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志祥 王淑庆
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GDP 总量排名已经稳居世界第二,成绩自然令我们自豪。然而,也不可忽视一个事实:中国每增加一单位GDP 的废水排放量比发达国家高4 倍,单位工业产值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比发达国家高10 多倍。中国单位GDP 的能耗是日本的7 倍、美国的6 倍,甚至是印度的2.8 倍。[1]经济总量的高增长使国人承受着资源紧张、环境恶化的代价。
如何避免经济增长带来的环境恶化和资源过度浪费?其关键在于通过技术创新最大限度降低单位产品的能耗、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和转型。只有技术创新才能在根本上改变依赖资金高投入、资源高消耗的状况,才能实现高效集约的经济增长方式,进而推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建设。这表明,两型社会建设的关键在于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能力的提升,从而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型,其实质又是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从根本上讲,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和保障技术创新的一项基本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激励作用的充分发挥,必将成为推动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面对科技进步的迅猛发展及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企业要保持住科技创新的竞争优势或在竞争中不被淘汰出局,必须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始终保持技术创新活力。
两型社会建设要求从根本上扭转高能耗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其本质要求在于升级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力红利时代正渐行渐远。人均资源占有量世界排名靠后已是不争事实。上述基本国情使得“两型社会”建设依赖于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成为必然。要向全社会推广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通过创造、应用、经营创新技术成果,生产知识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的产品,更多地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发展“低碳经济”,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更多地注重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如果说建设“两型社会”是努力的目标,那么自主创新就成为必要的手段。在这种意义上,两型社会与自主创新实现了高度的契合。
引进外来技术,对自主创新而言是一条捷径。多年来我国大规模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有力地推动了产业技术更新换代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但引进外来技术有其固有的弊端,一是购买技术需要花费大量的外汇,还有后期使用的维护费用;二是我们花了钱但常常买不到世界最先进的技术。出于竞争方面的考虑,发达国家输出的绝大部分属于二流技术;三是有的技术不是钱能买的,比如,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需求的核心技术,花再多的钱也是买不来的。像“神舟六号”的逃逸塔(被称为航天员的“生命之塔”),美国进行了全面技术封锁。另外那些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装备制造业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我们在国际市场上也常常因受经济外因素影响而无法购买到。
与引进技术相比较,自主创新有助于使我国摆脱跟在发达国家后面亦步亦趋,老是处于世界生产价值链条低端,靠大量消耗自然资源、牺牲环境来进行低层次竞争的局面;也有利于保证我国的经济独立和增强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使我国企业能够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趋势下凭借技术优势参与全球市场竞争。2008年我国出台的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就提出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国经济发展的全局,其中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则就是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和调整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也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个中心环节。任何类型的创新活动都必然要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时间等成本,而且必然要承担正常投入与回报严重失衡的科学研发风险。所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使创新者所支付的成本能够收回,并最终实现盈利。这种法律制度就是知识产权制度。
知识产权制度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推动和保护创新的有效机制,其实质就是在保护创新者利益的同时,促进科技产品和文化成果的有效应用。基于我国缺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的现状,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指出,“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不可能有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树立我国国际信用、扩大国际合作的需要,更是激励国内自主创新的需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鼓励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一种现代产权制度,它的本质是通过产权激励,给“天才之火浇上利益之油”。几百年的国外工业发展历程证明,它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推动科技创新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科技创新需要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导引和保障功能。运用鼓励和保障科技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全社会推广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致力加大知识产权制度的奖励和扶持功能,鼓励大家创造、应用、经营知识资产,生产知识含量高、资源消耗少的产品;鼓励大家依靠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发展“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技术创新活动不是为了创新而创新,而是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企业是否愿意创新,与技术创新效益相关。而技术创新的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者与创新成果之间的产权关系,以及国家和社会对创新成果产权的保护状况,技术创新活动的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也归之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
