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参政党”概念属性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2013-08-15 00:43贾小明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3年6期
关键词:参政党执政党民主党派

★ 贾小明

“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论断确立以后,理论界把“参政党”概念作为民主党派新的称谓来使用,以参政党为研究对象的参政党建设理论应运而生。在理论研究中,“民主党派”和“参政党”两个概念等同混用、纠缠不清、逻辑矛盾。

今年初,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由此带来一个问题: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党派”、“参政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三个概念的关系,从而科学把握和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概念?

一、“参政党”概念运用不当引出的问题

“民主党派”作为我国特有的政党称谓,始于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论联合政府》报告。新中国成立后,“民主党派”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中国民主同盟(民盟)、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党)、中国致公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等八个政党的通称。总之,“民主党派”是集合名词,虽然不像“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政党的专有称谓,但仍然是政党称谓。

“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这个论断表明,“参政党”概念与“民主党派”概念的属性和功能不同,“民主党派”是政党称谓,是主语,“参政党”是宾语,说明“民主党派”性质、地位。也就是说,“参政党”并不是“民主党派”的另一个称谓。把“参政党”作为“民主党派”的另一个称谓等同混用,必然带来理论逻辑方面的问题。比如《中国的参政党》一书在“参政党的性质与政治地位”一章中,在引用2005年《意见》中“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这段话后这样说:“这一论断科学定义了参政党的性质,阐明了参政党的政治地位”。(《中国的参政党》第 88页)显然,这就把本来是说明界定民主党派性质和政治地位的论断,偷换成为是说明参政党性质和政治地位的论断,在逻辑上就出现“参政党是参政党”,与“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形成矛盾。概念自我规定,既与两个《意见》的表述原意不符,也违反形式逻辑。还有一本《参政党建设概论》,其中一章讲“参政党的历史地位”,第一节为“民主党派的历史轨迹”、第二节为“民主党派的性质地位”、第三节为“参政党的职能作用”。从理论逻辑看,概念不统一;从历史逻辑看,民主党派与参政党并非前后相继的关系;从非专业人士和社会公众看,根本不理解参政党的历史地位怎么讲到民主党派,不知所云。类似的问题比较普遍。

“执政党”概念在多党制下只是现在时概念,指某一政党的当前状态、政治地位,并非某一政党,更不是政党称谓,这个界限是清晰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下,形成“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稳定持久关系,从而造成“执政党”、“参政党”概念稳定化、实体化、称谓化。其实,把“参政党”这个性质和地位概念称谓化,混淆和颠倒了“民主党派”与“参政党”两个概念的属性和关系。同时,一个政党多种称谓,进一步加重了理论逻辑关系混乱。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为例,如果把“参政党”作为政党称谓概念使用,那么就会有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民革(简称)→民主党派→参政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这样五个称谓,经过这样五层称谓演进,“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这个原初的政党称谓及政党个性被多重称谓遮蔽殆尽。即使“民主党派”、“参政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等同混用,也是很有问题的。名正才能言顺。“参政党”概念要去称谓化,回归作为“民主党派”性质和政治地位的本位。

“参政党”概念的使用有三种情况:一是中国共产党方面,二是理论界,三是民主党派方面。中国共产党提出和使用“参政党”概念从来是遵循“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论断本身的科学逻辑的,一是在正式语境中使用“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这样规范的概念,在单独论及民主党派时,也是在民主党派称谓之下使用“参政党”概念。中共中央1989年和2005年两个关于多党合作的《意见》都使用“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2005年《意见》在第六部分“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中提到“参政党建设目标”,即“党委要把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政治责任。支持民主党派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参政党建设目标……把自身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独立使用“参政党”、“参政党建设”始于民主党派自身,发展于统一战线理论界。就是说,各民主党派在章程中规定自身建设目标如“建设高素质参政党”,进而把“参政党建设目标”演变为“参政党建设”和“参政党建设理论”。

在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文献和党建理论研究中,虽然也使用“执政党”、“执政党建设”概念,但它们都是在“中国共产党”、“党的建设”概念之下,在特定的语境中使用。比如,十八大关于“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部署,目标是“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也就是说并没有把“执政党”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另一个称谓,体现的是把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这样的科学逻辑,避免“执政党”与“中国共产党”等同混用,以致出现“执政党是执政党”、“把执政党建设成为执政党”这样的逻辑矛盾。

