利的维护和增进。国家不再根据人在群体中的地位而是依据人的行为统一立法和公正执法。个体只接受法律的“统治”,不再接受他人的统治。第四,人面临新的异化。人的独立性是以对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个体主体化带来的个人利益性和物质狭隘性,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的条件下,必然导致个人的利己主义和个人社会本质的丧失,正如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所言:“自由这一人权不是建立在人与人相结合的基础上,而是相反,建立在人与人相分隔的基础上。”[1-183]个人局限于物质生活的圈子里,对政治活动和公共事物则不予理睬。由于市场经济以物与物的联系取代了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把个体主体从政治强制的异化关系中解放出来,但同时又使人置于物的关系之中,造成了新的异化形式,即个人在更高发展阶段上和更深层次上屈从于物的统治。

二、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人的存在形态

(一)我国传统社会中人的群体主体化

首先,地位是决定个人权利义务的主要标准。地位包括个人在群体里的地位以及其所在的群体在国家中的地位。例如,“名不正,则言不顺”以及“人微言轻”等都体现了地位决定话语权。人一出生就被分为三六九等,地位生存重于个体的生理生存。讲究地位的要旨在于维护少数人的特权,因为地位是特权的渊源,是获取特权的合法性根据,要享有特权就不能没有地位依据。其次,人治是群体主体社会的管理方式。传统社会是君主集权制社会,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权力分布体系,即“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2]。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人治体现并维护和强化着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这种主体社会地位的普遍不平等使法治的社会基础荡然无存。法律成了少数人保障其特权的工具。再次,自然经济是群体主体社会的经济基础。自给自足式经济是一种以狭隘地域为限的封闭型经济,这从根本上决定了传统社会是一种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里尚礼教、重人情、尚经验、重身份,最明显的表现形式有长幼有序和论资排辈等。即使在同一个国家或民族,不同环境也会形成风格各异的熟人社会,人们隶属的各个小共同体一般都是互相隔绝的。

总之,群体主体社会是与低下的自然经济生产力水平和尚未分化的宗法血缘关系相伴而生的。自然经济使个体具有高度依附性,包括对家庭、土地、权力的依附,最终是对最高权力拥有者(君主、皇帝等)的依附。高度依附性从根本上消解了个体的自主平等的成长土壤。

(二)计划经济时期人的准群体主体化。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理论构想实际上是把政治与经济、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有机结合起来”[3-52],理论上,这样做可以使人从政治强制的异化关系中解放出来的同时又避免置于物的关系之中陷入新的异化,可以直接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但历史实践证明,这种设想没能成立。当然,这并不否定计划经济在特定历史阶段的积极意义。实际上,计划经济不但没能使人实现自由全面发展,反而使人仍然作为群体主体而存在着。个人的依附对象从之前的宗法家庭转变为整个国家,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时刻处于国家的掌控之中,即“国家是唯一的雇主”。在生产资料国家所有制的基础上,全部社会资源几乎被国家机构垄断,生产者个体只能通过国家这一桥梁才能与生产资料结合。由于这一时期人的存在状态不完全等同于传统的群体主体,所以我们称之为准群体主体。

与计划经济相配套的单位制度、公社制度、户籍制度加重了人的依附性。第一,单位制度。城市人口大多隶属于某一单位,社会成员的地位主要取决于他与不同等级、不同类型的单位的关系。社会成员被组织到不同的单位之中,社会普遍单位化,社会资源的占有和分配也随之单位化。单位本身的身份特征及与之相伴的在行政等级、资源、地位、声望等方面的差异被直接对象化到其所属成员身上。第二,公社制度。农村人口大多隶属于某一公社,农民生产劳动的单元叫做生产队,社会资源的占有和分配也以生产队为单位。普通农民都称为社员,与社员相对的是干部,包括生产队队长、大队书记、公社书记等。个人的权利义务由其所在的公社生产队映射出来。第三,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二元户籍制度把农村人口与城镇人口严格区分开来。它们在城市与单位制紧密结合,在农村与公社制紧密结合,国家把所有的社会成员和生产生活资源置于强有力的行政控制之下。城乡户籍制度带有很强的先赋性、稳定性和职业范围的有限性。