近10年来,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GDP)、研发投入与国内发明专利授权量、拥有量都呈现出了较高相关度[2]。这说明我国经济发展为专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反过来,专利制度又大大激发和保护了技术创新,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为“调结构、转方式”的社会创新发展主线提供了有力的支撑。。
综上所述,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离不开自主创新。只有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才有利于自主创新机制的形成。“创新湖南”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之间存在连带关系,好比秤与砣的关系——谁也离不开谁。若保护工作不到位则会严重影响科研工作者积极性。反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责任制,则事半功倍。
不论是应对全球性的经济危机,还是应对可能出现的经济二次探底,中国最终必须要走上用知识产权赚钱的路子。随着我国企业和科研机构创新力量的不断增长,随着国际市场的不断扩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逐渐成为影响和制约中国企业海外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是实现创新投入与创新回报良性循环的必要条件。
跨国企业正将其技术独占优势转化为市场垄断优势和国际竞争优势,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战略来控制国内外市场。为了适应知识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要求,适应激烈的国内外竞争环境,抢占未来科技产业和全球经济制高点,我国企业迫切需要制定和实施有效的知识产权战略。
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纷纷制定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战略表明:激励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机制在国家经济、科技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真正成为利润之源,是衡量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的财富和竞争能力的重要标志。由于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各国激烈竞争的焦点之一,国际社会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如此热衷于运用专利、商标、版权来维护自身利益。知识产权被作为衡量指标已与综合国力、科技竞争、经济贸易直接挂钩,成为国家提高创新能力的重要武器。
只有保护知识产权,才能够从制度上给创新者以良好预期,使其创新热情极大地迸发,让创新成果得到充分应用。建设“两型”社会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复杂的系统工程。实施这项工程,意味着社会理念的重构和一系列经济制度的变革。鼓励创造和尊重自由创造的精神,充分发挥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对“高新技术”的激励和保障功能已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必然选择。
湖南省省委、省政府做出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湖南的决定。该决定确立科教兴湘、建设创新型湖南的主导战略,也是调整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实现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建设和谐湖南的战略支撑。
诚然,两型社会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面临的问题很多,有些可以通过湖南自身的实践加以解决,有些需要国家层面的政策支持才能解决。诸如政策体系、管理体制和资本运作等方面都要国家给予“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适当的政策倾斜[3]。本文篇幅所限仅就我国教育观念和教育模式和改革现有的政府主导经济的既有管理模式、正确处理创新与模仿的关系,以及制定适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省情的知识产权对策三个方面予以探讨。
1.我国教育观念和教育模式必须改革,以有利于创新
肇端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一边倒”从苏联“照搬”来的“斯大林氏症”,上行下效,从最高层一路传染,其影响至今还祸及我国教育观念和教育模式,不利于创新。不但各级党组织和政府,就连从幼儿园到大学的各级教育,全都是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统编教材规定的“标准答案”对老师“一言堂”“权威发布”,然后老师对学生“一言堂”“权威发布”,完全是机械制造厂制造机械零件的办法,不但和“创新性思维”绝缘,而且正好是对创新性思维的绝杀。钱学森之问—中国为什么出不来创新型人才,其答案不言直明。相反,以“敢为人先”为主题的长沙精神、湖湘文化才真正有利于创新思维的培育,有利于创新人才的脱颖而出。
2.政府主导经济的既有管理模式必须改革
现阶段,政府主导经济的既有模式不再有利于创新性超越。一直延续多年的中国模式下的地区竞争机制是基于政府官员的短期目标而建立的(当前地方政府急于拉动任期内GDP,追求像土地、房地产等投机财富,使得中国的发展模式表现为最为粗放和无效),而创新需要的是建立在良好法治、产权保护基础上并具备长期目标,更需要自由的思想创新市场,而政府的过度权威会造成科研体系中的政治权威色彩过于浓厚从而打压学术和创新的自由。而且,学术自由的环境缺失不利于创新,最终必将延误两型社会的建设。面对新的技术和经济发展阶段,过去30年经济增长的贡献因素,正在逐渐变成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障碍。
