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祚祥 王 琦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农业生产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的现代化,实现农业生产机械化、电气化、信息化、生物化和化学化;二是农业组织管理的现代化,实现农业生产专业化、社会化、区域化和企业化。从微观的角度来看,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关键是通过资本对劳动力的替代以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程度,完成这个转变一是需要资金,二是需要人才。因此,扭转农业资金流向工业、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态势,降低农业劳动力非农转移过程中逆向淘汰趋势,实现城乡资源与人力资本的动态均衡,成为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前提。实践证明,农业产业基金在整合资金与专用性人力资本到农业领域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引擎。
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以兼业化为基础的农户,是湖南农业经济的基本单位,这种兼业化经济组织是湖南农业低效、农村发展缓慢的制度根源。但是,随着城市化与工业化发展,湖南的产业结构得到整体优化,以农户为基本单位的湖南农业经济组织正在悄然演变,农业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大户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结构逐步改变。
农户的收入结构变化表明了以下几种趋势:其一,农户的工资性收入在增加,农民以其劳动力要素商品参与生产的比重不断增加,即农业劳动力正逐步从农户兼业生产中释放出来,参加到专业化经济组织活动中;其二,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农民的非农转移,农民的非农收入在农户收入结构中所占比重逐步提高;其三,农业产业化速度加快,湖南省统计局数据表明,2009年全省农产品加工企业4.8万家,实现销售收入2560亿元,较上年增长23.3%;其四,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生产中的分工程度不断深化,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经济组织不断增加。湖南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格局正在形成,农业的产业链不断向第二、三产业延伸。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与产业结构的演变,使农村经济组织产生新的金融需求,而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而言难以满足这种新需求。
在常德、郴州、长沙、张家界、岳阳等市区10个县市的农村金融需求调研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湖南农业经济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自身积累,外源融资较少,农业经济组织的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正规金融组织满足了65.45%的农户和38.36%的农村企业贷款需求,10.32% 的农户与 23.12%的农村企业基本上得不到满足;其次从融资工具来看,债务融资偏多,权益融资偏少。99.9%的农村经济组织只能通过债权合约融资,仅有极少数大型的农业产业化经济体中的龙头企业能够以股权合约通过资本市场融资①;再次农村中以借贷合约为核心的金融体系,可以满足小农户与农村龙头企业的借贷要求,但是却满足不了农户扩大生产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而农户的扩大生产与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是农村进一步发展与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的核心动力。因此,满足农户规模化农业生产以及农村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是农村金融发展的关键环节。
农村中小企业与农户规模化扩大生产的金融为什么难以满足呢?关键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与农业企业的资金需求在期限结构、资金规模等方面无法进行有效的匹配。在现在的金融体系中,农户与农村中小企业,由于缺乏可资抵押的资产,难以达到“现代信贷技术”所规定的放款要求。现有的农村金融体系以吸收农户的储蓄为主,在农贷政策中虽然执行了小额贷款,但其目的是维持小农户的生存,依靠这种融资手段,农户不可能扩大生产规模,难以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经营。同时,以大企业为融资对象的大银行,其服务也不能满足农村新型农业企业的金融需求,虽然按照目前银行发放贷款的通常做法农业企业可以通过担保、抵押获得银行贷款,但是,作为农村社区中出现的新型经济组织却难以满足银行的信贷要求:首先,缺乏可资抵押的资产。农业企业由于处于农林牧副渔行业,在生产经营中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相对于其他行业较少,而且种养企业使用拥有土地所有权,只取得了用益物权,不能用于贷款抵押;其次,即使农业企业拥有一定的可资抵押的贷款,但办理抵押担保业务,环节多、手续繁琐,高昂的交易成本足以导致企业望而却步;再次农村社区担保资源分散,流动性差。随着农村中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而形成的农业企业,尽管拥有多项担保资源,但这些资源比较分散,如农产品存货、应收账款、林权等资产或权益难以迅速变现;另外保证人资源相对不足。目前湖南的许多农业企业规模较少,多数处于初创期,部分属于成长期,股东或经营者所拥有的其他企业资源比较少,信用度不高,关联企业少,因此寻找贷款保证人难度较大。由此可见,以满足小农户生产与生存为目标的现有农村金融体系难以满足不断变化的农村经济发展所呈现出的新需求。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必须拓宽农村经济组织发展过程中的融资渠道,引进股权投资、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方式。