三、改革开放以后中国人的存在形态

(一)转变的动力和条件

市场经济为个体的主体性自由提供了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体系中,对经济过程的决策被分散到每个个体。个体拥有资源,包括他自己的劳动力,这一经济体系所遵循的原则是个体所有权和自负盈亏,从而为个体主体性自由提供了现实可能性。由于在人类欲望的无限性和资源的有限性之间存在着差距,人类社会必须在生产什么、为谁生产和如何生产这三个问题上按经济(节约)原则做出决策,在传统社会中是由最高统治者做出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是由政府的计划部门做出的,这两个时期里人们的劳动属于“强制的劳动制度”,人际关系遵循着统治——服从的程式,经济过程操纵在少数人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上面三个问题的是市场体系中的供求均衡力量,人的劳动属于“交换的劳动制度”。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经济的市场化过程就是个体主体的主体性自由的实现过程,换言之即个体的自由化、主体化过程。

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加快了这一转变。这种转变不仅得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个重要因素是我国持续不断的全方位改革实践。实事求是地讲,改革之初我们提出的是“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现在看来,当时的改革是有些悲壮,是抱着“不行就从头再来”,“杀出一条血路”的念头。这种缺乏系统理论支撑的改革却有意无意地加快了这种转变,过去30多年中我们一些最重大的改革措施几乎无不与这种转变相关:农村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城镇企业的各种承包制和股份制,说到底无非就是将生产者的私人利益与其工作业绩直接挂起钩来,而不是与所在的公社或单位挂钩。

(二)个体主体的特征和表现

第一,个人自由度变大。职工对企业或企业对国家都有很大自主权,既自主决策又自负盈亏,从而使职工和企业拥有较高的积极性。这种积极性并非外部力量强制注入,而是源于个体作为主人翁角色的内在追求,无论主体是自然人还是不同形式的法人,主体的行动结果最终都将落实到确定的个人那里。不管在何种群体中,个体总是归根到底的行动主体,能动性的调动最后总要落实到对个人积极性的调动上。虽然中国特色市场经济的社会性质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但它同样伴随着对个体主体的肯定。

第二,社会多元化。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了中国所有制关系的全面变革和经济成分的复杂化,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被大幅改造,与此同时,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获得突飞猛进的发展。现在我国的经济所有制状态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举世瞩目。经济所有制结构的变迁致使社会阶级分化和社会结构变化。传统的干部、工人、知识分子、农民等都在发生迅速的重组分化,前所未有的各种社会阶层大量涌现。他们的政治权力、经济状况、文化素养和社会地位差别甚大,因而在利益需求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第三,承认和鼓励私人利益。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最大弊端之一就是不鼓励甚至不承认私人利益,人们的劳动积极性遭到严重挫伤,进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在个人的私人利益体系中,私人的财产所有权无疑具有核心的地位。近年来伴随着股份制的出现,产权概念变得日益明确。所有这些都典型地表明,正当的个人利益在中国已经被赋予合法性,并且合法私人利益正在从现实制度上得到鼓励和保障。

第四,人们思维观念的转变。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外国各种文化思潮的涌入,带动了人们思维模式、思想态度和价值观念的变革。传统的思想工作的吸引力和意识形态的号召力日渐减弱,人们不再执迷于单纯的信仰和狂热的教条,而是重视现实的政策效果,注意获取各种利益和注重自我满足。个人成为权利义务的直接主体,自由、平等、竞争、合作、开放、理性、进取、独立、主体、契约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四、人的存在形态的哲学思考

(一)市民社会和人的存在状态的历史定位

与中文的市民社会相对,有civil society(政治文化“共同体”)到 Burgerliche Gesellschaft(经济契约型“社会”)这两个不同的指称。从希腊罗马直到古典经济学语境中,所主张的市民社会主要是指认这一文明社会、公民社会、政治社会、自然秩序等美好的想像,这是基于英法语境中的civil society而言。然而当市民社会范畴转换到德语世界中,德国人则从现存的世界以及现代性的视域中来理解市民社会,把市民社会指认作资产阶级社会,由此发生了从civil society到Burgerliche Gesellschaft的历史语境转换。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概念正是从Burgerliche Gesellschaft中发展而来的。