在多党合作背景下,如何界定和规范使用中国共产党建设与执政党建设、民主党派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中国共产党建设与民主党派建设、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的关系,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执政党建设与参政党建设互相促进”命题,进一步强化了“执政党”、“参政党”演变为政党称谓的倾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概念提出后,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党派”、“参政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三个概念的关系,从而科学把握和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概念就更加迫切。

二、“参政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提出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是关于民主党派性质和政治地位认识的历史性突破。1989年《意见》里的表述是:“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这个表述着眼于宪法关于我国国体的规定,着眼于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和关系。关于民主党派的性质和政治地位,包含四个要素,即民主党派与社会的关系即社会基础、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民主党派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关系、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

上面表述民主党派性质地位的三个“是”,既是并列关系,更是递进关系。从并列关系看,最后一个“是”即“是参政党”,“参政党”着眼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与中国共产党是“领导核心”、是“执政党”相对应,是从一个方面界定民主党派性质和政治地位,而且是置于最后一个“是”,如果单纯理解为并列关系,“是参政党”在整个表述中位置并不突出。但是,如果同时理解为递进关系,后一个“是”以前一个“是”为基础,包含前一个“是”,那么,“是参政党”虽然只有四个字,并置于最后,但却包含前两个“是”,“参政党”的内涵就不仅仅是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而且是包含民主党派与社会的关系、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民主党派与社会主义事业的关系、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四个要素的内涵丰富具有包容性发展性的概念,是对民主党派性质和政治地位的总结和结论。

为什么不能简单把“参政党”与“执政党”对应,把“参政党”单纯理解为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和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这是因为,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规定与民主党派的性质规定比较来看,一个重要不同,“参政党”是超越一般的政权关系的民主党派性质和政治地位概念,而“执政党”概念不是也并没有作为表述中国共产党性质的概念。中国共产党党章对党的性质的规定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可见,中国共产党的性质表述中使用的是“先锋队”、“领导核心”和“代表”,而没有使用“执政”和“执政党”。因为“执政党”是“领导核心”的体现而已,是特定语境下使用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相对应,没有必要提出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政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相对应。

尽管我们可以从递进关系角度对文本表述的“参政党”概念内涵作出上述理解,但是就“参政党”的字面意义,特别是与“执政党”对应起来,仍然很容易把“参政党”仅仅理解为“一个参加、三个参与”,即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2005年《意见》关于民主党派性质和政治地位的表述在1989年《意见》表述基础上有所前进,最后归结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指出:“在新世纪新阶段,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与民主党派“是参政党”的论断比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进一步鲜明回答了民主党派是什么样的参政党。

习近平同志明确提出“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这个科学论断,旗帜鲜明地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概念。正如从“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最后发展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绝不是单纯的三字之别,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的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概念包含民主党派社会基础、政治地位、政权地位、事业目标等丰富内涵,是对民主党派性质和政治地位的科学论断。科学的理论是真善美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概念是科学性、价值性、审美性的统一。

三、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

习近平同志的讲话文本是“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这一科学论断中有“各民主党派”、“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三个重要概念,蕴含多重政治关系。这一科学论断,主体是各民主党派,实质是说明各民主党派的性质和政治地位。科学把握和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概念,首先要尊重文本语境赋予的本来含义,不能陷入“各参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这样的逻辑矛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论断,科学回答了民主党派的性质问题,为民主党派自身建设奠定了理论基础。怎样认识民主党派的性质,民主党派是什么样的政党,是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理论的基石。“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性质论断,把民主党派定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休戚相关,使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长期共存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这一论断实现了民主党派建设规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有机统一,从而使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理论进入科学化新阶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论断,使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有机统一,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增添了新内容。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多党合作理论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理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但是,民主党派性质理论和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理论,长期处于统一战线理论和多党合作理论分支的地位,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没有直接的有机联系,难以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视野。“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论断一起,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论断,把民主党派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地位,使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理论与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理论更加紧密联系,有利于形成中国共产党自身建设与民主党派自身建设互相促进、共同提高。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认真听取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完善民主党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这些都赋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民主党派,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与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政治责任和使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论断,进一步明确了民主党派自身建设的目标,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要求民主党派要以建设参政党为自身建设目标,发挥参政党的作用;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要求民主党派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为自身建设目标,保持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进步性和广泛性,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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