从技术承接和技术转移的角度看,政府主导的既有管理模式在过去30年具有总体上的效率优势。但不可否认的是,中国模式具有浓厚的阶段性(乃至欧美等国至今还未承认我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主体地位),政府主导经济的这种模式必然伴生着低产权保护、科研阶层的寻租、自由思想市场的抑制、经济发展地方政绩竞争化(根据福布斯统计,中国70 多万千万富翁中,80%和房地产相关,并且财富聚集,只在短短的数年。同样不难理解华人社会的首富为什么是李嘉诚,而不是比尔盖茨式的新兴富豪),最终演变为阻碍经济继续发展的劣势,导致技术创新不足。针对创新而言,中国既有管理模式将被其本身所吞噬。技术创新是一种高级的脑力劳动,它具有探索性,有探索就有风险。技术创新要获得成功,不能按常规走路,不能靠强迫命令,只能靠激励、靠引导、靠良好的法律环境。
根据对外依存度的不同,自主创新可分为三类:一是原始性创新,以获取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为目的;二是集成创新,将多种相关技术有机融合,形成新产品、新产业;三是模仿创新,即在引进技术基础上消化吸收再创新。走自主创新之路,有人认为,既然是“自主”,那就什么都应当自己干,完全由自己来创新,希望“百分之百的知识产权”。似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自主创新的“可贵”。其实,这样的理解是片面的。确实,一些关键技术必须完全依靠我们自力更生。但我们强调的自主创新,是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的自主创新。
其实,模仿创新并不是对原始创新的简单复制和模仿,而是根据当前人们的价值选择对原始创新过程中某一方面进行了开拓性的补充和发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模仿创新是对原始创新的补充和升华。[4]实际上,从企业进行这些活动的角度来看,改进现有技术的决策在本质上同创新决策没有区别。因此,发展中国家的模仿同发达国家的创新活动有着很多共同的特征,双方都具备创造性。
如果在知识产权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没有考虑它的国内背景,那么它很有可能以失败告终。从历史的观点讲,工业化国家的政府在逐步引进更强的知识产权政策时,同时也必须大范围内实施相应的补充政策和制度改革才能够增强本国的科技创新能力,保证国内产业的持续发展。
1.知识产权制度的利益权衡
不论国家层面或者地方政府层面,在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时,必须重视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技术的创造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权衡问题,在发展中国家如此,在发达国家亦如此。一旦由于过于严格的知识产权规制使得创新的代价过高,就会阻碍技术创新的推广应用,结果就是无法发挥它在建立两型社会上的积极效用。
这一点对于我国现阶段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有着重要意义。惟其如此才能增强相关企业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最终将我国建设成符合两型社会标准的创新型国家。
2.技术差距对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影响分析
对发展中国家行业而言,行业技术结构特点— —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以及行业内部的技术差异— —会影响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与其技术创新投入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如果发展中国家行业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大且其行业内部技术差异也较大,则发展中国家的强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有利于其行业的创新投入;当与发达国家技术差距小时,发展中国家的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激励其内部技术差异小的行业的创新活动,而会抑制其内部技术差异大的行业的创新活动。[5]
以专利为例,确定专利权的具体保护范围和强度时要适当考虑不同技术领域专利权的特点和创新实际,符合不同技术领域的创新需求、创新特点和发展实际。对于创新程度高、研发投入大、对经济增长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应给予相对较高的保护强度和较宽的等同保护范围。[6]
就我省而言,应该集中力量突破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立足湖南实际,以长沙、株洲两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依托,将其打造成知识产权产业园区;以有选择地开展原始创新为基础,以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为重点,按照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优先、核心技术和关键技术优先的原则,重点在工程装备制造、新材料、以超级杂交稻为代表的现代农业、生物与医药、现代交通运输、能源资源与环境保护等领域实现关键技术突破,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打造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和品牌。从而促进经济发展转型,推动两型社会建设。
综上,制定一个既能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压力,又能符合我省省情的最佳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政策,应当成为我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中的最迫切问题,成为我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战略重点。
有理由相信,通过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眼于以先进制造业为主导、循环经济特色鲜明的知识产权创新产业园区和两型社会建设实验区的发展优势所在,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推动经济增长从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长、株、潭作为两型社会综合改革配套实验区,一定会为创新型湖南做出应有的贡献,实现我省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1]赵光瑞.“我国单位GDP 能耗是日本7 倍”的警示[N].新京报,2012-09-04.
[2]甘绍宁.2011年我国发明专利授权情况新闻发布会,www.gov.cn 知识产权局网站,2012-10-05.
[3]陈肇雄.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加快“两型社会”建设[J].行政管理改革,2011(8) .
[4]李晓培.过程视野中的原始创新与模仿创新的辩证关系研究[J].中共南京市委党校学报,2008(4) .
[5]罗贵才,于永达.知识产权保护与及时创新的理论分析[J].科研管理,2011(11)
[6]董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的战略重点分析[J].电子知识产权,2006(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