马克思曾经把人的历史发展过程概括为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占支配地位的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个性”的阶段。[4-107]这三个阶段表现为人的存在的三种主要形态。如把人当作主体,它们则依次作为群体主体、个体主体和类主体。概之,“civil society是用于批判传统社会而建构一个现代性的社会,然而启蒙思想家原本期冀预言的代表文明、博爱和温情的新时代公民没有出现,却出现一群自私自利的小市民,一群声名狼藉的资产者,所以Burgerliche Gesellschaft就是为批判现代性(资产阶级)社会而主张一个新的理想社会提供了理论运作的概念基础,如黑格尔的伦理国家、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哈贝马斯的交往社会所针对的正是这个Burgerliche Gesellschaft。”[3-44]

(二)个体主体是不可避免的必要

“市民社会乃是市场经济的同构体”[5-9],曾经我们对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及其对应的人的存在状态的认识,仅仅由于它们是资本主义的产物而认为它们为资本主义所独有,这是一种极大的误解。实际上尽管我们在政治制度上或许可以跨越资本主义的“卡夫丁峡谷”,但在经济制度上却不得不经历市场经济这一 “卡夫丁峡谷”。从人的存在形态的历史变迁审视,独立个人的存在状态相对于前资本主义时“对人的依附”状态是一种进步。“正是由于独立的个人的无尽追求(即使这种追求可能怀有自私、贪婪、欺诈等恶的动机)才使人的潜力得以较充分发挥,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6-60]这种观点也是符合马克思恩格斯的看法的,他们认为西方启蒙思想家对个人解放的论述体现了“个人在已经摆脱旧的封建羁绊的交往条件下获得充分发展的欲望”,并以为这“也是一个大胆的公开的进步”。[7-480]在迄今为止还存在固定分工和强制性分工的历史发展阶段上,“人的无限和有限的双重本性必然处于分裂和对立的状态”。人的能力的至上性和无限性促发个人为实现自我的价值而积极进行创造。另外,个体主体因为生命有限又会去追求物质利益和幸福,最大限度实现个体趋利避害的感性需求。所以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个人追求物质利益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基于此,马克思才说:“毫无疑问,这种物的联系比单个人之间没有联系要好,或者比只是以自然血缘关系和统治从属关系为基础的地方性联系要好。”[4-111]

(三)个体主体避免新异化的可能性

西方历史中,由于市场经济以物与物的联系取代了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人身依附关系,从而把个体主体从政治强制的异化关系中解放出来,但同时又使人置于物的关系之中,造成了新的异化形式,即个人在更高发展阶段上和更深层次上屈从于物的统治。按照马克思的揭示,市民社会具有个人利益性和物质狭隘性。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存在的条件下,前者表现为个人的利己主义,后者表现为个人社会本质的丧失。个人局限于物质生活的圈子里,对政治活动和公共事物则不予理睬。这种状况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在经济领域异化的必然结果。

虽然当前我国个人的生活方式开始远离政治,人们的私人生活领域正在大大扩展,并且越来越明显地区别于“公共领域”。但理论上讲,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强调个体主体,并不必然导向极端利己主义。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建立在社会主义的公有制之上,因而有可能利用社会主义的国家、社会和集体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来加以防止或克服。对此,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把资产阶级革命所产生的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定性为有形式上的政治解放,克服这种局限性,方可以实现“人类解放”。什么是“人类解放”?马克思对此有过深刻的表述:“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身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1-189]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董仲舒.春秋繁露·尧舜汤武[M].

[3]王浩斌.市民社会的乌托邦[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王小林.略论“市民社会”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7.

[6]袁祖社.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理论探究中的四重视角[J].学海,2003(01).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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