如何满足湖南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中内生出来的新型金融需求?作为对这种需求的反应,金融体系将不断创新发展,以降低供需双方的交易成本。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导致了金融机构、金融资产与负债以及相关金融形态的产生,这是金融的内生逻辑。一般而言,市场化融资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债权融资,其融资工具为债权合约;二是股权融资,其融资工具为股权合约。实践证明,以借贷合约为主的金融体系已难以满足农村经济主体对金融需求的新变化。现有的金融体系包括了正规金融体系与非正规金融体系,以熟人社会为基础的非正规金融体系在农村的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农村城镇化与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与规模化发展,非正规金融体系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将逐步下降,正规金融对现代农业的作用将会逐步上升。[1]然而,我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形成的农业企业(包括农业大户与家庭农场)不但难以获得金融机构的认可,也难以获得金融市场的青睐。究其原因,一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一直不规范,上市门槛很高,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比较低。二是农业企业自身的资质、资产质量、企业管理水平等导致农业企业难以通过证券市场获得资金。如果要满足湖南农村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内生出来的金融需求,需要设计一种新型的金融合约,这种合约不但可以将稀缺的资金配置到农业领域,而且可以将农业企业发展更为稀缺的专业性人力资本配置到农业企业,这种金融合约就是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近几年来,农产品的定价机制趋于合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与专业化水平有了长足的发展,一些投资机构从中看到了商机,逐步增加了对农业产业链的投资,投向农业领域的私募股权越来越多,一种新型的金融组织——农业产业基金也就应运而生。
农业产业基金是为农业现代化过程中成长性农业企业提供股权融资的金融合约安排,在“共同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基本原则上,各交易主体通过不断地讨价还价之后所达成的金融合约[2]。从合约的内容来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运用现代信托关系机制,通过发行基金券的方式集中投资分散的资金,并以股权形式直接投资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具有市场潜力的农业项目,促进农业企业的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商品化经营,从而给投资者以回报。与证券投资基金不同,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是政府基于产业政策偏好而设立的投资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有资金实力的公司、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居民以及银行等。农业产业基金通过资本市场、产权交易市场使投资基金在流动过程获得发展,直接或通过上下游关联农业企业乃至千千万万农民及其合作组织间的作用,将所募集的资金投向农业生产或农业开发。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可以将通过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投向农业高科技开发、农业产业化、农业集约化、农业市场体系、技术信息推广建设等方面,实现农业投资方式与金融资源配置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并引导农业资源的专业化组织,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的经济绩效。
农业产业基金是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弥补农业企业融资结构上的缺陷并有助于提高资金的可得性,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中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农业产业基金的规则简单,门槛较低,通过基金合约即能够动员境内外民间资本进入农业领域,从而缓解农业发展中资金短缺的局面。此外,作为股权投资合约,农业产业基金将资金与农业企业稀缺的人力资本同时配置到企业,从而将加速农业企业的现代化发展[3]。第二,促进企业家成长。农业产业基金以股权合约的方式动员社会资金进入农业领域,为农民的企业家行为提供了金融支持,降低了农民的企业家行为的交易费用,构建了农业产业结构演变的微观基础。第三,利于农业成长性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由于基金与农业企业缔结的是股权合约,从而导致了农业企业产权多元化,不但缓解了成长性农业企业资金不足的局面,而且基金管理公司将参与公司决策,并委派专家作为股东代表参与企业的内部治理,由此形成的专业化管理及较强的产权约束机制将大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第四,汇集社会闲散资金。分散的兼业化经营是中国农户经济组织的典型方式,其难以内生出分工与专业化生产的关键是农民的企业家行为受资本稀缺的约束。农业产业基金通过基金合约与股权投资合约,降低了农户分工与专业化选择的交易成本:一方面,农户以持股或购买证券的形式投资于农业产业基金,获得定期收益;另一方面,除日常的农业生产之外,分散经营的农户通过流通和服务多种形式的合作进行加工、销售,从事专业化的经济活动并直接分享增值的利益。
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尽管体现了政府的产业偏好,但并不是政府财政支农的翻版,它是在农业发展过程中面临新的约束条件下,投资主体所作的一项制度创新:首先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是一个金融机构,是利益主体在新的约束条件下达成的一系列金融合约,它的产生设立,如资金的募集、股东的要求等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写入合约之中的,必须符合金融机构的立法要求;其次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在相应的组织机构上必须符合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范的要求;再次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设立的目的是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需求,特别是农村城镇化与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过程中所内生出来的金融需求,因此,在对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必须符合湖南农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农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另外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可以采取政府出资作为发起人之一,联合其他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当基金顺利运营之后,政府即可变现资金,并逐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促进基金投资主体多元化,同时也为民间资金的资本化提供了一条顺畅的渠道。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作为与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农业产业基金,是农业发展方式转变过程中内生的一种金融合约。这种金融合约不但能够低成本地满足现代农业经济组织的资金需求,而且能够将农业经济发展中难以获得的人力资本通过这种合约配置到农业领域。农业产业基金管理团队不仅包括了金融专家,而且包括了农业经济学家、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专家等,对于农业企业而言,这是一种稀缺性资源。通过各种专家的运作,成长性农业企业的经济活动融入金融市场,从而提升了企业的竞争层次。总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合约将产业市场与金融市场有机结合,为农业企业投资、企业重组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农业产业发展基金是解决湖南农业发展资金短缺的重要手段。建立湖南农业产业基金是政府应对产业发展的积极举措,是转变湖南农业发展方式的战略性决策。现具体建议如下:
鉴于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在转变湖南农业发展方式以及湖南城镇化中的作用,应该对湖南农业产业发展基金设立的可行性进行系统研究,并对其资金来源、投资方向、投资主体等涉及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关键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为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省委省政府应该责成有关部门成立一个专门的领导小组,来专门处理相关事宜。建议以湖南省金融办公室为主,联合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的相关部门组成这个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中的人员应该包括熟悉国家金融法规的专家,还必须包括精通农业经济、农村金融以及农业产业的专家。
根据湖南农业发展的具体实际,湖南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第一支基金的规模以60—80亿为宜。在基金结构中,政府财政出资20%作为该项基金的引导基金,向银行、大型企业、社保基金、保险基金等经济组织募集70%,剩余的10%的资金份额向农业企业或社会个人募集。政府所出的资金应该不以投资回报为目的,它在基金中的作用是扮演“引导者”的角色,为调动社会资金与基金顺利进入农业领域铺平道路,从而体现出“官助”的特点。此外,政府还可以采取诸如贴息贷款、税收信用和政府采购等多种支持手段,并使这些手段互相补充、相互协调,从而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
湖南的农业产业基金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设立的,是投资主体与金融需求主体在新的条件下缔结的金融合约。在严格遵循国家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将募集的资金以股权形式投入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具有市场潜力的成长性农业企业之中,促进湖南农业的规模化、专业化与集约化经营,为转变湖南农业发展方式提供金融支持,提高目标企业的效益,并给投资者以丰厚的回报。具体而言,农业发展基金可优先投资于具有发展潜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与规模化、专业化发展的粮食生产企业,从而达到国家粮食安全与农民增收之间的利益均衡。
只要使用的钱不是自己的,任何金融组织的行为都需要监管,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特点是专家团队基于国家产业偏好目标相为投资者理财,因此,对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不能放任自流,必须进行监管。对于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的监管主要是一种过程监管,建议湖南金融办公室为该基金的业务管理机构,作为基金的发起人之一的省财政厅也应该对其行为进行内部监管,此外,由人民银行对其进行外部监管。
湖南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对于上市退出的企业,退出时股票市场自然形成接棒机制;对于没有上市或没有退市的企业,在先期投资时可采用公司回购和协议转让的方式,这样退出较快;待积累到一定的投资经验之后,通过专业人才的市场运作,可以在国内的股权交易市场、创业板市场等证券交易市场以及境外市场通过上市而退出;对于可能产生的不确定性因素,应该提前做好准备,有应急预案,防止基金为追求短期利益快进快出,从而影响农业的健康发展。
[1]陈雨露,马勇.中国农村金融论纲[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2]刘祚祥.发展农业产业基金,创新农村金融体系[J].金融经济,2010,(6).
[3]杨军,张龙耀,冯紫琳.建立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促进现代农业发展[J].农业经济问题,20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